農地不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農業用地「要這樣處理」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檢具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

▲筆記起來!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農業用地,應檢具農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土地,因繼承人認為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皆為農業用地,符合免徵遺產稅之要件,故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系爭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變更為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業用地」,且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情形,繼承人等亦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供核,故未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於是核定被繼承人遺產淨額8百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如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又繼承人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時,亦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為保障自身權益,請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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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三: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除2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2筆土地為農業用地,其中乙地未訂有三七五租約,地上有荔枝等農作物價值為10萬元,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丙地則訂有三七五租約,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二)遺產總額:39,200,000元(20,000,000+9,000,000+100,000(地上農作物)+12,000,000×2/3(丙地以三分之二計價)+800,000+1,300,000=39,200,000元)

    (三)免稅額:13,330,000元

    (四)扣除額合計:51,4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17,100,000元

    【9,000,000+12,000,000× 2/3(於89年1月 28日後取具合法農業使用證明之三七五租約耕地繼承人免遺產稅)+地上農作物:100,000元】

    (五)課稅遺產淨額:0元

    (39,200,000-13,330,000-51,440,000=-25,570,000元)

    (六)應納稅額:0元

    二、法令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二) 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另依財政部 89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 0890458227號規定:「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3.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4.免徵遺產稅的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且能夠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的分管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僅就移轉的持分部分補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財政部91.10.28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令)
    (財政部98.8.24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39條)

    遺產有農地 這樣申報才能免課稅

    (農地示意圖。圖/林昱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親屬過世時,如果遺物中有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繼承人必須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

    當繼承農地時,若同時符合各項條件,包括農地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繼承對象為民法規定繼承人等,即可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依遺贈稅法規定,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但必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包括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農地自遺贈後五年內仍須做農業使用,還有一定要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繼承或贈與,如有違反,國稅局將追回遺贈稅。

    官員指出,繼承人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時,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為保障自身權益,請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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