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繼承存款

P圖 - 需38點

非本國籍子女,能繼承台灣遺產嗎?

2020/12/07 | 賣厝阿明 |  4855 | 加入最愛

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種族混合一起生活已經變成日常了,我們時常可以在臉書上看到,在台灣定居的外國人分享生活,或是台裔外籍子女在國外分享趣事。

隨著越來越多外國人來到台灣,和越來越多在國外長大的台裔小孩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想過,擁有台灣戶籍的外國人或本國人遺留在台灣的財物與不動產,是否也能讓外國籍的家人繼承呢?

答案是:當然可以!

不過相關的繼承規定都要按台灣《民法》的規定來辦理,除此之外因為外交平等互惠原則,所以也並非所有的外國人都可以繼承在台灣的遺產。

如果繼承者是大陸國籍人士,限制又會稍微比一般外國人再多一些!

想知道關於外國人繼承本國遺產的規定嗎?
大陸國籍人士又有哪些特別規定呢?

詳細解答:
【繼承不分國籍】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符合遺產繼承資格者,除配偶外,依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由此條例可知,繼承資格並不分國籍,只要你與被繼承人有「配偶關係」或「血親關係」即可。

在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條規定裡,也有寫到子女喪失國籍,但與其本生父母的血親關係並沒有斷絕,所以對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不過在辦理繼承登記時,要注意《土地法》第17條與第18條的規定。

【土地繼承互惠平等原則】
依《土地法》第18條的規定,若他國不承認我國人在他國不動產繼承權,那我國也同樣不承認其權利。(動產,例如存款、股票等等則無此規定)

但有一個例外情況是如果「全體繼承人均為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由於不能繼承土地,所以由1繼承人或2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處理所有遺產後,並將拍賣土地所得交予繼承人。

目前與我國「沒有」互惠平等原則的國家有:
1印度尼西亞、2柬埔寨、3越南、4 緬甸、5 汶萊、6 奧克拉荷馬州(美國)、7澳門、8伊朗、9肯亞、10吉里巴斯、11、馬紹爾群島共和國、12 蒙古、13 莫三比克、14 諾魯、15帛琉、16 土耳其、17 烏干達、18 阿爾巴尼亞、19 吐瓦魯、20 克羅埃西亞。

除了以上這幾個國家以外,其他國籍的外國人,只要符合配偶或血親的資格,基本上都能夠繼承我國國人的土地不動產,不過繼承規定會視各國法律而有所不同,在繼承前最好向地政士或地政機關咨詢。

【外國人繼承條件限制】
根據《土地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若外國人繼承取得本國土地,在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要將土地出售,沒有出售的話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大陸人繼承條件限制】
因大陸與台灣有著特殊的國情關係,若要詳知繼承辦法需參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人民關係條例)。

一、三年內不表示,視為拋棄繼承
根據《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人民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若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日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日)起的三年內,沒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有繼承權的話,就視為拋棄繼承。

二、不得繼承超過200萬元,配偶例外
依同條第67條第1項規定,大陸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超過的部份歸給臺灣的繼承人,如無臺灣的繼承人,就歸國庫所有。

另外大陸繼承人不得直接繼承我國的不動產,只能在200萬元內的範圍內向其他台灣繼承人要求金錢補償,若是該不動產為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那麼大陸繼承人便不能繼承該不動產,也不能要求以金錢補償

不過以上規定,對於陸配則是例外的。考量到婚姻關係的權益,在民國98年8月14以後,就取消了陸配不得繼承逾200萬元和不動產的限制,只有臺灣人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仍不得繼承,也不可要求金錢補償。

最後額外補充,如果大陸繼承人在繼承開始的三年內,有取得台灣國籍的話,那就不受《人民關係條例》的限制,可以和台灣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2021年01月02日17:39:46

外国人继承了国内父母的银行存款遗产,却无法在南京银行换外汇。有银行可以合法为外国人继承的遗产换汇吗?

请问题主,无法在南京银行换外汇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是南京银行没有开办外汇业务?还是能换汇却拒绝办理这种继承换汇业务?申请人有没有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并获得审批?

如果是这家银行没有开办结售汇业务,那就换一家能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就行了,中国银行一般是外汇指定银行,大部分网点都开办了结售汇业务,去当地中国银行问一下吧。

如果是南京银行能换外汇,却拒绝办理这种继承换汇业务,我认为要么是提供的资料、手续不符合要求,比如没有先经过外汇管理局审批,要么是这家银行并不是外汇指定银行。

题主问的这种情况属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要先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后再到银行办理购汇和汇出境外,但是不能在国内的银行直接换成外汇现钞或者提取外汇现钞。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部分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利用午休时间完成了我知乎上篇幅最长的一次回答,如果觉得有帮助,麻烦点个赞再走吧。

百度百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链接

//

m.baidu.com/sf_bk/item/

%E4%B8%AA%E4%BA%BA%E8%B4%A2%E4%BA%A7%E5%AF%B9%E5%A4%96%E8%BD%AC%E7%A7%BB%E5%94%AE%E4%BB%98%E6%B1%87%E7%AE%A1%E7%90%86%E6%9A%82%E8%A1%8C%E5%8A%9E%E6%B3%95?bk_fr=chain_bottom×tamp=1557292545715

  1. 熱門:
 

篇名作者中文摘要起訖頁關鍵詞刊名期數出版單位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外國人在台遺產之繼承問題

陳榮傳

"甲為A國籍之工程師,應聘來台擔任飛機維修工作,並與我國籍女子乙結婚,因久未生育,乃收養我國國民丙為養子,後乙恢復生育機能,產下一A國籍女兒丁。某日甲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不幸死亡。甲在A國及我國均遺有銀行存款及其他動產若干。如就繼承之問題在我國法院涉訟,設A國法律規定養子不得為繼承人,包括妻在內之女性繼承人之應繼分,僅為男性繼承人之半,則有關丙得否為繼承在中華民國之遺產之問題,應依我國法律決定,就在A國之遺產適用A國法律時,其歧視女性繼承人之規定,因違反公序良俗,得不予適用。"

63-64
外國人、繼承統一主義、繼承分割主義
月旦法學雜誌
199509 (5期)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合法」的違章建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該期刊-下一篇 法律闡釋與類型思維
 

新書閱讀

最新講座


    優惠活動

    Toplist

    最新的帖子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