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與管理
- 服一般替代役役男要接受哪些訓練?
- 基礎訓練:2至8週,目前為2週。
- 專業訓練:1至12週。以各分發需用機關不同而有各不同期間的專業訓練。
但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為期3週至13週。 - 替代役基礎訓練放假規定如何?
替代役基礎訓練期程為18天,入營第3週之星期六、日為結訓假,另有基礎訓練期間應休未休假日,俟撥交後補休。 - 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是否為上下班制?
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之規定,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服勤完畢應在指定場所或宿所休息待命,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只有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才得返家住宿。
- 一般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有多少員額、遴選的條件如何?
- 管理幹部之員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之1/10為原則。但辦理基礎訓練所需管理幹部員額,不在此限。
- 遴選之條件,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有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或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之一者,得遴選為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
- 替代役服役期間有哪些獎勵或懲處規定?
- 替代役役男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外,在生活及勤務上之表現成績優異者,予以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勤、禁足、罰站、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其中罰站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
- 對於無故不就指定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罰)。
- 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罰)。
- 替代役服役期間如果有病傷情形,可否請假?
替代役役男如果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30日,惟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但是如果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就必須要辦理停役。 - 一般替代役服役期間要不要自備交通工具?
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是由服勤單位提供,如果服勤單位衡量個別情形,必要時也可以發給交通費。 - 替代役服役期間如果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要怎麼辦?
替代役役男如果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其他特殊事故符合本部訂頒之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之申請資格條件時,應即時向服勤單位監督長官報告,並檢附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合於規定條件者,可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提前退役。 - 服勤結束後於晚上就寢前可否自由活動外出?
服勤單位對於替代役役男晚餐至就寢前之活動,會考量單位特性作統一妥善規劃與運用,替代役役男必須遵守服勤單位規定,不得私自外出擅離宿所,對於集中住宿者還必須實施早晚點名。 - 替代役服役期間有哪些假別?
替代役役男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不予核給婚假。(890726台(89)內役字第8981344號函發布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實施計畫),如有事實需要,可於入營前向縣市政府辦理延期徵集。 依據本署97年10月1日役署管字第0975005726號函規定,替代役役男於徵集入營前,尚未具有替代役現役身分期間,如有「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6條喪假規定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徵集入營後得依規定假期扣除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入營前之日數,核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替代役役男除參加政府考試院所舉辦各種考試、投票可以核給公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核給病假外,尚可以因事實發生核給婚假、陪產假、喪假等;至於申請事假必須因為特殊事故必須替代役役男本人親自處理者,服勤單位得視需要核給事假,並應擇日施以補勤,但都必須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得離開職役(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或補辦手續)。 - 何謂輔導教育?
輔導教育是對服替代役役男因違反生活及服勤管理規定的一種懲處,凡替代役役男累計記過3次以上或經罰薪處分,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3日以上,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發生嚴重後果,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及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致生嚴重後果者,得予輔導教育。教育時間原則為8週,屆滿8週考核仍未合格者,得延長1次,訓練期間除病假、喪假外,不得請假,亦不放假。 - 替代役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放假日數如何?
替代役役男服勤時間由各需用機關在其服勤管理要點中規定,但勤務需要時,服勤單位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間,應予補休;偶發或特殊事故延長服勤,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而役男之放假日數則比照公務人員全年放假總日數。 - 一般替代役役男如何分發服勤?
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結訓,再經需用機關施以1至12週專業訓練後,即分發到服勤單位服勤,其分發服勤單位之基準與方式,由各需用機關於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中明訂(或另訂),依各需用機關之需求,有參酌戶籍地配合專長及以基礎與專業訓練成績為基準,或填志願或兼採抽籤等方式,以公開、公平、公正之方法作業。 - 替代役役男有心理困擾時應如何尋求協助?
- 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如面臨生活、情緒、壓力等心理困擾或藥物濫用之問題時,首先應向服勤單位管理長官尋求輔導;或撥下列專線尋求協助:
- 役政署心輔專線0800491022-355
- 心輔信箱
- 張老師中心請撥1980服務專線。
- 若經服勤單位管理人員輔導,仍不能解決問題時,服勤單位應通報本署管理組輔導科,俟經本署評估後再轉介專業諮商機構,或本署簽約之藥癮戒治醫院,以協助役男進行心理諮商或接受醫療戒治。
- 替代役役男應如何申訴?
- 申訴範圍:
- 替代役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
- 替代役役男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受到不當管教或冤屈不平案件。
- 受理申訴機關:
- 懲處案件:原懲處機關之上級機關(服勤單位之上級機關為需用機關);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役男應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 權益或管教條件:先向服勤單位反映、溝通,無效後,再向原發生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及再申訴。
- 申訴電話及信箱:
- 請參閱附錄六
- 服役期間可否參加進修或考試?
為使替代役役男能利用時間充實本職學能,提高工作效能,並在不影響服勤單位勤務遂行、有效管理等原則下,有限度開放役男外出進修或補習,開放原則如下: - 替代役役男如返家住宿(家庭因素)或利用其輪休或例假日自行前往教育機構進修或合法立案之公私立補習班補習者,其進修或補習之時程不予限制。
- 替代役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後,經服勤單位考核准許者,在不影響勤務工作,得於夜間備勤 (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每週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4小時,且須於夜間10時前返回住宿地點,並向管理長官報到。
- 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因任務或勤務需要,無法依上開原則實施時,得規劃以在營進修方式為之。
另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之規定,參加政府所舉辦之各種考試得核給公假,但並未包括進修及學校之考試在內。
-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可否出國?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依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護照,由服勤單位函送內政部役政署辦裡申請出境審核事宜。
- 機關或服勤單位派遣赴國外服勤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訓練、會議、活動或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 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 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如處理產業、出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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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定替代役役男之獎勵對象,為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所定替代役役男之懲處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除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外,並得予以獎勵。
前項相關人員之獎勵,依兵役法施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獎勵種類如下:
一、榮譽假。
二、嘉獎。
三、記功。
四、獎金。
五、獎狀。
替代役役男懲處種類如下:
一、罰站。
二、罰勤。
三、禁足。
四、申誡。
五、記過。
六、罰薪。
七、輔導教育。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
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績效優良。
四、主動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五、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良。
六、建議興革事項經予採行。
七、辦理替代役役男福利,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
九、其他相當於前八款事蹟。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一、對替代役工作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對勤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採行。
三、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不畏艱難,依限妥善完成。
四、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績效卓著。
五、好人好事,足為表率。
六、人民生命、身體遇有危害,盡力搶救,使獲安全保護。
七、預見公共危害即將發生,及時排除或搶救處置得宜。
八、執行重要勤務,提供適當建議,有效解決困難。
九、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異。
十、積極協助排除障礙,促進地方建設,有優良事蹟。
十一、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
十二、其他相當於前十一款優良事蹟。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金或獎狀:
一、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特優。
二、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特優事蹟。
三、冒險犯難,捕獲嫌犯。
四、執行勤務,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五、操守廉潔,臨財不苟,足為表率。
六、推進勤務,成績卓著。
七、熱心公益,品德優良,有特優事蹟。
八、其他相當於前七款特優事蹟。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替代役役男之獎勵,由訓練單位、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處。
第三條第四款之獎金,個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團體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有增給必要者,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勤、禁足或申誡;必要時,得併予懲處:
一、執行勤務懈怠、疏忽或延緩,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情節輕微。
三、執行勤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四、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輕微。
五、遺失識別證。
六、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
七、酗酒滋事,情節輕微。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場所之規定,情節輕微。
九、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十、違反團體紀律,情節輕微。
十一、惡意詆毀監督長官、管理幹部,情節輕微。
十二、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輕微。
十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輕微。
十五、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未達四小時。
十六、以虛偽之情事逃避服勤。
十七、其他相當於前十六款之不當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得另處以罰站。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必要時,得併予罰勤或禁足:
一、執行勤務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非因公務需要,擅自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三、酗酒滋事,情節較重。
四、接受不當之餽贈或接待。
五、濫權、越權,或執行勤務顯失公正。
六、言行失檢,情節較重。
七、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較重。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場所之規定,情節較重。
九、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十、違反團體紀律,情節較重。
十一、惡意詆毀監督長官、管理幹部,情節較重。
十二、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較重。
十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四小時以上,未達一日。
十四、從事兼職、兼差或其他營利行為。
十五、其他相當於前十四款之不當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得另處以罰站。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
一、累計記過三次。
二、破壞公物。
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
四、擅用民物。
五、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
六、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一日以上未達三日。
七、其他相當於前六款之不當行為。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
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
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
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
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
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
六、蓄意威脅、惡意詆毀、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重大。
前四條所定之懲處,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過去行為表現及事後態度等因素,酌予加重、減輕或不予懲處。
對替代役役男施予罰勤,應以服行替代役有關公益之勤務為限,並注意受罰者之身分及體力。
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勵及懲處人員因故未出席者,由長官指定他人代為轉達。
替代役役男轉調至其他服勤單位時,其獎勵或懲處案件,由原服勤單位檢具相關事蹟資料,函請新服勤單位辦理。
受獎勵人員死亡,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金或獎狀,由其親屬代領。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替代役役男對前條第三項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二、提出申訴逾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原懲處已不存在。
四、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五、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