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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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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2022-07-0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和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蘇○○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整。
事實:本會於109年5月19日函示車商保代於招攬汽車保險業務時,應揭露所代理之保險公司名稱,並提供辦理汽車保險調查表,供民眾自行勾選欲投保之保險公司,而本會保險局於111年1月11日抽調貴公司109年6月1日至110年5月30日招攬新車客戶之前開調查表共5,001件,貴公司有65件未能提供,另經訪查有1,785位客戶反映未獲貴公司業務員提供調查表及有40位客戶表示調查表非其親簽等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貴公司「保險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須知」第15條規範,投保時應檢附辦理汽車保險調查表,且受理汽車保險案件須確認是否檢附調查表,要保人是否勾選欲投保之保險公司及簽名,簽署人應確認檢附之調查表內容是否完整,惟前開規範未能確認調查表有無於招攬時提供,及是否由客戶親簽,貴公司未建立適當管控機制。
二、本次查獲貴公司有65件投保案件未附調查表,顯示貴公司亦未落實執行貴公司所定「保險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須知」第15條應檢附調查表之檢核作業。
三、上開缺失貴公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8款及第9款規定不符,又考量有影響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秩序,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12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3751 更新日期: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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