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函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提問內容: 本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採購金額約70萬(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招標(廠商投標要繳交服務建議書,採評選),但已上網公告兩次,兩次【皆無】廠商投標,兩次都流標,問若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問:這個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有無甚麼函示之類的可供本機關改採限制性招標,逕洽廠商比價或議價的依據?感謝回答!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倘無廠商投標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但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須未經重大改變,且無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之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
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 款所定情形,指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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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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