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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 ─ 考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科目/司法官一二試及口試成績計算方式
律師、司法官科目具有同質性,應考人高度重疊,2019年起二項考試,第一試、第二試均同時舉行,相同應試科目也採同一試題,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司法官一試科目
司法官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配分如下:
司法官一試 | ※1.綜合法學(一):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
※2.綜合法學(二):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
司法官二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900分,採申論式試題,各應試科目配分如下:
司法官二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 |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 |
5.國文(作文)(100分) |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司法官三試口試
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100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依口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個別口試 |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集體口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團體口試 | 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積極性。 |
司法官考試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一試 |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
第二試 |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總成績 | 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
司法官考科Dcard常見問題
Q:司法官考試科目為何?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科目為「綜合法學(一)(二)」;第二試為「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國文(作文)」;第三試為集體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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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 ─ 考試科目
法律科系畢業生報考律師考試的最大優勢,在於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頂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不二法門,只要肯多努力付出,便可加速攀至頂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
專技高考律師科目
律師一試科目
律師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如下:
律師一試 | ※1.綜合法學(一)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
2.綜合法學(二)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
律師二試科目
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1,000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如下:
律師二試 | 1.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
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 |
4.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00分) | |
◎2.國文(作文)(100分) | |
6.「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100分) |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之「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綜合法學(二)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於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
律師高考成績計算
律師考試分為二試,成績排名約為前三分之一內,即可達到及格標準。
試別 | 成績計算方式 |
律師一試 |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
律師二試 |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
備註 | 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 |
律師400分門檻
律師考試自107年起,及格標準按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決定。並規定公民刑商法四大核心領域(即「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總分800分,合計成績須達400分始予及格,以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並以400分作為各選試科目相同之及格門檻,確保不同選試科目間及格人員素質維持均衡,避免選試科目造成不同及格機會的不公平情形。
律師考科Dcard常見問題
Q:律師考試科目為何?
律師考試分為二試,第一試科目為綜合法學,第二試科目包括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及國文(作文),另外包括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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