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
保障建議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民國109年事故傷害是國人十大死因第6名,意外險是大家應有的基本配備!意外無所不在,當意外來臨時,您準備好了嗎? 南山人壽終身意外險/定期意外險/傷害險推薦,為自己和家人及早規劃,讓您在面臨意外時刻,享有良好的醫療品質和專業照護,生活更安心。 終身、定期意外險(傷害險)推薦以下商品。
南山人壽童心守護傷害保險(僅有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KPA)
商品特色
- 兒童專屬:保險年齡0~15歲限定
- 最高可續保至保險年齡15歲
- 提供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商品條款
- 投保須知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陪童旅行傷害醫療保險(KMR)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6個月~未滿15足歲
- 提供傷害醫療給付,旅遊期間更安心
- 旅遊期間24小時全程的保障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陪童長大意外傷害保險附約(KPAR)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0歲~未滿15足歲
- 最高可續保至75歲之保單年度末
- 可選擇16歲以後保障額度自動升級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醫療保險附約(SBBR)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0歲~65歲
- 最高可續保至75歲之保單年度末
- 提供骨折及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醫療保險(SBB)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15足歲~64歲
- 依骨折部位及傷害程度,定額給付保險金
- 提供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商品條款
- 投保須知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PAMR)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15足歲~65歲
- 航空、水陸、天災意外享加倍保障
- 限額內實支實付,無理賠限額提高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成心相守意外傷害保險附約(YPAR)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15足歲~64歲
- 最高可續保至75歲之保單年度末
- 航空、水陸、天災意外享加倍保障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意外骨折暨傷害醫療保險附約(BBMR)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0歲~65歲
- 最高可續保至75歲之保單年度末
- 特定定額給付與限額內實支,保障更完全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長青傷害保險(SIPA)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56 歲~75歲
- 續保至80歲之保單年度末
- 意外傷害失能補償,長達100個月
- 商品條款
- 投保須知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NAI)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15足歲~64歲
- 續保至65歲之保單年度末
- 提供意外失能保障,讓生活更有保障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DHI)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0~64歲
- 續保至75歲之保單年度末
- 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加倍補償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溢帆風順終身保險(HWPA)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16歲~最高70歲
- 周全的意外保障及水陸航空意外再加倍
- 健康增值回饋,保障增值保費不變
- 商品條款
- 投保須知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安心旅行平安保險(STA)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6個月~100歲(含)
- 提供意外身故/意外失能給付
- 旅遊期間24小時全程的保障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安心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款(SMR)(僅能附加於STA)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6個月~100歲(含)
- 提供傷害醫療給付,旅遊期間更安心
- 旅遊期間24小時全程的保障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海外暢遊保險(WOTA)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15足歲~65歲
- 享有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障
- 海外醫療特定區域及航空意外保障加倍
- 商品條款
- 投保須知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Hold助糖定期醫療保險(TDH)*僅限35歲~60歲第二型糖尿病患者購買
商品特色
- 專屬35歲~60歲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 免住院,門診即可申請保險金給付
- 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有機會享有保費折減
- 商品條款
- 投保須知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一年期微型傷害保險(MPA)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15足歲~55歲
- 續保至60歲之保單年度末
- 簡易投保免體檢
- 商品條款
- 投保須知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集體投保型微型傷害保險(MPA2)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15足歲~75歲
- 續保至80歲之保單年度末
- 單一費率,簡易投保免體檢
- 商品條款
- 投保須知
保障內容
南山人壽愛家保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WOP)
商品特色
- 投保年齡:14歲~65歲
- 豁免條件真多元,主約附約皆豁免
- 保障期間最長遠,萬全防護愛綿延
- 商品條款
保障內容
本網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通勤 出遊超值首選 終身傷害險
提早準備 給家人最安心的保障
- Costco 黑鑽卡會員專屬保險專區
- 好康意生終身傷害保險
- 四大特色
終身意外險 好康意生
Costco 黑鑽卡會員獨享保障
意外險超值首選
最高3,600萬(註1)
全方位意外險
意外身故 + 意外失能 +意外醫療
+ 重大燒燙傷 + 豁免保費
假日特定意外身故
最高理賠8,000倍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5,000倍保險金額(註2)
假日意外身故2,000倍保險金額(註3)
意外傷害身故1,000倍保險金額
意外重大失能
給付100個月
意外所致
1-6 級失能
每月給付 10 倍保險金額
保證給付 100 個月(註8)
限期繳費
保障終身
各種繳費年期,安心保障終身(註4)
商品名稱及文號:
康健人壽好康意生終身傷害保險
109.10.27康健(商)字第10900000180號函備查
110.07.01按110.01.05金管保財字第10904951391號令及110.03.29金管保財字第11004909551號令逕行修正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註:
- 以保險金額 3,000 元為例,最高保障 3,600 萬元 (意外身故 + 意外失能 + 重大燒燙傷)
- 意外身故保障 2,400 萬元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3,000元 x 1,000倍 +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3,000元 x 2,000倍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3,000元 x 5,000倍 = 300萬元 + 600萬元 + 1,500萬元 = 2,400萬元 - 意外失能保障 600 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3,000元 x 1,000倍 x 100% (依失能等級而定) + 重大失能保險金 3,000元 x 10倍 x 100個月 (每月給付,共給付100個月) = 300萬元 + 300萬元 = 600萬元 - 重大燒燙傷保障 600 萬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一次為限) 3,000元 x 2,000倍 = 600萬元
- 意外身故保障 2,400 萬元
-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2)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3)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契約所稱「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本契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不包含該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平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本契約所稱「假日」係指下列日期零時起,至該日午夜十二時止,其起迄時間之認定悉依臺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1) 週六及週日,但不包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補行上班日。
(2)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當年度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及補假或調整放假。
(3) 勞動節及兒童節。前述所稱假日,不包括各級學校寒暑假及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布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日。應放假日如有異動時,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101 歲之保單週年日
- 一般身故保險金以保險金額 100 倍或該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實際給付金額依實際投保金額及保單條款為準。
- 傷害醫療保險金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二倍計算,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 日。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5%~100%)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計算。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為限。
- 本公司依約定開始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後,被保險人如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或其「保險年齡」達101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以預定利率
1.25% 計算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重大失能保險金」現值,依下列情形一次給付:
(1) 被保險人身故時,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 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 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