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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合約書
甲方
:
乙方
(
供應商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
,
經友好協商
,
自願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
雙方共同遵守
:
一﹑
質量要求
:
1.
本合同所述產品”
質量要求”
為
:
以甲方提供之檢驗標準為判定基準
,
超出檢驗
基準之產品視為不良品,符合檢驗標準之產品視為良品。
項目
色差
光澤
外觀
圖面重點管控尺寸
漏
失
率
(ppm)
4000
4000
50000
4000
漏失率是指
:
在甲方生產投線過程
中或在客戶端
發現上述所定義之”
不良品”
除以”
總投入數”
之比例。
公式:
漏失率=不良品數
/
總投入數
2.
乙方交貨給甲方的料件包含半成品
;
成品
;
代加工品
3.
乙方如須變更上述質量要求
,
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
4.
乙方
需
100%
用檢具全檢上述尺寸
,
交付的料件未落實
100%
全檢或未達到上
述質量要求的
,
甲方有權先行從向乙方支付的款項中扣除
人民幣壹萬
。
5.
乙方所用的檢具需進甲方
SQE
人員確認
OK
合格后
,
方可用於全檢出貨甲方
.
二﹑
乙方在交貨的同時必須提供的報告材料
,
并應當根据甲方的要求隨時更改
:
供應商合約書範本 (word檔請向協會索取)
立合約書人:
甲方(即採購商):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即供應商):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確保原物料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供應順暢與品質穩定,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甲、乙雙方之信譽,爰簽立本合約書以供雙方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應確實遵守本合約書(含附件)及附屬合約中有關產品的價格、數量、品質、配方比例、規格、包裝、交貨期限等之約定。
具體採購內容以甲方每次所下之採購訂單為準、並於乙方以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足以確認乙方真意之電子傳送媒體)回覆確認後始生效力。乙方給予甲方之價格應公平合理,產品應符合衛生及安全之原則。
第二條 (產品交貨)
一、 乙方應依甲方採購訂單所指示之時間與地點(以台灣本島內為限,其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負運費)辦理交貨;交貨同時寄出發票或簽收憑證至甲方。
二、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遲延交貨,應於甲方指定之時間將貨物交齊於甲方指定地點,如甲方未能及時指定交貨地點,乙方得以最近一次甲方採購單上所載交貨地點或甲方之營業據點、公司地址辦理交貨。
三、 乙方交貨品項及數量如有短缺或品質不良應無條件儘速補足或更換,不得影響甲方之生產。
四、 除事先經雙方同意或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火災、政府法令變更…等(發生臨時事故時,乙方需於第一時間通知甲方,並配合啟動臨時應變處理機制)乙方不得私自更改送貨品項、送貨地點或時間,乙方於等待甲方之新通知期間,不得視為交貨遲延。
第三條(交貨驗收/退貨處理)
一、 乙方應依約退貨處理定之日期及方式,將產品交付甲方,甲方於驗收過程中發現瑕疵或不合約定之產品者,乙方應無條件盡速取回,並盡速交付合約約定之產品。
二、 產品不符規格標準或其他情形需辦理退貨時,於甲方通知後應立即辦理退貨處理。如退貨之產品有危害身體健康、衛生安全等情形時,甲方得先行處理後再通知乙方人員,但有緊急必要而無法通知者除外。因退貨所衍生之費用及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擔。若因不可抗力所生者則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之。
三、 乙方於交貨甲方時,應做適當的安全預防措施,以防人員傷亡或損害財物,否則乙方須負擔甲方之一切損失。
第四條(缺貨及遲延)
一、 乙方除遇有地震、颱風、戰爭等之不可抗因素外,應配合甲方之供貨,不可因任何原因停止或間斷供貨(若因委外之物流單位運送延遲或誤送,則不在此限)。
二、 乙方無故交貨延遲或缺貨時,應賠償甲方原物料損失費用、人工費用、客訴及外部罰款。若造成甲方相關之營業損失,乙方負擔一切賠償責任。
三、 於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者,是為乙方之產品缺貨:
- 1. 甲方向乙方訂貨,經乙方回覆採購訂單確認後,未按甲方指定日將產品送達甲方者。
- 2. 乙方雖按時將產品送達,但品項或數量、規格不符者,其不足之部分視為缺貨。。
第五條(付款方法)
一、 乙方當月出貨之發票與對帳單最遲應於次月第五個工作天前寄達甲方採購部,若逾前述請款日,則貨款之給付自動遞延一個月。
二、 款項入帳原則:當月1日~25日(依驗收日為準)入當月帳;當月26日~31日(依驗收日為準〉入隔月帳。
三、 甲方於每月26日結算乙方上月帳款,付款方式為月結__天,若付款日為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四、 乙方送貨人員須將送貨單交由驗收人員驗收通過,乙方應保留驗收單據以憑結帳。申請貨款時乙方應檢附具甲方驗收簽名之憑證。
第六條(食品安全衛生專章)
一、 產品品質合法聲明與檢驗報告之提供
乙方所提供之產品(包含其使用之原物料、調味料、食品添加物、包材等)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檢驗標準,於供貨前提供一年內第三公正單位相關檢驗報告給甲方。其檢驗項目及頻率依據衛福部一級品管的規定執行。
二、 產品檢驗不合格之賠償(含自檢與外檢)
乙方所提供之產品若經甲方、衛生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查獲不符食品衛生標準並提出具體證據資料經乙方依雙方約定品質、規格等核認無誤時,甲方得立即停止雙方交易。乙方需賠償甲方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罰鍰、和解金、營業損失),甲方並得逕行終止該產品或全部產品之交易,退貨予乙方,但乙方如已事先出警示並要求甲方回收產品或停止使用或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因可歸責任甲方之事由而未實施者,不在此限。
三、 廠商資格要求(含上游供應商)
乙方及其供應商須維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食品工廠登記證、牧場登記證、飼料切結書、農產證明之合格廠商。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優良產品認證標章(如:CAS、TGAP、TQF等標章證明)或具備品質管理制度等相關證明文件給甲方。乙方並應依法為食品業者登錄。
四、 消費爭議處理
乙方提供之產品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致消費者或甲方因此受有損害,乙方應積極處理並依法賠償消費者或甲方一切損失及費用。如由甲方先行處理並支付消費者費用者,乙方須於甲方通知後1個月內立即支付,或由甲方逕行自應給付乙方之貨款中抵扣,乙方貨款不足以扣款時另開票或匯款支付甲方,但乙方供應之產品如甲方已進行二次加工或摻入其他原物料並進行後端生產程序等,不在此限。
五、 產品品質之維護
1.乙方須依產品品質規格書之規格、包裝及相關品質標準等相關規定供貨。
2.甲方將進行進貨檢驗,如檢驗不符相關規定時,將由甲方通知乙方進行改善,雙方確認品質異常時,除依『異常罰則規範』進行罰款外,如無法改善產品品質時,甲方得停止向乙方進貨。
3. 乙方供應予甲方之產品經甲方確認屬於異常產品時,甲方有權委託公正單位進行連續產品之檢驗作業,如果證明異常係可歸責於乙方時,應由乙方負擔相關檢驗費用,但如不可歸責於乙方時,其檢驗費用及其他因此衍生之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4. 乙方供應予甲方之產品包裝標示與產品內容不符,乙方須負擔標示錯誤全數購回及相關物流費用。
5.若乙方停止供貨後再重新交易時,必須全部依新產品重新評估。
六、 品保規範
- 1. 乙方應附自主檢驗之合格檢驗報告、添加物檢驗報告、產品品質規格書等相關資料予甲方,並遵守下述規定,若乙方於供貨前未將上述資料繳交齊全,則由甲方抽樣交由第三公正單位檢驗,所衍生的相關檢驗費用則由乙方負擔。(若因甲方因素延遲,則不在此限)。
2. 乙方工廠現場評鑑由甲方人員組成評鑑進行評核,第一次不合格要求改善,待改善後再進行第二次評鑑,第二次不合格又未改善者,停止交易。
3. 乙方交貨時須符合予甲方訂定之產品採購與驗收規定,否則予以退貨。甲方得於進貨時進行抽驗,如有敗壞、變質、發霉、膨包、破包、異物、進貨品溫、短缺或不符規格,若高於抽樣數的○%(含),甲方得以整批退貨,乙方必須配合重新進貨。若小於抽樣數的○%,則乙方必須以補齊和換貨方式處理。
4. 乙方供應之產品如發生品質異常時,若經甲方通知甲方於__個工作日後,乙方仍未回覆乙方相關處理方式,則甲方得依上述之約定自行處理之,乙方不得有異議。
七、 違約或聲明不實之賠償條款
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或檢驗聲明不實,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甲方得視情節輕重,請求乙方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罰鍰、和解金、營業損失),甲方並得逕行終止該產品或全部產品之交易,退貨予乙方。
第七條(違約事項)
除本合約書或另有約定外,乙方如發生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與乙方之交易關係及本合約書。但已發生罰金、違約金、賠償責任者,乙方仍需履行。
一、 乙方為本合約書之簽訂時有欺罔之情形者。
二、 乙方所交付之產品經檢驗確認有重大瑕疵或產品造成人身之傷害或死亡者。
三、 乙方未依約定交付產品,經甲方限期補正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產品,於期限內未能履行或拒絕履行或仍遲延交付者。
四、 乙方所付之產品違反本合約書第六條之規定者。
五、 乙方違反本合約書第八條『商業賄賂禁止』之規定者。
六、 乙方無法履行本合約書之一部或全部,經甲方以雙方約定期間內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七、 乙方依法進行重整或清算程序、依破產法申請和解或宣告破產或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任何司法上或行政上之處分,或停止營業或乙方負責人隱匿或逃逸或乙方所簽發或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等發生停止支付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八、 乙方違反本合約書規定,經甲方催告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第八條(附條件買賣即產品所有權保留條款)
乙方所交付之產品,在甲方付清貨款前(含甲方以票據支付貨款時,其票據兌現之前),其產品所有權仍屬乙方所有。
第九條(商業賄賂)
乙方不得以佣金、回扣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業賄賂予甲方之員工,以企圖獲取訂單或更有利之考慮及其他優惠之交易條件,如經甲方發現者,除將該等商業賄賂視為乙方給甲方之等值折扣優惠外,甲方並得逕從對乙方之貨款中扣除,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十條(合約有效期間)
本合約書有效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期間內所有買賣交易皆適用之,期限屆滿前,未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修改時,本合約書繼續有效一年,以後依此類推延長。
本合約書之一部分,因現行或日後所制定之法律或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導、建議或命令而歸於無效,亦不因而有損於其他部分之有效性,對合約書當事人間均具有拘束力。
第十一條(資料機密)
一、 乙方直接或間接或知悉甲方之任何敏感及機密資料、營業秘密、技術密竅(Know-how)、技術移轉資料(訊)或依法律及契約應負保密義務之事項,不論以口頭、書面或電子紀錄等任何形式呈現者,乙方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加以利用或洩漏、告知、交付、移轉與任何第三人或供第三人為任何方式之利用,為本合約書的目的外之使用,倘有違反乙方需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二、 乙方為執行本合約書所提供甲方之資料,除非經另已協議確定外,不是為營業機密或獨有之資料。
第十二條(合約附件效力)
本合約附件均為合約之一部份,如附件與合約內容有爭議或衝突時,仍應以合約內容為準。
第十三條(合約未盡事宜)
本合約之解釋及未盡之事宜,可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以雙方達成協議之書面補充之,並悉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應經雙方書面合意並加蓋本合約之原印章予以增刪修改之。
第十四條(管轄法院)
本合約書條款發生爭議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合約份數)
以上甲乙雙方明確瞭解本合約書全文內容,並願確實遵守條文規定,製作合約書壹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後,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
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地 址:
乙 方:
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