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勞工使用氰化氫或溴甲烷(以下簡稱溴甲烷等)等從事燻蒸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供燻蒸之倉庫、貨櫃、船艙等場所(以下簡稱燻蒸作業場所。)空氣中溴甲烷等濃度之測定,應可於各該場所外操作者。
二、投藥應於燻蒸作業場所外實施。但從事燻蒸作業之勞工佩戴適當之輸氣管面罩、空氣呼吸器或隔離式防毒面罩(以下簡稱輸氣防護具)者,不在此限。
三、應檢點有否自燻蒸作業場所溴甲烷等之漏洩。
四、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糊縫或採取必要措施。
五、應禁止勞工進入燻蒸作業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但為確認燻蒸效果,使勞工佩戴輸氣防護具且配置監視人監視時,得使作業勞工進入燻蒸作業場所。
六、必須開啟燻蒸作業場所之門扉或艙蓋等時,為防止自該場所流出之溴甲烷等致勞工遭受污染,應確認風向等必要措施。
七、倉庫燻蒸作業或貨櫃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倉庫或貨櫃燻蒸場所應予糊縫,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二)投藥開始前應確認糊縫已完整,且勞工均已自燻蒸場所退出。
(三)在倉庫內實施局部性燻蒸作業時,同倉庫內之非燻蒸場所亦應禁止非從事作業勞工進入,且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四)倉庫或貨櫃等燻蒸場所於燻蒸終止開啟門扉等之後,使勞工進入該場所或使勞工進入同一倉庫未曾實施局部性燻蒸之場所時,應在事前測定該倉庫或貨櫃之燻蒸場所或未曾燻蒸之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未曾燻蒸場所之測定,應於該場所外操作。
八、帳幕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供燻蒸用帳幕,應使用網、索等確實固定,其裙部應以土、砂等填埋,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二)投藥前應檢點帳幕有否破損。
(三)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修補或其他必要措施。
九、穀倉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將供燻蒸倉開口部等全予關閉,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但在作業上關閉開口部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投藥前應確認穀倉均已封閉。
(三)燻蒸後非經確認勞工無被溴甲烷等污染之虞前,應禁止勞工進入穀倉,並將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十、駁船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燻蒸場所應以帳幕覆蓋,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二)鄰接於燻蒸場所之居住室,應為可防止溴甲烷等滲入之構造或採取不致使溴化甲烷等滲入之糊縫措施。
(三)投藥前應檢點帳幕有否破損。
(四)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修補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為防止溴甲烷等之滲入居住室,應於投藥前確認已確實糊縫及勞工已自燻蒸場所退離。
(六)拆除帳幕後,使勞工進入燻蒸場所或鄰近於該場所之居住室等時,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測定人員應於各該場所外操作。
十一、輪船燻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擬燻蒸之船艙,為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應以塑膠遮布等遮蔽開口部等。
(二)投藥前應確認已實施前款規定及勞工已自該船艙退離。
(三)拆除遮布後,使勞工進入燻蒸場所或鄰近於該場所之居住室等時,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測定時應使測定人員佩戴輸氣防護具,並於各該場所外操作。
十二、依第七款第四目、第十款第六目或前款第三目測定結果,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超過次表下欄規定值時,應禁止勞工進入各該場所。
┌──────┬────────────────────┐
│物質名稱 │規定值
│
│ ├──┬─────────────────┤
│ │ppm │mg/m3 │
├──────┼──┼─────────────────┤
│氰化氫 │十 │十一 │
├──────┼──┼─────────────────┤
│溴甲烷 │十五│六○ │
├──────┴──┴─────────────────┤
│備註:表中之值,係於溫度攝氏二十五度、一氣壓下每立方公│
│尺空氣中該物質所佔有之重量或容積。 │
└───────────────────────────┘
雇主使從事燻蒸作業以外之勞工於燻蒸作業場所或鄰近該場所之居住室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但可明確確定該勞工等不致遭受溴甲烷等污染時,不在此限。
一、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
二、實施前款測定結果,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超過規定時,應即禁止勞工進入各該場所。
爰遵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設置辦法」之規定,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潛水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18小時專業訓練。
1.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2.特定化學物質之測定
3.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4.工業通風裝置及其維護
5.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6.特定化學物質之漏洩預防及作業環境改善與安全衛生防護具
7.特定化學物質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8.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危害及急救
事業單位現場管理主管
提升現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本職學能,以落實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
理工作,期能達到減少勞工職災之發生。
中國生產力中心 環安證照小組
報名時請確認參訓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西元)、身份證字號務必與「身份證相符」,以利報備主管機關學員名冊資料之正確性,謝謝配合。
課程介紹:
爰遵行政院「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設置辦法」之規定,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有機溶劑、鉛作業、四烷基鉛、缺氧作業、特定化學、粉塵作業、高壓室內作業、潛水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18小時專業訓練。
※勞動部公告自108年7月1日起,增加「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管理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以提供更為公正便捷之測驗機制,提升訓練品質。
勞動部公告: //trains.osha.gov.tw/upload/sys0007/勞動部公告0326.pdf
課程大綱:
1.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2小時)
2. 特定化學物質預防規則 (3小時)
3. 特定化學物質之主要用途及毒性 (2小時)
4. 特定化學物質之漏洩預防及作業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3小時)
5. 特定化學物質之測定 (2小時)
6.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危害及急救 (1小時)
7. 通風換氣裝置及其維護 (3小時)
8.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小時)
課程對象:
一般現場操作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或一級主管。
課程目標:
參加完成18小時訓練課程通過結訓考試,取得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
報名辦法:
- 請連結網路填寫"我要報名" 表(報名共計4個步驟,最後須送出訂單才算完成報名)。
- 上課須繳交一吋脫帽半身相片2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即日起接受報名手續,最晚於開課前一週完成報名手續,承辦人員將於確定開班前主動與你聯繫。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 戶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 帳號:0012734-1
- 匯款/ATM: 戶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 帳號:055-208-000-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銀行代號:017
- 劃撥、匯款及轉帳請將收據並 請註明課程名稱 ,傳真至CPC:(02)2555-6958。
- 職業安全衛生訓練初訓課程請協助配合本中心作業於收到正式上課通知後於開課前完成繳費。
發給結業證書規定:
- 缺課時數超過3小時者,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予以退訓。
- 通過結訓測驗始得核發結業證書。
課程地點: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北承德教育訓練中心(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81號B1。(首府經貿大樓,近捷運淡水線雙連站;承德路及民生西路口附近)。
課程聯絡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環安證照小組 簡小姐,電話:(02)2555-5525分機03093,傳真:(02)2555-6958,E-mail:
注意事項:
- 課程開班人數:15人以上至額滿為止。
-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本中心保留課程之更改權力。
- 確定開課前七天將寄發E-mail上課通知 ,若未收到任何通知敬請來電確認。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2022-11-01 14:03:17 刊登 / 47069 人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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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科技安全衛生協會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十八小時)
課程介紹 |
一、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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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報名前請務必先詳閱學員報名暨參訓須知,並確認可配合本會規定再進行課程報名,若因學員本身忽略而使權益受損,須自行負責。(凡提交報名參訓資訊後,提交報名參訓資料者及參訓之學員本人,即視為已知悉、認同並能遵守本會之各項規定,如未遵守本會相關規則,本會保有最終接受報名與否及繼續參加課程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