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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 高一上 (2017/05/30) 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
2F bella.chung 高三上 (2017/10/15) 第 5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一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三 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四 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五 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六 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 |
3F 黃黃黃 大三上 (2018/02/05) |
Sleepwalker 國三下 (2019/12/14)
證券交易法 第54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
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
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刪除)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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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609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三條(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資格之限制與解任)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 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 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 未滿三年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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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 證券交易法 (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非現行法規 ) |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51 條 |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或兼為其他證券 商或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因投資關係,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53 條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 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 : 一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 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三 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四 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 未滿三年者。 五 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六 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54 條 |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 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並無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 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者。 三 (刪除) 四 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五 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情事者。 六 違反主管機關依照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56 條 |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 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 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 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