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管會於2014年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規定

摘  要:請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提昇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包括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等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發文文號:銀局(合)字第 10702038390 號 函

主 旨: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 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7 年 2 月 9 日金管法字第 1060055630 號書函辦理 。 二、按本會前以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諒 達)請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 通過在案。 三、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 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請各金融服務業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 應答模擬訓練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 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堯)、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1101 92104 號函修正全文 7 點1 壹、前言 金融消費者保護係國家金融法制進步之指標,參照國際經濟合作組織 (OECD)「G20 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第三點「金融服務業於 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整體交易過程,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金融消費 者。公平對待消費者應係金融服務業公司治理及企業文化之核心價值 ,尤其應特別注意財務弱化族群之需要。」為確保金融服務業對每一 客戶提供相同服務,並依客戶需求提供適當照顧,落實普惠金融,期 透過金融服務業之誠信經營形成良好公司治理文化,具體落實公平對 待客戶之宗旨,參考實務理論及國際間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發展趨勢適 時滾動修正「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下稱本原則)九大原則內 容,新增「友善服務原則」及「落實誠信經營原則」,以為金融服務 業推動與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參考,俾利金融服務業遵循、重視並 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建立公平待客之企業文化。 2 貳、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3 參、目的:透過本原則,期能促進金融服務業落實以「公平待客」為核心 之企業文化,透過政策及策略之務實執行,提升金融服務業員工對於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之遵循,並增進金 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之信心,助益金融服務業之永續發展。 4 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依前述目的,訂定「公平待客原則」: ┌──────┬──────────────────────┐ │原則 │具體基本內容 │ ├──────┼──────────────────────┤ │一、訂約公平│(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金融服務│ │ 誠信原則│ 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 │ │ 或免除。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金融服務│ │ │ 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 │ │ 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 │ 。 │ │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後段:契約│ │ │ 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 │ │ 解釋。 │ │ │(四)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 1 至 3)。 │ ├──────┼──────────────────────┤ │二、注意與忠│(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金融服務│ │ 實義務原│ 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 則 │ 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 │ │ 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 │ │ 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 │ │(二)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 1 至 3)。 │ ├──────┼──────────────────────┤ │三、廣告招攬│(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金融服務│ │ 真實原則│ 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 │ │ 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 │ │ 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 │ │ 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 │ │ 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 │ │ 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 │ │ 明。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三項:金融服務│ │ │ 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 │ │ 或服務。 │ │ │(三)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 1 至 3)。 │ ├──────┼──────────────────────┤ │四、商品或服│(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金融服務│ │ 務適合度│ 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 │ 原則 │ 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 │ │ ,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 │ │ 度。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金融服務業違│ │ │ 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 │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 │ │ 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 │ │ 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 │ │ 、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 │ │ 在此限。 │ │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金│ │ │ 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 │ │ 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 │ │(四)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 1 至 3)。 │ ├──────┼──────────────────────┤ │五、告知與揭│(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金融服務│ │ 露原則 │ 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 │ │ 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 │ │ 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 │ │ 風險。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前項│ │ │ 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 │ │ 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 │ │ 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 │ │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 │ │ 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 │ │ 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 │ │ 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 │ │ 、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 │ │ 之重要內容。 │ │ │(四)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第四項:金融服務│ │ │ 業提供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前項之說明及│ │ │ 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融│ │ │ 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 │ │(五)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金融服務業違│ │ │ 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 │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 │ │ 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 │ │ 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 │ │ 、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 │ │ 在此限。 │ │ │(六)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 1 至 3)。 │ ├──────┼──────────────────────┤ │六、酬金與業│(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金│ │ 績衡平原│ 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 │ 則 │ 報董(理)事會通過。 │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前│ │ │ 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 │ │ 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 │ │ 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 │ │ 標達成情形。 │ │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 │ │ 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 │ │ 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 │ 定。 │ │ │(四)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 │ │ 一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前條第一項之酬金│ │ │ 制度,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 │ │ 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 │ │(五)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 1 至 3)。 │ ├──────┼──────────────────────┤ │七、申訴保障│(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金融消│ │ 原則 │ 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 │ │ 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 │ 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 │ │ 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 │ │ 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 │ │ 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 │ │ 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 │ │ 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 │ 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 │ │ 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 │ │(二)本會 104 年 5 月 25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 │ │ 54727 號函:1 、為加強金融服務業對消費│ │ │ 爭議處理之重視,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 │ │ 與品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各金融服務│ │ │ 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處理流程 │ │ │ SOP),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2、│ │ │ 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消費爭議│ │ │ 之範圍、組織架構、受理方式、處理流程、│ │ │ 處理時效、進度查詢、追蹤稽核、教育訓練│ │ │ 與定期檢討等。 │ │ │(三)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 1 至 3)。 │ ├──────┼──────────────────────┤ │八、業務人員│(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 │ 專業性原│ 及程序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 則 │(二)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 │ │ 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 │ │ 條。 │ │ │(三)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 │ │ 、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 │ │ │(四)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 │ │ 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第十九條及第二│ │ │ 十條。 │ │ │(五)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 │ │ 五項至第七項、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 │ │ 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二條│ │ │ 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 │ │(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五條。│ │ │(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 │ │ 、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 │ │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 │ 則第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條第二│ │ │ 項及第三項、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 │ │ 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條、第六條、│ │ │ 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三、第七條第一項、│ │ │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 │ │(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 │ 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 │ │ 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條│ │ │ 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條│ │ │ 之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 │ │ 項、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 │ │ 條。 │ │ │(十)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 │ │ 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十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 │ │ 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 │ │ 項、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 │ │ 第七項至第九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 │ │ 條。 │ │ │(十二)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 │ │ 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 │ │ 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 │ │ 。 │ │ │(十三)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四十九│ │ │ 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 │ 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 │ 至第八項及第五十八條。 │ │ │(十四)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 │ │ 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 │ │ 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 │ │ 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 │ │ 第三項、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七項│ │ │ 。 │ │ │(十五)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 │ 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 │ 及第三十三條。 │ │ │(十六)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 │ │ 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 │ │ │(十七)保險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 │ │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 │ │(十八)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 │ │ 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 │ │(十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 │ │ 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 │ │(二十)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 │ │ 二十四條。 │ ├──────┼──────────────────────┤ │九、友善服務│(一)銀行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 原則 │(二)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 │ │ 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銀行業電話行銷應遵循原則第十二條第三款│ │ │ 規定 │ │ │(四)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 │ │ 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款規定│ │ │(五)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自律規範 │ │ │(六)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 │ │ 務準則 │ │ │(七)證券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自律規範 │ │ │(八)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金融友善│ │ │ 服務準則 │ │ │(九)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 │ │ 適合度評估準則 │ │ │(十)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 │ │ 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 │ │ 則第五條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 │ │(十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 │ 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金│ │ │ 融友善服務準則 │ │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 │ │ 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 │ │ 估準則 │ │ │(十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 │ 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 │ │ 適合度評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十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 │ 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 │ │ 行為準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 │ │(十五)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 │ 第一款、第五款第五目、第七款第六目、│ │ │ 第八款第九目、第十款、第十二款第二目│ │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一│ │ │ 款 │ │ │(十六)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六條第│ │ │ 二項規定 │ │ │(十七)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二條第一│ │ │ 款、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 │ │ 七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二│ │ │ 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三目、第四項│ │ │ 第二款第三目、第十二條第一項 │ │ │(十八)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三│ │ │ 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 │ 、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款、第六條第二項、│ │ │ 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八條第一項、第│ │ │ 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款、│ │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 │ │ 十條 │ │ │(十九)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 │(二十)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 │ │ │(二十一)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 │ │ │(二十二)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 1 至 3)│ ├──────┼──────────────────────┤ │十、落實誠信│(一)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四十二│ │ 經營原則│ 條 │ │ │(二)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 │ │ 業原則第四條 │ │ │(三)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CW-11000 「│ │ │ 人員聘作業」、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 │ │ 範 CW-21000 「人員聘僱作業」 │ │ │(四)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 │ │ 第一項 │ │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 │ 則第十三條第一項 │ │ │(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 │ 則第十五條第一項 │ │ │(七)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 │ │ 一項 │ │ │(八)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 │ │ 八款第四目、第二項第三款 │ │ │(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十九條 │ │ │(十)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 │ │ 四款、第六款至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二十│ │ │ 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款、第二十七款│ │ │ 至第三十款 │ │ │(十一)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 │ │ 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至│ │ │ 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五款、第二十六款、│ │ │ 第二十八款至第三十一款 │ │ │(十二)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 │ │ 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四款 │ │ │(十三)保險代理人執業道德規範暨自律公約第三│ │ │ 條第二款 │ │ │(十四)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 │ 十九條第一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 │ │ 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 │ │ │(十五)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 │ │ 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 │ │ 控作業規定 │ │ │(十六)其他業法相關規範(如附表 1 至 3) │ └──────┴──────────────────────┘ 5 伍、「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 金融服務業應就其業別環境與營業規模,就下列事項落實執行「公平 待客原則」: 一、建立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企業文化 金融服務業應建立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企業文化,以「公平待客原 則」為企業文化之核心,並使之成為企業整體共同遵循之價值體系與 行為準則。 (一)闡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公平待客原則」之理念並宣示之。 (二)由董(理)事會(或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之負責人)及副 總經理以上主管親自督導推動。 (三)規劃推動之組織、分工、經費、人力與績效連結。 (四)將公平待客原則之企業文化納入整個工作團隊(包括高階管理階層 、面對客戶之第一線業務人員及相關後勤人員),所有人員確實瞭 解其角色與公平待客的關係及影響,並確保第一線之業務人員具備 公平對待客戶之技巧與能力。 二、訂定「公平待客原則」政策 (一)金融服務業應訂定「公平待客原則」政策,設定目標,以供相關部 門研訂「公平待客原則」策略之最高指導原則。 (二)訂定之政策應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 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三、訂定「公平待客原則」之策略 (一)金融服務業應依據「公平待客原則」政策、相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規及自律規範,並參考各級法院判決案例及相關保護機構(例如財 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之決定書及調處書等,就其業務或商品訂定「公平待客原則 」策略,確保各部門及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從設計、廣告、銷售 、契約履行、服務諮詢及客訴處理等過程皆應考量客戶,例如商品 或服務之特性適合客戶、設計滿足客戶需求之銷售流程等,以確保 商品與服務能滿足客戶需求,達到公平對待客戶,遵循金融消費者 保護之規定。 (二)訂定之政策及策略應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 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三)金融服務業應採行適當程序,評估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客戶需求, 例如審視客戶申訴資料、允許員工回饋改進對待客戶流程、審查公 平對待客戶之流程和政策之有效性。 四、「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 (一)訂定具體執行各項「公平待客原則」策略之內部遵循規章、行為守 則及執行步驟,以供員工遵循。 (二)指定副總經理以上主管及專責部門負責規劃及推行,專責部門監督 各部門「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找出各部門可能違反「公平待客 原則」之環節,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於副總經理以上主管督導會 議提出檢討與因應,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 (三)將「公平待客原則」政策及策略、內部遵循規章及行為守則納入教 育訓練課程(含數位課程),定期辦理教育宣導及人員訓練(每年 至少 3 小時)。 (四)發生客戶申訴或金融消費爭議時,應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制度 SOP 適時、妥當處理,並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規之情形;是否提供彈性及適當的客戶服務,建立良好客戶 服務系統及流程,滾動檢討「公平待客原則」相關規章。 五、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各項「公平待客原則」之訂定及執行,應納入金融服務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之一環。 6 陸、監督及追 各金融服務業對於「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情形,本會將配合業務監 理、金融檢查及公平待客評核機制,檢視其成效,如有違反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或各業法規定者,將依各該規定辦理。 7 柒、附則 金融服務業應隨時注意本原則所列各項法規之修正情形,並依最新修 正之內容更新「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及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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