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對象:
1.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曾領取相關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小於15年或領取的金額合計不到50萬元者,均自動納保。
2. 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不論年資及金額);或開辦後,於98年1月1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者,亦自動加保。
3. 開辦後對即將年滿 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可自行擇優選擇退農保,加國保。
4. 年滿 25 歲服替代役者,於參加替代役保險(非軍保)期間,亦納入國保。
(二)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1. 開辦第1年保險費率為6.5% 。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目前保險費率為9.5%。
2. 第1年保險費為每月新台幣1,123元,現今保費為每月新台幣1,737元。
(三)給付項目
1. 老年年金給付。
2. 生育給付。
3.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4. 遺屬年金給付。
5. 喪葬年金給付。
(四)給付內容
老年年金給付 | |
請領條件 | 1.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 者。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持續按月發給。(原領取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新台幣400萬元為限)。(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3.原住民:原領有原住民給付者,按時繳納保費,至65歲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
給付標準 |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A=月投保金額( 新台幣18,282元)*0.65%*投保年資+新台幣3,772元 B=月投保金額( 新台幣18,282元)*1.3%*投保年資。有下列情形,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未繳納情形。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以下三種情形仍可: 選A之計算方式: (A) 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B) 開辦後15 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C) 開辦至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98年1月1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老年基金保證年金:新台幣3,772元。 |
生育給付 | |
請領條件 | 1.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女性被保險人加保期間生產,一次發給2 個月的投保金額,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2.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勞保、農保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給付標準 | 1.月投保金額( 新台幣18,282 元)*2 個月=36,564元。 2.如生雙生胞胎可領18,282*4 個月=73,128元,以此類推。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
請領條件 |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 (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 (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新台幣400 萬元為限。 3.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
給付標準 | 1.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 新台幣18,282元)* 投保年資*1.3%( 基本保障新台幣5,065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新台幣5,065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者)。 |
喪葬給付 | |
請領條件 | 被保險人本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
給付標準 |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即月投保金額(新台幣18,282元)*5= 新台幣91,410元 |
遺屬年金給付 | |
請領條件 |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無謀生能力 (2)扶養以下之子女:*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孫子女(應受被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姐妹(應受被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7.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 |
給付順序 |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
給付標準 |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年資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即月投保金額* 投保年資*1.3%*( 基金保障新台幣3,772元)。 2.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基本保障新台幣3,772元)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
(五)保險費補助:
被保險人身分 | 政府補助比率 |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 |
一般民眾 | 40%(695元) | 60%(1,042元) | |
低收入戶 | 100%(1,737元) | 0元 | |
中低收入戶 | 70%(1,216元) | 30%(521元) | |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 70%(1,216元) | 30%(521元) |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 45%(955元) | 45%(782元) | |
身心障礙者 | 極重度及重度 | 100%(1,737元) | 0元 |
中度 | 70%(1,216元) | 30%(521元) | |
輕度 | 55%(955元) | 45%(7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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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年金台籍人士領取人數呈倍數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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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5-11-09
社會局日昨在業務報告指出,這二、三年,地區人口一直急速增加,肇因小三通的設籍規定,而目前社會局 在敬老福利津貼方面的規定是,凡設籍金門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並繼續居住滿三年者,可申請敬老福利津貼六千元,惟符合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暨其他政府發給生活補助資格者,應優先適用,再依訂定的辦法辦理;是以如符合申領中央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應先行申請中央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三千元,再申請金門縣敬老福利津貼三千元;倘未符申領中央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資格者,則可全數申領金門縣敬老福利津貼六千元,二者申領雖程序不同,但實際領取金額相同。
關切目前幽靈人口問題,洪成發昨日特別強調,現行的限制設籍三年門檻過低,無法達到約束的功能,他要求社會局提出因應策略,洪成發說縣府應當跟中央建議,取消小三通相關設籍規定,否則將嚴重瓜分地區的社福資源。
對此,社會局長盧志輝表示,已經著手研議,希望未來訂立一年內需在金門住滿一百八十三天才可領取老人年金的規定,他說,這個部分曾經跟民航局協調,如此就能掌控進出人員的名單。
關於這項策略,洪成發認為不妥,他說,許多年老鄉親往返台省探親或與親人同住,如此恐將造成鄉親反彈,還不如縣府將領取老人年金的設籍門檻提高為十五年,但可溯及既往。
他說,其實這對當地人而言,都是很基本,因為道地的金門人從出生、到唸完小學、國中、高中其實設籍就已經超過十五年,會有這項構想是希望縣府的德政可以真正落實照顧鄉親,而不是被一些不住在金門的外來客瓜分走。
此外,洪成發也提到,金門五年內增加了二萬多人,但對地區而言不見得是好現象,因為很多人其實是因為小三通緣故才遷戶口來,可是卻坐享配酒與老人年金等各項福利,增加縣府負擔,相關部門應該針對此現象做檢討,看是否能跟中央重新檢討小三通的施行規則,取消設籍六個月的規定,不能因為要去大陸遷戶籍到金門,卻又瓜分金門本地的社會福利。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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