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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期貨結算機構依法應繳存或提列的保證金、準備金及公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依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繳存營業保證金
(B)賠償準備金應提存新臺幣三億元
(C)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D)申請設立許可時,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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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Cai Jen毛 高二下 (2020/01/06) | |
5F 王宏晉 小五下 (2020/09/05) | |
6F 999 國三上 (2020/11/25) 結算機構需依在期交所或非在期交所之期貨交易,分別一次提存各五億的賠償準備金,你不同專戶存於指定保管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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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
期貨交易法規
43. 下列有關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基金經理人不得兼任職務之敘述,何者為真? (A)僅不得兼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 (B)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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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解題 懸賞詳解
期貨交易法規
48. 依我國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之規定,該規則所定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 (A)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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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解題
2F David 小三下 (2015/11/04)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5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 第十二條 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 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 金融債券繳存;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 資金百分之五繳存。 | |||||||||
3F David 小三下 (2015/11/04) 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七)字第0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第四條 期貨結算機構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 臺幣二億元,該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 |||||||||
4F 黃亭漪 小一上 (2015/12/03) |
問題詳情
期貨結算機構依法應繳存或提列的保證金、準備金及公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依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繳存營業保證金
(B)賠償準備金應提存新台幣三億元
(C)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D)申請設立許可時,應繳存保證金新台幣二億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3214
統計:A(14),B(53),C(20),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David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5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第十二條 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百分之五繳存。
【用戶】David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公布日期:民國 89 年 09 月 11 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七)字第0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第四條 期貨結算機構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臺幣二億元,該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用戶】黃亭漪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可是因為 "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所以真正提列的賠償準備金會超過三億。我自己是這樣解讀的啦!!僅供參考第16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用戶】David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5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第十二條 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百分之五繳存。
【用戶】David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公布日期:民國 89 年 09 月 11 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七)字第0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第四條 期貨結算機構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臺幣二億元,該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用戶】黃亭漪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可是因為 "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所以真正提列的賠償準備金會超過三億。我自己是這樣解讀的啦!!僅供參考第16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