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二、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設施。 三、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四、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五、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六、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機械等之吊升,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跳至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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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詞彙:刑法、憲法、職業安全衛生、勞基法、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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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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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檢處呼籲高差1.5公尺以上處所作業,上下設備不可少
本市於2月17日上午10時許,國防部○○司令部○○分案新建工程之再承攬人家○水電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於工地東側管溝處從事消防配管作業,不慎於管溝處發生墜落,後被發現倒臥於管溝內,經通報消防局送三軍總醫院急救,經搶救無效仍不治死亡。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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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1-10-29 本處網站 最佳瀏覽畫面解析度為:1024*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