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1 條規定 現行 被 繼承人 之喪葬費用 扣除額為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財政部於109年12月2日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10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依規定均免調整,與109年度各項金額相同。


上述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10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47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9-12-04 更新日期:109-12-04 點閱次數:392353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60470865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40 期 57262 頁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2-1 條(106.06.14)
要  旨: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 107  年發生之繼承
          或贈與案件,應適用同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主    旨:公告 107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 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 。
                2.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者,課徵 500  萬元,加超過 5,0
                  00  萬元部分之 15% 。
                3.超過 1  億元者,課徵 1,250  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 20%
                  。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
                  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 123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18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兄
                  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 50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 220  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 2,500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 。
                2.超過 2,500  萬元至 5,000  萬元者,課徵 250  萬元,加超過
                  2,500 萬元部分之 15% 。
                3.超過 5,000  萬元者,課徵 625  萬元,加超過 5,000  萬元部
                  分之 20% 。

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1 條規定 現行 被 繼承人 之喪葬費用 扣除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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