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補助

畜牧糞尿或廢水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個案再利用許可規定辦理。

農業廢棄物補助
欲申請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者,須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再利用。再利用計畫書之內容須包括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運方式、再利用方式、污染防治計畫、佐證資料或實績、再利用產品銷售計劃、其他指定事項。而核發之再利用許可應副之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9日電)農產品生產過程中往往衍生許多農業廢棄物,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今天說,農業廢棄物是必然會遇到的問題,願意一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16案。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質詢提到,農民使用黑色膠布覆蓋農地,雖然可以保濕、防雜草,但這些黑色膠布一年使用量超過1萬公噸,農民也有反應黑色膠布的處理問題,不能燒毀,即便要載去焚化爐,也可能不收,這些農業廢棄物該怎麼處理?

陳吉仲表示,這是目前農村的現況,包含包果樹的膠布、套袋等農業廢棄物,收集跟處理成本高,這個部分會由農業部門處理,會收完之後再交給環保部門。

陳吉仲也強調,這部分會一個區域、一個區域來處理,像是袋子特別多的,就會補助粉碎機等,設備可以由農委會協助,但不是每個農民補助一台,而是每個區域一台。

陳吉仲也認為,農業部門可以讓這些負面變正面,像是新社太空包很多,就有設置快速處理機器,讓太空包變肥料。

邱議瑩表示,農委會應該列舉整理規範,並且交由各地方政府農業局或是農業課、農會等協助處理,應該讓農民清楚知道休耕後,廢棄物該怎麼處理。

陳吉仲表示,下鄉到嘉義、南投、高雄及屏東等,有很多地區的農民都有提出相關疑惑,這也是未來必然會遇到的問題,願意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解決辦法。(編輯:陳政偉)1100429

農業廢棄物補助

廢棄農膜可回收利用成為再製塑膠的原料,因後續清潔、整理成本考量,業者回收意願較低,需要農友配合做好初步回收整理。(圖片提供/農糧署)

農業田間栽培會覆蓋黑色塑膠布,抑制雜草生長,保持土壤溫度及濕度,但這類塑膠農地膜違法棄置、露天燃燒會造成環境汙染問題,國內農業生產每年大約製造出1.3萬公噸廢棄農膜,數量可觀。農委會農糧署鼓勵農民回收農膜再利用,補助購買「農膜回收機」價格3分之1,若是農會、合作社、產銷班申請還可補助一半費用。

農糧署表示,鼓勵農民優先採購可回收再利用材質(如PE等)農膜,回收廢棄農膜應依「農膜回收三原則」:趁天氣好且土壤乾燥時回收;回收時清除農膜上的殘株、石子,抖落砂土等異物;捆好、摺疊整齊,並依材質分類,以方便地方環保單位清運,提升農膜回收再利用效率。

回收農膜使用農膜回收機,可一次到位完成初步清潔及摺疊工作,提升田間回收效率,農膜回收機每臺售價約20萬元,農糧署納入農機補助鼓勵農民購置。農糧署表示,使用過的農膜,因後續清潔、整理成本考量,清理業者回收意願相對較低,因此需要農友配合做好初步回收整理。

農業廢棄物補助

農糧署補助購買農膜回收機價格3分之1,若是農會、合作社、產銷班申請還可補助一半費用。(圖片提供/農糧署)

目前坊間也有使用環保可分解材質製成的農膜產品,售價較一般塑膠農膜昂貴,但農糧署尚未提供補助鼓勵農民使用。農糧署農業資材組長黃俊欽表示,部分環保可分解材質農膜仍含有塑膠微粒,還是需要回收,但其成分又不易分類,因此現階段輔導農民使用農膜做好回收,讓廢棄農膜成為再製塑膠的原料。

過去農民處理廢棄農膜可能直接在田間焚燒,黃俊欽提醒,露天焚燒農膜會造成空氣汙染,觸犯環保法規;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在各級防治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露天燃燒農膜可依法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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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廢棄物補助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國際非洲豬瘟疫情嚴峻,
    阻絕非洲豬瘟藉由廚餘或其他廢棄物傳播之風險,及強化養豬產業結
    構,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推動具廢棄物再利用資格養豬場轉用飼料
    ,補貼農民轉用飼料之成本差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廚餘: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有
      機性一般廢棄物,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相
      關規定,得再利用於飼料用途或直接供畜禽食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
      。
(二)飼料廠:領有中豬、大豬或肥育豬配合飼料製造登記證之飼料製造
      業者。
(三)具廢棄物再利用資格養豬場:取得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再利用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以下同)R0106、
      H1002)、蔗渣(R0102)、廢酒糟、酒粕或酒精醪(R0105)、動
      物性廢渣(R0119)、植物性廢渣(R0120)、畜禽屠宰下腳料
      (R0111)或果菜殘渣(R0114)資格之養豬場。

三、具廢棄物再利用資格養豬場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以後,轉用
    飼料飼養豬隻者,其負責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四、申請前點補助者,應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
    所於收件之日起三日內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鄉(鎮、市
    、區)公所轉送時得附記申請案件之調查意見: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影本。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
      免附。
(三)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廚餘(R0106、H1002)、
      蔗渣(R0102)、廢酒糟、酒粕或酒精醪(R0105)、動物性廢渣(
      R0119)、植物性廢渣(R0120)、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或果
      菜殘渣(R0114)再利用檢核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
前項申請人為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申
    領補助款。但受補助人仍為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

五、前點申請經審查核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應將核准送達通知
    受補助人外,並應將核准補助名冊函報本會。

六、申請人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
    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七、補助具廢棄物再利用資格養豬場轉用飼料以一次為限,其補助基準如
    下:
(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每場補助頭數以畜牧場登
      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為基準,每頭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未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者:每場補助頭數以實際飼
      養頭數為準,最高以十九頭為限,每頭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二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人,每期撥付額
    度為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受補助人應於下列期限內將補助款之請款領據及購買飼料之統一發票
    等相關憑證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屆期未送達者,不予核撥當
    年度之補助款:
(一)第一期: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前。
(二)第二期: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前。

九、受補助人所檢具飼料廠或由飼料廠合作之經銷商所開立統一發票之總
    金額應達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總補助款額度,如其總額未達者
    ,依其檢附之統一發票金額補助之,其統一發票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客戶名稱應為畜牧場、畜禽飼養場名稱或受補助人。
(二)產品品名應為中豬、大豬或肥育豬配合飼料,且產品品名應與飼料
      製造登記證之「商品名稱」相同。
(三)發票開立日期,第一期應為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年十
      二月十日止;第二期應為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二月二
      十八日止。
檢具前項飼料廠合作之經銷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者,需另提供飼料廠
    出貨至經銷商之出貨單或其他可資佐證之單據影本。

十、具廢棄物再利用資格養豬場經補助轉用飼料後,自核准補助之次日起
    十年內全場不得再以廚餘飼養;經查獲以廚餘飼養者應停止補助,並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人限期返還補
    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不得再以廚餘飼養之十年期間,受補助之養豬場變更負責人者,
    如經查獲該養豬場有以廚餘飼養之情事,原受補助人應依前項規定返
    還補助款。但變更後之養豬場負責人同意繼受前項義務者,由變更後
    負責人返還補助款。

十一、第四點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或第八點請款領據或購買飼料
      之統一發票等相關憑證有虛偽、隱匿、偽造或變造之情事,或接受
      補助後私自轉讓以補助款購買之飼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人限期返還補
      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所定情形外,有溢領而應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撤銷或廢止溢領之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
      助人限期返還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