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訴訟文書

公文程式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財產之總額。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七、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九、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章程備案。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EN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提存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並收清提存物後,應作成收據聯單,連同提存書送交該管法院提存所。

前項聯單之通知聯及提存書,提存物保管機構得交提存人逕行持送該管法院提存所。

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如係清償提存,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取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所於准許提存後,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亦同。

提存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時,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

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所得稅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及扣繳義務人扣繳之稅款,應由繳款人填用繳款書繳納之。

依本法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關於本節之管轄及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138條與寄存送達

民事訴訟法§138主要規定了關於民事上文書寄存送達的規定,而關於送達的定義及類型,民事訴訴法與行政程序法上的規定其實是大同小異的,法律人之前也曾經針對行政程序法上的送達規定寫過一篇文章分析,大家可以先從延伸閱讀了解關於送達的各種基本概念!

延伸閱讀:行政程序法第74條為何出現在掛號通知單上?1分鐘搞懂寄存送達

民事訴訟法的送達和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有何不同?

  1. 寄存送達的機關不同

    民事訴訟法§ 138 條第 1 項規定,當無法將文件交給本人、也無法找人代收時,可以「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送達通知書上會註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 138 放置本通知書

  2. 寄存送達的時效不同

    在上一篇討論行政程序§74的文章就有提到,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寄存送達的時效何時起算曾經在實務上有過爭議,當時部分人就希望行政程序法能準用民事訴訟§ 138 第 2 項的規定,從寄存之日起開始計算,到第 10 天才真正發生效力。

    然而前文也有提及,大法官在釋字 797 號解釋中所持的見解仍然認為行政程序法上的寄存送達是送達時就開始起算,而非如民事訴訟法一般要等到10 日後才生效,所以目前行政程序法和民事訴訟法針對寄存送達生效時日的起算標準仍然是不同的

  3. 寄存送達機關的保存時間不同

    根據民事訴訟§ 138 第 3 項規定,寄存在各機關的文書會由機關保存 2 個月;而若寄存的是行政文書,則是依據行政程序§ 74 第 3 項的規定在機關保存 3 個月

  4. 公示送達的條件不同

    最後則是關於公示送達規定的不同,若是行政文書,則依據行政程序§75、78 規定,對於不特定人的送達、或是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對當事人為送達時,可以公示送達的方式將文書製作成公告,刊登在政府公報上、或是以發新聞稿的方式公告給大眾,讓當事人自行查閱。

    民事訴訟法中雖然也有公示送達相關的規定,但僅限於民事訴訟§ 149 中規定無法送達給當事人的情況下才能為之,且公示送達的方式以公告於法院網站為主,只有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會將內容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上。(民事訴訟§ 151

結語:本文簡介了民事訴訟法上關於「送達」與「寄存送達」的各項規定,並比較了同樣有送達相關規定的行政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在送達制度上的不同之處。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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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帶你了解送達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很多人可能有這樣的經驗,一陣子沒回家發現家裡門口被貼了一張紅單,上面寫「送達通知書」。裡面記載有訴訟文書一件,已被送往某某派出所,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做送達通知。不清楚的民眾收到這樣的通知往往很慌張,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訴訟文書是什麼意思?自己被告了嗎?收到這張紅單代表自己有刑責嗎?先別擔心,以下帶你了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及「寄存送達」到底是什麼。

一、法律上「送達」是什麼意思?

目前不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案件,案件的進行往來法院都會有正式的「文書」,例如開庭通知、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等等,那這些文書通常都是透過郵寄方式寄送給案件當事人。為避免當事人屆時說「沒收到」,通常該類重要文件會採取掛號方式寄送,也就是需要有人「簽收」。一旦經過簽收,那法律上就會認為該文件已經過合法「送達」。為什麼送達這件事會有其重要性呢?因為往往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都有其「救濟途徑」,例如判決書,針對判決內容不服的話,法律有規定依法可以進行上訴,那上訴會有一個時間限制,就是所謂的上訴期間,例如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是從收到判決書翌日起算20日,這個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就是法律上所謂「送達的時間」,意思就是上訴期間要從何時起算的基準,因此「送達」的重要性會影響到當事人上訴是否在上訴期間內、上訴是否合法,如果上訴不合法的話,法院是可以不管上訴內容直接駁回的。了解送達的意義後,以下再解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二、法律上「送達」有哪些方法?

  • 送達給本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意思就是要在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送達。
  • 送達給當事人的「同居人」、「受僱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意思是如果今天郵差到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本人無法來進行簽收,但是當事人的同居人(例如配偶、家屬),或是受僱人(例如助理、管理員),可以進行簽收的話,那也會發生送達的效力。
  • 無法依上面兩種方式送達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這就是開頭我們說的那種狀況,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都沒有人可以來做簽收的狀況,那郵差就會貼一張紅色的送達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到鄰近的派出所領取文件。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呢?因為法律上的時效不可能一直是不確定的狀況,總不可能當事人一直無法簽收判決書,案件就一直無法確定吧?另外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也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意思就是從文件被郵差送到派出所時,再加上10日就是「送達之日」,上訴期間就要從此時開始起算。因此有時候律師會詢問當事人,判決書是你在家簽收的還是去派出所領的呢?因為這兩種狀況會有不同的計算方式。還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也規定:「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三、常見因為送達所發生的狀況

  1. 被其他法律上認有受送達能力之人簽收:有時候當事人會反應,我沒有收到判決書啊?結果一查,是當事人的家人幫他收了,但是遲遲沒有交給當事人本人,但是因為法律上認為當事人的家人也有受送達的能力,意思就是家人簽收了就算送達了,因此上訴時間就開始起算了。因此若有案件在進行中的當事人,可能要注意此種狀況。
  2. 以為去派出所領取時才開始起算上訴時間:有時候郵差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把文件送往派出所,依法規定文件被送到派出所時,再加上10日就是「送達之日」。但當事人往往誤以為自己去派出所領取時,才開始起算上訴時間,因此發生文件早就在派出所躺了1-2個月,上訴時間早就超過了當事人才去領取。了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後,總結就是,知道自己有案件在進行中的人,請注意收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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