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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無誤後 ,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會員 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期間為三個月,並將公告文副本及現會 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新聞紙 或新聞電子報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 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權利關係人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異議,並檢附證明文件。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屬於「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等4類土地,而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登記,為了徹底清理這些地籍問題,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100年7月及101年3月起分別針對已經清查並公告的「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及「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等3類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又如果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土地權利人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相關子法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