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 退休 金 入 帳 之 金融 機構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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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ata.gov.tw
  2. 勞工退休金請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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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種類 請領條件 請領標準 應備書件 退休金之發給 應注意事項
一次退休金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 1.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合計為準。因時差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將無息核發請領人。2.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3.勞工退休金運用總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保證收益累計數,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審查合格者即匯入申請人所指定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1.由勞工本人提出申請,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2.同期間受僱於2個以上之雇主,提繳年資不重複計算。3.欲更改退休金入帳之金融機構帳戶,須以書面方式並檢附變更後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辦理。4.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5.僑居國外者,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前項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6.匯入國外之金融機構者,匯款手續費須由領取人負擔,逕由所領退休金內扣除。7.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月退休金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 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規定之年金保險尚未開辦前,以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因素計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按季發給。2.收益計算標準同一次退休金請領標準2、3。 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審查合格者,第1次月退休金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嗣後定期按季於每年2、5、8、11月底發給。 同一次退休金之規定。
續提退休金 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從事工作,雇主仍應為其繼續提繳退休金。勞工領取前述繼續工作提繳之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1年以1次為限。(前後二次請領退休金期間,至少須屆滿1年) 同一次退休金之規定。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同一次退休金之規定。 1.同一次退休金應注意事項1~7。2.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
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1.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2.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惟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餘額。3.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次日)起算,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同一次退休金之規定。2.申請人有2人以上者,核發金額平均分配;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1.勞工退休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書及收據。2.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或相當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應包含非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3.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遺屬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明收養及登記日期。(戶口名簿應有詳細記事)4.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遺囑影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5.申請人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並應檢具法定代理人之現住址戶口名簿影本。 同一次退休金之規定。 1.同一次退休金應注意事項2~6。2.由勞工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3.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同一順位遺屬,請領人應依規定負責分配之。若嗣後遺囑指定請領人主張申請該筆勞工退休金時,請領人應負責分與或返還之。4.勞工之遺屬如有死亡、拋棄繼承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5.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遺囑指定請領人得為順位遺屬以外者。6.請領人為遺囑指定請領人,如有其他法定繼承人時,應依民法特留分之規定,負責分與或返還之。
未滿60歲喪失工作能力者提前請領退休金 1.勞工未滿60歲,惟已領取勞工保險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1、2、3等之一次失能給付者、或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或非屬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惟符合得請領上述失能或身心障礙給付之程度者。2.工作年資未滿15年,請領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年限。 1.請領一次退休金者,同一次退休金之規定。2.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以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作為勞退條例第23條規定月退休金計算基礎,據以計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餘同月退休金之規定。 1.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2.非屬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另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3.勞工如係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並檢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現住址戶口名簿。 1.請領一次退休金者,同一次退休金之規定。2.請領月退休金者,同月退休金之規定。 同一次退休金之規定。

一、請領條件

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雇主仍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領取前述繼續工作提繳之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1年以1次為限(前後二次請領退休金期間,至少須屆滿1年)。

二、請領標準

  1. 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合計為準。
  2.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3.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該保證收益之計算,係自勞工開始提繳至依法領取退休金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四、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1. 勞工申請續提退休金,手續完備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 日內核發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
  2. 勞工續提退休金經核發入帳後,勞保局另以書面通知請領人知悉。

五、注意事項

  1. 請領續提退休金時,應由勞工本人提出申請,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
  2. 勞工於年滿60歲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雇主仍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其提繳之工作年資重新計算。
  3. 勞工同期間受僱於2個以上之雇主,各該雇主應分別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其提繳金額應分別計入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惟提繳年資不重複計算。
  4. 匯入申請人指定在國外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者,匯款手續費須由領取人負擔,逕由所領退休金內扣除。
  5. 請領人通訊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之地址。
  6. 勞工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台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7. 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8.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一併返還。
  9. 請領勞工退休金期間,如欲更改退休金入帳之金融機構帳戶,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勞保局,並檢附變更後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送局憑辦。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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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得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不受扣押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及老年經濟安全,「勞動基準法」第58條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請領之勞工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件,存入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工如有需求,可至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開立專戶流程如下:

步驟1: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之銀行帳號。

步驟2: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填具「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送至台灣銀行審核。

步驟3:台灣銀行審核後,自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退休金,先將整批媒體檔匯至勞工開戶之金融機構控管,再匯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該金融機構確認無誤再匯款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所需作業時間為5個營業日)

步驟4:台灣銀行於撥付退休金後發函通知勞工,並副知勞工開立專戶之特定金融機構,以作為開立專戶之證明文件。

問答Q&A

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15-12-03 點閱次數: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