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據財政部訂頒「109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該員工有配偶時算是1個扶養親屬, 則其薪資所得達新台幣92,001元需扣繳, 這與配偶有無薪資所得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總局地址:(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位置圖 服務時間 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聯絡資訊(點擊查詢)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版權所有 ©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或 Firefox瀏覽器 更新日期:2022-09-21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扣繳義務人於接到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遇有異動通知者,並應辦理異動登記。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一、本表為同仁報到時送交本組之資料,本組會依據同仁所填之免稅額申報表人數及財政部訂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標準,計算同仁每月薪資所得是否需代扣所得稅款。 二、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 依據財政部訂頒「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辦理。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1. 固定薪資: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已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請表」者,8萬4,500元以下免予扣繳)或依薪資總額扣繳5%。 2.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8年為未達84,501元者),免予扣繳。 三、本校同仁如於年度間發生配偶或受撫養親屬人數異動、增減情形時(例如:與報到時填寫人數不同時),請於發生之日起10日內填妥本表送至本校出納組辦理撫養親屬人數變更事宜。 四、本表電子檔已置於總務處出納組網頁之『各項表格區』。 五、相關規定亦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頁查詢http://service.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323/6618390963446701671?tagCode= 扶養親屬 功能說明:
一、什麼是免稅額? 年滿70歲〔民國37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民國107年結婚或離婚的夫妻,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民國108年結婚的夫妻,不可合併申報;民國108年離婚的夫妻,仍應合併申報;夫妻若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請參考「應納稅額計算」說明,於"□夫妻分居"處打V。 二、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申報的親屬,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註:
圖一、扶養親屬資料畫面 圖二、載入扶養親屬所得資料選單 回到首頁 Home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