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親屬表配偶

A:依據財政部訂頒「109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該員工有配偶時算是1個扶養親屬, 則其薪資所得達新台幣92,001元需扣繳, 這與配偶有無薪資所得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總局地址:(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位置圖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03)339-6789;傳真號碼:(03)339-6701 ;Facebook粉絲專頁

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聯絡資訊(點擊查詢)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版權所有 ©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或 Firefox瀏覽器

更新日期:2022-09-21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扣繳義務人於接到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遇有異動通知者,並應辦理異動登記。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一、本表為同仁報到時送交本組之資料,本組會依據同仁所填之免稅額申報表人數及財政部訂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標準,計算同仁每月薪資所得是否需代扣所得稅款。

二、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 依據財政部訂頒「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辦理。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1. 固定薪資: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已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請表」者,8萬4,500元以下免予扣繳)或依薪資總額扣繳5%。

2.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8年為未達84,501元者),免予扣繳。

三、本校同仁如於年度間發生配偶或受撫養親屬人數異動、增減情形時(例如:與報到時填寫人數不同時),請於發生之日起10日內填妥本表送至本校出納組辦理撫養親屬人數變更事宜。

四、本表電子檔已置於總務處出納組網頁之『各項表格區』。

五、相關規定亦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頁查詢http://service.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323/6618390963446701671?tagCode=

扶養親屬表配偶


扶養親屬


功能說明

  • 扶養親屬資料維護

一、什麼是免稅額?

    年滿70歲〔民國37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民國107年結婚或離婚的夫妻,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民國108年結婚的夫妻,不可合併申報;民國108年離婚的夫妻,仍應合併申報;夫妻若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請參考「應納稅額計算」說明,於"□夫妻分居"處打V

二、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申報的親屬,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1.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請勿重複申報。
  2. 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88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87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3.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4.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5. 扶養大陸親屬時,證號填寫方式如下:
    (1)已配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
    (2)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
    扶養親屬表配偶
    )。

    註:

  1. 在學證明可利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者,可比照辦理。
  2.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 )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 使用[載入扶養所得親屬資料、扣除額資料]選單載入資料,其親屬資料需先於本頁新增完成,系統才能將對應資料載入

圖一、扶養親屬資料畫面

扶養親屬表配偶


圖二、載入扶養親屬所得資料選單

扶養親屬表配偶

回到首頁 Home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有任何問題請 E-Mail 至我們的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