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識 讀 範例

【2011年4月7日發表】這學年起,高中「公民與社會」教科書新增「媒體識讀」單元。我受邀為三民書局版教科書撰寫課文。這是很特別的寫作經驗,既要符合教育部審定的課程綱要,也希望闡述自己的觀點,短短一萬多字,從撰寫初稿、出版社審查到教育部審查,來來回回修改近半年才定稿;過程雖然辛苦,但三民編輯和審查委員指出我許多盲點,讓我學到很多。

我將定稿前最後一版的內文貼在這裡,這個版本和最後出版的內容稍有不同。一來,部分文字和案例未依審查意見修改,仍維持我原稿寫法;二來,這是陽春的文字版,沒有三民編輯協助編製的精美圖表、照片,以及「小百科」、「有此一說」、「腦力激盪」等輔助學習方塊。

以下是我草擬的「媒體識讀」課文:

課前引言

二○○七年,有家報紙報導街友(流浪街頭的貧窮朋友)靠舉廣告牌維生,日薪只有三百元,街友看了非常氣憤,因為實際是八百元,他們擔心廣告商看了報導會趁機壓低薪資。為了糾正錯誤、維護權益,街友在社工協助下成立《漂泊新聞網》部落格,自己採訪、拍攝、播報影音新聞「街友舉牌實錄」來說明真相,結果廣受矚目,網友爭相點閱,連公共電視都轉播這則新聞,街友的心聲終於被社會大眾聽見。

街友的故事,帶給你甚麼啟示?你常接觸哪些媒體?你覺得媒體講出真相了嗎?你知道媒體資訊是如何生產出來的嗎?你想不想動手打造自己的媒體?

壹、媒體、資訊與閱聽人

一、傳播權利與媒體自由

(一)傳播權利

媒體,又稱傳播媒體,是人們用來傳送資訊給其他人的工具。媒體的形態多樣,包括:印刷媒體(如報紙、雜誌、書籍、傳單)、電子媒體(如電視、廣播、電影)、網路媒體(如部落格、電子報、BBS);藝術形式(如劇場、唱片、影片)等等。媒體傳送的資訊,則包括事實的陳述(如新聞報導)、意見的表達(如報紙社論)、藝術的創作(如戲劇)等等。

使用媒體來傳播資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早在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就指出「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也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換言之,公民不僅是有權接收資訊的閱聽人,同時也是有權生產和發送訊息的傳播者。人們擁有的傳播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發表意見的自由)、採訪自由(尋求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知的權利(接受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以及出版自由(創辦媒體、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這不僅是媒體擁有者的權利,更是每個公民的權利。

(二)媒體自由

然而,採訪、生產和傳送資訊需要時間和專業技能,創辦媒體,尤其是報紙、電視等大眾媒體,更需要鉅額資金,很少人有足夠的時間、技能、財力來做;公眾只好委託大眾媒體,賦予它們充分的言論、採訪和出版自由,期許它們提供正確、豐富、有用的資訊來滿足人們知的權利。

媒體自由是民主價值的表現,大眾媒體必須不受政府干預地採訪消息、報導新聞、評論時事,而且不會因為揭露弊端、臧否人物、批判政策而受懲罰,才能暢所欲言,提供民主政治所需的獨立地、可信地、準確地、多元地、切合需求地資訊 ,幫助人們對公共政策、對政治人物做出最明智的評判和選擇。

(三)第四權

自由的媒體能夠成為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以獨立超然的非官方身份,揭露真相、評論時事,幫助公眾了解時政,進而引導輿論、監督政府,防止行政、立法、司法的濫權和偏誤。一九七二年,美國總統尼克森在競選連任時,企圖竊聽對手機密,《華盛頓郵報》記者挺身揭露,經過兩年多的奮戰,終於迫使尼克森辭職,就是「第四權」的高度展現。

二、媒體的公共角色

大眾媒體要滿足公民知的權利、發揮「第四權」功能,就要積極扮演好報導事實、評論曲直、設定議題、促進討論、凝聚共識和形成輿論的角色。

(一)報導事實

大眾媒體針對具有新聞價值、攸關國計民生的事件,如經濟是否衰退、官員是否貪腐,要深入採訪、嚴謹查證、詳實報導,既不能掩蓋真相、也不能道聽塗說、更不能虛偽作假。要做到這些,需要專業,也需要勇氣,因為揭露真相常常會得罪有權有勢者,因而遭到報復甚至殺害,國際新聞自由協會(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調查發現,二○○八年全球有六十六個記者為了報導事實而殉職,台灣也曾有記者為了揭發弊案而遭黑道出身的政治人物恐嚇、毆打。

(二)評論曲直

大眾媒體不僅要報導事件的來龍去脈,更要剖析利弊得失、論斷是非曲直。例如:兩岸大三通對台灣有何好處、有何風險?執政黨的政策、在野黨的主張誰是誰非?不同的媒體對同一件事可能做出不同的評論,這是多元社會的自然現象,但一定要根據事實,不能扭曲原意、顛倒是非。

(三)設定議題

大眾媒體拋出的議題,很容易成為社會大眾關注、討論的焦點,例如二○○八年九月,台中縣后豐大橋在豪雨中斷裂,媒體大幅報導,引發公眾對橋樑安全的注意;又如,電影「練習曲」描述年輕人騎單車遊台灣一週的故事,帶動單車環島熱潮。大眾媒體應當謹慎設定議題,避免引發負面效應,例如,大幅報導名人自殺新聞,可能誘導部份遭遇困難的人跟進尋短。

(四)促進討論

真理越辯越明。大眾媒體對於爭議性議題,如蓋不蓋核能電廠、承不承認中國學歷、准不准同性戀者結婚,應該詳實呈現各方觀點、深入剖析各種方案,並且邀請各方代表人物對話、論辯,讓公眾在充足資訊的基礎上評估利弊得失、相互討論琢磨。

(五)凝聚共識

不同黨派、地區、族群、性別、信仰、社會階層的人,對同一個公共政策,如前述的核電廠、中國學歷、同志婚姻,會有不盡相同的看法和主張,大眾媒體在報導新聞和舉辦論壇時,不僅要指出差異,更要尋求交集,讓不同主張的人藉由理性對話,找出符合最大多數人利益、且能兼顧少數人及弱勢族群權益的方案,從兩極對立走向共存共榮。

(六)形成輿論

大眾媒體若能促進討論、凝聚共識,就能產生輿論的力量,促使當政者正視民意、尊重民意,在施政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媒體如何影響認知

(一)人透過媒體看世界

人,親身接觸範圍有限,對世界的認識,主要透過大眾媒體來進行。人們透過媒體偵測危險和機會,如颱風會不會登陸、股價會不會上漲;也透過媒體學習經驗和智慧,如端午節划龍舟等傳統習俗、火星有沒有生命等科學新知;更透過媒體尋求生活和投票的指引,如哪一部電影值得看、哪一位候選人值得支持;還透過媒體取得休閒和聊天的話題,如綜藝節目短劇的笑料、「阿根廷拾荒女選秀封后變名模」等人情趣味故事。

因此,大眾媒體報導的訊息是否正確、散播的觀念是否合宜、做出的建議是否明智、提供的娛樂是否健康,都可能影響公民對人、對事情的認知、態度和行為;稍有偏差,就可能誤導公眾的價值觀和抉擇。

(二)媒體未能反映真實

令人遺憾的,今天的大眾媒體享有自由,卻未能善盡社會責任,它們的內容多錯、觀念偏差,而且充斥置入性行銷和低級趣味,嚴重誤導公眾的認知、態度和行為。

1. 內容多錯:媒體守望環境,應該核實資訊,實際卻常出錯。媒體出錯包括客觀錯誤,如寫錯人名、地名、時間;以及主觀錯誤,如遺漏要點、以偏概全、誇大渲染等。出錯原因可能是疏於查證、輕信傳言,也可能是過度求快、亂中出岔,在SNG直播和網路即時新聞氾濫的今天,出錯情況越來越嚴重。更嚴重的是,有些媒體還會造假,例如二○○四年總統大選開票之夜,中央選舉委員會才開出五萬多票時,商業電視台自行公佈的票數竟然高達五百萬票,最後當選人得到六百四十七萬多票,許多電視台卻早已將票數虛報到六百五十多萬票。

2.觀念偏差:媒體傳遞知識,理應文以載道,實際卻多偏差。例如:誇讚名模纖細的身材,卻不討論過瘦有害健康;報導黑道大哥出殯時有多少名人致祭,卻不檢討他生前傷害多少無辜民眾;宣傳哪些餐廳的情人節套餐多浪漫,卻不談真正的愛是心靈契合而非花錢消費;正面報導明星未婚懷孕消息,卻不討論涉及的倫理爭議。

3.置入行銷:媒體幫助公眾做抉擇,應當理性超然,實際卻常營私牟利。一來,媒體經常接受廠商贊助,製播有利於廠商宣傳的新聞內容,也就是業務配合新聞(俗稱「業配」);二來,媒體經常接受政府委託,製播宣傳政績的新聞、或報導官方主導的座談會,也就是置入性行銷。業配、置入性行銷作法,讓新聞變成廣告,民眾看不到獨立的、可信的資訊,難以對人、對事情、對政策、對商品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

4.低級趣味:媒體提供娛樂,應該寓教於樂,卻充斥低級趣味。例如:綜藝節目裡,主持人常常拿女藝人的身材做文章,戲劇節目裡,也常將原住民、外籍女傭塑造成口音怪異的開心果,這固然引人發笑,卻在潛移默化中物化女性、歧視弱勢族群。

這樣的媒體,不僅不能幫助人們覺察危險與機會、學習經驗與智慧、尋求生活和投票的指引、得到娛樂和談天的話題,反倒將社會推向「總白痴化」的險境。

(三)「總白痴化」危機

早在一九五○年代末期,電視剛剛流行的時候,日本評論家就擔心,電視充斥聲光絢麗、內容膚淺的節目,長期下來將會造成觀眾失去思考力與判斷力,最終導致國民「總白痴化」;一九九二年,曾經揭發竊聽醜聞而迫使尼克森下台的美國記者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也批判媒體,把瑣碎、庸俗、偷窺的消息看得比真正的新聞還重要,結果造就了白痴文化。

不幸的是,白痴化危機在台灣更為嚴重。台灣媒體在新聞上不斷炒作殺人、自殺、緋聞、政爭、怪力亂神,在戲劇上不斷渲染豪門恩怨、婆媳摩擦、幫派仇殺。導致越來越多人對媒體失望,將媒體視為社會亂源。天下雜誌二○○三年國情調查發現,人民認為台灣最大的危機是政黨惡鬥,其次就是「媒體煽動、炒作新聞、誇大負面訊息」;二○○八年,中研院院士會議通過提案,批評電視政論節目屢見吵鬧謾罵,已達羞辱人的地步, 建議政府和各界正視台灣社會充滿語言暴力的現象,建立富而好禮的公民社會。

媒體的白痴化,讓人看不到社會的真實面貌,許多誤解由此而生。李遠哲在中央研究院院長任內,曾經說過一個小故事:有位海外學人回中研院服務,才一個星期就有意打包回美國,因為覺得台灣太亂了;這位學人的同事建議他,一個星期不要看電視和報紙,並且到街上走走,然後再做決定,學人照做,結果發現台灣其實不亂,而是一個充滿好人好事的溫馨社會,從此打消去意,留在台灣打拚。媒體渲染醜聞、緋聞,忽略好人好事,誤導歸國學人對台灣的認識,差點嚇跑優秀人才。

貳、媒體資訊的生產

一、資訊生產與營利事業

大眾媒體為何辜負公眾的付託?為何不能滿足人民知之權利、促進民主發展?這與媒體的體質有關。

(一)多重利益

早期的媒體是小而美的言論機構,創辦人通常是有話要說的文人,例如一八九六年創辦《時務報》的梁啟超、一九二○年合辦《台灣青年》的林獻堂、吳三連等人,幾個同志就能成軍,靠個人資產或募款就能營運,他們辦報幾乎無利可圖,但求傳播理念,不求熱賣致富;後來,媒體規模擴大,大眾媒體崛起,成員動輒數百數千人、創辦經費動輒數億數十億元,能夠創辦的大多是財團或政治勢力,理想色彩漸淡,主要目的是獲得商業利益、政治影響力。

財團老闆和政治人物願意耗費鉅資創辦大眾媒體,主因是經營媒體可以取得多重收益:首先,媒體把資訊產品(如報紙)賣給閱聽人,賺取發行收入;其次,媒體在閱聽人觀看的內容中穿插廣告,賺取廣告收入,閱聽人越多,廠商越願意登廣告,媒體儼然是用內容吸引閱聽人,再把吸引來的閱聽人「賣」給廣告客戶;第三,媒體用新聞和言論影響閱聽人對時政的看法,藉此取得政治影響力。

(二)迷信數字

媒體吸引到的閱聽人越多,可能獲取的廣告、發行收益和政治影響力越大。因此,媒體無不重視收視率、閱讀率和發行量,為了炒高這些數字,不惜譁眾取寵,以短暫的聲色刺激,取代長期的知性涵化,終至淪為社會亂源。

其實,收視率、閱讀率可能因為抽樣或統計誤差而失準,發行量也可能因為稽核方法疏漏而失真,即使數字正確,也只能反映閱聽人的數量,不能測出他們的背景(如學歷、收入),更不能反映媒體的社會貢獻,例如服務聽障者的節目收視率不高,但社會貢獻很大。

不幸的是,媒體老闆和廣告客戶大多迷信數字,為了數字而炒作新聞、激怒公眾,結果不一定賺得到錢,卻篤定失去公信力和影響力。

(三)依附權貴

此外,能夠拿出巨資創辦媒體的人,財大勢大,難免有錯綜的政商人脈、複雜的利害關係,為了維護利益、獲取特權或避免打壓,往往會配合當權者的要求。例如,跨國網路公司為進入中國市場,配合中共封鎖異議資訊,網友在大陸使用網路搜尋引擎檢索「法輪功」、「六四」、「西藏獨立」等關鍵字時,只能看到官方說法,甚至根本連不上線。

其實,大眾媒體不全是唯利是圖的商業媒體,還有專業至上的公共媒體。英國國家廣播公司(BBC)向全民收取電視執照費,每年預算高達兩千七百億,日本放送協會(NHK)也有一千九百億,他們規模大、資源豐沛,而且不受政治和商業力量干擾,能夠充分實踐社會責任;但在台灣,公共電視每年只靠政府九億元捐贈和民間捐款維持營運,即使接受政府委託製播原住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台灣宏觀衛星電視節目,合計預算仍然不足廿億元,資源太少、規模太小,難以像BBC、NHK一樣抗衡商業媒體、導正傳播亂象。

二、新聞資訊的幕後

新聞資訊的生產,是媒介組織成員根據編輯政策,在現實世界尋找線索,進行採訪和編輯,然後發送給大眾的過程。這個過程涉及編輯政策、採訪佈建、守門把關、訊息編製等環節,各個環節環環相扣,共同影響最終產出的資訊面貌。

(一)編輯政策

英國學者史巴克(Colin Sparks)將報刊從煽情到嚴肅分為五個層級,一是超市小報,渲染謠言或情色資訊,如美國的國家詢問報;二是新聞小報,炒作醜聞、體育、娛樂,如英國太陽報和美國紐約郵報;三是雅俗報紙,重視視覺設計,強調醜聞、體育、娛樂,但也處理嚴肅的政治、經濟、社會議題,如今日美國報(USA Today);四是半嚴肅報紙,注重嚴肅議題,逐漸增加通俗議題,並且日漸重視圖像表現,如英國泰晤士報;五是嚴肅報紙,聚焦政經議題、社會結構變遷,如美國華爾街日報,即使發生九一一事件,也不登世貿大樓被飛機撞毀的震撼照片,只用文字進行理性報導。

這樣的分類不僅適用於報紙,也適用於其他新聞媒體。媒體將自己定位在哪個層級,就決定了它的編輯政策,也就是選材方向和報導手法。許多媒體經營者以為必須煽情,才能吸引更多閱聽人,其實不然;以美國為例,最嚴肅的華爾街日報發行量,僅次於雅俗共賞的今日美國報,遠超過新聞小報層級的紐約郵報。台灣的報紙和商業電視,似乎定位在新聞小報層級,今後無論為了善盡社會責任、還是爭取更多人青睞,都有必要向雅俗報紙、甚至嚴肅報紙的層級提昇。

(二)採訪佈建

大眾媒體宛如工廠,每天必須生產大量新聞。為了快速取得豐沛稿源,媒體會將記者派到最可能發生新聞的地方(如行政院、立法院、縣政府、縣議會,每一個政策、每一次爭吵都是新聞)、最多新聞資訊流通的地方(如警察局,匯集所有民眾報案、警員辦案的資訊)、最會主動發佈新聞的地方(如經紀公司為影歌星作宣傳、企業公關部門為新產品作行銷),進而將這些地方串成一條條採訪路線,每個記者負責採訪一至數條路線。

來自固定採訪路線的新聞,幾乎填滿報紙版面、電視時段,看似熱鬧,卻頗多偏失。首先,題材高度重複,例如:某家報紙社會版接連出現以下標題:「三重驚見女焦屍」、「河床驚見被火紋身男屍」、「水圳驚見無名男屍」、「公墓驚見全裸焦屍」、「承德橋下驚見男焦屍」;其次,偏愛特定採訪對象,研究發現,報紙和電視較常採訪台北市人、男性、官員民代;第三,採訪路線以外的地方,如原住民部落、社區營造組織、社會服務團體,常被忽略,以致弱勢者、草根的、公益的訊息和觀點難以被社會聽見。

(三)守門把關

媒體招募員工,會儘量選擇理念相近,能夠執行編輯政策的人才。新人進入媒體後,為求升遷,除了聽從老闆或主管的直接指示外,也會從老闆或主管的談話、行為(如開除某位職員或封殺某條新聞)間去揣摩、領會組織政策,進而把組織政策內化為自己的價值觀;這種社會化是在潛移默化中持續進行的,員工自己未必察覺得到。

不僅如此,大眾媒體是個分工細密、層級分明的組織,資訊生產需要經過各層守門人層層把關。以報社為例,一則新聞要見報,從記者寫完稿後,還得經過召集人、組長、主任、總編輯的審核,最後再由編輯編排送印;而編輯為重大新聞所做的標題,也得逐級送請編輯主任、總編輯、甚至社長核可。在這層層關卡中,任何違背政策的資訊和意見,即使過了這一關,也可能在下一關被刪改,唯一能夠貫穿全局的,只有組織的政策、老闆的意志。

(四)訊息編製

組織政策、老闆意志,最終反映在新聞材料取捨、稿件分類、標題角度、用字遣詞上。

1. 材料取捨:媒體不報導甚麼,比它報導甚麼更值得玩味。例如:一九九六年十月,台港澳保釣人士登陸釣魚台,同時插上青天白日旗和五星旗,一場護土行動頓時捲入兩岸主權爭議。自由時報、台灣日報的頭版都刊出兩岸國旗同「台」飄揚的照片,並在文中質疑究竟是保誰的釣魚台;中國時報、中央日報的頭版則刪去五星旗畫面,只登我國國旗飄揚的照片,中央日報更為照片下了一個「青天白日、釣島護土」的愛國標題,完全忽略中共國旗的存在。

2. 稿件分類:新聞的意義,不僅取決於單一新聞的內容,也取決於單一新聞與其他新聞的相互關係,一則新聞被放在什麼性質的版面、與什麼新聞搭配,都可能暗藏媒體的立場。例如:二○○三年十月十五日,中國神舟五號太空船載人發射成功,中國時報和聯合報都用頭版報導,而自由時報則用國際版處理,由此可見,後者將兩岸視為兩個國家的立場。

3. 標題角度:一個事件通常具有多個面向,從不同面向切入、凸顯不同片段事實,可能建構出不一樣的意義。例如:二○○○年總統大選投票前四天,王永慶召開記者會,盛讚《連戰的主張》一書,認為未來無論誰當選總統,都應該推行書中的主張,記者問他如此稱讚連戰是否等於鼓勵選民投票給連戰,王永慶表示「不是這個意思」,一切尊重選民抉擇;第二天,自由時報報導此事,標題說:「王永慶力薦『連戰主張』」,聯合報的標題則是:「鼓勵投連嗎?王永慶:不是這個意思」。

4. 用字遣詞:文字用語經常夾帶立場和褒貶。例如:媒體在報導國際新聞時,對於各國反政府武裝力量,有的稱為「反抗軍」、有的稱為「叛軍」,顯示媒體同情前者而厭惡後者;又如:報導黑人示威遭警方擊斃事件時,用「警察開槍擊斃黑人」來敘述,還是稱之為「黑人流血暴動」,給人的感覺迥然不同:前者將黑人視為受害者,後者將黑人視為麻煩製造者。

參、 媒體監督與「近用權」

大眾媒體只享自由不負責任,甚至濫用自由擾亂社會;面對這樣的亂象,公民固然不必因噎廢食、收回賦予媒體的自由,但有必要回到〈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傳播權利基礎上,重新思考如何有效實踐全民獲悉真相、傳佈消息、發表意見、使用媒體的完整權利。許多有識之士因此推動媒體專業自律、倡導接近使用媒體權、甚至創辦自己的媒體,希望分進合擊,健全傳播體系。

一、 新聞專業倫理與自律

(一)專業倫理

大眾媒體作為一個接受全民付託的大型企業,既應承擔企業的責任倫理,也要恪遵新聞的專業倫理。企業倫理講究的是「先義後利,以義致利」。大眾媒體的義就是新聞專業倫理。

新聞專業倫理至少包括五個面向:

1. 獨立自主:應抗拒政府、老闆或其他勢力的威脅和利誘。

2. 揭露真相:應該嚴謹地查證和報導事實,不可扭曲或掩蓋真相,也不得以片段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手法進行報導或評論。

3. 尊重多元:不可散播對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及身心障礙等弱勢者的歧視。

4. 尊重隱私:除非涉及公認的公共利益,否則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不可侵擾。

5. 利益迴避:不可假借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不得擔任政治職務,不得帶職參選或助選。

(二)媒體自律

大眾媒體要落實專業倫理,贏回社會信賴,最好的作法就是自律。自律的方法有幾種:

1. 設立公評人(ombudsman),受理閱聽人申訴,並對媒體內容是否正確、平衡、合宜進行獨立調查,定期向媒體負責人提出改進建議。

2. 訂定內部規範,讓記者編輯遵行,避免犯錯,如公共電視自訂「節目製播準則」。

3. 成立跨媒體的專業組織,相互砥礪,如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主動訂定「新聞倫理公約」,並且發行《目擊者》雜誌交流經驗、切磋作法。

4. 設立新聞評議會,接受閱聽人的陳訴案或檢舉案,由評議會加以審判,並公佈審判結果,如一九五三年成立的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

不過,在台灣,公評人制度尚未建立,訂定內部規範並確實執行的媒體也寥寥無幾,新聞記者協會和新聞評議會又缺乏制裁權,以致新聞自律難以貫徹實施。

二、 接近使用媒體權

(一)權利意涵

一九九四年,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四號憲法解釋文明確宣示,人民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接近使用權是指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開放版面篇幅或節目時段,讓有需要發聲的社會大眾,如公益團體、社區成員、弱勢族群,來撰寫內容或製作節目,藉以訴說心聲、澄清誤解、表達對各項公共議題的看法與立場,由媒體協助出版與播送,讓他們的聲音能被社會聽見。

接近使用權包括接近權和使用權。接近權是指民眾以被動、有限度方式,在大眾媒體上表達言論,包括更正權(訂正不實報導)、答辯權(回應不公平說法)兩種;使用權是自行製作節目,用自己的原聲原音在大眾媒體上發言,不被大眾媒體剪裁、壓縮、扣押。

(二)實施法規

我國法律對接近權和使用權的實踐,有具體規範。

在接近權方面,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公共電視法都有更正和答辯的規定。以有線電視法為例,第六十一條明定:「對於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如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也規定:「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

在使用權方面,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廿五條明定,系統業者必須「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任何個人或組織都可以自製節目,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台播放,如果同一時段要求播放的節目太多,則採取「先登記先使用」原則。

(三)突破之道

公眾接近使用媒體,可以改善資訊偏頗或錯誤的現象,共創多元順暢的大眾傳播空間。然而,相關法律規定缺乏有效罰則,許多業者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執行成效不彰。公民要充分近用媒體,還需督促媒體開放更多篇幅和時段,同時也要提昇自己的傳播能力,將自己的想法有系統地表達出來。

三、公民行動與媒體監督

除了要求媒體做好專業自律、開放公眾近用外,公民也可以成立專門組織來督促媒體改革,如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更重要的,公民還可以打造自己的媒體,補充大眾媒體的不足,糾正大眾媒體的偏失。

一九四○年代,玻利維亞礦工用電台傳遞大眾媒體封鎖的訊息,相互溝通聯繫、共同爭取權益;一九六○年代,美國學運青年創辦地下報刊,批判當權者和大眾媒體,探討貧窮、生態等議題;一九八○年代,巴西民眾發展「工人電視」,用影帶記錄工作實況,表達工人的文化觀點。在台灣,從一九五○年代起,政論雜誌前仆後繼,在戒嚴體制下討論民主、人權議題,揭露大眾媒體掩蓋的新聞;一九八○年代,民眾以錄影帶記錄政治抗爭和社會運動;一九九○年代,異議電台風起雲湧,批判時政外,也探討媒體忽略的原住民、勞工等議題。

這些公民媒體,規模不大、經營辛苦,全靠創辦者的犧牲奉獻才能維持營運。到了網路時代,公民創辦媒體的難度大幅降低,越來越多人開設BBS專版、發行電子報、架設部落格來發聲;特別是部落格,易學易用,任何人,即使窮如街友,只要能夠使用電腦、可以連上網路,就能創辦媒體,可以自己產製新聞,向全世界發聲。

向來被動接收資訊的閱聽人,自此轉型成為可以一面收訊一面傳訊、一面閱讀一面書寫的讀寫者。讀寫者的崛起,開啟了集體參與、相互分享、共同受惠的傳播新紀元。在大眾媒體和閱聽人時代,人們能夠做的事情主要是接收和閱讀,到了網路媒體和讀寫者時代,能做的事情擴及上傳和分享:上傳自己寫的文章到部落格、上傳自己拍的照片到網路相簿、上傳自己拍的影片到影音平台,與全世界的人分享。

讀寫者的上傳和分享豐富了網路內容,使得網路迅速成長,成為驅動現代世界前進的一大力量,美國TIME雜誌因此將二○○六年的年度風雲人物頒給「YOU」 — — 也就是每個上傳和分享的讀寫者。

在這個新時代,公民可以利用簡單而強大的網路媒體來分享經驗、傳播訊息、監督媒體、推展行動。

(一)分享經驗

不同年齡、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政治立場、社經地位的人,都能架站傳播自己的訊息和觀點。例如:二○○三年,年僅十三歲的雲林流動攤販之女沈芯菱,看到在田裡汗流浹背工作的農夫,既不捨又感動,拿起數位相機按下快門,此後五年,她揹著相機,走遍中南部各角落,拍攝含淚收割的老農、生計不穩的流動攤販、手足胼胝的勞工、佝僂身影的拾荒者,拍下二十多萬張、兩千多組草根人物臉譜。二○○八年,她成立《草根台灣臉譜》部落格,展示攝影作品,希望讓民眾了解:「眼前所踏的這片土地,是草根人民披荊斬棘而來,今日所喝的每一口水,更是他們手上的厚繭所挖掘而來」。

(二)傳播訊息

部落客的相互連結,也可以匯聚成綿密的傳播網絡,傳送大眾媒體忽略或漠視的新聞。例如:二○○八年八月國片《海角七號》上映,前幾天票房平平,與歷來國片差異不大,但藉由觀眾口耳相傳、尤其是部落格寫手們的口碑行銷,促使每週票房以大約六十%至九十%的速度急速攀升,與傳統電影票房逐週下降的趨勢恰成反比,到了第四週,《海角七號》的熱潮從網路延燒到報紙、電視,又藉著報紙、電視的報導再創高峰,終於突破四億票房,成為歷來最賣座的國片。

(三)監督媒體

散居各地的民眾,藉由網路串連,不再是分散的個體,而是分進合擊的整體,能夠以集體力量糾正大眾媒體的不當報導。例如:二○○五年十月,某家報社體育記者在特稿中捏造美國職棒球評的談話,網友寫電子郵件向美國球評查證,確認記者造假後,群情激憤、串連抗議,終於迫使這家報社道歉;二○○六年二月,某個新聞網站出現醜化精神病患的標題,網友群起批判,精神病友團體和媒體改革組織也集會抗議,迫使這個網站所屬媒體集團公開承諾不再醜化精神病患。

(四)推展行動

網友的群體力量,更能推展社會議題,與實體世界的社會運動相互呼應。例如:政府為了興建捷運新莊線,決定拆遷樂生療養院,原址改建捷運機廠。在樂生院住了數十年的漢生病(舊稱痲瘋病)病友不願搬遷,許多民眾挺身聲援病友,主張保留九十%的院區,讓病友續住;他們在網路上交流訊息、討論對策、集資在報紙登廣告要求保留九十%、動員網友參與聲援樂生院民的遊行,並且舉辦樂生紀錄片影展、樂生講堂、樂生文學午後講座等等活動,以網路串連輔助實體行動,進行長期抗爭。

網路公民媒體的崛起,讓人們能夠以更少的人力、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傳播公義訊息、推展改革行動。公民若能善用網路媒體,以群體智慧、集體力量壯大公眾傳播的力量,就能和大眾媒體相互監督、補充、競爭、合作,讓台灣的傳播生態更趨健全,也讓公民傳播權利充分實踐,真正做到每個人都能自由地尋求、接受、傳遞消息和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