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 監護人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文/林靜如(律師娘)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父母年紀大了,難免行事思慮不周,甚至於失智了…..這時候,子女能夠幫他決定事情嗎?這樣的決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嗎?萬一兄弟姐妹間對於父母生活事項爭執不下,該聽誰的呢?

律師娘來告訴你,法律上一個保護父母也保護你自己的妙招—監護宣告。

你曾經幫年邁行動不便的父母到銀行領款嗎?你知道有很多子女明明在父母生前盡心侍奉、照料生活及處理金錢事務,卻在父母過世後,被其他兄弟姐妹提告侵佔、偽造文書,啞巴吃黃蓮嗎?

其實,你可以這麼做:幫失智的父母聲請『監護宣告』。

我國的民法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人,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經監護宣告確定後,受監護宣告之人就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會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之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的權利。

相對來說,這也保護了監護人(通常會是選任主要照顧者)的權利,避免因未被授權的代理行為,產生刑責以及損害賠償的責任,我們可以大概把這個關係想像成類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因為這兩個關係在民法上有部分條文有準用的規定。

那麼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人有什麼權利跟義務呢?

一、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就是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執行監護職務。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如果不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不能夠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三、監護人做下列行為,一定要經法院許可:

1.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2.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把供其居住的建築物或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四、監護人不能用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作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五、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例如監護人向受監護宣告人買房子。

六、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的必要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負擔。

七、法院於必要時,可以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狀況。

八、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人的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九、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宣告人的資力酌定。

這是目前民法上對監護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因為監護人是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相當的權限可以為受監護宣告人處理事務,就可以盡量避免受監護宣告人在意識不清的狀況下,簽下不利於己的法律文件,也可以讓擔任主要生活照顧的親人,在被選定為監護人的角色下,就不會動輒有被其他利害關係之人告訴或告發侵佔、偽造文書罪的風險。

在這裡可以跟大家分享幾個值得參考的法院裁定。

小恭因為父親年紀大了開始有失智的症狀,所以聽了律師的建議幫爸爸聲請監護宣告,但因為法院程序需要一定的時間,小恭卻發現父親不知道在什麼狀況下,名下的不動產被設定了抵押權,而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小恭並不認識,經詢問父親,父親也表示沒有印象,不認識文件上的債權人,因此懷疑父親是遭到了詐騙,所以在法院審理監護宣告的過程中,小恭又向法院聲請了家事暫時處分,請法院裁定禁止債權人在監護宣告確定之前,查封拍賣父親名下的不動產。法官考量小恭所提出醫院對父親的診斷證明書確有失智相關的診斷,以及開庭時小恭父親確實有意思表達能力不足的狀況,准許小恭的聲請。

但法官最後是否會宣告小恭擔任父親的監護人,還是要透過後續程序的醫師鑑定,並考量小恭父親的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與其他家人間的情感狀況,還有小恭的職業、經歷、意見及與父親間的利害關係而定。

另一個法院案例是小炳的弟弟在工作時突然中風,治療過後還是沒有生活自理能力,於是小炳就幫弟弟聲請監護宣告,但是在法院的裁定下來之前,弟弟的醫療看護費用所費不菲,小炳自己的經濟能力也不是很寬裕,想知道是否可以自行領取弟弟銀行帳戶裡的錢來支付。經詢問律師之後,律師建議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由法院裁定在監護宣告確定之前,關於弟弟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養護所需各項必要費用,得由小炳代弟弟領取其銀行帳戶的存款來支付。

出嫁多年的沈小姐想幫年邁的母親聲請監護宣告,但程序中需要讓母親接受醫師鑑定,無奈和母親同住的大哥遲遲不願配合,於是沈小姐就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與母親同住的大哥應協助使母親於法院指定的期日及醫療院所,就母親的心神狀態進行鑑定。

大家可以發現,監護宣告除裁定監護人選之外,還可以另外在程序中一併聲請暫時處分中處理各式各樣被聲請監護宣告人的生活事項,對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都是一種保障。

現代高齡化社會,大家對於老後生活的法律知識,可以多多去涉獵了解喔!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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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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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

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委任受託監管人

甚麼時候適宜委任受託監管人?

  1. 正如前文所述,依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委任受託監管人的主要目的乃在「處理和管理…財產及事務」。重點正是「財產及事務」。
  2. 有別於監護人每月只能持有、收取或支付上限港幣12,000元,受託監管人擁有更廣泛的權力,可以控制及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包括依據法庭命令轉讓、歸屬、出售、押記及取得該等財產。
  3. 然而,受託監管人並沒有權力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也沒有權力決定該人的居住地方。但管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及事務,不可能和該人的護理和治療完全分開處理。因此,既然受託監管人有權支付護老院的收費,並清繳醫院賬單,間接也可以決定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將住在哪間護老院或醫院。
  4. 總體來看,對於相對較為富裕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受託監管可以說是比較適合的。

誰可成為受託監管人?

  1. 《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並沒有明確規定甚麼人可獲委任為受託監管人。但是,由於受託監管人的工作明顯地涉及處理財產(在許多情況下更是價值不菲的財產),加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無能力保護自己及自己的財產,法庭必然會謹慎處理有關受託監管人的委任。
  2. 法院通常會委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親屬(加上其他必要的成員)為受託監管人。也就是說,受託監管人可以是一群包括親屬和專業人員(例如會計師)的人士;若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財產價值不菲,受託監管人通常會包括一名會計師。另一方面,受託監管人也可以是單獨一個人,這通常都會由關係密切的親屬出任。
  3. 若然沒法找到當事人的親屬,或沒有親屬願意擔任受託監管人,法庭將委任法定代表律師作為受託監管人。
  4. (註:在法庭正式委任受託監管人前,還未能証實有關的人士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詞當比「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較為合適。)

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

甚麼時候適宜委任監護人?

1. 監護委員會是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有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的個人事務、財務、醫療及牙科治療事宜作決定的人士作出監護令,即委任監護人以照顧該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此亦包括因癡呆(失智)症或中風而導致無法照顧自己的長者。

在處理申請監護時,監護委員會首先要處理的第一個問題當然是:當事人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如果確認當事人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監護委員會便會進一步考慮以下因素:

(註:在監護委員會正式作出監護令前,還未能証實有關人士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詞當比「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較為合適。)

  1.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精神紊亂或弱智的性質或程度,是否足以構成理由,將他/她收容監護;
  2. 有關的精神紊亂或弱智,是否限制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就與其個人情況有關的所有或佔相當比例的事宜,作出合理的決定;
  3.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特定需要,是否只有在其獲收容監護的情況下,方可獲得滿足及照顧,且在有關的情況下沒有其他較少限制或侵擾的方法可用;及
  4. 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或為保護他人着想,他/她應該獲得收容監護。

除非監護委員會信納上述準則,否則不會作出監護令。

2. 監護申請本質上是一個法律程序(儘管它的聆訊不會在法庭內進行),旨在委任一名監護人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日常生活,即包括患有癡呆症的長者。因此,如果當事人已經從自己的家庭成員、朋友或服務提供者獲得足夠援助,當然毋須作出監護申請。

一般需要作出監護申請的例子包括:

  1. 當事人的家人之間,或家人與服務提供者之間,在有關他/她的照顧、醫療及住宿問題上存有爭議;
  2. 當事人對於向他/她提供的照顧或治療方案(例如替他/她安排的住宿服務)持有相反意見;
  3. 醫生拒絕為未有監護人的當事人提供非緊急性的治療;及
  4. 當事人受到性侵犯、身體或精神虐待、金錢被人濫用、疏於照顧、自我放棄照顧或被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