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台超額責任險乙式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自用

承保範圍

依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自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或因隨車執行職務發生事故,遭受身體傷害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受僱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受僱人之故意行為。
二、受僱人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受僱人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甲式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甲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三、乘客傷害超額責任。

不保事項

詳主保險契約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不保事項、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不保事項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不保事項。

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乙式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乙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不保事項

詳主保險契約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不保事項、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不保事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後,對於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費用負理賠之責:
一、該第三人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出之奠儀金費用。
二、該第三人受傷住院時,前往醫院探視所支出之住院慰問金費用。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傷害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乘客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或明台產物租賃汽車綜合保險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所致。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
四、被保險人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所致。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所致。
八、被保險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除外事項及代位權之行使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1. 故意行為所致。
2.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1.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2.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管制藥品。
3. 故意行為所致。
4.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本公司之代位權,自本公司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明台強制汽車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汽車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汽車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 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 傷害醫療給付。
(二) 殘廢給付。
(三) 死亡給付。

二、 給付標準:悉依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駕駛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玫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傷害醫療給付。
駕駛人於致成殘廢後,因同一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 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四、 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A型)※


一、承保對象:一般自用機車。
二、保險期間:一~二年期。
三、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四、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繳交保險費之人,要保人即為被保險人。
二、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限為車主本人。

五、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五、駕駛人之故意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明台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A型) ※


一、承保對象:一般自用汽車。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
三、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汽車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四、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繳交保險費之人,要保人即為被保險人。
二、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限為車主本人。

五、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汽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五、駕駛人之故意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甲式車體損失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6.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7.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不保及追償事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3.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4.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 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8.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9.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2.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 乙式車體損失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不保及追償事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3.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4.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 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8. 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9.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
10.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發生之毀損滅失。
11.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2.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 丙式車體損失保險(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不保及追償事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2.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 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3.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4.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5.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6. 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8.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9.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2.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02.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 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


第一條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 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 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與主保險契約相同。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應與主保險契約同時起保或退保,如在中途加保者,應按主保險契約所載 期限計收保費,如在中途單獨退保或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不予退費。
第五條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 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竊盜損失險】

※ 竊盜損失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 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 (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3.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4.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5. 輪胎、備胎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6. 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7. 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1. 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2.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汽車竊盜損失險附加險】

※ 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或明台產物乙安心汽車綜合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之責。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適用車種僅限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貨車。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單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單條款之規定。

※ 竊損全免折舊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本保險契約於全損理賠時,不適用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或明台產物乙安心汽車綜合損失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之「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再扣除所約定之自負額賠付之」之約定,變更其約定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保險事故依主保險契約所載承保之保險事故定之。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適用車種僅限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貨車。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單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單條款之規定。

※ 竊損附加代車費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或明台產物乙安心汽車綜合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於失竊期間,依照本附加條款之有關之約定給付代車費用。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就下列事項不負理賠之責:
一、 被保險人以被保險汽車失竊向警方報案,經證明為非事實者。
二、 被保險汽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對代車費用不負給付之責,自尋獲或知悉尋獲以後之期間。
三、 倘被保險人拒絕受領被保險汽車或未能於應領車通知日領取者,本公司對因被保險人遲延而生之額外日數。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 31.第三人責任險(體傷)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 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 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 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 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 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 (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 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不保事故
(一)因下列事項所致之 賠償 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 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2.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6. 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 (包括代客停車) 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1.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險】

※ 24.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仍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不受「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條第三款之約束。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 第三責任駕駛人傷害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致成死亡殘廢或有體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駛被保險汽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被保險人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八、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領取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依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不保事項
除主保險契約及汽車共同條款約定之不保事項外,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殘廢或死亡,本公司亦不負理賠責任:
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乘客本身之疾病、殘疾。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 第三人責任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於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後,對於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費用負理賠之責:
一、該第三人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出之奠儀金費用。
二、該第三人受傷住院時,前往醫院視所支出之住院慰問金費用。

不保事項
同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大貨車相關責任險】

※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受託運人之託,以被保險汽車運送物品,於運送途中(含運送途中休息或過夜)或裝卸物品時,發生物品或貨櫃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要保人得就物品損失責任範圍或貨櫃損失責任範圍擇一投保。
保險契約賠償之賠償金額,其上限約定如下:
一、物品損失責任: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內之損失累計其賠償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三倍。
二、貨櫃損失責任: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內之損失累計其賠償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三倍。
非屬貨櫃運送之物品,依貨櫃運送之物品計算保險費而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 汽車貨櫃運送人責任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受託運人之託,以被保險汽車運送物品,於運送途中(含運送途中休息或過夜)或裝卸物品時,發生物品或貨櫃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要保人得就物品損失責任範圍或貨櫃損失責任範圍擇一投保。
保險契約賠償之賠償金額,其上限約定如下:
一、物品損失責任: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內之損失累計其賠償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三倍。
二、貨櫃損失責任: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內之損失累計其賠償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三倍。
非屬貨櫃運送之物品,依貨櫃運送之物品計算保險費而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47. 機車險強制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 機車險強制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駛人涉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不保事項: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乙式商品簡介】


一、承保對象:一般自用汽車。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
三、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乙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四、不保事項:
詳主保保險契約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九條不保事項、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不保事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甲式商品簡介】


一、承保對象:一般自用汽車。
二、承保方式:在汽車保險單上加貼「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甲式」批單承保之。
三、保險期間:一年期。
四、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明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車適用)-甲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
(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三)乘客體傷超額責任。
五、不保事項:
詳主保險契約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九條不保事項、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不保事項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第八條不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