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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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登記

  • 網頁維護: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申請說明:

    一、 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所為之登記。

  •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地所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地所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第15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 。
    六、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謄本

  • 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
    2.跨所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但涉及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件及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除外。
    3.跨縣市收辦:抵押權之權利人如為金融機構,得至全台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4.跨縣市代收:民眾得至各縣市登記機關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辦理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
    5.網路申請:申請人如委託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得由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內政部數位櫃臺系統,輸入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及電子簽章,申請人確認書表內容無誤後並電子簽章,再由代理人進行線上送件。應提交之紙本附件,則需另為郵寄或提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予土地管轄所。

  • 交付方式:

    郵寄,自領

  • 處理期限:

    2天

  • 備 註:

    參照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處理期限係以工作天計算。
    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繳費方式:1.臨櫃 2.網路申請者可線上繳費
    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設定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免附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影本、義務人印鑑證明。
    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1.公司登記資料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

抵押權設定登記


    • 網路申辦
    • 臨櫃申辦
    • 書表下載


    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5.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另抵押權之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時得免附)。
    6.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7.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晶片金融卡)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晶片金融卡)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1日
    2.網路申辦: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

    單 位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松山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02-27230711
    轉101

    02-87806901

    110015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1樓

    古亭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02-29355369
    轉101

    02-29328922

    116057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3樓

    建成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02-23062122
    轉101

    02-23062455

    108220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8樓

    士林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02-28812483
    轉101

    02-28831213

    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5樓

    中山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02-25022881
    轉101

    02-25060993

    104256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1號2樓

    大安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02-27548900
    轉101

    02-27024410

    106232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1樓


    備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申請案件超過10件者,每增加10件以內者加計1日。
    4.申請標的含跨縣、市土地、建物者,處理期限不含外縣、市地政事務所審查時間。
    5.義務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義務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6.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7.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向銀行借貸:

    1.土地登記申請表格。

    2.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份。

    3.所有權人身份證明: 1.身份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戶籍謄本(任選一種)。

    4.土地、建物權狀。

    5.其他依法令規定或是土地登記規則所應檢附之事務文件。

    向私人借貸:

    1.土地登記申請表格。

    2.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份。

    3.雙方身份證明: 1.身份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戶籍謄本(任選一種)。

    4.土地、建物權狀。

    5.義務人印鑑證明。

    6.其他依法令規定或是土地登記規則所應檢附之事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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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設定登記是什麼?應備文件與相關知識報您知

    抵押權設定文件

    各地政事務所皆可受理跨所抵押權設定案件,外縣市請利用各地政事務所提供代收代寄服務送件。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內容目錄

    抵押權設定登記是什麼?

    抵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而設,當債務人向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提出貸款申請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品,如土地或房屋,並在上面設定抵押權,這樣一來,當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未還款時,債權人(抵押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規定,抵押權設定應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而登記須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請,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0倍。

    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繳費用有登記費和書狀費,登記費按抵押權設定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書狀為他項權利證明書,一張80元。若委託代書代辦,則另有代書費,約4000~6000元。

    抵押權的類型?

    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債權擔保的範圍:

    普通抵押權

    只針對現在發生的債權,因此借款多少,金額就設定多少,在抵押權存續期間若要增借,必須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

    除了現在的債權,也包含未來發生的債權。債權人與債務人會約定一個最高借款額度做設定,銀行一般設為貸款金額的1.2倍,民間可能會設1.5到2倍。在設定金額範圍內增貸,都不須再次設定抵押權,因此比較方便。

    目前不論是銀行還是民間貸款,都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居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所以會多設定2成,是用來彌補貸款人違約衍生的相關費用,但別擔心,若正常還款,須清償的金額是實際借款金額,不是設定的金額喔!關於這兩種抵押權,更詳細的說明可參考民法物權編的抵押權。

    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抵押權設定登記契約書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身分證明文件
    • 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內核發者為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時免附。)
    • 義務人印鑑章
    • 如委託辦理,代理人須帶身分證及印章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不同類型申請人應附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 自然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 公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影本
    • 華僑:華僑身分證明書
    • 外國人: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抵押權設定登記處理時間?

    • 銀行、壽險等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1天
    • 非金融機構(民間私人)抵押權設定:2天

    抵押權設定登記流程?

    Step1. 收件及計收規費(期限:0.5 時)

    Step2. 審查(期限:4 時)

    Step3. 核定(期限:1.5 時)

    Step4. 登錄(期限:1 時)

    Step5. 校對並列印書狀(期限:0.5 時)

    Step6. 拆件及用印(期限:0.5 時)

    Step7. 發件

    關於抵押權的注意事項?

    若您是抵押權人,必須注意抵押權是有時效性的!普通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在債權的請求權消滅後(消滅時效為15年),若5年內不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就會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881-15條規定,若未在請求權消滅後5年內實施抵押權,該債權就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也就是會變成普通抵押權。別因一時疏忽而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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