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抗告停止執行

停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三種途徑、方法

2021-05-20

債權人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債權人接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債務人不希望現在就被強制執行,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以下為三種可聲請停止執行的途徑,但不是說全部都提,或挑選成本低的提,就像生病一樣,要對症下藥,該提出何種救濟程序,仍宜諮詢律師為宜。

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 提出之時效:10日內,向核發本票裁定之法院提出抗告。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 是否須提出擔保金:法院會命債務人提出擔保金,准許在抗告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

主張本票遭偽造、變造,提起確認之訴

  • 提出之時效:無(但宜於20日內),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確認之訴。
  •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2項。
  • 是否須提出擔保金:若於收到本票裁定後20日內提出,法院應停止執行,債務人不需要提出擔保金。若超過三個月,則適用下一章節的規定。

主張本票遭偽造、變造「以外」原因,提起確認之訴(例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提出之時效:無,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確認之訴。
  •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
  • 是否須提出擔保金:法院會命債務人提出擔保金,准許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

本票裁定抗告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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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主要站在遭聲請本票裁定的「債務人」角度撰寫,若你是欲聲請本票裁定的「執票人」方,律鏡律師亦有撰文說明如何合法聲請本票裁定討錢,強烈建議將兩篇文章一起閱讀,前後互相參考,會更有收穫噢!

我國法律規定中,快速簡便的討債方法,莫過於聲請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其中又以本票裁定為上乘,這也是為何進入電子商務的現在,還是有相當多人習慣以本票為交易元素的原因。

然而,正因本票如此便捷,也讓別有居心的人有濫用的空間,本篇文章,律鏡律師要告訴你,如果法院已經下了本票裁定,但覺得不合理的時候,應該如何應對。

一、本票裁定是什麼?效果很強嗎?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俗話說,再多的錢都不如到手的錢。就算案件事實看起來「穩贏」,只要進入訴訟,還要熬過庭審期日、審級程序;收到勝訴定讞判決的那天,一個不小心,距離一開始就過了兩三年,除了緩不濟急,也增加了債務人將手中財產脫產的操作空間。

律鏡律師這邊試問,我們那麼努力,請律師、蒐集證據,在法庭上互相激烈的攻防,是為了什麼呢?

在財產事件中,答案就是:

還錢!把我應該獲得的錢還來!

但要透過國家的強制手段,查封、拍賣或移轉債務人的財產,先提要件是取得一個有執行能力的「執行名義」。而勝訴定讞的判決,剛好就是一種執行名義。

還有什麼其他的執行名義呢?你沒有猜錯,本票裁定本身就是一種執行名義。

所以說,本票裁定的優點在於,省去中間跑法院開庭、辯論、蒐證的程序,一旦法院核發本票裁定,效果就等於勝訴判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錢。

本票裁定的效果是非常強力的,核發速度又相當迅速,可謂出門在外,居家旅行,殺人滅口,必備良藥(誤)。

本票裁定,猛猛der(製圖:律鏡 Juriscope)

關於如何聲請,法院才會核發本票裁定,律鏡律師會另文說明,這篇文章主要是在說明應該如何對應如此強力的本票裁定。畢竟若事實上已經還錢,或甚至沒有欠錢,總不能乖乖舉雙手投降吧!

二、本票裁定的救濟手段

本票裁定的核發,法院只採取形式審查。

白話來說就是,這張本票從外觀上看起來符合法定的要件,我法院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發票人、執票人之間的恩恩怨怨,不用開庭就可以核發本票裁定。這也是本票裁定如此迅速、簡便的主因。

但法律程序講求公平,沒有開庭,發票債務人就沒有辦法進行抗辯,例如「A、這張本票根本沒有金額,不是合法的票」、「B、我已經還錢了,只是沒有把本票拿回來」、「C、這根本不是我的簽名,不是我發的本票阿!」、「D、是我簽的沒錯,但當時我是被強押著簽下的,我根本不是真心要簽本票的」。

因此,法律設計了多種救濟程序,這邊就來看看有什麼應對方式吧!

本票裁定的救濟方式(製圖:律鏡 Juriscope)

三、抗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有什麼不同,應該如何選擇?

在本票裁定的內文中,會看到兩段文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上面那段文字指的便是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起的「抗告」。

下面那段文字則是收到裁定後20日內提起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就像前一段中所說明的,法院核發本票裁定是採取形式審查,只看票面上的記載是否合法,合法的話就核發本票裁定。

但若記載不合法,法院卻核發本票裁定時,就應提起抗告救濟。

例如:上述抗辯的A情景,票據法規定,本票須記載一定之金額,但債權人拿去聲請的本票,並未填寫一定的金額,這就跟法規要求的應記載內容不相符合,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的判斷有所違誤,此時應提起「抗告」救濟。

但從客觀條件上看來,不合法記載的票據,法院誤為核准的機率非常低,而提起抗告後,抗告法院也只審查原法院是否誤漏審查形式要件。因此,原則上一般正常的本票裁定要依靠抗告翻盤的機率,非常之低。

本票形式要件審查有誤-請「抗告」(製圖:律鏡 Juriscope)

換句話說,只要跟本票形式合法無關的事項,提起抗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既然本票看起來合法,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就是ok的。

如果要吵,請去練舞室吵。呃,我的意思是,請提另外的訴訟,來釐清、解決實際上你們之間的債權債務行為,而這個訴訟,就是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所以說,上述抗辯的B、C、D情景,跟本票的外觀沒有關係,而是「實質上」沒有欠錢,或者票雖然看起來沒問題,但實際上是為偽變造的,就要以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救濟噢!

本票實體權利事項-請提「債權不存在之訴」(製圖:律鏡 Juriscope)

四、已進入執行程序,還有救嗎?

有時候,當事人慌慌張張地來敲律鏡律師事務所的大門,說自己簽立的本票遭核發本票裁定,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他收到法院來函要凍結我帳戶、查封我房子了,還能做什麼?

這種時刻,通常都已經超過10日的抗告期間、20日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停止執行)期間。此時,最好的方式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者「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咦,剛剛不是說,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該在收受裁定20日內提起嗎?裁定上面也有明文呀,這時候才提來不及了吧!?

其實,超過20日後,還是可以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是這個時候,就沒有停止執行的效果了: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第1項)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第2項)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第3項)

這個法條的意思是說,如果因為本票偽變造的情形,在20日內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應該停止強制執行(第2項)。但是,如果超過20日才提起,不合於第1項規定的話,執票人要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才能停止強制執行(第3項)。

而「債務人異議之訴」是針對執行名義的內容與事實現狀不符時,債務人可以提起的一種訴訟,前面說過本票裁定是一種執行名義,因此,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加以救濟。

不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也沒有停止執行的效果,因此,若要確保自己的財產不會遭到強制執行,還是要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

一定要記得聲請停止執行,不然你邊告,他邊執行,財產難以保全(製圖:律鏡 Juriscope)

五、律鏡律師的小建議

聰明的你應該有發現,本票裁定的效果如此強力,一旦進入強制執行階段,要阻擋只能透過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的方式,縱使法院同意停止執行,也要有能力提出擔保金押在法院。為了避免這種勞心傷財的困境,只要收到不合理的本票裁定,應該要迅速在時效內提起相對應的救濟程序,以免夜長夢多。

這邊也推薦大家帶著本票裁定與專業律師對談,律師會以你的處境與緣由,提供一個最適合你的,省時省力的救濟手段。

收到本票裁定後,要立刻、馬上行動!(製圖:律鏡 Juri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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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超過時效的本票裁定,怎麼辦?

◆案例事實

A小姐在20年前,為了前夫的債務而簽下一張40萬元本票,後來與前夫離婚不相往來了,但債主向前夫追討債務不成,於是找上A小姐,並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A小姐知道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的追索時效為3年,收到法院本票裁定時認為已經超過時效了,所以不以為意,但沒想到竟然還是遭到法院扣薪、財產也被查封,該怎麼辦?

◆律師解說

票據法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執票人必須在發票日(未載到期日時)或到期日三年內,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但如果超過三年,只要票據形式上看起來是真的,法院仍然會依聲請核發本票裁定,也得以進行強制執行,所以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千萬不要漠不作聲。

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

對於超過三年時效之本票,發票人(A小姐)可提出時效抗辯,則債權人的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請求,即得請求法院確認該本票票請求權不存在。而時效抗辯同時也屬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新發生之消滅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亦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如此即可不必再清償本票裁定所示之債務。

善用停止執行制度

但提出上開訴訟仍須時間,而A小姐一直每月被扣薪、動產、不動產也被查封準備拍賣了,擔心訴訟確定時錢已經被債權人取走,這時,可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時,依同法第18條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而法院通常會依一、二審審理期限期間的利息,作為A小姐應先提存法院之擔保金,只要A小姐繳納擔保金後,即可將強制執行程序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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