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申報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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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未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起扣點為40,020元)→因為40,020元*5% =2,001元才達到2千元的起扣點。

02 免稅額申報表為公司保管留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有關給付薪資予員工時,是否應扣繳,是一般中小企業常常詢問的問題,為避免因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衍生稅務風險,本所將相關規定整理說明如下:

一、固定薪資部分

(一)如有請員工填報免稅額申報表,給付薪資時是否扣繳請依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來判斷(單身者只要每月領取金額未達73,001元,則得免扣繳)。

(二)如未請員工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則應依給付總額按5%扣繳(惟給付金額如未達40,001元,得免扣繳)。

以上兩種扣繳方式,對同一薪資受領人於同一年度應使用同一種扣繳方式扣繳稅款

二、兼職或變動薪資部分

依目前法令規定,給付金額未達73,001元時,得免扣繳,如達73,001元,按全額扣繳5%

最後,列出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中,與前述說明相關之條文如下:

第1條: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第5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依兩條規定說明,如果員工沒填免稅額申報表者,就一定要以5%來扣。

 第8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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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9-19

上班族扶養親屬人數如有變動,記得填報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給服務單位以辦理扣繳

免稅額申報表用途
免稅額申報表用途
免稅額申報表用途
免稅額申報表用途

上班族扶養親屬人數如有變動,記得填報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給服務單位,以便辦理扣繳!
新的一年即將來臨,上班族們如果扶養親屬人數有變動,記得重新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依所得稅法17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通知服務單位辦理異動登記,以便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接到薪資受領人填報的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遇有異動通知,並應辦理異動登記。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按表列應扣繳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係依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計算式,估計全年薪資所得減除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考量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估計出每月應扣繳稅額,用以減少日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退稅情形,薪資受領人如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予服務單位,將視同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按全月薪資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人數欄之扣繳稅額辦理扣繳。為免每月遭扣繳較高稅額,薪資所得人可以參考以往年度申報經驗,看是否有必要重填免稅額申報表,以調整最適每月扣繳稅額。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 彙總編號:95121201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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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一、本表為同仁報到時送交本組之資料,本組會依據同仁所填之免稅額申報表人數及財政部訂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標準,計算同仁每月薪資所得是否需代扣所得稅款。

二、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 依據財政部訂頒「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辦理。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1. 固定薪資: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已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請表」者,8萬4,500元以下免予扣繳)或依薪資總額扣繳5%。

2.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8年為未達84,501元者),免予扣繳。

三、本校同仁如於年度間發生配偶或受撫養親屬人數異動、增減情形時(例如:與報到時填寫人數不同時),請於發生之日起10日內填妥本表送至本校出納組辦理撫養親屬人數變更事宜。

四、本表電子檔已置於總務處出納組網頁之『各項表格區』。

五、相關規定亦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頁查詢http://service.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323/6618390963446701671?tag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