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蘭縣暨全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名單勞動部110年9月13日公告與醫療機構名單.pdf2.民眾如對外國人身分確認或工作範圍有疑義,可上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查詢網或(02)-2388-9393查詢,或向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洽詢。
<掃描QRcode即可觀看影片>更新日期:110年1月8日3.109.11.11.衛部顧字第1091962596號公告修正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計畫,並自109年12月1日起實施。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其被照顧者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2至8級者,如其所聘外看因故無法協助照顧,得申請喘息服務。衛部顧字第1091962596號公告修正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計畫.pdf4.雇主相關補助勞動部運用「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針對符合聘僱家庭類移工資格之家庭雇主,經僱用本所推介之本國照顧服務員,連續聘僱達1個月以上,提供每月新臺幣1萬元,最長12個月,最高12萬元之補助金。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5.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合法聘僱有三招 勞動部告訴你」宣導單張合法聘僱有三招 勞動部告訴你.pdf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四、一親等之姻親。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三、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四、一等親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申請程序: 一、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由醫院寄件至台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二、持身心障礙者手冊重度等級以上且符合特定障礙類別者,可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至台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申辦。三、經長期照護中心推介媒合本國看護人員未成功而有記錄者。 應備表件: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委託書(委託仲介辦理者需備)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有關勞工之定義:「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函內容,略以:「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基此,大學教授因受僱於學校而產生僱傭關係,自得視為勞工,惟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 二、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基此,大學教授與聘僱學校間因雇傭關係所生之勞資爭議事件,自得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台端所申訴之事件如非屬行政救濟事項,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如係行政救濟事項,應循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三、其大學教授薪資晉級業務之權責單位為教育部。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1.目前南部縣市安全衛生檢查權責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地址:高雄市七賢一路386號7-12樓,電話:07-2354861) 台端可逕向該單位檢舉或向勞工局陳情,由勞工局另行函請該單位實施勞動檢查。 2.另查工安檢舉獎金部份,目前僅全民督安專案每成案一件可獲新台幣300元整,台端可逕向承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技術服務處洽詢(地址: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0號6樓,電話:0800-208527)。 3.台端如仍有疑義或其他勞工安全衛生相關問題,請洽本局勞安福利科,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聯絡電話:(06)2991111#8372聯絡地址: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8樓。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故出勤者未有加給資、未出勤者未給付工資之強制性規定。 二、另有關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三、台端如仍有勞工相關法令問題,請洽本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民治市政中心-聯絡電話:06-6320310,地址:台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永華市政中心-聯絡電話:06-2991111#8569 ,地址:台南市永華路2段6號)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非屬上述之小規模商業,則應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辦理商業登記,本市商業登記辦理洽詢單位為本府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三、資本額證明文件。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設立個人出版社須申請商業登記,請先向經發局工商行政科辦理商業名稱預查,再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申請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等書件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由「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http://www.tainan.gov.tw/economic/)」網頁下載使用。另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規定,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申請商業設立登記,每件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一、風力及太陽能發電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98年立法通過)目前強制電力業者需以優惠電價躉購,此即為中央經濟部能源局對於風力或太陽能設置者之優惠措施,詳細躉購費率請查詢經濟部102年12月4日經能字第10204606840 號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另經濟部能源局針對設置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及太陽光電陽光社區亦有訂定示範獎勵辦法,詳細內容請電洽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設置小組:02-87733988 二、另外有關太陽能本市補助方式,本府已制定「103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補助案」並於103年3月13日公告: 只要是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03年11月30日前申請或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皆可向市府申請補助台電公司收取之加強電網費用、引接線工程費用、線路補助費及併聯審查費,四項費用合計最高可補助新臺幣30萬元。如設置容量低於30瓩,亦可選擇向市府申請補助設置容量費用,每瓩補助款6,000元,最高可補助17萬4千元。三、本市針對太陽能設置除上開之補助外,亦針對符合實施計畫定義之陽光社區進行獎勵,最高獎勵補助可達新臺幣99萬元。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據經濟部九0商字第0九00二一七二六八0號:同一地址設二個以上同業公司,公司法尚無禁止。有關總公司與分公司設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申請二個以上同業務性質之公司登記,查公司法尚無禁止之規定。
處理情形(答覆內容)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19-1條所定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所灌裝或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灌裝重量相符;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容許之誤差範圍如下: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百分之一點五。 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一百五十公克。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百分之一。爰此經發局會不定期至分裝業及零售業進行重量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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