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4.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106.6.16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後,部分公司已恢復曆年制為行使特休的方式,但有些客戶產生一些問題,列舉主要問題與之分享。 舉例:小福於106.7.1到職,則106.12.31滿半年,107.1.1至107.6.30可以行使3日特休,107.7.1滿一年後又產生7日特休。>>客戶問,曆年制的年度得休天數是否可以為整數呢嗎?? 曆年制因是按比例核算1/1至12/31得特休天數,所產生的天數多有小數點(例如8.231天),在執行休假上不好算或容易算錯(勞資常產生疑慮是否算對),是否可以為整數呢?? 回覆:是可以以整數核算特休。 以舉例的小福來看,107.7.1至108.6.30的特休7日,被108.1.1切成3.5天(107.7.1~107.12.31)+3.5天(108.1.1~108.6.30),形成108年度有3.5天+5天,換個方式,被108.1.1切成3.5天(107.7.1~107.12.31)強制進位,3.5天變為4天,則108.1.1~108.6.30則為7天-4天=3天;所以108年度特休小福為3天+5天=8天。(公司特休天數整數多人試算程式得下載)。
>>客戶問,曆年制,員工如於108.1.1~108.6.30滿半年的特休3天休完,是否可以要求在下半年把7天(滿一年的)一次休完,如從勞基法的規定上是可以的,但,在管理上、或人資在核算運作上會造成相當困擾,建議在契約或工作規則的約定上,宜約定清楚。>>客戶問,離職時,可否把核算的年度特休餘額一次全部休完或全部結算工資? 答案是,不一定。 離職時(契約終止),應從歷年制回到周年制來看,以小福的例子: 108.6.20離職,則年資仍停留在滿一年(特休7日),7日-已休天數為應結算工資的天數。 108.7.2離職,則年資已跨入滿2年,產生新的10天特休權力,(7日減已休天數)+10天為應結算工資天數。公司多人年度得特休天數計算說明(曆年制):
106年度勞基法修法_特休試算_曆年制_留職停薪_官方算法__含半年比例_10805z版_C (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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