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業群聚地區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核定輔導期限申請文件 一、適用對象:屬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事實,具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低污染事業事實,且於111年3月19日前(遇假日延長至3月21日)申請納管,申請納管時該事業仍持續中者,經本府審認未符合「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第28項但書規定(點我連結)者。 二、申請期限:
但自本府通知之函文送達之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未滿60 日者,或通知之函文送達之日已逾112年3月19日者,得於該通知之函文送達翌日起60日內提出遷廠或關廠計畫,不受應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遷廠或關廠計畫之限制。 三、送件地點:台中市政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口
四、法規依據:經濟部111年8月修正「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執行方案」(點我連結) 五、申請作業流程圖(點我連結) 六、輔導期限考量因素評分表(點我連結) 七、相關遷廠優惠措施及土地租售相關資訊 (一)遷廠優惠措施(點我連結) (二)土地租售資訊(點我連結) 八、應附文件(一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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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範圍
第一步 經濟部公告第28項,請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農產業群聚地區查詢平台」查詢並列印查詢結果。 第二步 經濟部公告第1項至第27項,請至內政部營建署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臺查詢「應免查範圍」並列印查詢結果。 第三步 應查範圍查復文件取得方式有2種: 如何查詢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請參閱PDF 檔案下載(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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