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就任及解任疑義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地址:100210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第87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函釋內容:
△清算人未聲報就任仍得代表公司 仍得處分公司財產本案准司法行政部65年7月26日臺65函民06120號函復意見以:「查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如得全體股東之同意,可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為公司法第84條第2項及第334條所明定。本件清算如依前開規定處分公司財產,似無不合,並不因其未遵行公司法第83條、87條第3項,及第326條及327條等規定而有所不同。」(經濟部65年8月2日商20899號)
△第4項裁處罰鍰屬法院職權 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又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是以公司法之立法政策上,清算人違反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之規定,是否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裁處罰鍰,係屬法院職權,宜由受理公司清算人呈報清算事件之法院查處辦理。
△本條規定期限屆滿清算並非當然完結 查公司之清算,須清算人將公司法第84條第1項所定清算職務執行完畢後,始為完結。同法第87條第3項本文雖謂:「清算人應於6個月完結清算」,但此乃規定清算人應完結清算之期限,並非規定該期限屆滿,清算即當然完結。故自清算開始雖已逾6個月,但在清算人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以前,無論其曾否依同條項但書規定聲請法院展期,似難謂清算已完結,清算人似仍可代表公司具領應退稅款。(司法行政部61年6月7日臺61函民決字第4458號) 輸入您的企業統編,我們將以產業別為您推薦資源,並提供更多服務 清算程序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清算程序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法院程序完成:經濟部網站查詢會顯示「解散已清算完結」。此時公司法人身份已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 聲明條款及使用條約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問題及建議,請填寫意見單,服務專線 0800-056-476,維護專線 02-2332-8558 #317,傳真電話 02-2337-5152,服務信箱 ,服務時間:AM9:00~PM5:30 本站最佳瀏覽解析度為 1024 x 768,請使用IE 11 以上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