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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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法條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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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就業保險法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非自願離職者應有最低投保期間,其規定為:
(A)退保當日前 1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B)退保當日前 2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C)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D)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8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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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Lin Pj 高三下 (2015/10/24)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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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5011419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版)
要 旨:
已參加就業保險之以工代賑臨時工,於離職後得否申請失業給付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以工代賑臨時工參加就業保險,於離開以工代賑工作可否申請失業給
          付疑義。
          以工代賑人員如已參加就業保險,且於定期契約期限屆滿離職,依照就業
          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
          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
          非自願離職,準用同條第 1  項之規定,得請領保險給付。至代賑工作如
          為定有期限之契約,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因資格不符而離職退保者,除代
          賑工於申請時有虛偽之意思表示、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等可歸責之違規情
          事外,其餘非自願離職且符合上開同條第 1  項保險給付請領條件之規定
          者,得請領該條所規定之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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