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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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導受天然災害農民復耕、復建,並紓減其損失,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四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4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豪雨、地震或寒流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依本辦法辦 理救助。

5

本辦法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前項救助對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農業天然災害發生前,並未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 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者。 前項第三款養殖魚塭放養申報作業及查證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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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發生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災害嚴重程度,公告救助地區、農產品項 目及救助額度,辦理救助。 前項災害嚴重程度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紓困貨款申貸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起十日內,向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受災證明書核發日起十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 貨款計畫書,向農業行庫或農漁會提出申請。 前項受災證明書,得由農民於申請現金救助時一併申請之。各鄉(鎮、市、區)公 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紓困貨款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現金救助,以左列農產品或生產設施為限: 一、附件所列農產品中,依受損程度選擇項目。 二、受損之重要生產設施,嚴重影響農民生產者。

9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左: 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 、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勘查,並填具申 請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日起七日內完 成轄區鄉(鎮、市、區)公所之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陳報 中央主管機關。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日起七日內完成申請案 件之審查,並於審核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申請救助統計表後,應將核 定之現金救助款,逕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由鄉(鎮、市、區)公 所或委託農、漁會發放。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應配合辦理前項勘查及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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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各級主管機關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 務編組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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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所需經費,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1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辦理救助項目以外之農產品 或生產設施,逕行辦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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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救助農產品項目: 一、農作物部分: (一)稻米。 (二)其他穀類作物:玉米、高梁。 (三)豆類:大豆、落花生、毛豆、紅豆。 (四)甘藷。 (五)特用作物:茶、菸草、甘蔗。 (六)蔬菜:夏季蔬菜、洋涖、西瓜、香瓜、洋香瓜。 (七)果品:香焦、鳳梨、葡萄、梨、荔枝、龍眼、椪柑、桶柑、柳橙、芒果、蓮霧 、枇杷、桃、李、梅、柿、番荔枝、番石榴、楊桃、印度棗、木瓜、柚子、葡 萄柚。 (八)花卉(藝蘭類除外) (九)牧草。 二、畜禽部分:豬、牛、羊、雞、鴨、鵝。 三、養殖水產物部分:蝦類、鰻魚、鯛類、石斑魚、文蛤、虱目魚、黃 、花跳、吳 郭魚、金目鱸、龍鬚菜、臭都魚、淡水白鯧。

一、目的:
    為提高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時效,使受災農民儘速獲得救助金以恢
    復生產,並釐清救助作業處理權責,特訂本要點。

二、作業依據:
(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農輔字第五一二七
      二七七號令修正)。
(二)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八五農輔字
      第五0六0二六三號函修正)。
(三)臺灣省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要點(八十五年
      五月二日八五農經字第一五二七七0號函修正)。
(四)臺灣省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

三、任務編組
(一)市政府
      1.市長:擔任召集人,災害發生後動員全市人力物力投入災害救助
        工作。
      2.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協助市長指揮辦理各項救助工作。
      3.經濟發展處處長:擔任農業災害救助工作執行總幹事,負責執行
        各項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業務並協調農委會農糧署、各區農業改良
        場、本府財主單位及各區公所、農會協助辦理。
      4.主計處處長:負責配合核撥及督導各區救助經費撥放相關事宜。
      5.財政處處長:負責籌措救助經費及經費收支等相關事宜。
      6.農業科科長:
     (1)負責推動農產業現金救助及農田流失埋沒救濟工作。
     (2)負責推動畜產業現金救助工作。
     (3)負責推動林業現金救助工作。
     (4)負責推動紓困貸款業務及督導現金救助農會信用部轉帳作業。
      7.農業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區公所辦理農產類現金救助工
        作及農田流失埋沒救濟工作。
      8.畜牧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區公所辦理畜產類現金救助工
        作。
      9.林務主辦人員:負責並執行林業救助工作。
     10.農會輔導業務主辦人員:負責辦理紓困代款工作及督導農會信用
        部救助金轉帳業務。
     11.農業科其他主協辦人員:配合辦理協助各項抽查工作。
     12.主計人員:負責辦理相關救助工作經費核撥及督導掌控金額發放
        情形。
(二)區公所
      1.區長:擔任本區救助工作召集人並動員全區人力推動各項救助任
        務。
      2.秘書:協助區長動員全區人力投入救災工作。
      3.經建、民政課課長:督導辦理各項救助工作及協調分配里幹事配
        合辦理現金救助受理申請及勘查工作。
      4.農(畜)情報告員:受理災害申報並負責辦理災害實地勘查,救
        助工作及救濟金之發放工作。
      5.里長里幹事及其他區公所人員:協助辦理受災農民申請受理災害
        申報及實地勘查等工作。
      6.出納主計人員:負責辦理相關救助工作經費核撥發放事宜。
(三)市農會
      1.總幹事:督導所屬配合區公所辦理實地勘查及救助金發放工作。
      2.推廣課課長及課員:配合協助區公所辦理申請案件實地勘工作。
      3.信用部主任及職員:配合辦理救助金核發轉帳及紓困貸款核貸工
        作。

四、救助工作組織體系圖:(如附表)

五、作業程序及方法
(一)現金救助作業
      1.市政府於收到農委會傳真公文後,應即先以傳真方式轉知各區公
        所辦理救助。
      2.印製救助作業所需表格:包括救助申請表一式三聯,統計表一式
        三份,轉帳(印領)清冊一式三份。
      3.舉開救助工作說明會:天然災害發生後,本市經農委會宣布為災
        區需辦理現金救助工作時,由農業科負責召集各區公所舉開救助
        工作說明會,詳細說明本次辦理救助工作流程、作法及時限,轉
        發救助作業所需表格,並請各區公所動員所有人力依限辦理完成
        。
      4.輔導各區公所受理申報:先行透過報紙、有線電視等媒體或張貼
        公告等方式,請農民於期限內至各區公所辦理申報作業,農民申
        報災害損失時,應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契約)、印章及農
        會存摺辦理。
      5.進行救助案件勘查作業:各區公所應針對農民申請案件辦理實地
        勘查工作,除利用地籍圖繪製記號並據以勘查外,亦可透過里幹
        事、農民等協助勘查認定。本項工作應於公告日起二十日內完成
        。
      6.編製統計表及轉帳(印領)清冊:各區公所將勘查完成案件按里
        別編製統計表及農戶轉帳(印領)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送市政府
        審核無誤後轉交市農會(或辦事處)轉帳,轉帳完畢再送回市政
        府留存,一份區公所自存。
      7.辦理抽查工作:市政府應於受理申報完成日起,即行聯絡各區農
        業改良場安排救助案件勘查完成後之抽查事宜。本項工作將視災
        害實際情況配合區公所勘查作業情形辦理,以爭取時效。
      8.彙整報核工作:市政府於收到區公所報送之救助統計表,先將統
        計表核算無誤後以公文傳真報送農委會農糧署核定。
      9.簽撥救助經費:在收到農委會農糧署核撥之救助款及各區公所報
        送之統計表核算無誤後,即行簽撥救助經費,為爭取時效撥交區
        公所支票,本府派專人送達,各區公所收到支票立即辦理轉撥至
        農會(辦事處)轉入農民帳戶,倘無法轉帳者,通知農民領取現
        金。
     10.輔導農會轉帳作業:協助農會辦理轉帳事宜,農會轉帳完畢後,
        應將轉帳清冊登記轉帳日期核章後送回區公所,倘為印領清冊亦
        同。
     11.市政府各單位應協助各所屬單位解決救助有關問題及解答疑義案
        件,並隨時聯絡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以使救助金能早日發放受災
        農民,協助農民早日復耕、復建。
(二)紓困貸款作業
      1.輔導區公所於農委會公告辦理紓困貸款後十日內接受農民申請受
        災證明。
      2.區公所應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依事實狀況完成受災證明書核發手
        續,其他核貸手續請農民逕洽經辦機構辦理。
(三)農田流失、埋沒救濟
      1.輔導區公所於災害停止日起,立即受理農戶對農田及受災流失、
        埋沒等災害之申請。
      2.區公所應於災後二十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勘查,並報送市政府。
        倘有農民同時申請現金救助與農田救濟者,區公所可一併於期限
        內辦理勘查工作,以簡化及縮短作業時間。
      3.市政府應於災後三十五天內由農業科配合財主單位或農委會農糧
        署完成抽查並辦理撥款。
      4.完成抽查後市政府應立即通知區公所編製農田流失、埋沒救濟金
        印領清冊送本府,簽請由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發放救濟,倘不足則
        報請農委會農糧署支應。

六、預期效果
(一)全力動員所屬人力投入救助工作,迅速完成各項救助工作。
(二)權責分明,減少作業錯誤,增進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