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輔導受天然災害農民復耕、復建,並紓減其損失,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四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4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豪雨、地震或寒流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依本辦法辦 理救助。 5 本辦法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前項救助對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農業天然災害發生前,並未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 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者。 前項第三款養殖魚塭放養申報作業及查證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6 農業天然災害發生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災害嚴重程度,公告救助地區、農產品項 目及救助額度,辦理救助。 前項災害嚴重程度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紓困貨款申貸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起十日內,向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受災證明書核發日起十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 貨款計畫書,向農業行庫或農漁會提出申請。 前項受災證明書,得由農民於申請現金救助時一併申請之。各鄉(鎮、市、區)公 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紓困貨款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現金救助,以左列農產品或生產設施為限: 一、附件所列農產品中,依受損程度選擇項目。 二、受損之重要生產設施,嚴重影響農民生產者。 9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左: 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 、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勘查,並填具申 請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日起七日內完 成轄區鄉(鎮、市、區)公所之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陳報 中央主管機關。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日起七日內完成申請案 件之審查,並於審核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申請救助統計表後,應將核 定之現金救助款,逕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由鄉(鎮、市、區)公 所或委託農、漁會發放。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應配合辦理前項勘查及抽查工作。 10 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各級主管機關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 務編組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救助工作。 11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所需經費,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1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辦理救助項目以外之農產品 或生產設施,逕行辦理救助。 13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救助農產品項目: 一、農作物部分: (一)稻米。 (二)其他穀類作物:玉米、高梁。 (三)豆類:大豆、落花生、毛豆、紅豆。 (四)甘藷。 (五)特用作物:茶、菸草、甘蔗。 (六)蔬菜:夏季蔬菜、洋涖、西瓜、香瓜、洋香瓜。 (七)果品:香焦、鳳梨、葡萄、梨、荔枝、龍眼、椪柑、桶柑、柳橙、芒果、蓮霧 、枇杷、桃、李、梅、柿、番荔枝、番石榴、楊桃、印度棗、木瓜、柚子、葡 萄柚。 (八)花卉(藝蘭類除外) (九)牧草。 二、畜禽部分:豬、牛、羊、雞、鴨、鵝。 三、養殖水產物部分:蝦類、鰻魚、鯛類、石斑魚、文蛤、虱目魚、黃 、花跳、吳 郭魚、金目鱸、龍鬚菜、臭都魚、淡水白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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