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問題詳情 2-95「投資保險資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確A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D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參考答案答案:A 用户評論【用戶】cx60620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14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用戶】簡資澄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選唯二基金受益憑證 【用戶】wh268024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14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問題詳情 117「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境外基金者,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 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 D.為證券憑證者,應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參考答案答案:B 用户評論【用戶】p19870309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答案應修正為An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n1.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n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n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n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n2.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n3.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n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n4.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n管機關另定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17「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境外基金者,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 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 D.為證券憑證者,應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A)BD(B)ABCD(C)ACD(D)AC外幣 10707 13/30 僅供內部教育訓練使用請勿重製或置於私人網路、社群、媒體!修改成為117「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境外基金者,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 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 D.為證券憑證者,應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A)BD(B)ABCD(C)ACD(D)AC 【用戶】hua beibei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二 章 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三 章 附則 第 29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