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由立法院在去年 (2021) 12/7 三讀修正通過、總統於 12/22 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2、第 85 條之 1,明定民眾可檢舉之 46 項交通違規項目、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違規行未逾 6 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 1 次、放寬警察機關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之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併排停車等修正規定,已由行政院已核定,將自明日 4/30 日施行,交通部並已會同內政部修正配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將配合同日如期施行。 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法重點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經內政部警政署彙徵各警察機關意見,建議民眾可檢舉之交通違規,在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 5 項,在動態違規項目,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 41 項,合計 46 項。 交通部期望透過修法,可改善當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之問題,以提升警察機關執法效能,有效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交通部表示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新法施行後違規情形,並適時針對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檢討與精進。 交通違規檢舉新規定在 4/30 實施後,若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之法律為處理原則,然而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若是在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則適用新的規定。 隨著智慧型手機與行車紀錄器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暴增近四倍 。雖然目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並無獎金,但出現不少屬於跟拍、惡意報復的檢舉達人,不僅產生民怨也影響警察執行其他勤務。為避免民眾浮濫檢舉交通違規,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正面表列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其中,過去民眾最常檢舉的紅黃線違停自4月30日起已經不開放檢舉。 哪些交通違規項目可以開放民眾檢舉呢? 以下作一摘要: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交通部表示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放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將於2022年4月30日正式上路。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從105年的153萬多件,到109年已增至598萬多件,檢舉案爆量近四倍。其中,舉發前3名分別是違規停車(217萬5690件)、未依規定使用燈光(46萬5988件)、闖紅燈(25萬7560件),而第1名的違規停車違停檢舉遙遙領先。由於不少交通檢舉案出現有檢舉人是特定跟拍連續性、惡意性、報復性檢舉,還有檢舉人會緊盯員警是否有積極處理,稍有不滿就向首長信箱投訴員警,不但造成民怨,也影響警察執行其他勤務。 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開放民眾檢舉的46項目,包含41項「動態違規」與5項「靜態違規」。 以下是46項開放民眾檢舉項目說明: 圖片來源: ETTODAY tu0925399900小丰子,Yahoo奇摩知識家行動通訊的知識長、痞客邦金點賞最佳3C部落客入圍,台灣通訊業的資深老兵。這裡記錄了小丰子對通訊產業與產品的見解、最新3C科技與電信資費訊息,以及一些行銷與管理經驗分享。歡迎一起來Phone言Phone語,並加入小丰子3C俱樂部臉書粉絲專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