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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未就醫,能否申請公傷病假?∣ 樂誠勞資顧問
逸夫(化名)平常都以機車做為上班之代步工具,在某日上班停等紅綠燈的時候,後方騎士因為一時恍神未注意燈號已變換,因而煞車不及直接從後方衝撞逸夫的機車,導致兩人紛紛摔車,還波及停置於一旁的轎車;雖然逸夫與對方騎士兩人均無明顯的外傷,但摩托車均有受損,再加上遭波及的轎車,勢必得再耗上一段時間處理,於是逸夫趕緊打了電話向公司請了半天假,再與其他兩位當事人一起於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製作筆錄,待所有事項皆辦理就緒之後,已接近中午時分,逸夫隨意用了餐便回到公司上班,同時也向公司人事曉芬(化名)提出公傷假之申請;曉芬在了解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後,告知逸夫因為其並未就醫,公司無法核給公傷病假,僅能以事假來辦理。 類似案例中的情形,或許也曾經發生在您我身上,不論是要請假的員工,抑或要判斷是否給假的主管或雇主,一時之間,難免會無所適從。究竟應如何處理方為妥適,說明如下: 應具備治療或休養之前提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之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所以,能否申請公傷病假之前提除了必須因職災所致外,還需同時具備治療或休養必要者,始符合申請公傷病假之前提;就案例所述情節而言,雖逸夫有上班車禍之事實,但卻沒有伴隨治療與休養之必要或情形,因此,持平而言,並未構成可以請求公傷病假之前提。
雖然逸夫並未符合申請公傷病假之前提,但在停等紅綠等時莫名遭到衝撞,實在也非逸夫所能預料之事,在此前提下,公司直接要求逸夫須以事假來辦理(事假多會影響員工之考績或全勤),是否合理呢? 可以要求員工提供無肇責的證明嗎? 當然,為了釐清該車禍事故之發生是否確實不可歸責於勞工,公司也可以依民法第230條之意旨,請逸夫提供無肇責之證明,做為調整為無薪休息之依據;只是這樣的做法似乎有點不通情理,畢竟車禍為偶發事件,執意探討肇責,將使員工不堪其擾,若因此壞了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反而得不償失。是以,建議雇主應於公司規章中明定此類情事的因應機制,讓員工有所依循,是避免產生無謂爭議的最佳方式。 阿仁騎車下班回家路上發生車禍,造成腿部骨折受傷住院無法上班,已向公司請假兩周,後續還要安排時間到醫院回診。但因為阿仁是下班回家路上發生意外,他認為應算「職業災害」,於是向HR瞭解醫療補償與給薪事宜,到底阿仁的狀況算是職災範圍嗎?阿仁在受傷住院、回診請假期間該如何處理休假和薪資給付呢? 解答: 上下班途中出車禍應屬「通勤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可被視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的「職業災(傷)害」,但必須構成三項要件: 1.必須是發生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並且在合理的通勤時間之內。 2.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違反法規,如:闖紅燈或酒駕等違規行為。 3.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因通勤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仍屬特殊案例,若遇爭議時仍會依法院判定為主。 回歸此案例,若阿仁的上下班通勤意外符合上述要件被勞動部視為「職業災(傷)害」,且需要接受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雇主應給付阿仁的「原領工資」,也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基法》第59條)。這裡也建議企業人資不妨於員工在職期間為其投保額外的團險,如勞工於工作中發生意外時,可由團險擔負此費用,至於阿仁出院後續的回診醫療期間,雇主皆應給予公傷病假,不得扣薪。 此外,阿仁因意外需住院無法工作,雇主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填寫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若雇主未依規定填發,阿仁可依同條項規定,向勞工保險局取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補償勞工必須之醫療費用。 這裡也提供HR朋友「勞工普通傷害及職業傷害請領資格」說明: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小提醒: 假設員工發生通勤意外初期需請假治療,公司暫無法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可先依普通傷病假處理,若傷病假期滿,可先辦理留職停薪,待勞保局認定是職災,並給付職災補償金,就必須更改假別為公傷病假。(《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延伸案例: Q:勞工發生通勤意外,是否需要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A: 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不屬雇主提供勞務之場所,故雇主尚無須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除非勞工是於執行職務(例如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仍應依 規定通報。 Q:就醫時沒用「職災單」,要怎麼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A:人資可以建議勞工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十天內補送職災醫療書單給醫院,或是半年內填單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費用。(特殊原因者可延至五年內) 相關法條參考 :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雇主可以先給普通病假(半薪),等勞保局認定是職災後,再給予職災補償 3.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公傷病假雖是全薪,但是勞保的職災給付,可以抵充職災補償金。 4.勞工保險條例 第 36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5.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