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詐欺

轉知內政部警政署「少年參與詐欺車手相關法律規定」宣教資料,請師生知悉。

少年參與詐欺車手相關法律規定
問: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答:
一、行為人(少年)之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1、第3 條第1 項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
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2、第42 條第1 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
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利用人(詐欺集團)之法律責任
詐欺集團吸收少年參與、擔任車手之行為
(一)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2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1、第49 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其中第15 款規定「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
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所列之「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
之行為。」
2、第97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
稱。」
三、行為人(少年)家長之法律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
應命其接受4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其中
第4 款規定「違反第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依民法第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由於少年詐欺集團
車手為同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侵權行為時未滿二十
歲,依同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於
犯罪行為時具有辨識能力;因此,除了詐欺集團成員需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外,依同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
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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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沈迷網路遊戲,參與詐騙集團犯罪

  • 發布日期:104-04-21
  • 發布單位:海山分局

彰化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於104年3月30日破獲詐騙集團少年車手林○○及侯○○,分別向被害人陳○○及周○○詐騙新臺幣48萬餘元,經警方查獲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收據公文及行動電話等證物;全案依刑法詐欺、偽造文書印文罪及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陳姓民眾於103年9月30日遭詐騙集團以假冒警察、檢察官、法院人員等公務機關身分,並以被害人資料外洩、冒領健保署補助及帳戶需監管為由,向被害人實施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深信不疑,再由少年林○○及侯○○持偽造公文書要被害人領取現金代為監管。經警方積極偵查順利將詐騙集團少年車手林○○等2人查緝到案,經深入了解2名車手目前就讀高中,沈迷於網路遊戲,平常利用假日參與詐騙集團,該集團利用少年心智未臻成熟,以收取詐騙金額多寡分配獎勵金給予吸收之未成年車手,每次詐騙得手給予新臺幣4000元鼓勵,其行為嚴重侵害民眾財產安全,破壞社會治安甚鉅。
彰化縣警察局因此呼籲,學生家長平時應關心家中未成年交友情況,經常給予關懷。民眾如遇電話詐欺,應勿急、勿躁、多思考、詳查證,並謹記凡是利用警察機關、檢察署或法院,要求監管、保管您的帳戶或派人收取現金者就是詐騙,並打165或110電話專線查證以防受騙。
 (海山分局關心您  轉載自刑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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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詐欺

  •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詐欺
  • 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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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20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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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一下  我四年前(當年未成年)

    有犯過詐欺

    今年21歲 這幾天 警察開始在調查

    請問如果判刑 會依少年法來判嘛!?

    還有我17歲有進感化19歲表現良好假釋出來

    19歲到21歲當兵以及工作

    我也真的之錯有改進

    請問這些相關數據能對我的案子有幫助嘛!?

    因為畢進是未成年犯的 但是我受過懲罰後

    有向善的心 真的不想因為未成年的案子

    在搞得雞飛狗跳

    警方說  如果我提供幕後主使者

    可以當證人  是否為真!?

  •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詐欺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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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20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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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既然已經滿18歲,就不會進少年法庭而是由地檢署處理,也沒有什麼少年程序的優待,這對你比較不利

  •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詐欺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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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2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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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原則上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犯罪時,會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在未成年時犯罪,於成年後被告的話,原則上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不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但刑罰是依據行為時的情況作處罰,由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辨別是非能力,法院可減輕刑罰、從輕量刑。依您的敘述,您可以提出自己經感化教育後,已有所悔悟並改過向善,請求檢方或法院從輕發落。 您供出犯罪教唆者後,當教唆者成為犯罪被告時,您即須出庭擔任證人。至於您的案件可能會從因為供出犯罪教唆者而緩起訴處分。但如果檢方決定起訴的話,您仍然是犯罪被告,僅在教唆者的案件中成為證人,而您自己部份,還是可以因事後態度良好,而請求較輕的判決的。

    (參照刑法第18、57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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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 14歲 怎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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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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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詐欺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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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1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就您所述情形,就少年涉案部分,係少年保護事件,後續會依法移送到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調查及審理後,按其情節裁定施予適當之少年處遇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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