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溯期香港

看電視新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大講大陸法的追訴力,令我想起兩個星期前,某位立法會議員同我講起這議題,我馬上說,你的理解完全錯誤了,他回答說,我不會錯的,是李家超告訴我的,我說,如果是這樣,就是李家超也錯了。

飯後,我把資料發給了該議員。當然,我無法得知究竟是李家超真的錯了,還只是該議員的理解錯了。不過,這問題香港懂得的人真的不多,我看電視新聞的安排,看來電視台的記者和編輯的理解也錯誤了,不過香港新聞界的水平向來差,也不用多說了。

至於李家超,至少在發言時,他的確是搞清了甚麼是追訴力,相信是有高人傳授了吧。但是,他的重點顯然是錯的,因為他並沒有把公眾的問題搞清楚,只是像人肉錄音機般,把他所知的,講了一遍,彷彿他講話的對象,不是公眾,而是中央,證明「我做咗嘢了」。

這個誤解,出於搞錯了法律的追溯力,和追訴力的分別。

所謂法律的追溯力,是在立法之後,有沒有權力追溯在立法之前所犯的法,這好比於,今天通過了《國歌法》,在一年前的侮辱國歌,有沒有罪呢?

很多人說,普通法沒有追溯力,這句話只對了一半,皆因所有的法律,從幾千年前的巴比倫到今天,從來所有法律都沒有追溯力,而不單止普通法。另一方面,無論普通法或大陸法,在4種情況下,都有追溯力,我寫過一篇長文去作解說,這裏不贅。

然而,李家超所說的追訴力,是另一回事,皆因大陸法才有追訴力,普通法是沒有的,習慣普通法的香港人當然不曉得。

追訴力的意思,是你犯了法,如果政府沒起訴,或者根本不知你犯了法,過了某時間,便可以無罪了。這又叫做「最高刑事追訴期限」。通常,如果一罪的最高刑罰是坐5年牢,追訴力就是5年,死刑普遍是20年至25年左右。注意:潛逃或通緝犯並不包括在內。

換言之,這是大陸法比普通法更寬鬆的條款,李家超的見記者,本應是令公眾寬心:商人在內地犯了行賄罪,由於已過了追訴期,不會被捕。然而,由於公眾分不清追溯和追訴的分別,反而更添恐慌了。

7. 展開民事訴訟是否有期限?

根據 《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舉例,違反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時效條例》第4(1)(a)條)。有關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 / 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時效條例》第27(4)條)。因工受傷的訴訟,則必須於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14(1)條)。

《時效條例》所列明的期限,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得以延長。倘若原告人於某一段時間內失去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如神智不清或患有精神病),或有關訴訟是基於被告人的欺詐行為,則申索時限會在原告人從精神病中康復過來,或發覺該欺詐行為,才開始計算。

儘管《時效條例》列明了申索時限,你應儘早提出訴訟而不應留待最後一刻。如果你不清楚有關案件所適用的申索時限,便應徵詢法律意見。

  • ‹ 上一頁
  • 返回首頁
  • 下一頁 ›

追訴期

2019年04月17日07:00 最後更新: 2020年03月05日19:52

「錯就要認,打要企定」出自電影《古惑仔》,但社會裏卻有一些壞人因為「追訴期」過了或多種原因而不用企定受罰 ! 若在事件過了很久才作檢控,可能因為時間、記憶、證據及證人的流逝而影響程序公義。

法律追溯期香港

設計圖片

在本港,除了非常嚴重的刑事案類別,例如謀殺不設追訴期限,很多刑事案件類別均設有特定的追訴期限;一些非嚴重的罪案,例如不安全地超車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追訴期限,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6條的訂明,需要在所涉罪行發生後起計六個月內立案提出檢控。

設置「追訴期」是合理及國際慣常的做法。除了在普通法的司法區,大陸法的地區也如是 :中國《刑法》第87條清楚指出,就還未檢控的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為:(a) 5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b) 10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c) 15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d) 20年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特殊情況下認為20年追訴期還不夠的就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 閱讀更多 -

身兼法律界人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警方呼籲市民提供廿八年前兇殺案資料,的確十分罕見,不排除與警方尋獲新線索有關。根據本港法例,只有民事案件設有追溯期限,如錢債案追溯期為六年,意外傷亡索償為三年,土地業權為十二年;至於刑事案則沒有追溯期限,換言之,只要一日未破案,一日也可追查。

不過,由於案發至今已廿八年,涂指,當年的證人可能已不在人世或無法聯絡,證物保存技術及DNA驗證亦不及現今先進,加上負責案件的主管已換了「十幾代人」,調查有一定困難,即使尋獲疑兇,亦未必可將其定罪。但由於案件性質嚴重,警方不會輕易放棄任何破案機會,還死者及家屬一個公道。

尚有多宗兇殺案未破

翻查警務處網頁,尚有多宗兇殺案未破,但大部分屬近十年的案件,如○三年十一月,七十三歲澳洲籍男子被發現赤裸倒臥於新界八鄉寓所,身體多處被刺,警方其後懸紅通緝一南亞裔男子;另一宗發生於○四年十二月,一名十八歲男生於上水遭四名男子襲擊,身中多刀死亡,警方亦懸紅通緝疑兇。通緝時間最長的,要數九七年新一代卡拉OK縱火案,該案導致十七人死亡,迄今已有五人被判監,但尚有兩名疑犯在逃。

Money18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

香港網媒《立場新聞》被港警國安處控以「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多位前高層和董事被捕。本台翻查資料,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的「法律程序」,訂明「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檢控,而《立場》部分被捕董事,早於今年6月27日已辭職,是否已超過有效檢控期成疑問。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向本台指,由於今次罪行包含「串謀」元素,有「持續性」,故條例所說的時限「未必適用」。而大律師查錫我則預料,有關問題將於法庭引起爭拗,律政司回覆稱「不評論」。

港警國安處周三(29日)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拘捕《立場新聞》前總編輯、前董事鍾沛權(52歲),前董事周達智(63歲)、吳靄儀(73歲)、方敏生(63歲)、何韻詩(44歲),以及已辭任的署理總編輯林紹桐(34歲)。另正被還押的鍾沛權太太、《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再被捕。警方稱,有關人士涉嫌於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不斷刊登具煽動性報道和博客文章。

「法律程序」訂明 須於犯案6個月內起訴

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法律程序」,訂明「就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及「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

《立場》今年6月27日發出公告,宣布下架所有今年5月份及之前刊出的文章,同時公布周達智、吳靄儀、方敏生、何韻詩已辭任董事。惟警方到周三即12月29日,才向有關人士作出拘捕,時間上已逾6個月。

法律追溯期香港
《立場》今年6月27日發公告,宣布下架所有今年5月份及之前刊出的文章,同時公布達智、吳靄儀、方敏生、何韻詩已辭職董事。(立場新聞官網截圖)

被捕者中,唯鍾沛權在今年11月7日,才辭任《立場》總編輯,由林紹桐任署理總編。按照上述法例,兩人在6個月有效檢控期內。

另《蘋果日報》自6月24日開始停刊至今已經逾6個月,惟在12月28日才遭加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檢控時間理論上亦已逾6個月。

各前董事6個月前已辭職 港警執法依據何在?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向本台稱,有關「法律程序」中所指的「6個月內有效檢控期」,是由刊物「下架」起計,但是今次《立場》的案件則「比較特別」。

湯家驊說:今次案件是「串謀」,串謀是一個持續性行為。換句話說,即大家一起協議去做某件事。這協議是一直存在直至終止為止。故今次案件中,條例所說的時限未必適用。假如警方在法庭上成立,「串謀」行為沒有一個終止期,串謀未必需要與部分人士是否為董事有直接關係。當然有很大機會是,因為你是任董事而參與串謀。但都需留待辯方會否在法庭上以此為辯解理由,和法庭的裁決。

不過,大律師查錫我向本台表示,控告「串謀」須先證實行為屬違法,認為這將在法庭上引起爭拗。

查錫我說:實際罪行(檢控)有6個月限制,但你轉為「串謀」就變成無限期。法律似乎有些問題,告實際罪行是過了期,現改為「串謀」,「串謀」在普通法下無(檢控)限期,變成無過期,我想將在法庭上引起爭拗。

本台向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查詢,並註明「如不便評論個別個案件,可否單純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第11條『法律程序』的法律問題」,惟兩公會均回覆稱「不會評論」。律政司則向本台稱,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律政司不適宜作出任何評論。律政司會按《香港國安法》及本地法律,依法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本台另已向警方查詢,警方亦稱不評論。

何韻詩等獲保釋 鍾沛權、林紹桐需即時還押

警方周四(30日)的公布中,僅《立場》母公司、鍾沛權、林紹桐,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訴,涉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同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兩人均不獲准保釋,需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底審訊。而《立場》前董事何韻詩、吳靄儀、方敏生、周達智,被扣留逾36小時後獲保釋,暫未被正式起訴。

記者:李智智 責編:羅燕雲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