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查詢

日 期:2022年07月29日

公司名稱:愛山林 (2540)

主 旨:愛山林查詢最高法院判決主文查詢系統獲悉最高法院駁回被告林鴻明上訴定讞

發言人:張境在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林鴻明

參與人: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人:王在山

參與人:王重男

參與人:王燕航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及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4 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依111年07月29日本公司於最高法院

主文公示系統之查詢結果, 關於林鴻明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使本

公司為不利益交易,最高法院已於111年07月21日,駁回上訴定

讞。依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判決主文為:

(1)原判決關於林鴻明除事實欄「乙、二」(即關於啟揚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罪部

分外,均撤銷。

(2)林鴻明共同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項第

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年。

(3)林鴻明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億零伍佰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肆仟壹佰參

拾參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王在山、王重男、王燕航之財產不予沒收。

前揭高等法院判決經被告林鴻明提起上訴,經本公司查詢最高

法院判決主文查詢系統獲悉,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

第2576號裁判駁回被告林鴻明之上訴,因此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4 號刑事判決業已判決確定。

6.處理過程:依法律程序處理,民事部分尚於法院審理程序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相關犯罪所得及損害賠

償之請求,尚於民事審理及申請作業程序中,對本公司財務業

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評估後續處理作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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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山林:公司從最高法院判決主文查詢系統獲悉事宜

回應(0) 人氣(0) 收藏(0) 2022/08/01 09:1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540)愛山林-本公司查詢最高法院判決主文查詢系統獲悉最高法院駁回被告林鴻明上訴定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林鴻明
參與人: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人:王在山
參與人:王重男
參與人:王燕航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4 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依111年07月29日本公司於最高法院主文公示系統之查詢結果, 關於林鴻明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使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最高法院已於111年07月21日,駁回上訴定讞。依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4 號刑事判決,判決主文為:
(1)原判決關於林鴻明除事實欄「乙、二」(即關於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罪部分外,均撤銷。
(2)林鴻明共同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3)林鴻明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億零伍佰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肆仟壹佰參拾參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王在山、王重男、王燕航之財產不予沒收。
前揭高等法院判決經被告林鴻明提起上訴,經本公司查詢最高法院判決主文查詢系統獲悉,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576號裁判駁回被告林鴻明之上訴,因此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4 號刑事判決業已判決確定。
6.處理過程:依法律程序處理,民事部分尚於法院審理程序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相關犯罪所得及損害賠償之請求,尚於民事審理及申請作業程序中,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評估後續處理作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主文 查詢

開完最後一次庭後,法官說:「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某年某月某日宣判。」接著會詢問當事人是否到庭聽判,而當事人其實是不需要特地到庭聽判的,可嗣後自行上司法院網站查詢宣判結果(當然不查也沒關係,一、二週後收到法院判決書時也會知道結果),以下簡單說明「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的使用方法。

查宣判結果的方法

我們只需要法院名稱、案號,就可以開始查詢了。

例如,我們的案件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7號」,法官最後一次開庭時,宣示定於110年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宣判。

接著我們就在當天下午以後,進入「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網頁,為什麼至少要下午以後呢?因為這件是定上午宣判,通常法官庭期都是一個半天,所以你一定要等書記官結束上午的庭後,回到辦公室將宣判結果上傳至系統,你才能查詢得到。

操作流程解說

Step1:

進入主文公告查詢網頁,會看到「裁判法院一欄」,下拉選擇自己案件的繫屬法院,然後按下查詢。

  • 主文 查詢

    主文查詢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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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查詢選擇法院

Step2:

然後會看到「民事」、「刑事」、「行政」以及是否為「簡易案件」的選項,如果你的案號有「簡」這個字,應該是簡易案件,其實從傳票、以及你之前到哪個法院院區去開庭,就可以知道了,如果是簡易案件,需要再下拉選擇是哪個簡易庭。

民事、刑事、行政應該也很好分,就不贅述了,只需留意「家事」案件要選「民事」這欄,我們舉例的這件非簡易案件,所以我們選「民事」,接著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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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查詢選擇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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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查詢選擇案件類型

Step3:

接著我們會看到三個格子要填,手動輸入案號,分別是年度(手動輸入)、字別(下拉選單選擇)、案號(手動輸入),然後點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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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查詢須填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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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輸入年度、字別、字號數字

Step4:

接著就可以看到宣判結果了,不過有時候當天查詢,會跳出「尚未宣判」的結果(圖1),這可能是因為資料尚未上傳,要再耐心等待一下。

通常當天晚上或隔天(以筆者經驗,通常3天內都一定查得到,若無,可能是法官暫不宣判,要再開辯論了)再查詢,就可以查得到了(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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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尚未上傳資料時顯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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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到判決主文的顯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