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 營 營業 人 營業稅 額 計算 辦法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x(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如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x徵收率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

兼營營業人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如何調整辦理?(9501)

更新日期:110-04-22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
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

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總局地址:(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位置圖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03)339-6789;傳真號碼:(03)339-6701 ;Facebook粉絲專頁

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聯絡資訊(點擊查詢)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版權所有 ©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或 Firefox瀏覽器

更新日期:2022-09-25

  •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除應繳清稅款並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 111-09-26
  •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父母及為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該等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 111-09-26
  • 營利事業申報減除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應補稅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者,稽徵機關除補徵稅額外,應就... 111-09-23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解散清算,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含本金及利息),應注意將領回之相關結餘款項,列報當年度收益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受疫情影響,營業額及獲... 111-09-23
  •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貨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再行出售者,該次銷售行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 111-09-22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

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

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二)

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

(三)

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

二、

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

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

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

五、

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

六、

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三)

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宣告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403401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 位置圖 | 本局所屬單位聯絡方式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30AM、1:30-5:30PM;電話:(04)2305-1111 ; 傳真號碼:(04)2301-7062 

免付費電話(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0800-000-321(稅務問題),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意見信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版權所有 © 2013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 30,Firefox 27,Safari 7 以上版本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