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雇用殘障人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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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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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1-10

定額進用制度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以法令強制規定雇主必須僱用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實施迄今,多數的義務機關()都能依法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且有不少的義務機關()實際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遠超過法定應進用人數,顯示定額進用制度已逐步落實。

一、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逐年增加,106年底實際進用人數84,184人,進用率146.1%

106年底法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為17,180家,法定應進用人數為57,620人,實際進用人數為8萬4,184人,進用率(即實際進用人數占法定應進用人數比率)為146.1%。近年來公、私部門實際進用人數皆逐年增加,106年底實際進用人數較102年底淨增加12,052人,成長16.7%;進用率亦從102年底之137.0%提升至106年底的146.1%,增加了9.1個百分點。顯示定額進用制度已獲得公、私部門之認同與支持,對於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實有助益。(1、圖1)

二、106年底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1,577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2,247

106年底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1,577家,占義務機關(構)數9.2%,其中公立33家,私立1,544家,分占其義務機關(構)數之0.8%、12.1%,而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中,法定應進用人數不足1人者(亦即僅需再進用1人即符合規定)1,293家,占82,顯示大部分義務機關(構)已接近足額進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之義務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各項業務經費來源之一。自開辦以來至106年底,累計已繳納244.2億元,已運用236.2億元,基金專戶餘額為83.4億元。(2)

三、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以男性居多65;兩性皆以45-64歲」的人數最多

106年底義務機關()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8萬4,184人,其中男性54,302人,占64.5%,此與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中女性比率略低(106年底占43.9)及女性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較低有關。觀察近3年資料,義務機關()實際進用男性身心障礙者皆占65左右,高於女性。

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年齡以「45-64歲」4571人最多,占48.2其次為「25-44歲」3萬5,480人,占42.1若按性別觀察,男、女性皆以「45-64歲」分別占49.3%、46.2%最高。(表3)

四、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兩性皆以肢體障礙者的比率最高

106年底義務機關()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以肢體障礙者33,192人最多,占39.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12,295人居次,占14.6%,智能障礙者居第三,占11.2%,三者計占達65

按性別觀察,男、女性皆以肢體障礙者分別占40.4%、37.8%最高,其次男性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占16.2%,女性則為聽覺機能障礙者占12.0%。

按年齡觀察,義務機關()實際進用24歲以下身心障礙者以智能障礙者占43.0%較高,其餘25歲以上各年齡別則以肢體障礙者占比較高(4)

五、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行業,兩性皆以製造業達2成餘最高

106年底義務機關()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以製造業2622人最多,占24.5%,其次為教育業1232人,占12.2%,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1154人居第三,占12.1%,三者合計約占49。若按性別觀察,男、女性皆以製造業分別占26.8%、20.2%最高,其次男性為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占11.3%,女性則為教育業占14.5%。(5)

六、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較多之工作縣市,兩性皆以臺北市的人數最多

六都因就業機會較多,就業資源較豐富,進用人數相對較多,106年底義務機關()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較多之工作縣市,以臺北市23,523人最多,占27.9%,新北市9,927人居次,占11.8%,其次依序為高雄市占10.3%,臺中市占10.2%,桃園市占9.1%及臺南市占6.5%,六都合計約占76。若按性別觀察,男性以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較多,女性則以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較多。(6、圖2)

七、落實定額進用制度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勞動部為落實定額進用制度,除依法於每月20日公告未足額進用機關()名單,並積極推動職務再設計等各項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職場障礙,並解決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困難。而對於超額進用的績優機關(),定期舉辦「金展獎」加以表揚,藉以增進進用意願,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 業務單位:統計處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4-23
  • 點閱次數: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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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0423勞動部統計處新聞稿附件_統計圖表 pdf

企業雇用殘障人士規定

Q1:私立企業應該要進用幾名身心障礙者才符合法律規範呢?

A1: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私立企業勞保人數當月超過67名(含),需進用一位身心障礙者,並不得低於1%,但小數點直接刪除,換言之,若企業員工總人數為67-199人,則需聘用1名身心障礙者,200-299名需聘用2名身心障礙者,以此類推。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Q2:公立單位應該要進用幾名身心障礙者才符合法律規範呢?

A2: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公立單位公保加勞保人數當月超過34名(含),需進用一位身心障礙者,並不得低於3%,但小數點直接刪除,換言之,若單位員工總人數為34-66人,則需聘用1名身心障礙者;67-99人則需聘用2名身心障礙者,以此類推。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Q3:員工總人數會計入那些人?進用的是部分工時勞工,那這樣員工總人數可以依比例變成0.5嗎?

A3:進用的員工原則上會依不同情況來計入員工總人數:
狀況一:若進用的是1名非身心障礙員工,無論薪資多少、工時多少,只要當月1日有在公司加保,都會計入1名員工總人數。
狀況二:若進用的是1名身心障礙員工,為「全時」且「達基本工資」,只要當月1日有在公司加保,即會計入1名員工總人數。
狀況三:若進用的是1名身心障礙員工,但為「部分工時」而「未達基本工資」,此時不會計入員工總人數。
狀況四:若進用的是2名身心障礙員工,皆為「部分工時」並「未達基本工資,但達基本工資的1/2」,且都是當月1日進用在公司有加保,此時2名身心障礙員工依身權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員工總人數將併計為1名(同時也會計入身障員工人數喔,請看Q7)。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Q4:公司若無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工,會有罰則嗎?

A4:依身權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之單位,應定期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繳納金額=未足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另如接獲限期繳納核定書,未依期限完納者,將加徵滯納金(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補充說明:111年基本工資經勞動部公告為25,250元/月

參考法規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參考法規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2項
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


Q5:勞工局如何認定單位或公司有無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呢?

A5: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企業總人數跟身心障礙勞工人員皆以「每月1日」為基準,換言之企業新進的身心障礙勞工需要該月1日有加公保或勞保才會計入,反之即下個月才會計入(即4月採計4月1日、5月採計5月1日以此類推)。另外,進用的身心障礙者每月須達基本工資,並有實際提供勞務、確實於單位服務等條件,方得認定為企業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Q6:進用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在定額進用認定上會有差異嗎?

A6:進用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在定額進用的認定上「不會」有所差異,但若進用障礙「程度」為重度、極重度的身心障礙員工,則可以加權計算,即每進用1名薪資達基本工資的重度身心障礙勞工可計算為2名;而為了鼓勵企業給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員工機會,若進用的重度身心障礙勞工達基本工資的1/2,則可以計為進用1名。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6項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Q7:如果所進用的身心障礙勞工未達基本工資,是否完全不採計呢?

A7:倘若企業進用之非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勞工未達基本工資但達基本工資的1/2,則2名前述情況的身心障礙勞工「可併計為1名」,但如果只進用1名,因採計時會刪除小數點,因此會認定為0名即未進用身心障礙者!(同樣若進用3名未達基本工資但達基本工資的1/2非重度以上勞工,則僅計為1名,以此類推)

參考法規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參考法規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4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Q8:進用身心障礙者是否可以給予較低薪資呢?

A8: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對於具有工作能力、資格條件均符合的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原則,給予一般待遇。若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而產能不足的認定,亦是由主管單位所設立的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評估。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Q9: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是否有任何獎勵或補貼呢?

A9:為鼓勵私立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本市設有「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額獎勵金」,企業每新進用一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員工達18個月,可領獎勵金新臺幣30,000元,若企業於半年內超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達5名以上,則可請領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詳細可參考本頁下方連結以獲得進一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