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介紹 1. 何謂勞退新制? 勞退新制簡介 2. 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3. 擴大適用對象 4. 賦予勞工制度選擇權 5. 雇主提繳率下限為每月工資6% 6. 勞工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7. 仍得支領資遣費 8. 即使在職,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 9. 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10. 遺屬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11. 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12. 保證勞工退休金最低收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2. 何謂勞退舊制? 勞退舊制簡介
二、退休金給付標準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3. 何謂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簡介 二、「國民年金」的基本概念 三、開辦「國民年金」的理由及意義 四、「國民年金法」的立法歷程 五、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及保險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1 2 類別 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 勞保退休金 法源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性質 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 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制度 確定給付制 確定提撥制 確定給付制 提撥 每月工資總額2%至15% 雇主:≧6%勞工工資 收支保管單位 臺灣銀行 勞工保險局 年資計算方式 工作年資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 工作年資 請領 1.工作年資滿25年, 1.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 給付 1.平均工資 (退休前6月)(1~15年)×2基數+(16年~)×1基數≦45基數 歷年每月實際提撥之退休金金額【即:每月工資×(雇主提繳率+勞工自願提繳率)】+累積運用收益* 給付 退休金一次付清 1.年資滿15年採月退制 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 每滿1年給與0.5個基數 退休(準備)金專戶所有權 雇主 勞工 (一) (二) (一)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1.有關「基數」的標準,依 2.所謂「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適用前後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採「分段計算」方式,適用前依當時適用的法令,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退休規定或由勞雇協商決定,至於適用後則依勞基法規定給與標準計算
2.該準備金係採責任準備精神,其提撥率則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3.但,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 4.「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係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與「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其未來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再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未來可能退休金準備之用。
5.勞退新制屬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退休制度的特別法,故其並未改變勞退舊制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勞工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規定,雇主才有給付之義務。因此,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仍須按原舊制勞基法規定繼續辦理。 2.提前領減額,延後可領增額 如果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但尚未符合法定請領年齡時,勞保條例也設有提前請領的機制,但是每提前一年,就要按給付金額減給四%(稱為減額年金),最多可提前五年共減給二○%,也就是年金額必須打八折。相反的,如果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且已符合法定請領年齡,但卻延後請領時,則年金額會增給,每延後一年按給付金額增給四%(稱為增額年金),最多增給二○%。 2.年金按月投保薪資及年資計算 勞保老年年金的給付標準,是按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年資依下列兩種方式擇優發給: (二).想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話,就必須符合在職且在保的條件。也就是說,只有正要退出職場的被保險人,才能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若是勞保斷保族(指曾保過勞保但後來中斷者),因為不符合在職且在保的條件,就不能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只能申領老年一次金或老年年金。 (三).六十歲前最高能領四十五個月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計算標準,也是依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保險年資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被保險人超過六○歲繼續工作者,超過六○歲以後的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的年資,最高以五○個月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