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 银行业务 授信审查 银行“授信余额”应该理解为“额度-贷款余额”还是理解为授信的正在发生额?银行贷款余额很好理解,但在理解授信余额的时候产生了偏差,余额指正在发生额,那就应该为所占额度部分为余额,百度百科给的解释为“授信余额=额度-贷款余额” 关注者 30 被浏览 14,882 10 个回答
知乎用户 举例说明之: 某企业,向银行申请授信,获得投放,具体为:贷款1000万元(500万抵押,300万保证,200万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500万保证金)。 那么,该企业在这银行的贷款余额是1000万元,授信余额是: 1000+1000-200-500=1300万元。 发布于 2016-03-15 10:39
韩励志 人民银行过路财神 我真的不是货币信贷处的…… 发布于 2016-03-14 19:37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下: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二、所稱授信總餘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一點五倍。 三、下列授信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 (一)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專案授信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二)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 (三)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行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 四、所稱授信條件包括: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授信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五、所稱同類授信對象,係指最近一年內同一銀行、同一授信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授信客戶。 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如下: 一、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 二、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五。 三、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該銀行之淨值。 四、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六;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其中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五、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六、下列授信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總餘額: (一)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專案授信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二)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三)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行存單或本行金融債券為擔保品授信。 (四)依加強推動銀行辦理小額放款業務要點辦理之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授信。
企業授信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一)授信業務 1.短期授信: (1)授信戶資料表。 (2)登記證件影本。 (3)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 (4)董監事名冊影本。 (5)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6)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7)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8)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9)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10)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2.中長期授信: (1)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 第 1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 口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下同)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 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2)其他中長期授信:除第 1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 二億元者,另加送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建廠進度表、營 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3.其他授信: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1.賣方:為充分瞭解申請客戶之概況,仍應索取上述相關之基本資 料,惟: (1)作無預支價金業務時,得不索取。 (2)買方有承諾付款時,得酌情索取。 2.買方: (1)買方風險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或信用 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應取得買方之相關資訊或外部評等報告 。 (2)買方風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 Import Factor:IF)或信用保 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應蒐集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信用保證機構之 相關資訊或外部評等報告。 會員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在臺子公司授信,其應索取基 本資料,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會員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在臺分公司或辦事處授信,其 應索取基本資料,除比照第 1項規定辦理外,另為瞭解大陸地區總公司之 營運情形,必要時得另徵提其大陸總公司之財務、金融機構授信往來等相 關資訊,作為徵信評估之參考。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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