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四人均為國二學生何人的犯罪行為屬於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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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準用之。

  二、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以「對於人之管束」作為即時強制的方法之一;惟依同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則其管束不得逾 24小時。試問:為何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 24小時?此外,假使行政機關對於人之管束逾越 24小時,抑或另有其他違法情事時,被管束之人有何立即有效的救濟方法可資對抗?(30分)

  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類型之訴訟,且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如被告機關仍拒絕依法院之判命,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時,該名原告如何落實判決所賦予的權利?而這個可以落實原告之權利的方法,是否也適用在判決僅判命被告機關應遵照法院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的情形?(20分)
  此外,同一方法,是否同樣適用在人民向行政法院聲請而取得的停止執行裁定及假處分裁定?(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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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a(22)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戶政、教育行政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戶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依規定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者,則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某主管機關發現甫新進承辦人員因不諳法令,致長期受補助之身障老人甲,有違反該規定重複領取補助情形,試問主管機關應依何種行政行為向甲追繳溢領部分之金額?(10分)甲可否以信賴利益保護之理由拒絕繳回該溢領補助金?(10分)又,主管機關最終應如何執行之?(5分)

  二、甲於 COVID-19 疫情返國受到隔離期間,因擅自離開隔離旅館出外購物,違反隔離規定,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然而,甲尚未繳納該筆罰鍰即因病去世,甲唯一繼承人乙,倘認為該裁罰處分不合法,請就相關規定說明,其得否提起行政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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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a(12)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51330
【考試別】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之規定,闡明執法人員據此所實施之強制取證措施所應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序,請說明並評述之。(20分)

  二、某日深夜,A 職業駕駛人於工作中,獨自駕駛汽車與路邊停靠車輛擦撞後,最後自撞電線桿,A 受輕微擦挫傷,意識清醒,並未造成其他人員傷亡。警察 B 到場處理,雖研判 A 身上並無存有酒氣,並經 A 表示係因疲勞駕駛而肇事,但 B 仍要求 A 進行吐氣酒測,遭 A 拒絕,故 B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將 A 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採檢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一)針對本題中所述 B 強制 A 接受抽血檢測酒精濃度之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試申論之。(20分)(二)若 A 對移送強制抽血檢測之處分不服,其可行之救濟途徑為何?(10分)
【參考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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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12)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53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依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為該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其依同條規定,得將道路挖掘申請之受理及許可、相關經費之核定與收費、施工及維護管理、查驗抽驗之權限,視區域特性、道路規模等情形委由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試問: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將道路挖掘申請之受理及許可事項委由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執行,是屬於何種性質之權限移轉(授予)?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因此作成之行政處分,屬於何機關之行政處分?如對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因此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向何者提出訴願?(35分)

  二、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興建節能設備之補助,A 所提供之申請表中特別註 明,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要求申請人勾選是否已獲得其他機關補助,甲並未作任何勾選。A 依相關補助規定審查後,同意 並通知甲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在撥付補助金後,A 才發現,甲同時亦 獲得 B 機關新臺幣三萬元之補助。 試問:A 應如何處理同意補助甲新臺幣三萬元之決定?以及透過何種方 式要求甲返還新臺幣三萬元?(35分)

  三、甲公立學校乙班學生於學校外掃區域打掃,學生 A 拾獲棒球後,以掃把 充當球棒,與學生 B 進行投打遊戲。學生 A 第3 次揮棒時,掃帚頭與把 柄分離而飛出,擊中投球學生 B 左眼,致 B 眼睛受傷,乙班導師丙當時並未在現場。B 家長 C 主張,導師丙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因其怠於執 行職務致 B 眼睛受傷,並要求甲校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B 家長 C 之主張是否有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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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a(12)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考試。行政警察人員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13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行政警察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主管機關就人民依法提出之申請,擬作成准許之處分,但又要確保申請人能遵守法律規定,履行其應盡之義務。試問若採取附條件或附負擔作為核准處分之附款,則該核准處分之生效時點為何?當申請人不服此兩種附款,欲提起行政救濟時,應如何為之?附加那種附款更能符合主管機關作成該處分之目的?(25分)

  二、書面行政處分有(一)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或(二)未記明理由或(三)不能得知處分機關等瑕疵時,其法律效果為何?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得為與應為如何之處置?若不為處置,是否影響該處分之效力?試分別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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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a(9)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越南文)、僑務行政(選試印尼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漁業行政、海洋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日內為之。據此,申請人有依法定期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義務,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者,即依同法(舊法)第7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假設國人某甲於國外結婚後 6個月,該(新法)第79條經修法而變更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罰鍰,故後法比較前法顯有更重之行政罰。申請人於結婚後1年,始回國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試問:行政機關應依戶籍法第48條之新法或舊法來處罰申請人?並請申述其理由。(25分)

  二、A 直轄市都市發展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某民間開發公司 B 改造該直轄市之某老舊市區。B 公司爰於受委託之權限範圍內與甲下 水道工程公司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甲負責清理、淨化該市區淤積之下水道,而 B 則於必要範圍內,依法發給甲各項工程許可及廢棄物清理許可。準此,甲若依約向 B 申請下水道之某工程許可,而 B 拒絕發給時,甲應 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甲如情況急迫,有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時,應向 B、A,抑或行政法院聲(申)請那一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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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a(9)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智慧財產行政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650
【類科】法制、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並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應採取何種送達方式:(每小題 5分,共 25分)
  (一)某甲所有之機車,經乙縣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自環保署機車排氣定檢資訊管理系統,篩選發現逾期未實施 109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經該環境保護局以甲車籍地址(乙縣快樂鄉快樂路 8號;即快樂鄉戶政事務所)為寄送地址,以民國(下同)109年10月8日乙環空字第1090029425號函通知甲於 110年10月31日(同系爭機車 109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期限)前完成 109年度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惟屆期甲仍未完成檢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乙縣政府爰依同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 5 百元罰鍰,並將裁處書送達甲戶籍地址(乙縣快樂鄉快樂路 8號;即快樂鄉戶政事務所),經郵務機構以該址無此人為由退回。此時,乙縣政府應以何種方式完成送達?
  (二)承(一),設若乙縣政府將該案罰鍰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之分署執行,經該分署審認本案執行名義於送達時,應受送達人即義務人在法務部矯正署乙縣監獄服刑中,此時該 5 百元罰鍰裁處書應採何種方式以完成送達?
  (三)某 A 所有之機車,經 B 縣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自環保署機車排氣 定檢資訊管理系統,篩選發現逾期未實施 110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核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B 縣政 府爰依同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 5 百元罰鍰,並將裁處書送達 A 戶籍地址;惟應受送達人(即 A)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該裁罰書。此時應採何種方式以完成送達?
  (四)某 X 於 Y 縣開心鄉開心村後寮 120號設廠從事建材批發、室內裝 潢業。Y 縣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於 110年3月23日接獲消防通報 該廠發生火災,該局爰於同日 23 時5分許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堆放廢塑膠,因 X 管理不善導致發生火災產生異味污染物,核 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Y 縣政府爰依 同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新臺幣 67 萬 5 千元罰鍰,並將此裁罰書於 110年7月9日以雙掛號郵件寄到 X之公司登記地址。 但未獲會晤 X之代表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 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此時該裁處書應採何種方式以完成送達?
  (五)承(四),設若該裁罰書以雙掛號郵寄至 X之公司登記地址,雖未獲 會晤 X之代表人,但由其受雇人 Z 蓋章代為收執。此係何種方式 之送達?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授權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並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以下簡稱審議辦法),提供疫苗接種受害者申請救濟。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來源,係依審議辦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同時依審議辦法第5條規定救濟之種類有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嚴重疾病給付及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之四種類。審議辦法第9條規定,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以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今某甲因接種疫苗出現局部過敏之不良反應,依審議辦法規定請求救濟,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向接種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接種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於 7 天內就預防接種受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小組於 6個月內完成審定。案經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後,認定為「無關」,惟考量甲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依審議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予新臺幣 10 萬元。於是,中央主管機關將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並副知接種地主管機關。試問: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之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二)甲對該救濟給付審定結果若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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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5)111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

111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76710
【考試別】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類科組】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基礎科目選試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科目選試租稅法)、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基礎科目選試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科目選試國際公法)【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若為提升規範位階,立法者修正戶籍法,將現行第52條授權訂定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有關國民身分證應記載內容規定,移至戶籍法母法中自為規範,成為修正後第51條第2項及第3項,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其文義為:「(第2項)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一、姓名。二、統一編號及其條碼。三、出生日期。四、相片。五、發證日期(含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六、性別。七、父姓名。八、母姓名。九、配偶姓名。十、役別。十一、出生地。十二、戶籍地址。十三、空白證編號。十四、膠膜號。(第3項)前項第四款之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列印。」甲為中華民國國民,因身分證遺失,於辦理掛失後,隨即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乙申請補領不予列載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四項資訊內容(以下合稱系爭項目)之國民身分證。乙受理後,認為甲之申請違反當時有效之修正後戶籍法第51條第2項第7款至 10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遂以 A 函否准之。甲不服,經提起訴願未果後,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新修正戶籍法第51條第2項強制規定國民身分證應列載系爭項目,侵害其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系爭規定及 A 函應屬 違憲而無效。本於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其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公開自己之個人資料。故其向乙請求補領不予列載系爭項目之國民身分證,乃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被告應予准許。乙則主張:國民身分證旨在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規定明定應記載事項,不僅具有協助國家公權力及任務執行之高度公益性,且複數資訊之列載,可有效提高人別辨識的正確度,避免錯誤,實屬達成辨識身分效用所必要之手段。本行政訴訟事件承審法庭對於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具有合理確信,欲根據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若您是本訴訟事件之受命法官,請擬具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50分)
【參考法條】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憲法訴訟法第55條:「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第56條:「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四、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
  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二、A 直轄市政府與甲開發公司締結行政契約。依該契約約定,A 機關於甲 公司符合相關法定要件與契約條款時,即授予該公司 A 直轄市某特定區 域之開發許可,以利其履行契約中的開發義務。嗣 A 直轄市政府在甲公 司明顯不符合相關法定要件之情形下,仍授予其開發許可。就此,與甲公司素具競爭關係之乙開發公司,甚為不滿;因為乙公司依法亦有取得該同一區域開發案的可能。乙公司爰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阻止甲公司就系爭區域進行開發。此外,為防免甲公司於爭訟過程中已先實際利用其已所取得之許可,而造成難以回復的開發結果,乙公司同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準此,試問:(每小題 25分,共 50分)
  (一)乙公司所應提起的暫時權利保護類型為何?而在此一暫時權利保護聲請程序中,相對人應為 A 直轄市政府或甲公司?又,如僅以 A 直轄 市政府或甲公司之一方為相對人時,另一方得否參加程序?
  (二)對於乙公司之聲請,行政法院應考慮何等因素以作成暫時權利保護之裁定?在這些因素中,應否同時顧及甲公司的信賴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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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3)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10)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7)海岸巡防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10840
【考試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程序訟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請問,何謂「一般法律原則」?除了行政程序法第5條至第10條已經明文規定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機關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裁量有界限原則」等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一般法律原則」?近來有壽司業者推出「名字中有鮭魚」字者,可以免費享有招待,引發許多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改名,再利用姓名條例(如附錄)中,可以有改名三次之機會,享有免費的鮭魚大餐後,再立刻改回來原來之姓名。如果您是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問如何適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類此個案?(25分)
  附錄:姓名條例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實務上常使用的斷水斷電措施,具有一定的實際效果,請問:
  (一)斷水斷電措施,其法律性質如何?是一種行政秩序罰手段,或屬行政執行之方式?(10分)
  (二)行政法上,對斷水斷電措施的採行,應適用何些原則?(15分)

  三、行政罰法上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憲法依據為何?某店家透過網路經營業務,未有商業登記,故無稅籍,貨物售出亦未開立發票,案經查獲,稅捐機關應處以幾個處罰?一個違規停車一小時的行為,與連續違規停車三天,法律上有何不同評價?某進口商進口貨物,一個虛報貨物價格的行為,但同時構成違反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三個行為,應該如何處罰?(25分)

  四、某生參加某大學研究所考試,該所分甲、乙組考試,考試簡章上註明,甲組錄取五名,乙組錄取五名,各組得不足額錄取。甲、乙組考試科目各為五科,只有二科屬共同科目,三科不同。考試結果,該研究所以乙組考生之成績較差,招生委員會臨時開會決定,甲組增額錄取至六名,乙組則錄取至前四名,亦即乙組之名額被挪至甲組。請問:研究所「招生簡章」在行政法上性質為何?係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特別命令?或其他性質?請依法理說明之。又乙組成績第五名之考生,是否可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違法侵害?本案該研究所之錄取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其將名額「挪用」的決定,是否違法?如果違法,究屬違反何種規定或法律原則?(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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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c(3)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7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外籍勞工甲於宿舍看電視觀賞足球比賽,過程中喝了 2、3 瓶罐裝啤酒,因覺得不夠,騎電動自行車外出購買啤酒,惟才剛外出即遭警攔查而查獲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月併科 10,000 元罰金。因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甲繳交罰金 71,000 元而執行完畢。後就業服務法之主管機關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廢止其聘僱許可。甲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酒後駕車所觸犯之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之罪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之輕罪,非屬重大犯罪,且其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最大速率為每小時25 公里以下,社會危險性甚低,非屬「情節重大」。勞動部則主張外籍勞工觸犯刑法規定即屬情節重大,且情節重大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享有判斷餘地,法院應尊重其判斷。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分)

  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依此一規定之授權,訂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警察人員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與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問: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法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分)

  三、最高法院設有刑事庭數庭,刑事第一庭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審理 B 案 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刑事第八庭於 110年6月9日就 A 案件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為維持最高法院見解之一致性,刑事 第一庭應踐行如何程序?(25分)

  四、訴訟當事人基於何種理由,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有何限制?在何種情况下,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試舉三例以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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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6)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二等考試。移民行政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6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二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公務人員,自 95年3月1日起服務於乙機關擔任五職等公務人員,並領取偏鄉地區交通補助每月1500 元。乙機關於 110年3月1日接獲審計部以 A 函來文表示,偏鄉地區交通補助自 97年5月1日法規依據修法後,法規解釋上須限於戶籍地與服務機關位於不同縣市方得領取。乙機關清查後發現甲自法規依據修法後不符資格,遂於 111年1月15日對甲作成丙函表示撤銷交通補助之處分,並自 111年2月1日起停發偏鄉地區交通補助。另於 111年3月1日對甲作成丁函請求其返還自 97年5月1日起至 111年1月31日止溢領的偏鄉地區交通補助,返還期限為111年3月31日,逾期未返還,即移送行政執行。甲不服丙函及丁函,遂分別提起訴願,請問:
  (一)甲主張其信賴值得保護,原授益處分不得撤銷。乙機關答辯甲之信賴雖值得保護,惟基於公益仍應撤銷。請問乙機關答辯有無理由?(15分)
  (二)甲主張丙函作成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的 5年請求權時效有無理由?(15分)
  (三)甲主張丁函作成縱未逾請求權時效,請求其返還自 97年5月1日起至 111年1月31日止的偏鄉地區交通補助不符實務見解,認為乙機關不得請求返還甲所受領逾 5年之部分,該主張有無理由?(20分)
  (四)甲於返還期限屆至時未返還溢領之偏鄉地區交通補助,乙機關得否移送行政執行?(10分)
  附: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甲於 106年5月購入一住宅,嗣經人檢舉該住宅違法作為工廠使用。主管機關稽查後,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於 111年3月20日以 A 函通知甲處以 6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3個月內停止作為工廠使用。 甲不服 A 函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違法事實發生早已逾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時效,罰鍰及停止使用處分皆已逾裁處權時效,請問:
  (一)甲主張罰鍰處分已逾裁處權時效有無理由?(20分)
  (二)甲主張停止使用處分已逾裁處權時效有無理由?(20分)
  附: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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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a(26)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移民行政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63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依 A 縣頒定之「大規模養雞場設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檢具場地設置設計圖、廢水污水處理方案等必要書類,依法申請設置許可。
  (一)於 A 縣審查甲之申請案程序中,因縣民以養雞場將嚴重影響環境衛生 而發起大規模抗爭活動,A 縣因此修正上開管理辦法,加入申請人申請時應提出已對附近住民舉辦設置計畫說明會並進行協議之證明文件。試問:A 得否以甲之申請案不符合新修正之管理辦法之規定而否 准甲之申請?(10分)
  (二)如甲已取得設置許可,而依法據以申請養雞場建築執照時,A 縣得否 以新修管理辦法中規定得溯及適用已取得設置許可之案件,而撤銷甲之設置許可?(15分)

  二、A 市之乙市立國中為改善學生運動場照明設施,對外甄選承包廠商施作。 試問:
  (一)此甄選承包廠商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應如何進行?(15分)
  (二)後入選之承包廠商施工中,因疫情之故,材料物價及人工費用大幅攀升,廠商無法依原約定工程費用完成工程時,乙市立國中及承包商依法得如何請求救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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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1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臺北市榮服處)服務組輔導員,臺北市榮服處以民國110年03月25日北市榮人字第A號考績通知書核布甲 109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甲不服,依我國現行法制及實務,甲應如何提起救濟?(25分)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第1項:「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第7條第1項第2款:「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第11條第1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第14條第1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行政執行法規定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執行方法及執行要件各為何?並各舉例說明之。(25分)

  三、財政部民國110年03月26日發布台財人字第11000543260號令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自民國110年03月28日生效。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本細則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25分)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國105年11月11日國健教字第1059906839號函說明二謂:「按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上開場所除獨立設置外,亦常見附設於其他公、私立場所中,並未區分其所屬場所之性質而有不同規範,且其單獨列為菸害防制法第15條之一款,則無論係設於營業場所、公共場所,抑或是公寓大廈內,均為全面禁菸場所。」請依現行法制及實務,說明本號函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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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a(22)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教育行政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科長,甲 參加 109年度全國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合格,因而以民國110年1月11日申請書,向該局申請補助報名費新臺幣 250 元,案經該局於民國110年1月25日以書函通知甲,以申請已逾會計年度為由,否准所請。甲認為此項理由並不合理,向環保局長官表示不同意見,並與長官發生爭執與輕微肢體衝突。事後 A 市政府環保局以甲衝撞長官為 由,以平時考核懲處甲一大過。甲如不服 A 市政府環保局否准補助之 申請以及記一大過之平時考核決定時,應如何進行救濟?(25分)

  二、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行政罰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試說明何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限期清除處理。限期清除處理是否屬於其他種類之行政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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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a(12)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近日來,在社會新聞事件中有一報導:一位女性老師於路上行走時遭警攔查,員警以「沒有見過妳、妳神色緊張」等理由盤查,她因不滿而對該員警回說:「你沒有權力問我,真的很蠢耶!」而遭員警依妨害公務罪套上手銬腳鐐送法辦。此事曝光後引發警察執法過當及濫權爭議。請試從行政法之原理與成文規範,申論本事件。(25分)

  二、女子某 A 因好奇,想在網路上交朋友,經網路聊天認識了男子某 P,彼此間也聊過網路援交問題,某 A 於網路上表達並不排斥男女網友之間有所謂的性的交往或是性交易。某 A 後來與某 P 相約見面,但某 P 一出現後竟即拿出警察證件,說某 A 在網路上對不特定人有從事性交易的行為,已涉及違法,要將某 A 移送法辦。到了警局,某 A 一再向負責作筆錄之員警強調沒有要從事性交易的意思,只是在聊天過程中聊到「不排除」的類似字眼,警察就說等筆錄作完後即可離開。請問,某 P 這種執勤方式是否合理正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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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a(12)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10年公務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委任」及「委託」,而同法第16條則規定「行政委託」。試論這三種管轄移轉制度之異同處?(30分)

  二、某市市中心附近之廣場,近日屢遭遊民盤據而有礙市容;主管之警察機關爰以維護治安與衛生為由,數次下命遊民離開。不過由於遊民置若罔聞,因此警察機關遂採取噴水的方式驅離。準此,試問:
  (一)警察機關之噴水驅離,在行政法學分類上,係屬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10分)
  (二)警察機關之噴水驅離,如無其他專業法規得為職權行使之法律基礎時,得否逕以其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為由,而取得合法化的依據?(20分)

  三、甲、乙、丙三戶人家,甲居中,乙、丙分別為甲之左鄰及右舍。不過丙因病長期住院,故家中荒廢已久。某日甲拆除其住屋,並向所在地 A 市 政府申請取得建造執照,準備原地動工興建新豪宅。而該擬新建之豪宅,依其計畫,顯有淘空丙屋地基之可能,但對乙屋毫無影響。由於甲、乙二人關係素來不佳,因此當乙得知情事後,遂逕以甲擬新建之豪宅將損及丙屋為由,自為訴願人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甲所取得之建造執照;並在訴願遭駁回後,又自為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此外,因甲在乙之訴願遭駁回後已著手動工,乙爰於提起撤銷訴訟之同時聲請停止執行,以防丙屋地基果因相關工程而遭淘空。試問:
  (一)當甲擬新建之豪宅,證實有可能淘空丙屋地基,而致 A 市政府發給之 建造執照明顯違反建築法規時,行政法院得否因而判決乙勝訴,撤銷系爭建造執照?(10分)
  (二)在乙所聲請之停止執行程序中,如相對人 A 市政府指出建造執照無執 行力,故不能適用停止執行,且同時主張乙之本案顯無勝訴希望,而請求行政法院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時,A 市政府之這兩項主張,行政法院應否採納?(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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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a(12)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20)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行政警察人員等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1313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行政警察人員、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法律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為了對抗 2019年末開始流行的 Covid-19,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防治條例」),其中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依此規定,於 2020年3月27日發布命令規定:「所有自外國入境民眾皆須配合居家檢疫 14 天……不得外出」(以下簡稱「14日居檢規定」),否則處罰新臺幣 10 萬~100 萬元。請從行政法的觀點,分析以下問題。
  (一)該防治條例第7條規定:「……指揮官……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之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14日居檢規定」之命令,其法律性質為何?從國外入境的我國籍國民,可否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三)該「14日居檢規定」之「14日」,如何計算?請以本例說明:如果民眾於 2020年4月1日晚上 22:00 從國外入境,則計算該 14日的檢疫期間,4月1日當天是否算入內?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之。(25分)

  二、何謂「行政罰法定原則」?大學對學生所為記大過之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大學以其校規作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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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a(6)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40160
【考試別】原住民族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原住民甲依法申請獵捕野生動物,案經主管之A 行政機關通過,並將審 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甲,主旨略以:「台端申請之捕獵案核定通過。申請人限使用傳統弓箭或陷阱,限捕獵山羌與山豬各至多三頭。但若申請人未依核准內容獵捕或發生有害公共利益之事由者,本機關得廢止許可,並通知其他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請問:
  (一)書函內容中但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3分)
  (二)假設甲不服上開書函但書決定,循序提起救濟,於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為當?(7分)法院得為何種處理?(5分)
【參考法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時,應考量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數量之獨特性;核准獵捕野生動物之數量,應以傳統文化、祭儀所需為限,並應參考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決定之。(第2項)前項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如附表。(第3項)第四條第四項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方式及區域,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徵詢其他機關之意見。」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7條:「獵捕區域因天然、人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有危害或重大疫病蟲害侵襲之虞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獵捕之區域或物種,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受理申請。獵捕活動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二、財團法人甲基金會負責 A 市某公有市定古蹟之管理與維護,某日甲基金 會之受僱人乙因故引起火災,毀損部分古蹟。A 市因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和第105條分別對乙和甲科以罰金。請詳述甲和乙所負擔行政罰法上之責任內涵與意義。(25分)
【參考法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5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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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7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某國立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甲在修習該系必修之行政法科目時,其繳交之書面報告成績僅獲五十五分。依據該科授課教師之評量規則,平時成績係依據學生繳交之書面報告成績計算,占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十,而期末考筆試成績則占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七十。甲覺得老師乙對其書面報告成績之評分不公,經向學校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乃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請問其提起之訴願在程序上是否合法?(25分)

  二、A 市政府環保局認定甲晶圓代工事業排放之廢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 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乃勒令甲事業停工。甲事業認為 A 市政府環保局 未將其排放之廢水送請專業鑑定,根本是未審先判,遂向 A 市政府提起 訴願。惟甲事業認為停工將對其營業造成嚴重之損害,情況緊急,故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請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時,如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請說明下列問題:
  (一)該民事庭裁定前,應經何程序始得裁定?(10分)
  (二)民事大法庭審判長與庭員如何產生?(15分)

  四、某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偵查被告甲所涉及殺人案件時,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法院受理後,分案由該法院強制處分專庭法官乙承辦。其後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起訴甲,案件繫屬法院分案時,請附理由說明乙法官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是否應迴避?(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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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10)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7)海岸巡防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10840
【考試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依據行為時建築法第90條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倘若房屋承租人與房屋所有人商議,以多支付房屋租金之方式,由承租人在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下,直接將停車空間變更為營業倉庫使用,試問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罰?裁處罰鍰總金額是否受限?(25分)

  二、甲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辦理乙直轄市所屬丙環境保護局應從事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試問甲取得辦理檢驗業務之合法性要件為何?甲應以何者之名義作成檢驗結果文書?倘受檢驗機車所有人對檢驗結果不服,應向何者以及如何提起訴願?(25分)

  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病媒孳生源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主動清除蚊蠅等病媒,違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試問主管機關對於為防止病媒蚊孳生,已經公告應主動清除所屬積水容器之違章個案,可否先限期十日令其改善,十日後未改善時,再處罰鍰?主管機關對於兩次不依限改善者,可否一次合併處罰其新臺幣二萬元?(25分)

  四、行政機關之長官對屬官所為之抽象規定與所發之具體命令,依現行規定有那些類型?其對屬官之拘束力為何?屬官得否質疑其合法性而不遵守?(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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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26)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二等考試。移民行政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6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二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甲未經許可,於出海口河川區域內圍築魚塭,經該管機關裁處罰鍰,並限期其回復原狀。某甲主張,該魚塭係受讓自前手,前手設置該魚塭已逾 20年,該管機關未予處罰,已逾裁處權時效,且對其為處罰,亦有違平等原則云云。請問某甲關於裁處權時效、違反平等原則之主張,是否有據?(30分)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程序區分為復審程序、申訴及再申訴程序;該法區分此兩種保障程序之標準為何?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此兩種保障程序的區分,其影響為何?(30分)

  三、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針對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為補充解釋,二者均涉及針對變更都市計畫而為救濟之可能性。請說明此二解釋之主要內容,其對行政救濟制度的意義各自為何?(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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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a(26)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移民行政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7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有一筆閒置之山坡地,某日颱風過後經暴雨沖刷露出大量廢棄物。主管機關勘驗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以 A 函通知甲限 期於三個月內自行清除。請問:
  (一)甲不服 A 函而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命其限期清除處理為行政罰。惟依 廢棄物品內容之客觀事證觀之,違規事實之發生早已逾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之三年裁處權時效,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二)甲因屆期不為清除處理,主管機關遂代為清除、處理,並以 B 函向甲 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甲屆期未清償前述必要費用,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行政執行機關以 C 函通知甲應於一個月清償完 畢或協商分期清償,否則屆時將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之土地。甲不服 C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分)
【附】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二、甲市政府為傳染病疫情防治需要,公告全市餐廳一律禁止內用,僅得外帶,為期二個月。並表明此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公告中亦有法定救濟期間之教示。請問:
  (一)乙業者認為甲市政府此一公告相對於其他縣市之作法過於嚴苛,影響其生計,遂提起訴願。若在訴願機關審理時,公告期間已屆至,甲市餐廳已恢復內用,此時訴願決定機關應如何審議此案?(10分)
  (二)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公告期間方屆至,甲市餐廳已恢復內用,此時行政法院應如何審理此案?(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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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9)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兩岸組一)、法制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一般行政(兩岸組一)、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A 師於 98年8月1日至 101年7月31日擔任 Y 國立大學(下稱 Y 大學)某系之系主任並為該系教評會委員。A 師於上開任職期間,於 100 學年度上學期辦理聘任該系專任教師業務,於系教評會作成決議之後,指示系辦人員變更系教評會作成之決議。將決議正取之X 變更為備取,並將備取之B 變更為正取。Y 大學並於 100年11月20日以書面通知 X 未獲該系錄取專任教師之聘任。之後 A 師違法變更系教評會作成之決 議一事,經該系 C 師檢舉後,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院於 107年11月20日判決:A 師係犯刑法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緩刑 3年確定在案。另方面,B 經 Y 大學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並於101年2月1日經 Y 大學聘任為專任教師迄今。請依相關法規、司法實務、主要學說分析:
  (一)Y 大學聘任 B 為該校專任教師,是否屬無效之行政處分?(10分)
  (二)X 於 107年11月27日自新聞媒體得知 A 師於本案之犯行受刑事判 決確定,乃於 108年3月15日向 Y 大學請求重啟程序聘任其為專任 教師,Y 大學得否接受該請求?理由何在?(15分)
  (三)Y 大學得否於 108年2月20日之時點,自行撤銷對 B 作成之原聘任 處分?若對 B 作成撤銷原聘任處分,B 得否主張其有信賴保護之適 用,向 Y 大學請求損失補償?(25分)

  二、X 為曾就讀某公立 Y 高中之學生,並已於 2019年6月畢業。X 於 2019 年1月、2月以及 4月間,因無故未到 Y 高中所舉行之升旗或防災演練 等重要集會,經勸導仍未改善,Y 高中遂依該校學生獎懲要點,分別對 X 各記警告 1 次。請依司法實務、主要學說分析:Y 高中對 X 所作記警告之教育措施,其 性質是否屬行政處分?X 對 Y 高中所作記警告之教育措施得否提起行政救濟,如何救濟?(25分)

  三、何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X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因不同產地之關稅 稅率差別,而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海關除追徵各該稅款外,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對X 併合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依相關法規、司法 實務見解分析之。(25分)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四、其他違法行為。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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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a(9)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海洋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市為加強管理違章建築,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範有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外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請問:
  (一)乙之違章建築遭拆除後,不服甲市主管機關收取拆除費用過高,遂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但其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有違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二)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案件提起行政爭訟時,若承審法官認為罰則已違反比例原則,此時承審法官是否仍應於個案審理時援引為審判之依據?(10分)

  二、試論述下列案例的某丙與某丁,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一)A國立大學位於風光明媚的河岸邊,校園環境優良,附近居民喜愛帶飼養犬隻前往散步。為維護校園安全,遂訂立「A國立大學犬隻管理規則」,規定「除導盲犬與工作犬外,民眾攜帶犬隻,應依規定繫狗鍊或做好防護措施,否則不得進入校園。已進入校園者,得予驅離,並禁止一定期間內不得入校」。居民某丙某日帶自家犬隻前往,因犬隻便溺需求,遂解除狗鍊,經校警發現後,通報大學管理單位。A 大學遂 以 C 函通知丙,於文到三個月內禁止其攜帶犬隻進入校園。丙不服 C 函,欲提起救濟。(12分)
  (二)B國立大學校地廣大,為維護校園通行秩序與安全,遂訂立「B國立大學車輛管理辦法」,規定車輛通行、停放、違規處理等管理規則。某丁為該校大學部學生,多次違反停車規定,經學校開立車輛違規事件通知單,並依規定繳納違規處理費。某丁不服通知單,欲提起救濟。(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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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a(9)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智慧財產行政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850
【類科】法制、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主事務所設置於 T 直轄市之A 公司,以網路招募司機甲、乙、丙,分別 於 109年2月5日、109年6月1日、109年9月2日,利用甲、乙、丙之自有車輛,藉由應用程式平台派遣甲、乙、丙載客並收取費用。交通部公路總局是否有權認定 A 公司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於 110年3月1日依據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認定 A 公司該當三次 違規行為,裁處三十萬罰鍰?並同時認定甲乙丙三人該當非法營業,吊扣各自之車輛牌照四個月?(25分)
【參考法條】公路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7條第1項第3款:「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第77條第2項:「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2條第4項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第139條之1:「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二、甲係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經免試入學程序經財團法人 T 市 A 高級中等學校錄取並報到。甲向 A 高中提出 109 學年度免學費補助申請表,申請免學費補助,由 A 高中上傳申請資料到教育 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再由教育部彙總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惟依財稅查調與特殊身分電子查驗結果,甲因非持國民身分證,資格不符,無法申請補助,A 高中依此查驗結果,通知甲繳納 學費。甲不服,如何進行救濟?(25分)
【參考條文】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六條:「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及補助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五點:「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一)學生: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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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a(8)(21)110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交通(16)港務(23)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一般行政等

110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10年交通事業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10130
【等級】薦任、員級晉高員級【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安全保防、移民行政、海巡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交通行政、外交事務、警察行政、關務類-關務、業務類-公路、港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直轄市政府為提升轄區內公共場所升降機之安全性,制定自治條例明定升降機應定期安全檢查,檢查合格者除給予書面證書外,另貼上合格標章,公示檢查日期與效期,以發揮大眾一起監督之效果。惟市政府人力有限,擬開放民間業者執行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合格者由業者製發書面證書交其收執,另為提升合格標章之公信力,規定必須貼用市政府製作之標章。試問:民間檢查業者代替市政府執行安全檢查工作之法律性質為何?設置某公共場所升降機之私人業者不服檢查未通過之文書,應向何者提起行政救濟?(25分)

  二、生理男甲欲改變性別成為女性,向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戶政機關收件後,以內政部曾有令示,欲變更性別者應先行提出變性手術證明,始得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為由,認甲所備文件不齊,函知甲補正已摘除性器官之證明文件。試問:此通知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若不服,應如何提起法律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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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5。(21)11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廉政

110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2730
【等級】薦任【類(科)別】廉政【科目】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試時間】2小時

  一、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表示未收到合法通知,因此未能陳述意見,主張對其不利之行政處分違法無效,自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是否有理由?(30分)

  二、公務員甲原任交通部航港局,負責政府採購業務,因生涯規劃而投入選舉,並於民國109年順利當選 A 鄉之鄉民代表。請問甲自民國108年到 110年,是否應進行財產申報?若應進行申報,則應進行幾次財產申報?(30分)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屬於何種行政組織?關於現行國內疫情各項事務是否具有管轄權?(20分)民國110年任職於財政部關務署之公務員甲,於疫情期間值班,擔心遭受接觸民眾傳染,是否有請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財政部關務署發給防護面罩之權利?(20分)
【參考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編組、訓練、協助事項及作業程序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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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6。(7)110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關務類-關務

110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0130
【等級】簡任【類(科)別】關務類-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為穩定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如欲強制民眾外出全程戴口罩。試問: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據行政程序法,以何種行政行為與行政程序,課予人民戴口罩之義務?(25分)

  二、甲為原住民,向主管機關申請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A地與B地之禁伐補償,並以切結書切結無受領造林獎勵金。經主管機關審查後,以乙函核給補償金。之後,主管機關發現A地已受領造林獎勵金。請問:主管機關應如何命甲返還補償金?(25分)

  三、乙為A公立高中一年級學生,因經常遲到,遭學校記警告多支。依據該高中校規,每支警告得以愛校服務一小時抵銷。乙以「遲到並無破壞校園秩序」為由,主張學校所為警告不合法。請問:乙得如何請求救濟?(25分)

  四、人民丙騎乘機車,路途中遇到警察機關執行路檢,執行路檢之丁員警認為丙臉部泛紅,疑涉酒後駕車而攔查,並執行酒測,查無酒精反應。丙如對於警察機關之攔檢當場表示不服,得如何提起法律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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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7。a(19)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分析第1條本文所謂「行政法」,是否包括地方自治立法?第1條但書所謂「其他法律」,是否包括地方自治立法?(25分)

  二、依行政程序法「聽證」之規範設計,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是否應先經聽證程序?並請依司法院大法官之相關解釋,舉例說明在何種情形下,若法規未規定應舉辦聽證者,係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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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8。a(19)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1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5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A 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 承辦人員 B 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 免職處分?(10分)
  (二)B 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 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分)
【參考法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3項:「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二、甲向乙縣政府承租公有地種菜,嗣後乙縣政府因該公有地另有開發計畫而須於租約屆期前提前收回。依租約所載,若乙縣政府有租約屆期前提前收回之情事,得依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拆遷補償費用。惟甲依前揭自治條例提出申請後,經乙縣政府以丙函回覆不符法定要件,而予以否准。甲不服丙函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請問:
  (一)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有理由,而撤銷丙函,命乙縣政府另為適法處分。乙縣政府不服,其可否提起行政訴訟?(10分)
  (二)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無理由,甲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之申請,完全符合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遂撤銷丙函,並命乙縣政府對於甲之申請,應依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乙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惟乙縣政府遲未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作成核發拆遷補償費用之行政處分。甲得否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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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9。(1)(2)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10
【類科】各類科【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甲與乙因共同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經法院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判處甲、乙兩人死刑確定。後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條文違憲,並同時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下略)」違憲,乙未提出聲請。
  (一)有關甲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部分,在程序上,請問大法官應否受理?其理由為何?又假設甲在聲請解釋同時,聲請大法官在作成本案解釋前,暫時停止甲本人及目前已確定但尚未執行之所有死刑判決之執行;另暫時停止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及其他法律有關死刑部分規定之適用。請問大法官對此聲請,應(或得)如何決定?(30分)
  (二)假設大法官受理甲之本案聲請後,作成解釋宣告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有關科處死刑之部分規定違憲,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失其效力。請問:依現行規定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在二年期限屆滿前,甲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其原因案件之審理法院應否重開程序或如何續行審理、裁判?在制度上,你認為此時應該給予甲如何之救濟,才符合憲法意旨?(30分)
  (三)在二年期限屆滿前,乙在憲法或刑事訴訟法上,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又假設甲因有他案涉嫌觸犯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之相同行為,亦經法院審理中(下稱第二案),在第二案訴訟中,甲曾對法院主張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違憲,也告知法院甲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然第二案之審理法院仍依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判處甲死刑,該判決適於上述大法官解釋公布日之前一天確定。請問:依現行制度,甲能否援引上述大法官解釋而請求任何救濟?您認為此種情形應為如何之改進(包括立法及司法途徑),始符合憲法意旨?(40分)
【參考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第7條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A 醫院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民國(下同)103年間因違反有關規定,先後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予以違約記點,共達3次,但 A 醫院對此3次記點均未提起救濟。 同年12月間 A 醫院再有違反,健保署乃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8條第2款 規定,予以停約一個月(自104年1月1日起至同月31日止)。104年11月間,A 醫院又因違反有關規定,經健保署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0條第1項規 定,終止特約1年(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嗣 A 醫院於106 年1月間向健保署申請特約,健保署乃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通知 A 醫院不予特約。試問:
  (一)如 A 醫院於103年12月20日收到停約一個月之通知後,對其遭受停約一個月之處置有所不服,經複核、爭議審議等程序後未獲救濟,104年3月間欲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類型應為何?如 A 醫院於對其遭受停 約1個月之行政訴訟程序中,始主張之前記點3次之違法性,行政法院應否一併審查?(40分)
  (二)如 A 醫院對健保署上述不予特約之通知有所不服,經複核、爭議審議等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該不予特約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A 醫院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請分析各種可能選擇之訴訟類型,並明示所採見解與理由)(40分)
  (三)如 A 醫院主張其相關違反規定之行為,已分別遭受停約1個月、終止特約1年之處罰;健保署又決定不予特約,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第1項至第3項)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66條第1項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民國101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66條第1項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第1項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
第3條第2項
  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30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30日,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5條第1項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5年內不予特約:
  一、同址之機構最近5年內,受停約或終止特約2次以上。
  二、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次受停約或終止特約。
  三、停約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次受終止特約或停約2次以上。
第7條第1項
  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2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
第3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轉診業務。
  二、違反第10條至第14條、第16條至第17條、第25條、第32條第2項、第33條或第34條規定。
  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保險規定,退還保險對象自墊之醫療費用。
  五、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申報醫療費用。
  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限者。
  八、違反本法第73條之規定者。
  九、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第3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1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1個月:
  一、違反本法第68條、第80條第1項規定,經保險人分別處罰3次後,再有違反。
  二、違反依第36條規定受違約記點3次後,再有違反。
  三、經扣減醫療費用3次後,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四、拒絕對保險對象提供適當之醫事服務,且情節重大。
第4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年: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受停約,經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三、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五、停約期間,以不實之就診日期申報,對保險對象提供之服務費用,或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該服務費用。
  六、依第一款至前款規定,受終止特約或停約一年,期滿再申請特約後,經查於終止特約或停約一年期間,有前款所定情事。依前項規定終止特約者,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特約。
第4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後30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
  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30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置。
行政罰法第24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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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a(22)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銓敘部 96年1月22日部法一字第0962753190號書函:「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得否兼任研究助理,即涉該研究助理是否係從事研究工作而定。因涉具體事實認定,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後,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辦理。另公務員得否應聘為研究助理,與得否兼任研究工作之研究助理,係分別適用服務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3之規定。」問:本則書函之概念、法律性質及效力為何?(25分)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救濟程序有那些?請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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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2)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52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直轄市政府與甲公司就A直轄市所屬B超級市場經營乙案,簽訂「B超級市場投資經營契約書」,約定由甲經營B市場地上1層及地上2層建物,其中地上1層建物應依B市場原核定之使用目的作超級市場使用,地上2層建物A同意甲申請暫作一般服務業使用。嗣A依契約約定,核准甲所提B市場2樓使用用途變更為暫作商業用途之一般服務業使用申請,並於核准函說明二、(二)載明「本案因屬授益行政處分,如日後B市場2樓必須作市場使用時,貴公司應於本府指定期限內,確實予以回復作市場使用,違者本府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及第123條之規定,廢止B市場2樓暫作商業使用之一般服務業之授益行政處分。另如B市場1樓未依規定作市場使用,本府亦得廢止本案授益行政處分。」上開核准函之說明是否為行政處分之附款?若為附款,屬何種類之附款?請說明之。(25分)

  二、甲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其於申報財產時未據實申報本人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其另未據實申報其配偶所有之現金120萬元,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與同條第3項前段(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規定,分別裁處罰鍰20萬元與12萬元。甲不服,主張主管機關之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之。(25分)

  三、依司法院解釋,警察實施臨檢之要件與應踐行之程序為何?請說明之。(25分)

  四、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某年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載明:「前列各科畢業生在○年○月○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在此所定「賠償」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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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a(12)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等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12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行政警察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有如下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請問本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其主要目的為何?若相對人對原行政處分已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實體駁回確定在案,則當事人可否再申請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可以提起程序之重新進行者的事由之一是:「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請舉例說明「發生新事實」及「發現新證據」。(25分)

  二、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請問,如何判斷一個行政行為是否明確?法規規定本身是否也應符合明確性原則?如果法規規定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會導致法規缺乏明確性的問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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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a(12)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51330
【考試別】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員警某甲、某乙2人於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某丙所駕自用小客車於路邊違規停車,遂進行盤查,某丙及同車之某丁均謊報姓名,某丁並出示他人證件,經員警以隨身電腦查詢有異,2人復藉故拖延,拒不出示真正身分證件,員警爰告知將依法將2人帶返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某丙因擔心其通緝身分遭查獲,伺機加足油門欲逃逸,此時某甲正站立於該車打開之副駕駛座車門與車身間,便掏出所配警槍朝某丙腰部射擊。請問,依行政法之法理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某甲及某乙員警之盤查、告知及開槍等行為是否適法及適當?(25分)

  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試申論所謂「合理懷疑」之內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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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3)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1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在該市某丁字路口設置反射鏡。A 市市民甲因該反射鏡照射其住家神明桌,引起家人不安,而向交通局請 求將該反射鏡遷往他處。經交通局現場會勘協調,當地里民對於是否撤除反射鏡尚存歧見有待協調。交通局隨後召開協調會,會議紀錄為:「本案反射鏡存廢因里民仍無共識,將請里長持續協調當地里民意見,若有共識,本局再配合辦理後續事項。」因甲並未出席協調會,故交通局發函將該會議紀錄寄給甲。甲不服,主張反射鏡之設置為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該通知函與命交通局廢止反射鏡。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其訴訟?請說明之。(25分)

  二、甲為受僱於乙公司之員工,甲於到職後由乙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甲為被保險人。甲某日工作時於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後甲以此為由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害補償費,經勞保局審查認定甲確屬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核定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乙對於勞保局將甲所發生意外認定係因執行職務所致,有所不服,申請爭議審議遭駁回後,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提起訴願。勞動部是否應受理乙所提起之訴願?請說明之。(25分)

  三、甲原任 A 縣政府民政處殯葬管理所所長,經銓敘審定薦任第7 職等合格 實授,權理第8 職等職務。A 縣政府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將其調任民 政處科員,屬委任第5 職等或薦任第6 職等至薦任第7 職等,仍以原官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甲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其訴訟?請說明之。(25分)

  四、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義務人如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於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擬提起行政訴訟以求救濟,提起行政訴訟前,是否須先提起訴願?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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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a(9)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A向B機關申請補助,遭B機關否准,A認為B機關承辦人員有意阻撓,欲請求B機關提供有關其申請補助之相關承辦人員簽核該公文所表示之內容。試問:A應依何種法規請求B機關提供上述公文?B機關可否拒絕提供該公文?B機關若不提供該公文,A應如何提起救濟?(25分)

  二、甲於其住處頂樓飼養鴿子,影響附近環境衛生,經民眾一再向A市環境保護局陳情,A市環保局所屬環保稽查員乃於109年2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會同警方前往稽查,認定甲於前揭地點飼養鴿子,確實有未妥善清掃管理,造成羽毛、糞便四溢之情形,顯已影響環境衛生,即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告發,並依同法第50條規定裁處甲新臺幣1,200元罰鍰,並限期至109年2月20日完成改善,屆時未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甲屆期未報請A市環保局查驗,試問環保局是否應查驗,未改善者,始得逐日處罰?又得否一次按日數裁罰合併送達?(25分)
【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其餘各款略)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61條
  本法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2項
  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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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3)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 市政府對於甲公司作成吊銷執照之處分,惟處分前漏未給予甲公司陳 述意見之機會,且處分書誤植甲公司名稱,並漏未記載理由,復有認定事實之違誤,又將教示相對人提起訴願之期間誤記為60天而並未更正。試問:行政處分有瑕疵時,對於該處分之效力有何影響?請以上述行政處分之瑕疵為例詳細說明之。(25分)

  二、下列情形,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時,應如何救濟?請敘述之。
  (一)某乙為抗議法院裁判不公,率領群眾約60名至法院前集結,於宣傳車上帶領群眾呼口號。主管機關以上開室外集會活動,未依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即擅自舉行,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處某乙3萬元罰鍰。(12分)
  (二)員警持搜索票至某養生館內實施搜索,於該址周遭攔查數名客人。其中某客人聲稱於當日在該址與小姐某丙完成半套色情性交易一次,某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遭處罰鍰1,500元。(13分)

  三、法院設立審級制度,試問:
  (一)審級制度之目的何在?(10分)
  (二)懲戒法院組織法所定之審級制度為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參審員之資格為何?(15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裁定送觀察、勒戒,甲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9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前揭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因故已逾3年未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間,依刑法第99條規定,逕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為許可執行之裁定。試問:
  (一)何謂檢察一體原則?(10分)
  (二)臺灣高等法院應否為許可之裁定,理由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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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10)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10740
【考試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政府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自今年(109年)初以來所採取之下列行政措施,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25分)
  (一)自國外入境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須居家檢疫14天;
  (二)為振興經濟之振興三倍券的發放;試附具理由說明之。

  二、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間發生下列之權限爭議時,應如何解決?(25分)
  (一)A縣與中央間之權限爭議;
  (二)A縣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
  (三)A縣政府文化局與A縣政府教育處間之權限爭議;
  (四)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間之權限爭議。

  三、甲於106年8月2日持身心障礙證明,向主管機關A申請每月新臺幣6,000元之身心障礙津貼。A審核後認甲符合資格,而核准申請(下稱原處分)。107年3月2日A接獲檢舉,檢舉人聲稱甲之身心障礙證明係甲所偽造,A遂將此案移送臺灣B地方檢察署調查。該署檢察官認定甲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於107年10月5日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試問:
  (一)A若於109年7月3日撤銷原處分是否合法?(15分)
  (二)A得否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10分)

  四、公務人員乙某日申請退休,經銓敘部審核通過後,核予其退休。乙收到退休核定函後,認銓敘部所核定之退休年資有誤,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撤銷原處分。然乙對於保訓會於復審決定所認定之退休年資仍有不服,續提起行政訴訟。若乙提起訴訟時,係以銓敘部為被告,則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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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26)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二等考試。移民行政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8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二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縣政府為使農地能獲得永續使用,並兼顧農民開發之需求,乃與農地所有人 A 簽訂「農地利用開發契約」,約定甲縣政府將允許 A 將部分農 地區域供作建築使用(即解除農地使用限制),A 則同意不再申請興建農 舍,並同意將供作公共設施之土地,無償登記為甲縣政府所有。試問:
  (一)甲縣政府與 A 簽訂之「農地利用開發契約」法律性質為何?(20分)
  (二)A 事後未將公共設施土地無償登記給甲縣政府時,甲縣政府應如何主 張權利?(15分)

  二、甲擔任 A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科員,甲參加107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測驗合格,因而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向該局申請全額補助報名費新臺幣250元,經該局於民國108年2月1日以書函通知甲,以申請已逾會計年度為由,否准所請。甲認為此項理由並不合理,親向社會局長官據理力爭,並與長官發生爭執與輕微肢體衝突。事後甲民國108年年終考績被考列乙等。甲若不服 A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否准補助報名費 之申請與乙等考績決定,應如何提出救濟?(30分)

  三、甲為 A 市政府警察局 B分局警員,某日參加好友婚禮後,因酒駕撞及路 邊電線桿肇禍,並經媒體大量報導,A 市政府警察局旋即依法召開考績 委員會辦理專案考績,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規定(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對甲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復審,但未獲得救濟,於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甲認為其雖酒駕,但並未造成人員傷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違反比例原則,且酒駕在我國相當普遍,其行為雖有不當,但並未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一)請評論甲之看法。(20分)
  (二)行政法院判斷甲之行為是否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時,是否受A 市政府警察局見解之拘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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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a(26)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移民行政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9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市政府管理之天然濕地,設有木棧道深入海中供旅客觀察海濱生物及漫步遊覽,市政府並於棧道入口設立木牌,揭示配合漲落潮之棧道開放時間,及遊客行走於棧道時不得嬉戲、推擠以避免發生危險之公告。
  (一)有遊客乙於臨近棧道封閉時間仍沿棧道深入海中,故未能及時返回岸上,因漲潮受困於海水中而受傷。試問: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5分)
  (二)該木棧道係由甲市政府依契約方式委託丙經營管理時,有遊客丁於棧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試問:丁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0分)

  二、設於甲市之海洋科技研究機構A以研究為目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授權訂定之「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5條,填具申請書及檢具法定資料,向甲市之主管機關農業局申請同意所飼養保育類海豚之繁殖。依同條規定,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應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結果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即以A所檢具之資料中有關繁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安全之影響說明不完全為理由,作出不同意之決定並通知A。試問:
  (一)上述甲市農業局之不同意決定書之法律效力為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12分)
  (二)A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13分)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民國89年11月30日修正】
第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繁殖,以合於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限。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繁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初審後,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教育或學術研究計畫。
  二、擬繁殖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及數量。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卡影本。
  四、計畫主持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簡歷。
  五、繁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人畜安全之影響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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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a(6)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50160
【考試別】原住民族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事宜,訂有「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某甲以108年9月9日申請書檢具證明書,主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管理之H縣A鄉○○段167地號土地,係其於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迄今,向H縣A鄉公所申請補辦增編原住民保留地。A鄉公所辦理現場會勘後,以109年2月16日函檢送會勘紀錄予甲,初審清冊則備註:「待林務局函復糾紛」,並復知林務局H林區管理處(下稱H林管處)。H林管處以109年4月20日函復A鄉公所,表示「經會勘及查證情形,航照圖判釋結果77年2月1日前無墾殖跡象,案地內之果樹係甲104年夏天所植,顯無原住民於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事實」。A鄉公所因而以初審不符合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以109年4月23日函駁回甲之申請。前揭敘述中,原民會、H林管處、A鄉公所之行為,屬何種行政行為?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參考法條】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第1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本原則。」
  第3點第1項、第2項:「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袓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前項申請增編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土地不得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限。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

  二、甲公司向T縣申請於A部落旁之土地設置納骨塔,T縣所屬工務局於105年1月3日核准發給建築執照,規定竣工期限為:自開工之日起二年內完工,並請甲公司自行與A部落溝通協調。甲公司迄至108年底尚未開工,且A部落居民持續強烈反對,T縣政府爰以109年1月2日函廢止建築執照。試問T縣政府之廢止是否構成裁量瑕疵?甲可否主張信賴利益之補償?(25分)
【參考法條】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第3項:「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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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9)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一般行政(一般組)、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7條另規定:「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試問:
  (一)第7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相關事項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是否違反行政組織法有關權限劃分的規定?(10分)
  (二)該條規定如改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委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是否即可?抑或應改為同條第2項之委託?(10分)
  (三)當 A 直轄市政府受委辦後,另以自治條例將該受委辦之權限由直轄市 政府委任所屬之文化局辦理,是否合法?(20分)

  二、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原則上不得以行政處分之方式要求作為契約對造之人民履行該契約之義務。此一法理,為何得由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有關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規定中推導而出?(20分)
  又,行政機關若仍逕為如此之違法處分時,作為契約對造之人民如何尋求救濟?(10分)

  三、我國現行行政爭訟制度於民國89年7月起施行;惟嗣後始作成之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涉及行政爭訟問題,而其理由書稱:「對違法……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準此,試問:警察臨檢行為之法律性質?其於現行行政訴訟法中是否欠缺可資救濟之訴訟類型?此外,前揭解釋理由書所指出之行政爭訟模式是否妥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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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3。(1)(2)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10|
【類科】各類科【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甲不滿立法院刻正審議的社會改革法案,利用 A 市政府舉辦國際運動會開幕之際,試圖持抗議布條闖入開幕典禮會場,以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結果遭到 A 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阻擋,並強制驅離。甲未達目的,氣 憤難消,於是在個人臉書上發文:「A 市政府警察局阻擋抗議的員警都 是腦殘分子,躲在後面的市長乙是標準的龜孫子,其領導的市政府是烏龜集團」。甲發文一出,立即獲得網友交相按讚呼應。市長乙獲悉後震怒,隨即指示警察機關蒐證,以甲涉有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移請檢察官偵辦。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依刑法第140條第1項及第2項提起公訴。市長乙乃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下稱系爭新聞稿),對甲進行反擊,痛斥:「甲不顧國家顏面,恣意妄為,簡直就是王八蛋」。請問:
  (一)甲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及第2項侵害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意旨,欲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說服法院聲請釋憲?(40分)
  (二)甲認系爭新聞稿對其構成公然侮辱,欲請求自市政府網站移除,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20分)
  (三)甲認為系爭新聞稿對其名譽及人格構成嚴重侵害,欲請求市長乙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40分)
【參考法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140條第2項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二、A、B 二人結婚多年,居住於甲市,育有一女 C,已成年,就讀某校法律 學系碩士班。一日,A、B 因細故爭吵,A 一時失控,對 B 吼叫,口出惡 言,並作勢打人。B 一氣之下,向住所附近市政府警察分局報案,B 以 A 之保護人身分聲稱 A 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之虞,必須全日住 院治療。分局警員 D 趕至現場,要求 A 至附近醫院就醫,A 不從,D 即 以約束帶綑綁 A,將 A 強行帶往位於甲市之市立醫院乙。乙醫院負責醫 師 E 先對 A 施打鎮靜劑,等 A 無反抗能力後,將 A 留置於乙醫院病房, 同時通報甲市政府。C 知悉後,至乙醫院欲探視 A,遭 E 拒絕。嗣甲市政府派員至醫院,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3項、第41條第2項規定,指定乙醫院為精神醫療機構對 A 進行緊急安置,並交由 E 及同院另一專科醫師 F 對 A 進行強制鑑定,醫師 E 及 F 均認 A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 要。經詢問 A之意見,A 拒絕。乙醫院遂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3項 規定,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請問:
  (一)A 不服 D 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求救濟?(30分)
  (二)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C 得循那些司法救濟途徑,達到使 A 出院之目的?(20分)
  (三)A 不服強制住院措施,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主張甲市政府未經法官同意,而逕由主管機關及上述審查會決定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其所依據之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項至第4項、同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有關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的許可程序,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甲市政府於訴訟中,則引用司法院相關憲法解釋,認為上開規定與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均無牴觸。A 可提出那些理由,以反駁甲市政府之主張,並說服承審法官上開規定確實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50分)
【參考法條】提審法第1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第4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附表三下列類型之事件,由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受理,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
  (一)少年法庭(略)
  (二)家事法庭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按指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第32條第3項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第32條第4項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41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2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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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4。a(19)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財政部為便利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乃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訂定贈與稅跨局申報之便民服務措施,其內容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得檢具贈與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財政部所轄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下稱收件機關)申報贈與稅,無須至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以下稱法定管轄機關)辦理;收件機關於檢視申報書及檢附資料正確無誤後,即將申報案件傳送至法定管轄機關辦理核定作業,並依法定管轄機關核定結果,由收件機關自電腦系統自動列印載有法定管轄機關名義之贈與稅核定通知書等處分書供申報人簽收。試問:上開作業要點所定便民服務措施,是否合法?(25分)

  二、某甲於民國(以下同)102年3月至4月間,以每張車票價格新臺幣100元加價販售臺鐵火車票共計1萬張,並於104年2月經主管機關查獲。經查,上開甲之違章行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103年6月18日修正前鐵路法第65條、以及同日修正後鐵路法第65條第1項等規定。試問:對甲之違章行為,應依上開何種法律之規定為如何之處罰?(25分)
【參考條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鐵路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65條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103年6月20日生效)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按即處1日以上60日未滿之拘役,其易科罰金者,最高得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或科或併科一千元(按即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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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5。a(19)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6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教育部為因應新冠肺炎之全球大流行,發布下列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請問上述行政行為之性質為何?(25分)

  二、A 市於民國109年11月發布新都市計畫。甲之土地因位於該計畫禁限建之區域而喪失建築之可能性。後甲將土地出賣給乙。在甲將所有權移轉於乙前,買受人乙對上述限制不服,乃依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法院宣告上開都市計畫之限制規定無效,請問其訴訟類型是否正確,買受人乙是否具備訴訟權能?(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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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6。a(9)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智慧財產行政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3150
【類科】法制、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一、行政程序法規定下的聽證及陳述意見,請問二者有何區別?(25分)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即生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請問:其應適用何者時效期間之規定?其理由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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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a(22)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013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公司違規營業,經主管機關依法作成勒令歇業之書面行政處分,命甲公司於文到後 3日內終止一切營業活動,並載明屆期未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屆期後,甲公司仍於該公司登記地點持續營業。請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主管機關得採取那些強制方法?(15分)
  (二)主管機關所得採取之強制方法中,應如何決定先後順序?(10分)

  二、甲居住於 A 工廠旁,發現 A 工廠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加裝自動監測設施,乃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並請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 A 工廠處以罰鍰,遭到主管機關拒絕。試問:
  (一)甲如欲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類型及程序為何?(10分)
  (二)甲有無提起本行政訴訟之公法上權利?(15分)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2條第1項:「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第62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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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1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程序法第1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其中「公正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中有何落實的規定?(25分)

  二、某餐廳營業排放廚房油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標準(條文如附),其鄰居可否提起訴訟,請求環保主管機關對其開罰或勒令歇業?(25分)

  三、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有何限制?請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說明之。(25分)

  四、民眾甲、乙至鄉公所洽公,該公所對於其大樓所使用的電梯,因預算編列不足,致未作定期安全檢查,結果該民眾搭上電梯,電梯因停電發生故障,懸於第四、五層樓中間,上下不得,經過 3個小時的搶修,民眾甲嚇得魂不守舍,但無其他身體異狀;惟民眾乙本身有心臟宿疾,因過度緊張,引發心肌梗塞,3小時後電梯雖經開啟而緊急送醫,然已回天乏術。請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分析甲、乙之家屬,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25分)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四(略)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六、(略)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7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 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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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a(12)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51230
【考試別】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中,針對警察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所實施臨檢,提出若干警察實施臨檢應遵守的重要原則,試分別敘述之。(25分)

  二、某部分人士透過網路召集快閃族聚集特定地點,等警察到達時即刻解散,而藉此干擾警察職權之活動,使警察疲於奔命,警察為應付這些快閃行動者,不得已乃採取包夾方式將其集中於車站外圍,並用車輛將其載離現場,試問此項包夾與載離措施之性質為何?上述措施是否適法,試就相關法規分析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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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2)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62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有何規定,請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之。(25分)

  二、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請問,何謂「其他公權力措施」?請舉例說明之。(25分)

  三、交通警察執行勤務,因見有車輛於黃燈結束後,未減速而直接違規闖紅燈,即尾隨其後緊追不捨,經過街頭追逐 5分鐘後,違規車輛仍持續逃逸,警察遂開槍射擊該車的輪胎。射擊過程中,該車閃避不及,撞到路邊的大樹致駕駛身亡。請問,該如何評價該警察的追車行為的合法性?最後致該車駕駛撞樹死亡的狀況,是否有國家賠償的問題?(25分)

  四、行政罰法上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具體規定為何?如果有進口商從 A 國進口一批貨物,但虛報進口地為 B 國,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分別該當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應成立幾個行為?司法院大法官就此有何解釋?(25分)
附錄條文: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略)……三、(略)
  四、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略)……九、(略)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略)……六、(略)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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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a(12)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20)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行政警察人員等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2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行政警察人員、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法律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主管機關為有效打擊酒駕違規事件,通函所屬各機關:凡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一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處以最高額新臺幣 9 萬元罰鍰。某甲酒後駕車,其酒精濃度僅超過標準每公升 0.1 毫克,即遭罰 9 萬元罰鍰。甲不服,主張該罰鍰處分有裁量瑕疵,構成違法。請問:甲主張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二、外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結婚後,取得依親居留許可後,甲、乙二人定居於國內。嗣主管機關以甲於申請依親居留許可時提供不實資料為由,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撤銷甲之居留許可,並對甲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試問:
  (一)甲能否提起暫時權利救濟,其類型及要件為何?(15分)
  (二)設若甲於出境後,再次檢具資料向主管機關聲請依親居留許可,為主管機關所拒絕。乙得否以原告身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判命主管機關應發給甲依親居留許可?(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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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a(9)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0150【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公職社會工作師
  一、甲為某領有普通級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卻於營業場所內擺設限制級機具。經民眾檢舉,乙縣政府乃以該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對甲處以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罰鍰,並限期 15日內改善(A 函)。於改善期間屆至後,乙縣政府派員訪查,發現甲仍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遂對甲處以 40 萬元之罰鍰(B 函),並限期 15日內改善。其後,乙縣政府確認甲一直處於未改善之違章營業狀態,遂陸續對甲處以 6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5日內改善(C 函)及 8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5日內改善之處分(D函)。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之規定,說明乙對甲所為之A、B、C、D 函有無裁量權行使之瑕疵?(25分)
【參考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二、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基於某河川防汛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內政部核准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以實施堤防興建工程,並於徵收案公告期滿後,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各 50 萬元補償費。請問:
  (一)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提供土地作為堤防興建工程之用,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二)乙為另一土地所有權人,認為 50 萬元補償費過低,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三)於甲提起之訴訟中,堤防興建工程已完成,行政法院如認定徵收案違法,但認為堤防工程有公益上之需要,得為如何之判決?(5分)

【類科】法制、智慧財產行政
  一、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附具理由:
  (一)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若出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者,該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行政機關設置陸橋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與既成道路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二者之法律性質有無不同?(15分)

  二、甲為某公立高中教師,於下班後在其個人部落格上批評學校改革措施。校長知悉後,以甲於部落格上之發言嚴重影響該校校譽為由,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5 目規定,對甲為申誡之懲處決定。甲不服此決定,依據教師法第31條規定提出申訴及再申訴,遞遭駁回。試問,甲得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25分)
【參考法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教師法第29條第1項: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法第33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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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 縣為自治財政需要,並維護地方景觀之保育及永續發展,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本特別稅之稅課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分配各鄉(鎮、市)補助建設之用;其比例及分配辦法由本府另定之。」A 縣政府遂依前揭規定訂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A 縣政府為讓該府各局處單位能清楚明瞭其在稽徵該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之流程與分工,另訂定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試問:上述地方稅法通則、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與 A 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之法律性質各為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分)

  二、A 機關(下稱 A)與甲公司(下稱甲)簽訂一書面契約,約定 A 應貸款予甲新臺幣 X 萬元以購置綠能設備,並分二期支付貸款款項,但甲須購買我國廠商生產之材料建置設備。A 支付第一期款項後,因甲未購買我國廠商生產之材料建置設備,而拒絕支付甲所請求之第二期款項。甲對此不服,向 B 行政法院(下稱 B)提起行政訴訟。試問:
  (一)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0分)
  (二)若 B 認為該契約為私法契約,其無審判權,且後續與普通法院發生審判權消極爭議時,應如何處理?(15分)

  三、請說明下列問題:
  (一)何謂審判獨立?(10分)
  (二)試依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說明下列情形是否違反審判獨立:(15分)
  1.法院院長要求承審法官將案件訟爭房屋損害情形送技師公會鑑定。
  2.合議庭評議結果與受命法官之個別意見不同。
  3.檢察總長將所屬檢察官偵辦之重大金融案件移轉於所屬之其他檢察官處理。

  四、法庭開庭時,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請說明審判長不應許可之情形。又在庭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無端高聲怪叫,審判長得為如何之處置?(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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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10)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7)海岸巡防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10740
【考試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法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二、公務員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褫奪公權 2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判決甲撤職並停止任用 2年。甲主張其於懲戒前已辭職獲准而不具公務員身分,公懲會不應對甲予以懲戒;況甲已受刑事判決,公懲會之懲戒判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三、甲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遭 A 縣政府計算不法利得,裁處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0 億元並勒令歇業。其後地方法院判決甲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 10年、甲公司罰金 5 千萬元。對於甲公司不服 10 億元罰鍰及勒令歇業所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先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停止執行聲請案?(25分)

  四、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2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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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6)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二等考試。移民行政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8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二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臺北市市立國中 A之歷史教師,平日教學認真,喜歡以時事議題作為教學參考資料,深受學生喜愛。新學年開始教育部頒布新課綱,學校亦提供更具體之課程綱要內容作為教學參考,甲認為無論是教育部頒布之新課綱或學校提供之具體課程綱要皆有所偏頗,無法正確傳達給學生正確之歷史觀,基於其享有之教學自由,甲自行編訂具體課程綱要與教材作為教學之用。開學 5 週後,甲任課班級之學生家長發現,其子女所學與教育部所頒定之課綱內容相差甚遠,恐不利未來升學,因此向 A 提出檢舉。A 接獲檢舉後,根據家長提供與其調查所得之具體事實,認為甲之行為合於獎懲標準,因此發動平時考核程序。經法定程序後,認為甲之行為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甲懲處申誡一次,並通知甲。
  (一)臺北市市立國中 A 對所屬教師所為平時考核獎懲之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二)甲如對申誡一次之懲處有所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20分)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3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四)……。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前 2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第1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二、甲為大陸地區人民並經內政部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內政部發給甲依親居留證,經一次延長後,有效期間至民國108年12月20日。甲於民國108年6月7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內政部以其所屬移民署 A 專勤隊實地訪查、對甲以及甲依親對象乙面談結果,審認有足夠事實認為甲無正當理由未與乙共同居住,且甲與乙間婚姻之真實性,並無法以相關說詞及證據獲得證明,乃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居留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否准甲長期居留許可之申請並廢止甲之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甲之依親居留證,並請甲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 10日內申請出境,如未依規定申請出境或逾期未出境,得強制甲出境。甲認為 A 專勤隊對乙之面談有重大瑕疵,蓋乙患有嚴重認知障礙、記憶缺損等腦部問題,根本無法正確回答 A 專勤隊所提出之問題,且面談紀錄並未逐字逐句記錄,僅記載對甲不利之事實,內容顯然有所疏漏,面談紀錄之真實性令人質疑。甲因此欲對內政部否准甲長期居留許可之申請並廢止甲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甲依親居留證之處分提出救濟。
  (一)由於面談結果係內政部作出行政處分之重要依據,甲認為面談程序及結果有重大瑕疵,甲是否得針對面談結果提起救濟?(15分)
  (二)為證明甲之主張有理由,甲向內政部申請提供 A 專勤隊對乙面談之影音光碟,內政部是否得拒絕提供?(20分)
【參考法條】 居留許可辦法第8條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申請人,應依相關法規及移民署之通知,接受面(訪)談。申請人之配偶及其他親屬,移民署認有面(訪)談之必要者,亦同。
居留許可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居留許可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1.……2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5.……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7.8.9.……。

  三、財團法人 A 文化協會與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簽訂「甲花園委託管理維護行政契約」,為期 3年,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並已依約撥付第1年補助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案經辦理第1年核銷程序後,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因 A 文化協會部分款項未用於契約約定之用途,僅同意核銷 300 萬元,並通知 A 文化協會於民國108年12月1日前返還 200 萬元剩餘款。A 文化協會不服此通知,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新北市政府應如何為訴願決定?A 文化協會逾期未返還 200 萬元剩餘款時,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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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a(26)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移民行政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9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因持續高燒,至某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使用含 α 成分之藥品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藥物不良反應,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爰依藥害救濟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害救濟。經審理後,主管機關認其情形屬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並參照自訂函令「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為該款規定所稱之常見」(下稱 A 函),予以否准。試問:
  (一)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8分)
  (二)甲不服否准決定,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訟訴中:(17分)
  1.甲主張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理由?
  2.甲主張主管機關之認定違法,主管機關答辯其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參考法條】藥害救濟法第3條第4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第13條第9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二、A 為模擬槍愛好者,收藏各種具有價值之模擬槍(下稱系爭模擬槍)。某同好者因心生嫉妒,向主管機關檢舉,謊稱系爭模擬槍皆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1項公告查禁之列。由於主管機關一時無法辨識 A 收藏之模擬槍是否確為公告查禁之物,遂依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模擬槍為得沒入之物為由,予以扣留。試問:A 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請依行政罰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說明之。(25分)
【參考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第1項)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4項)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第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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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a(6)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60160
【考試別】原住民族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請說明:
  (一)行政程序法所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意涵。(6分)請附理由說明下列規定之法律性質: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7分)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保險法第177條規定發布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6分)
  (四)衛生福利部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醫療效能」所為之「函釋」。(6分)

  二、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得否為附款?其種類為何?(10分)
  (二)甲欲經營 KTV,向 A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許可。經審核後,A市主管機關雖核發甲營業許可,但附加註記:甲應設置防止噪音設備,以避免干擾鄰居。請問:該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救濟?(15分)
【參考法條】A 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本自治條例所稱休閒娛樂服務業,指下列營利事業: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為主要業務者。」第4條第1項:「經營休閒娛樂服務業,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始得營業。主管機關核發營業許可時,得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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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9)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兩岸組一)等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一般行政(兩岸組二)、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某甲非法容留外國人,在其所經營餐廳工作,經人檢舉,該縣市勞工局以其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但考慮某甲年事已高,不熟悉法令,且為初犯,乃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將本案非法容留之最低罰鍰 15 萬元,再減為 5 萬元,試問處分機關處分是否得當?(20分)
  (二)承(一),某甲認為原處分違法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如何認定,試抒己見。(20分)
【相關法條】行政罰法第8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某甲為越南人以應聘為由,在臺連續居留達 5年,經內政部移民署於 107年6月核准永久居留。之後,勞動部發覺某甲之聘僱公司,提供不實從業人員名冊向勞動部申請聘僱某甲,乃撤銷該公司某甲之聘僱許可,因此,某甲後兩年(106年至 107年)聘僱許可為無效,內政部移民署因聘僱許可須達一定期限,才能核發永久居留,兩者關係密切,內政部移民署可否撤銷(廢止)某甲之永久居留?理由何在?試論述之。(25分)

  三、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試說明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意義與內涵。(5分)
  (二)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與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何者為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之敘述,試說明之。(10分)
  (三)某建物第1 層梯廳擅將隔間變更為信箱牆,第2 層至第10 層公共廁所變更為空調機房,該共用部分相關設施係本案建商移交所有權人時即為現況,試問主管機關是否可對所有權人或該大樓管理委員會處罰,應依據上述何條文為構成要件處罰之,試分析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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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3。(1)(2)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30110|
【類科】各類科【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假設有 A 黨籍之B 立法委員,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成員,向來關心金融業務,於院會質詢時知悉行政院正研擬修正某項金融領域法律,並由 C政務委員主持 L 法律研修小組,開會已有半年。B 透過其所屬 A 黨團,以 A 黨團名義正式行文行政院,要求行政院提供 L 法律研修小組之歷次會議紀錄影本,行政院拒絕提供。B 於是在財政委員會提案,經委員會決議後,要求:
  (1)L 法律研修小組日後開會時,應全程線上轉播,向社會公開;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委 D 應列席財政委員會備詢,D 並應報告 X 民營銀行所涉金融弊案之目前調查進度,且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影本;
  (3)邀請 X 銀行 Y 董事長列席委員會備詢;
  (4)請法務部部長 E 至委員會報告有關前一年 X 銀行董事長 Y 涉案之偵查經過,並提供「已確定之 Y 不起訴處分案之所有卷證影本」;
  (5)請當時偵辦 X 銀行弊案並為不起訴處分之偵辦檢察官 F 出席財政委員會備詢。
  請就下列子題分別說明其依據及理由:
  (一)金管會主委 D、法務部部長 E、檢察官 F 及董事長 Y,是否有出席或列席財政委員會備詢之義務?(40分)
  (二)下列機關有無憲法或法律上義務提供下列資料:(1)A 黨團要求行政院提供「L 法律研修小組之歷次會議紀錄影本」;(2)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要求金管會提供「X 民營銀行所涉金融弊案調查案之相關書面資料影本」;(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要求法務部提供「已確定之Y 不起訴處分案之所有卷證影本」。(40分)
  (三)以行政院所聘律師的立場提出行政院不擬執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有關「L 法律研修小組日後開會時,應全程線上轉播,向社會公開」決議之意見。(20分)
【參考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10條:「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5條第1項:「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第2項:「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47條第1項:「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 5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二、設甲市政府為規範經其許可設立且主事務所設於該市之財團法人有關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事宜,乃自行發布「甲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其中規定:「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3分之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乙財團法人係受上開「管理規則」規範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對於捐助所取得土地,僅得運用於辦理本章程規定之目的事業,以落實公益;若作他用,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始得為之。」民國96年間,乙財團法人為解除債務,擬出售其所有 5 筆土地中之3 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百分之四十予自然人某丙,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向該管地政事務所丁申請辦理移轉登記,經其依「系爭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如附)駁回申請。乙財團法人乃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規定」違憲。98年間,行政訴訟仍進行中,乙財團法人希望早日確定法律關係,乃就上開買賣,依「系爭規定」所訂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移轉登記。嗣甲市政府於 103年間以某號函(下稱「103年函」)囑丁地政事務所,就乙財團法人所有 5 筆土地,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公益用途」。丁地政事務所乃依據「103年函」及「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如附),於土地登記簿上乙財團法人所有 5 筆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一般註記事項)依甲市政府「103年函」註記登記公益用途』(下稱「系爭註記」)。丙不服「系爭註記」,認其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乃提起行政爭訟。
  請依上開事實與所附相關法規,就下列問題詳予論述:
  (一)關於乙財團法人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申請辦理移轉登記,遭駁回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部分:
  1.如乙財團法人主張:系爭規定要求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財團法人申請移轉財產之登記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均係無法律依據而限制其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丁地政事務所辯稱:「管理規則」係依據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公益性與主管機關監督權之規定而訂定,已有法律依據;又土地登記規則係依據土地法第37條第2項授權而訂定,故依「系爭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駁回申請,自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請評析上開主張或辯詞是否有理由?(30分)
  2.如乙財團法人擬另主張:縱以法律明文規定「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此一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法律規定,亦屬違憲。試問乙財團法人得論述其違憲之理由為何?(請至少說明二個違憲理由)。(30分)
  (二)關於丙不服「系爭註記」,提起行政爭訟部分:
  1.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行政處分,並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其提起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10分)
  2.另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事實行為,其提起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10分)
  3.又如丙於訴訟中主張「系爭註記」雖屬事實行為,仍侵害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一主張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民法
第32條(法人業務監督)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3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59條(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60條(捐助章程之訂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62條(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第64條(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土地法
第37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9條第12款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第42條第3項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節取相關部分】
(按土地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辦理土地登記業務,訂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作為登記機關辦理之依據,「註記」係登記原因之一種。)■

下列四人均為國二學生何人的犯罪行為屬於少年保護事件

【相關】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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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4。(21)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廉政

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2030
【等級】薦任【類(科)別】廉政【科目】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試時間】2小時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財產申報之規定有無差異?(10分)其申報機關及裁罰機關有無不同?(15分)

  二、甲原係乙機關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正二階股長。嗣乙機關認甲有不適任股長職務之事由,而將甲調任乙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警正三階至警正二階督察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請附理由詳述:
  (一)甲不服,應如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救濟?(15分)
  (二)甲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救濟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合法?(10分)

  三、A 所有之農地上遭 B 違法回填掩埋廢棄物,C 環保公益團體見主管機關D 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命 B 清除廢棄物之職責,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之規定,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D,主管機關 D 逾 60 天仍未有任何處理,請附理由詳述:
  (一)C 可否以 D 為被告,不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此一規定屬於行政訴訟法上之何種訴訟類型?(10分)
  (二)本案 D 可否依職權裁量選擇命 A 清除廢棄物?(15分)

  四、A 為某縣縣長,於任期中欲參選立法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之規定,其於何種期間內,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若其於競選期間遭民眾發起罷免,則其於何種期間內,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兩者同時發生時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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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5。(7)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廉政

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2030
【等級】簡任【類(科)別】廉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下列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請附理由詳述: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或第26條第1項、第53條、第55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規定,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同意報備(發給同意報備證明)或不同意報備之行為。(10分)
  (二)人民團體法第54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 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對選任職員簡歷冊之「核備」行為。(15分)

  二、A 為公立學校教師,並兼導師職務,學校召開相關會議,以 A 有經營班級及輔導管教學生不當等情事為由,決議 A 職務由導師調整為科任老師,並以函通知 A。A 不服,認該函係對其不利之調職決定,且已影響其名譽及導師職務加給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請附理由詳述:
  (一)學校將 A 職務由導師調整為科任老師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A 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可否提起行政訴訟?(15分)

  三、A 為前政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曾投稿於周刊獲取稿費,並利用非上班期間擔任計程車駕駛,請附理由詳述:
  (一)A 上述兩項行為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15分)
  (二)A 離職後,經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如何處理?(5分)
  (三)A 可能受到之懲戒處分有那些?(5分)

  四、A 為甲市之市民代表會代表,並擔任代表會主席,遂利用機會要求該市市長進用其自聘之助理為該市公所之清潔隊員。請附理由詳述:
  (一)A之行為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15分)
  (二)代表會主席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應由何機關裁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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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6。(7)108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一般行政等、關務類

108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8年交通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10130
【等級】簡任【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海巡行政、關務類-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為確保人民申請許可時,落實應履行之義務,行政機關作成許可處分,可以附加那些附款?試舉例說明並分析附附款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以及相對人不服時,如何提起救濟?(25分)

  二、舉例說明何謂裁量基準?並試從裁量基準之法律性質與行政裁量之學理,論裁量基準對下級機關之拘束力。(25分)

  三、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持續存在,而有害公共利益時,主管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之進行多次之裁罰?(25分)

  四、某餐廳業者將廚餘任意棄置在停車場,導致老鼠橫行。試問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如何行使公權力,讓廚餘不再出現於停車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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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7。a(8)(21)108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交通(16)港務(23)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一般行政等

108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8年交通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20130
【等級】薦任、員級晉高員級【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關務、業務類-公路、港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下列問題:
  (一)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如何定之?(10分)
  (二)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予其他機關,是否以所屬下級機關為限?(10分)
  (三)行政機關得否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予私人辦理?(5分)

  二、衛生福利部追查食用油弊案,公告問題業者名單及油品清單,並命業者應將公告之問題油品下架回收。被列入問題業者名單之A公司因而商譽重創,退貨損失慘重。B 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稽查發現每月營業額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水煎包攤商甲為換油而第1次購入 5桶 A公司問題油品予以試用。甲知悉該油品應下架回收,僅向 A公司要求退貨而未通報衛生局,並向媒體大聲喊冤,揚言要告衛生局。衛生局以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之自主通報義務,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認為甲向媒體放話,影響民眾對公權力之信任,情節重大,對甲處以法定罰鍰最高額 300 萬元罰鍰。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衛生局對甲之罰鍰處分是否合法?(10分)
  (二)A公司將同批油品自行送驗,檢驗結果符合標準,A公司就其損失得如何救濟?(15分)
【參考法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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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8。a(19)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3013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案件,經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先後 2 次通知甲公司負責人 A 到場說明,A 均未到場陳述,乃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對 A為限制住居之處分。A 不服此項處分,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應為如何之救濟?請依行政執行法及實務見解說明之。(25分)

  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18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 處分更不利之處分。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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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9。a(19)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6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具有原住民族身分,檢具技術士證照相關資料,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獲准,並受領獎勵金。3年後,中央主管機關於抽查各地執行獎勵成果時,發現甲檢具之技術士證照係由其偽造,遂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撤銷該獎勵處分。試問:
  (一)中央主管機關欲請求甲返還受領之獎勵金,得否以行政處分認定甲應返還獎勵金之範圍,並限期命甲返還?(8分)
  (二)甲不服該撤銷決定,主張僅原處分機關有權撤銷該獎勵處分,有無理由?(8分)
  (三)承上,甲另主張,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決定時,已逾越 3年之撤銷期間,有無理由?(9分)

  二、甲為公務員,蓄有長髮,其服務機關乙(下稱乙機關)依自訂之內部儀容規定,要求甲剪去長髮。甲置之不理,乙機關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申誡,並評定甲之年終考績為丙等。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不服申誡,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0分)
  (二)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丙等,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5分)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第77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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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a(22)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013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一、A縣政府與私人甲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發給甲為期3年之特許執照,而甲於經營該特許業結束後,則應給付A縣政府一定金額之權利金,以為回饋。嗣甲之特許業3年期滿結束,惟因與A縣政府就契約條款發生爭議,而始終不為權利金之給付。準此,又由於該權利金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完成之虞,A縣政府遂作成行政處分,限期要求甲為權利金之給付,否則移送行政執行。試問:
  (一)A縣政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能否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10分)
  (二)如甲就該行政處分置之不理,而A縣政府亦基於種種因素考量,遲未將本案移送行政執行時,則系爭權利金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何時完成?(10分)

  二、某甲飽受緊鄰乙工廠日夜不休之噪音所苦,請求A市政府依法取締;A市政府依其所請,勒令乙工廠停工。乙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試問:
  (一)受理訴願機關得否以A市政府之勒令停工不當為由,撤銷該處分?(10分)
  (二)倘若受理訴願機關果真撤銷該處分,而A市政府不服時,A市政府有無以行政爭訟途徑來對抗訴願決定之可能?(10分)
  (三)承上,當A市政府提起行政爭訟時,乙本身在相關程序進行中之程序權應如何保障?(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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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1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關稅法務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1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比例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該原則包含那三項子原則?請詳細說明之。(25分)

  二、某甲酒後駕車肇事,經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主管機關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另對其裁處罰鍰處分?得否依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其後,如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公益團體捐款新臺幣五萬元。主管機關是否仍得對其裁處罰鍰處分?請分項詳細說明之。(25分)

  三、某乙受行政機關之罰鍰處分,其認為該處分違法,提起訴願。如受理訴願機關認其訴願有理由時,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有那些處理方式?請詳細說明之。(25分)

  四、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請分別敘述以上三種訴訟類型之內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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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1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四等考試。一般行政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201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科目】行政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A 因其未成年兒子意圖逃避兵役、滯留國外不歸,遂與內政部移民署達成協議,於其子返國服兵役並接受懲處前,承諾不出國,內政部移民署據之作成限制出境之處分。試問該處分之性質與效力。(20分)

  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係文化部所監督之機構,於 2014年正式成立,下設有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與國家交響樂團,致力於「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為臺灣表演藝術的新世紀展開文化創新工程」(官方網站資訊)。請由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角度,分析民眾至國家兩廳院觀賞演出之法律性質。(20分)

  三、於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服務之A,拒絕接受調派至秘書室,長官遂免其擔任主管職務,因而喪失主管加給,A 心生不滿而頗有微詞,再被調派至同屬內政部之營建署服務,A 覺得無法接受,機關首長遂令其提前退休。請就前述 調派至秘書室、免任主管人員而喪失加給、調派至內政部營建署、命提前退休之四個不同事實,分析其法律性質、效力與救濟方式。(每小題 10分,共 40分)

  四、A 在其兩筆私人土地上,一設有營業店面,前並有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另一則經主管機關設為既成道路,亦供公眾通行。今有不同第三人於 A 所有之騎樓及既成道路上因故受傷,均主張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請分析兩者是否得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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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4)107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考試。各類科

107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90130
【考試別】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各類科【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甲在中山高速公路上飆車,分別在第30公里、第60公里及第90公里處被自動測速儀器照相舉發,主管機關應裁處幾次罰鍰處分?又其於同一日將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長達 100分鐘,主管機關應裁處幾次罰鍰處分?請引據我國行政罰法之規定,附理由分別詳述之。(25分)

  二、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違法行為人故意過失之有無,應由誰舉證?請說明行政罰法施行前後我國實務見解之不同。(25分)

  三、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請就下列二例說明此一規定之內涵。(25分)
  1.醫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
  2.教育部制定之大學入學政策中,有對於偏鄉學生之保障。

  四、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依照本條之規定,行政處分可分為那三種類型?請分別詳述並舉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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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a(12)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51330
【考試別】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甲未經許可,於民國104年間聘僱印尼籍外國人某乙於其所經營之某餐廳從事端菜等工作,為原處分機關查獲,原處分機關審認某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並審酌其第1次違規、不諳法令等情,以106年12月27日北市勞職字第000號裁處書,處某甲法定最低額新臺幣15萬元之三分之一即5萬元罰鍰。試問原處分機關處分減輕罰鍰依據為何,不諳法令是否構成減輕事由,試就行政罰法相關條文分析之。(25分)
【參考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第6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警察經常會臨檢一些涉及飲酒夜店或一些風化場所,現場發現業者違反商業主管機關法規,警察並作成警訊筆錄,交給商業主管機關,試問該警訊筆錄之效力為何?商業主管機關是否仍應履行一定程序才可作出裁處,試抒己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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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2)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3062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甲原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資訊中心技術員資位電腦作業員。其於105年度經臺鐵核予其記一大過之懲處;同年臺鐵資訊中心核予其嘉獎一次之獎勵。臺鐵審認其於 105年度內,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依 10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發給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三)年度中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發給某甲三分之一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並於 106年1月18日匯入其郵局個人帳戶。某甲不服臺鐵減發其 105年年終工作獎金之決定,主張 10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臺鐵苛扣其三分之二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問:
  (一)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臺鐵「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並匯入某甲郵局個人帳戶」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三)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5分)

  二、某甲原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聘任之正訓練師,並與該分署簽訂聘約 A,聘期自 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桃竹苗分署因某甲具有違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職業訓練師管理方案參、具體措施第7點考核機制(三)年終成績考核(聘任)2(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者,不予續聘之要件,經該分署職業訓練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不予續聘,並以 107年2月6日不予續聘書 B,通知某甲自收受該書之次日起不予續聘。問:A、B之法律性質各為何?某甲應如何提出救濟?(25分)
【參考法條】職業訓練法第24條:「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10條:「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第4款:「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三、銓敘部 87年4月16日 87 台法二字第1611027號書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揆其本旨,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不兼任他項業務,俾能固守其職分以免影響公務。惟政府機關為使政務推動順利,藉由各種傳播媒體與民眾溝通意見,間有其必要,故各機關衡酌實際,亦得指派所屬公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增加民眾瞭解政府施政理念之管道,並助業務之遂行。」問:本則書函之概念、法律性質及效力為何?(25分)

  四、人民對於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措施認有不當時,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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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a(12)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法律廉政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3012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鐵路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高員三級考試【類科別】行政警察人員、法律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2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
  (一)乙可否主張平等原則,主張縣政府應核發其工廠設立許可?(12分)
  (二)丙得否提起行政爭訟,請求縣政府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13分)

  二、甲公司向A市政府申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A市政府經審查並作成核發甲公司20萬元獎勵金之行政處分後,發現甲公司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請問:
  (一)A市政府以此為由,拒絕給付20萬元獎勵金,甲公司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請求A市政府給付?(10分)
  (二)假設甲公司已受領20萬元獎勵金,A市政府應如何請求甲公司返還?(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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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a(9)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0150【科目】行政法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公職社會工作師
  一、甲為製造毛巾之地方產業,參與乙縣政府為促進傳統產業創新轉型推出之補助案,其申請計畫書內所載產業創新方案受到審查委員會之肯定,乙縣政府遂以縣政府名義對甲作成 A 函,主旨為「同意一次性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整」,說明欄記載:「台端應於受領補助之日起一年內,檢具補助款應用情形及產業創新成效報告,送本府經濟發展局備查。」嗣乙縣政府於稽查中,發現甲受領補助款部分應用情形不在申請計畫書所載產業創新方案內容範圍,遂對其作成 B 函,以其補助款之使用不符申請計畫書內容,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廢止 A 函,並命甲限期繳回所受領之補助款 100 萬元。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乙縣政府援引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廢止 A 函有無理由?(25分)

  二、某甲自宅頂樓之豪華空中花園,完全符合法規要求;但遭惡意檢舉,而被建管單位誤判為違建,限期拆除。甲因不諳法律,且工作繁忙,未尋求任何救濟;直至 2個月之拆除期限屆滿,建管單位臨門強制執行時,始當場抗議。然建管單位自認依法有據,因此不顧甲之抗議,仍將空中花園悉數拆除完畢。甲甚感憤怒,遂以該管公務員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情事為由,依同法第10條向建管單位請求損害賠償未果,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試問:
  (一)甲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有無勝訴可能?(15分)
  (二)假使甲於接獲拆除處分時隨即提起訴願,表示不服,但該空中花園在行政爭訟過程中因期限屆至而遭執行完畢,則甲能否及如何對拆除處分提起行政訴訟?(10分)
【參考法條】
關稅法第17條第1項:「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四、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2項:「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第32條第10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 鍰:……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51條第7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類科】法制、智慧財產行政
  一、甲為某直轄市市政府公務員,並任主管人員,於執行勤務時,酒後駕駛公務車肇事,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市政府遂將甲由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並以函文通知甲(下稱 A 函),甲因而喪失主管加給。請問:
  (一)甲如先被法院以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判刑確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否再對甲予以懲戒?(10分)
  (二)甲對 A 函,應如何請求行政救濟?(15分)

  二、進口人 A 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於同一份進口報單上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相關事項,經海關查獲 A 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而同時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請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說明海關對 A 應如何裁處罰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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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7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國立大學研究生甲向 A 縣立乙國民中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請求提供民國106年度,在校學生霸凌事件統計、分析表,乙國民中學以未作成或保有甲所請求之統計、分析表資訊為由,否准甲之請求。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受理機關審議中,乙校改以該統計表等為學校今後採取防止霸凌事件發生之參考資料,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作成前之準備作業為由,依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主張應駁回甲之申請。問:
  (一)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何?(5分)
  (二)乙國民中學得否變更其駁回提供資訊申請之理由?(20分)

  二、設有甲向某直轄市政府申請開發遊樂區,結果該直轄市政府於超過法定期間,遲遲未作出准駁之決定,甲於是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提起訴願,而於訴願受理機關審議中未作出決定前,該直轄市政府對甲之申請作出減少開發面積,而准予開發之決定,問:
  (一)此時訴願受理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10分)
  (二)如甲對上開直轄市政府之處分仍主張不服時,該訴願受理機關應如何處理?(15分)

  三、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之廻避,準用相關訴訟法法官廻避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曾參與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就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無須自行廻避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25分)

  四、土地所有權人以某市政府未經其同意,即在其所有之土地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為由,以該市政府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上開土地尚不符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請求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事件,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本件訴訟審判權之歸屬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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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10)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7)海岸巡防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10840
【考試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一)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10分)
  (二)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第2項所定「儲槽容量」?(15分)

  二、請分別說明「行政委託」及「行政助手」之定義及其區別;(15分)並附理由說明:接受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委託,從事路邊停車開單事務的民間業者,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是「行政助手」?(10分)

  三、假設臺北市立 A 國中,以 B 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 老師遭 A 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 2012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 2018年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的決議。請問: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10分)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之決議是否適法?(15分)

  四、主管機關遲遲未就被都市計畫列為道路預定地的土地,開闢為公用道路,其土地沿線居民是否有權主張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家賠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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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26)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二等考試。移民行政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8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二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中華民國國民甲與社團法人緣圓外籍聯姻婚介協會(以下稱緣圓協會)於 2017年4月20日簽訂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於同年6月赴大陸地區相親,與陸籍乙女締結婚約。嗣甲從乙在臺灣所作之依親體檢報告中確知,乙有感染梅毒病史。甲認為,緣圓協會對乙於媒合時所提交之大陸地區醫院健康檢查報告有未盡查證義務,損及其有權知悉媒合對象健康狀況之私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甲遂以電子郵件致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請求依同法第80條第3款規定裁罰緣圓協會。內政部以電子郵件 A 回復甲,略以:「本案經交由內政部移民署查處,結果並無具體不法之情事。」甲不服,經訴願未果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內政部就原告之申請案,應對緣圓協會作成裁罰新臺幣 15 萬元之行政處分。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分就裁判形式及理由說明之。(35分)
【參考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第60條第1項:「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第8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

  二、定居於新北市之越南籍甲女,長久以來與配偶乙爭執不斷。某日,甲終萌輕生之念,自住家往下跳樓自殺,墜落至三樓陽台雨遮上,奄奄一息。乙見狀,立即通報消防局。消防局到場後,發現甲墜樓處巷道狹窄,雲梯車無法駛入。經勘查地形,認為可借道對面棟大樓四樓窗戶,將甲救出。消防局緊急救護人員叩門該住戶,應門之丙表示屋主丁目前人在國外出差,自己僅受僱看家,無法作主,遂關門不予理會。消防局緊急救護人員為爭取救人時效,遂強行破門入內。試問:
  (一)消防局強行闖入丁之住宅,是否合法?(15分)
  (二)丁回國後,發現家中大門進口名鎖遭消防局為強行闖入,以機具破壞,遂向消防局請求賠償。其請求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1.消防法第24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三、好姻緣顧問有限公司甲因於公司網頁上刊登「本公司服務項目分為臺灣國內聯誼、中國大陸新娘、日本新郎跨國婚姻三種型態」內容,遭民眾向內政部檢舉有違法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之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查察屬實,認定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甲於陳述意見時,其代表人乙主張違法情事係受委託管理公司網頁之網路行銷公司丙自己作業疏失所致,甲並無委託丙刊登系爭內容,此有委託契約可資為證;而且甲於發現後,已立即要求丙刪除系爭內容云云。嗣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9條規定,以 A 函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請問 A 函之裁處理由為何?(30分)
【參考法條】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1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第4項)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89條第1項:「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三、婚姻媒合。……」
  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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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a(26)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移民行政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9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經營家具行,僱有店員乙、丙二人。一日,甲因買賣回收廢棄家具數量過多,無處堆放,乙遂提議棄置於附近河邊偏僻處。甲聽從其議,以貨車將廢棄家具載往附近河邊,因恐為他人發覺,乃委請丙隨行,並負責在河岸旁把風,甲則自行將廢棄家具棄置於河邊。請問:依行政罰法之規定,甲、乙、丙三人是否均構成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15分)主管機關應為如何之裁處?(10分)

  二、納稅義務人甲因欠繳稅款 50 萬元,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試問:
  (一)執行機關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甲處以怠金,以督促甲償付積欠之稅款?(10分)
  (二)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甲採取限制住居措施,該措施之法律性質為何?(5分)
  (三)甲不服限制住居措施,依行政執行法及現行行政法院見解,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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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3。a(6)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試別】原住民族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為某工廠之負責人,將未經處理之廚餘廢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溪流,嚴重污染河川。A 縣環保局經民眾檢舉,乃派稽查人員乙到場稽查。乙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向甲出示證明文件,欲進入工廠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並進行採樣,甲拒絕配合。乙不得其門而入,乃逕自繞到工廠外之廢水排放口採樣廢水,帶回化驗,化驗結果超標,A 縣環保局乃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甲之工廠裁處罰鍰。試問:
  (一)甲拒絕乙進入工廠檢查,乙得否強制進入?(12分)
  (二)甲認為乙逕自採樣廢水,以化驗結果逕自作成裁罰處分,有違正當法律程序,系爭處分應屬違法。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3分)
【參考法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第3項:「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第1項)」、「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3項)」

  二、某日因颱風來襲,超大豪雨不斷,導致 A 縣境內溪流水位暴漲,沖毀兩岸堤防外之綠帶、堤防及路基。A 縣政府雖已派員警戒,並進行封橋管制,但未同時對於洪流直衝帶之右岸施以投放消波塊或其他搶險作為。位處右岸之居民甲所有之建物,因所在之路基遭溪水沖刷淘空而倒塌。試問:
  (一)甲如欲請求國家賠償,應向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前應行何種程序?(10分)
  (二)甲請求國家賠償之法律基礎為何?上述情形是否該當於請求權基礎之要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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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4。(9)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司法行政(兩岸組)、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原為臺北市天龍國小教師,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甲於 99年8月1日退休。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就公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時,曾任私校年資得否採計為增核退休給與疑義,函請教育部釋示。於 101年6月25日收受教育部書函。該函釋略謂,公立學校教師服務滿 35年,須於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 30年,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 5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始得增核退休給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隨後據此全面清查此類案件,於 102年10月24日發現對甲之退休金之核定處分涉及私校年資部分有適用法令錯誤,乃變更審定並追繳溢發之退休金,於 103年6月30日送達於甲。請問上開變更處分是否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除斥期間?若上例改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隨後清查時,於 102年10月24日發現對甲之退休金之核定處分涉及私校年資部分有事實認定錯誤,又有無不同?(25分)

  二、甲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某綜合台頻道,原領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效期至 99年2月26日屆滿,於 98年11月26日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核准該申請,但附加規定:若節目與廣告未明顯區分,換照許可處分失其效力。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請問原告可否僅提起撤銷該附加規定之訴訟?(25分)

  三、甲所有之土地在臺北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使用分區上本為「加油站用地」,臺北市政府為使該筆土地不得供作加油站使用,乃依據都市計畫法關於個別變更之規定,將系爭土地由「加油站用地」個別變更為「公園用地」。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該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處分遭法院撤銷。後該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擬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案,將該筆土地,自原本主要計畫之「公園及綠地」(細部計畫為「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請問甲得否對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案提起行政救濟?另為徹底解決都市計畫救濟問題,未來行政救濟法應如何修訂?(25分)

  四、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年專科警員班第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年12月31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甲經錄取後入學就讀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甲於 97年6月畢業,於參加警察特考前夕,遭酒駕之丙駕車撞傷,導致雙腿永久癱瘓,以致於無法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請問警察專科學校可否請求甲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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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5。(2)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3011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成年人A因曾被住家附近流浪狗群攻擊並咬傷,某日清晨攜帶家中有執照之獵槍至附近荒地,先後射殺數隻流浪狗。鄰近居民見後報警逮捕A,後法院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第1項規定,以A違反同法第6條,使用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處A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新臺幣50萬元罰金確定。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A將依同法第25條之1第2項規定,在官方網站上公布A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一)A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為如何之實體上主張及程序上請求?(30分)
  (二)於上述訴訟進行中,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第2項規定公布A之上述個人資料。A認其個人資料既已公布,即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請問A應如何變更其訴訟類型,並調整其實體主張,以資救濟?(20分)
  (三)A對主管機關公布其個人資料所提之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第2項有關公布個人資料規定部分」違憲,A得主張那些違憲理由(包括受侵害之憲法上權利、上述規定之目的或手段違憲等)?(50分)
【參考法條】動物保護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第2至4、6、8及9、11至13款略]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25條之1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106年4月26日修正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

  二、設某甲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間,依招生程序取得某軍事學校乙之大學教育入學資格,為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並於報到時填具入學志願書,其內容完全符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4條、第7條及相關規定之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依其內容,甲承諾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及如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願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下稱「賠償辦法」)有關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嗣甲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於106年8月間,經軍事學校乙依國防部會同教育部發布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下稱「學籍規則」)第40條第3款予以退學,甲因未對之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4條1項前段及第6條等規定,核算甲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並通知甲於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屆期未繳納,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8條第5項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甲給付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下稱「系爭費用」)。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一)行政訴訟進行中,如甲主張:「學籍規則」第40條第3款應予退學之規定係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1.對此主張,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2.如軍事學校乙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意旨,「學籍規則」第40條有關退學之規定,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應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對之,甲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二)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分)
  (三)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1條、第252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資料】
軍事教育條例【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
第2條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第4條第1項第1款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第5條第1項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第2至4款略]
第5條第2項前項第1款至第3款
  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第7條第3項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8條第1項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第17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18條
  前條第1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104年1月7日修正發布】
第1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第2項、第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第4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第4至12款略]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104年6月1日修正發布】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4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7條第1款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104年6月1日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第3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4條第1前段

  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6條
  依前二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8條第1項
  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其為在學之軍費生者,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下略)
第8條第2項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第8條第5項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應於六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文第3段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83年1月5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
  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摘錄)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定有明文。
  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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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6。(1)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10
【類科】各類科【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甲與乙在臉書上發生口角,甲寫下:「你的留言,只能用無腦加混杖忘拔旦形容」,乙則以「你腦殘、龜孫子啊」回應。兩則留言均有數以百計的網民按讚或笑臉。甲認為乙之言語對其構成公然侮辱,立即對乙提出刑事告訴,乙也以公然侮辱的罪名直接對甲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對於乙自訴甲之案件,於一年內經兩審判決無罪確定。無罪判決理由主要為:目前已是網路時代,法院對於人民在網路上隨興寫下的情緒性文字,應避免以刑罰予以制裁,以免浮濫;本案中甲的用語是在形容乙的留言,不是指稱人身。即使過去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王八蛋」之用語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混杖忘拔旦」與「混帳王八蛋」之用語仍有不同,前者比較像是開玩笑,未必確有侮辱的意思;數百人按讚或笑臉也可證明確實有人覺得是句好笑的玩笑話,因此判甲無罪。
  在甲對乙告訴之案件,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對乙提起公訴,地方法院並依上述規定判處乙拘役 1個月,判決理由略為:「腦殘」是污衊人格的歧視性用語,「龜孫子」則不但是在辱罵甲本人,而且辱及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維護社會良善風氣,應認乙之言詞已非自我防衛的正當方法。又數以百計的網友按讚或笑臉回應,也足以顯示其公然散播於眾的程度,並非輕微。乙對上述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不僅未認為法律違憲,且維持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乙遂自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假設司法院大法官受理乙之聲請案後,作成解釋,宣告刑法第309條第1項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自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述規定失其效力。請問:
  (一)假設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擬在上訴理由中主張:法院對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解釋及適用,應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請說明分析法院應如何解釋並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30分)
  (二)假設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另在高等法院審理時主張刑法第309條第1項違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同時主張「侮辱」一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擬請求高等法院法官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刑法第309條第1項違憲。請以法官聲請釋憲之立場,說明聲請釋憲主旨及理由,以供法官對刑法第309條第1項聲請釋憲之參考。(40分)
  (三)假設乙在知悉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上述違憲宣告解釋後,在二年之修法期限屆滿前,請問:乙對其已確定之有罪判決,有何救濟途徑?又假設乙因另案涉及公然侮辱罪,為法院在上述解釋公布日之翌日,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判處拘役 1個月確定(下稱第二件確定判決),請問:在二年修法期限屆滿前,乙可否依據上述解釋,對於第二件確定判決,主張何種救濟途徑?(30分)
【參考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二、甲礦區位於某山坡地,總面積達 500公頃,由 A公司於民國(下同)65年取得採礦權,85年經申請核准展限 20年。104年底,A公司向經濟部再度申請展限,經濟部於 105年1月核准展限 10年。居住於甲礦區下方200公尺處之原住民 B,認為甲礦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等規定,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始得核准展限;且 A公司採礦面積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83年12月制定公布)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之規模,亦應另經環評審查通過,始得核准。B 認為經濟部上述核准展限違法,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請問:
  (一)B 認為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同時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及環評法第14條第1項,各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分)
  (二)如另有 C 環保團體認為經濟部在環評法制定公布之後,未經環評程序通過,仍繼續核准 A公司於甲礦區採礦(包括 85年之第一次展限及105年之第二次展限),明顯違反環評法規定。C 依環評法第23條第8項規定,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遞送陳情函,要求環保署應依環評法第22條規定,命 A公司停止於甲礦區採礦。環保署於接到 C之陳情函後 3個月,仍置之不理,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如可,其訴訟類型為何?又 B 是否亦得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30分)
  (三)在 B 對經濟部之行政訴訟中,假設經濟部提出下列主張,能否成立?
  1.A公司在 65年即取得甲礦區之採礦權,環評法與原基法分別於 83年及 94年才制定公布,都是在 A公司取得採礦權之後;且 A公司之採礦權於 85年業經核准展限,其對採礦權之展限已有值得保護之信賴。故上述兩部法律均不得溯及既往而適用於 A公司於 65年即已取得之採礦權。(30分)
  2.經濟部核准 A公司展限是否應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均與 B之個人權利無關,B 所提行政訴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駁回。(10分)
  3.原基法第21條只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權,而未同時保障同一土地內之「非原住民」人民,有違憲法之平等保障。(20分)
【參考法條】
礦業法【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第27條:「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二、距商埠巿場地界一公里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三、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四、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五、其他法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六、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
第31條第1項:「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第2項:「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第38條:「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二、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
第57條第1項:「礦業工程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礦業權者採取改善措施,或暫行停止工程;礦業權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未暫行停止工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
舊礦業法【91年6月12日修正公布】
第35條之3:「採礦權展限之申請,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查核左列事項並擬具准駁意見轉報經濟部;在縣(市)者,由經濟部查核後准駁之:一、申請人應與原採礦權者相符。二、無積欠礦區稅。三、有繼續開採價值。四、無第八十一條規定情事。五、無違反礦場安全法令。」
原住民族基本法【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
第21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第21條第4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105年1月4日發布】
第1條:「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第1項:「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
第4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參與機制。」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附件
  一、土地開發:指從事下列各款之行為:……(三)礦產或土石之鑽探……。
  二、資源利用:指於從事下列利用自然資源之行為:(一)採取土、石、砂、礫、礦產或其他天然富源。
環境影響評估法【83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92年1月8日修正公布】
第5條第1項:「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第2項:「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第7條第1項:「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第2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第3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8條第1項:「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第2項:「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第12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第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3條第8項:「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第9項:「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11條第1項:「探礦、採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九)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二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申請開採或累積開採長度一公里以上。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19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查認定。二、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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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7。a(19)10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職社會工作師【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醫師甲為病患從事「心導管溫度控制燒灼手術」後,其所屬醫院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第1項、第3項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核付支出之「溫度控制燒灼導管材料費」,遭健保署拒絕。請問:醫院乙應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救濟?請就學理上有關公法與私法區別理論說明之。(25分)

  二、請說明行政處分之意義,(5分)並判斷下列情形何者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一)甲車廠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並發給定檢車輛檢驗合格證書。(10分)
  (二)公路主管機關發布公告:連續假期期間,暫停受理車輛檢驗業務。(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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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8。a(19)10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

10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14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高雄市某地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高雄市政府一時無法追查污染行為人,遂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函命該地之所有人甲限期清除處理(下稱 A 函)。屆期甲未清除處理,高雄市政府遂代為清除、處理,並函命甲於 1個月內清償清除費用新臺幣 300 萬元(下稱 B 函)。屆期甲未為清償,高雄市政府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該分署執行官乙要求甲陳報財產未果,即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限制甲住居(下稱 C 函)。試問:
  (一)甲不服 A 函,主張其並非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主管機關命其清除處理系爭廢棄物,違反比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不服 B 函及 C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15分)

  二、甲住臺北市,其子乙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日出生,甲於 106年4月1日始向臺北市某戶政事務所辦竣乙之出生登記。該戶政事務所以甲違反戶籍法第48條第1項為由,依同法第79條規定,於 106年5月1日裁處甲罰鍰(下稱原處分),並於 106年5月2日合法送達。試問:
  (一)原處分是否已罹於裁處權時效?(15分)
  (二)若甲未提起訴願,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何時起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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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22)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按建築師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以A 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規定之情事,將之移送甲直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理,經甲直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業6個月,並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名義行之。」,由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將決議結果函送A。A 不服該停業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請說明之。(25分)

  二、位於甲直轄市之乙公寓大廈(社區),由於住戶彼此不合,分為兩派,相互衝突激烈,終致各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別選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A 與B。A、B分別向甲市政府申請改選報備。甲市政府以A 所提出之申請變更報備書掛號日期在先,且推舉人數較多,乃同意備查A 為主任委員之報備,並發函回覆B,已同意備查A 為主任委員。B 不服,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管轄之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甲市政府之同意備查,並命甲市政府同意備查B 為主任委員。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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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1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1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在行政法規中,主管行政機關基於干預或危害防止等行政目的,往往必須依法採取有效的行為手段,惟其手段方式並非唯一,常常須作選擇,亦即行政裁量。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8條規定,針對廢棄物清理,須採用廢棄物緊急清理之方法、設施、處所及期限;又依據集會遊行法第25條規定,針對集會遊行若已發生嚴重脫序行為,強制命令解散或許是唯一的選項。在此行政機關之裁量權即受到限縮,即所謂裁量收縮。試問何謂裁量收縮之概念?而構成此種裁量收縮之情事,行政機關所應判斷之要件又為何?(25分)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上述依法之行為稱為勞動檢查,試問此種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若受檢事業單位不服勞動檢查相關行為,可循何種行政救濟程序?(25分)

  三、甲之父親病情嚴重且情況緊急,遂開其自用小客車,飛奔趕往醫院,因醫院在市區,顯然已超速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 千2 百元以上2 千4 百元以下罰鍰。」而若遭取締應受處罰,惟甲係因上述緊急狀況而違規,試問依據行政罰法相關規定,是否可減輕或免除處罰?(25分)

  四、行政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2 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2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該機關首長甲圈定名冊中第三名之公務人員乙陞補,並完成乙之任命程序。嗣後,原列陞遷名冊中第一名之丙不服,提起法律救濟。試問受理救濟之機關對於人事行政裁量決定,如何審查?而職務安定原則與有效權利保護原則的衝突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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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4)106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考試。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廉政

106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80130
【考試別】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說明地方自治團體所訂定的自治法規主要區分為那四種?(25分)

  二、甲公司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第二高速公路某某隧道,未經其同意,穿越其投資興建之停車場所在土地之地下,影響其土地開發安全及利用。試問依司法院釋字第747號,甲在何種條件下得申請高公局徵收地上權?(25分)

  三、試問依據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何區別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對於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得否提起行政爭訟?(25分)

  四、試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需符合那三個要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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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a(12)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20)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行政警察人員等

106年公務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1346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行政警察人員、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法律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給予甲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因新進人員撥款作業疏失,於3月份誤撥給甲15萬元。該局通知甲應返還其溢領之1萬5千元,但甲置之不理。該局乃作成命甲返還上述溢領款項之行政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請問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工廠被檢舉是河水污染之元兇,可能面臨停工處分。於行政調查程序進行中,
  (一)甲向主管機關申請移送鑑定河水污染之責任歸屬,主管機關則以事證已經明確,無另送鑑定之必要予以拒絕。甲不服此一拒絕行為,可否就此立即提起行政救濟?(13分)
  (二)另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舉行聽證,主管機關則以事證已經明確,無必要予以拒絕。甲不服此一拒絕行為,可否就此立即提起行政救濟?(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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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2)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66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乙機關於辦理該機關年終考績時,經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後,遞送該機關考績委員會(下稱「考績會」)審議,初核列該機關受考公務員甲之考績等第為乙等(79分),其後,送乙機關首長覆核時,因乙機關首長認為各機關公務員年終考績應有一定比例之人考列丙等,乃為國家既定政策,如依考績會初核結果將使該機關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人員未達該比例,故該首長遂循序將所有受考人考績全數退回考績會復議重評,惟考績會復議結果仍維持甲受考人考績等第為乙等(79分)之原審議結果,乙機關首長遂加註理由:「甲辦事效率不彰,且常有拖延情事,但上班仍認真,能力可能不足,有待磨練」後,逕行變更甲之考績等第為丙等(69分),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及銓敘部審定。試問:上開評定甲年終考績為丙等(69分)之行為是否合法?(25分)
【參考條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5條第1項: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第14條第1項前段: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二、A縣警察局某交通警察於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甲將裝於塑膠袋之住家垃圾,隨意棄置於路邊,遂當場攔停甲並製作稽查紀錄,經甲於該稽查紀錄簽名後連同所扣留之系爭垃圾一併移送管轄之乙主管機關處理。乙主管機關遂以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經通知甲陳述意見後,依同法規定裁處甲新臺幣1千2百元罰鍰。試問:此一裁罰處分是否合法?(25分)

  三、A直轄市對其轄區內加水站之衛生管理,訂定有「A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並於該自治條例中就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概括授權主管機關(即「A市政府」,以下同)定之。該主管機關乃據此訂定「A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該辦法除規定「以地面或地下水體為加水站水源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水利法取得水權後,檢具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源供應許可」外,同辦法第11條並規定:「(第1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通知事項,提供相關資料或派員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之水源供應業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試問:前開辦法第11條第2項關於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之規定,是否合法?(25分)

  四、A縣政府所屬乙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命義務人甲繳納代履行預估費用,義務人甲對乙機關上開行為不服,遂依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並經乙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即A縣政府)駁回其聲明異議。試問:上開情形,甲如仍有不服,能否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如肯定,其應如何請求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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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a(12)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51260
【考試別】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何謂行政罰法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請說明所謂「一行為」之意義內涵。又主管機關查獲業者於民國104年3月15日至5月20日間,就同一產品在多個有線電視頻道上違法刊播藥物廣告共82次,其行為究屬一行為或數行為,應如何裁處?請說明之。(25分)

  二、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何謂訴願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晚近實務上有何重要見解?請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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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a(9)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公職社會工作師【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中華民國國民某甲與外國人民某乙在國外結婚後,某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駐外館處以其入境違反公共利益為由,予以否准。請問某甲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以駐外館處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課予義務訴訟?(25分)
【參考法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二、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及甄選簡章。甲報名參加甄選,經甄選小組評審後,公告入選名單,並通知甲未獲錄取。問:
  (一)上開「甄選簡章」及「未錄取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二)甲若不服此「未錄取」之通知,提起訴願救濟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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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a(9)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1950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為 A 直轄市市政府專員,其 105年年終考績經該府評定為丙等。試問:甲對該考績之評定不服,得否提起行政救濟?若甲提起行政救濟,受理救濟機關對該考績評定之審查密度為何?(25分)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8條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A 縣政府為執行前條規定,訂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8條裁量基準,依該裁量基準之規定,違規行為人違反該條規定,無論第幾次違規,皆處新臺幣(下同)5 萬元罰鍰。今有 A 縣境內 B 幼兒園之負責人甲,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經主管機關 C 查獲,C 遂處甲 5 萬元罰鍰。試問:
  (一)前揭裁量基準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C 對甲之裁處是否合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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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a(9)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智慧財產行政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2950
【類科】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所有坐落於臺北市之土地,原本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加油站用地」,經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後,該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請問甲得否對該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試舉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說明之。(25分)
【參考條文】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二、甲公司以「美麗纖活飲」指定使用於營養滋補劑及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果汁、蔬菜汁等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乙認為「美麗纖活飲」為描述商品之說明性文字,依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應不具識別性,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為異議成立之決定,撤銷甲公司之商標註冊。甲公司不服異議成立之決定,應如何救濟?智慧財產局主張其對商標識別性之認定有判斷餘地,是否有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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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國家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是否有界限?又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後,相對人之人民如何對於此等公權力行為請求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請詳述之。(25分)

  二、甲於民國100年2月27日獨自前往登山迷途,其父母向警察局報案,並由當地縣政府消防局進行搜救,經 51日迄無所獲。至 4月19日民間山友乙入山搜救,翌日即在山區溪流支流之溪谷河床尋獲甲之大體。甲之父母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在個別之法律中,其性質屬公法上爭議事件,卻明文規定由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審理者,包括那些?請詳述之。又本件訴訟應由何種法院審理?(25分)

  三、請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分析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是否均得設置民、刑事庭、行政訴訟庭、簡易庭、刑事強制處分庭及專業法庭。(25分)

  四、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月2日以其所承辦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因僅能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又無足夠專業人才協助,無法勝任為由,簽請移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請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論述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是否合法,此時該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能有何干涉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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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10)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7)海岸巡防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10740
【考試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幫派大哥甲欠稅 3000 萬元未繳,且平日消費仍相當奢侈闊綽。為避免被裁定管收,由乙向行政執行機關出具擔保書狀,並載明「義務人甲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清償責任」。後甲逃亡,行政執行機關據此擬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則提出其因受甲脅迫而為擔保,故撤銷其擔保之意思表示,但行政執行機關不予接受,請問:
  (一)上述乙向行政執行機關提供擔保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對此爭議,乙應如何尋求救濟?(15分)

  二、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因公死亡」之要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分)

  三、甲申請建築執照,獲主管機關許可。嗣後主管機關發現核發違法,依職權撤銷之。主管機關於處分書明列其法規依據,並說明「甲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理由。甲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該主管機關發現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引用上開規定,乃追加「甲不知其建築執照違法至少有重大過失」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理由。請問是否容許被告機關在訴訟中變更或追加其作成上述處分之理由?若被告機關不提出上述理由之變更或追加,行政法院可否依職權予以考量?(25分)

  四、甲生前擔任乙向銀行借款 1000 萬元之保證人。甲死亡後,因該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且繼承人丙是否代負清償之責亦尚未確定,故稽徵機關尚不准在遺產稅之稅基扣除該筆保證債務。俟稽徵機關作成遺產稅核課處分後,丙隨即繳清核定之遺產稅,並未提起救濟。在遺產稅核課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一年後,因乙破產,丙實際上必須代負清償責任。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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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6)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二等考試。移民行政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8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二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8 千萬元,財政部認為甲之全部財產價值僅 3 千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甲主張財政部針對其限制出境有「未行使裁量權」之違法,其受禁止處分之財產經自行送請鑑價約有 8千萬元之價值,足以負擔欠繳稅額,財政部之限制出境違反比例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二、公務員甲自民國(下同)93年8月1日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其服務機關於 105年發現甲於 93年6月24日即取得加拿大國籍,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以 105年10月12日令撤銷任用,並溯自 93年8月1日生效;另以 105年11月13日函,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3項新增之追繳規定,向甲追繳其自 102年1月25日該修正規定生效後所領取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2,018,067 元。甲不服撤銷任用令及追繳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甲主張撤銷任用令溯及自 93年8月1日生效,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自 105年10月12日生效;服務機關追繳俸給及其他給付不得以函文為之,應提起給付訴訟。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三、臺北市政府依勞動檢查之結果,認為甲公司未給付 A 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另有 B 員工連續一周每日出勤達 12.5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各處甲公司罰鍰 16 萬元,合計 32 萬元,並立即公布甲公司名稱。針對罰鍰與公布名稱,甲公司有何救濟途徑?甲公司主張臺北市政府針對其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各裁處 16 萬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否有理由?(25分)

  四、大陸地區人民甲與臺灣人民乙結婚,以探親為由入境臺灣,6年後甲經核准定居並取得身分證 3個月後與乙離婚,甲離婚 2個月後又與臺灣人民丙登記結婚。主管機關認定甲乙係虛偽結婚,發函通知甲撤銷其在臺灣之定居許可,自撤銷定居許可之翌日起算 5年內不許可甲再申請在臺定居,並應於收到處分書 10日內出境,逾期得強制出境。甲不服此函,主張當時其與乙結婚係出自二人合意,如果出境即無人照顧現配偶丙及其患有重病之公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擬提起行政訴訟,並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是否應准予暫時性權利保護?(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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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3。a(26)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移民行政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9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租車公司將其所有之A 汽車出租予乙公司,嗣乙公司將該 A 車交由其所僱用之丙司機駕駛,嗣丙於駕駛 A 車時有違規闖紅燈之行為。對丙之闖紅燈行為,警察機關因不能當場舉發,遂對 A 車所有人甲公司逕行舉發。甲公司於收到上開舉發通知書後,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檢具相關證據等證明文件,證明 A 車係由乙公司所承租,請求處罰機關應對實際違規行為人為處罰。惟因乙公司拒不告知 A 車係由何人所駕駛,處罰機關遂以乙公司為應歸責人,對之作成新臺幣 1800 元之罰鍰處分。乙公司對上開罰鍰處分不服,以其既非 A 汽車之所有人,亦非實際駕駛行為人為由,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訴請撤銷該罰鍰處分。試問:乙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項:(第1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第4項)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二、人民甲因主管機關乙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審理結果,認為甲之訴願有理由,乃作成「命乙機關對甲之申請案件,應依訴願決定意旨,於一個月內速為一定之處分」之訴願決定(第1次訴願決定)。惟乙機關並未依該訴願決定意旨作成行政處分,仍對甲之申請案件置之不理,甲遂再次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審理結果,仍認為甲之訴願有理由,乃再次作成與第1次訴願決定相同內容之訴願決定(第2次訴願決定),然乙機關依然對甲之申請案件置之不理,未依第2次訴願決定意旨作成行政處分。試問:甲對於乙機關持續對其申請案件不依訴願決定意旨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不作為,應如何尋求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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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4。a(6)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6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70160
【考試別】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A 市政府於 106年3月15日公告將位於 A 市某路段之道路變更為單行道,並自 106年4月1日起生效。B 於該路段經營餐廳,認為變更為單行道將影響其生意,遂因此提起行政爭訟,請問 B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
  (一)此一處分作成時僅有公告,而未送達給 B,處分不生效力。(15分)
  (二)此一處分作成前,未給予 B 陳述意見之機會。(10分)

  二、警員甲因包庇販毒,而遭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一次記兩大過予以免職,請問:
  (一)甲不服免職處分,而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12分)
  (二)甲遭免職後,原服務機關欲廢止原已核准之在職進修補助,並向甲追償相關費用,請問原服務機關應循何種程序為之?是否須提起行政訴訟?(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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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5。(2)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3011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中秋節深夜,甲於某縣商業區街頭散發色情光碟小廣告,並向路人乙聲稱可介紹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乙實為便衣警察喬裝路人,乙將甲帶回警局訊問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將甲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後簡易庭以裁定處甲拘留 1日,併處新臺幣 1 萬元罰鍰。甲不服,向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丙長期主張性工作合法化,為聲援甲,丙透過網路號召群眾,擬於某日中午至乙所屬警察分局「路過」,實則集會抗議。丙於預定集會日前 7日向主管機關即該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翌日主管機關以「同一時間、處所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為由,以書面通知丙不許可其申請。然丙仍決定於同時、地進行上述集會,當日並有群眾約 100 人至警局前抗議。主管機關先依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25條規定,警告三次後命令丙等人解散集會,丙置之不理,繼續帶頭抗議。主管機關再度制止丙等人之集會抗議,丙隨即當場宣布:他不再是集會主持人,自即刻起大家改為自主散步。現場群眾約 100 人因此持續在警局四周走動、喊口號、唱歌等,約 1小時後才逐漸散去。後主管機關以丙違反集遊法第29條為由,將丙移送檢察署偵辦。
  (一)假設普通庭審理法官認為社維法第81條第2款規定違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從大法官的立場,分析檢討上述規定是否違憲?其理由為何?(40分)
  (二)假設負責偵辦丙違反集遊法案件的檢察官認為集遊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9條違憲,請問在程序上,該檢察官能否自己或透過何種途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理由為何?(20分)
  (三)在實體方面,聲請釋憲者對集遊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9條得主張的違憲理由為何?(40分)
【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條第1項:「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下略]」
第4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第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條之1 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81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 5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集會遊行法
第11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第一至三款略]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第五至六款略]」
第25條第1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下略]」
第28條第l項: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甲公司經 A 縣政府以民國(下同)91年1月29日函(下稱 A 函),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增加混合石膏(燃燒後之底灰)及副產石灰(煙氣脫硫後由袋濾機收集之飛灰)為「產品」。嗣 A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 A 縣環保局)於103年1月24日派員稽查 H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 H 土資場),發現 H 土資場堆置之飛灰與底灰(下稱系爭物品)購自甲公司,係甲公司汽電共生製程燃燒後所產生之副產品,屬強鹼性質,可能有害於環境。A 縣環保局調查結果,認甲公司與 H 土資場係「假買賣,真棄置」,乃以 103年1月28日函(下稱 B 函)通知甲公司,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命甲公司於文到 7日內,依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有關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事項。甲公司未於文到 7日內為上述申請,仍繼續營運。A 縣環保局遂以 103年8月22日函(下稱 C 函)附具裁處書,以甲公司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甲公司新臺幣(下同)6,000 元罰鍰,並命甲公司於文到 30日內提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屆期未提具者,將按日連續處罰。後 A 縣環保局另以 103年10月8日函(下稱 D 函)附具裁處書,以 103年1月24日稽查 H 土資場之結果,認定甲公司係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l 目規定,且因此獲有應支出而未支出之利益 1億 5 千萬元,依同法第52條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甲公司 1 億 5 千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104年5月31日改善完成。甲公司分別對 B 函、C 函、D 函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提起行政訴訟。請問:甲公司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
  (一)針對 B 函,甲公司主張:依 A 函,系爭物品屬於產品,非屬事業廢棄物,A 縣環保局及行政法院應受 A 函核准變更登記處分之拘束,不應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且系爭物品有回收再利用之循環經濟價值,甲公司長期以來信賴該產品登記,以系爭物品為產品販賣,B 函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30分)
  (二)針對 C 函,甲公司主張:A 函業已許可甲公司出售系爭物品,故縱認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甲公司之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行政處分許可之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自不應受罰。且甲公司不服 B 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尚未判決確定,C 函不得據以裁罰。(30分)
  (三)針對 D 函,甲公司主張:D 函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 目及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後,再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另加計「所得利益」,而決定罰鍰總額,乃屬對甲公司同一行為之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分)
  (四)針對 D 函,甲公司另主張:D 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未規定「所得利益」之計算標準,復未設罰鍰最高限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而違憲,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30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第1條:「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第31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第52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28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4項、第34條、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29條第2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91年11月20日修正發布,即行為時法)
第12條第1項: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第1條:「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特制定本法。」
第13條第1項:「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四、主要產品。……」
行政罰法
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18條第2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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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1)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10
【類科】各類科【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依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教育部公告科目之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各高中始得選用。假設有 A 出版社依教育部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有高中歷史教科用書一套。A出版社自認其教科用書不僅符合規定,而且內容精彩,無須審定,於是直接提供給多所高中選用。然各該高中都以其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A出版社認為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無意進行相關爭訟;又鑑於各校選用教科用書期限迫近,A出版社未經任何訴訟,即逕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主張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同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下列暫時處分:
  (1)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第2項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6條規定中,有關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始得選用之規定,應暫時停止適用;
  (2)教育部應通令各高中不得以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
  (3)各高中不得以 A 出版社之系爭歷史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請問:
  (一)在程序上,A出版社如要說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其釋憲及暫時處分之聲請,可主張那些理由?(20分)
  (二)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本件釋憲案之聲請,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 A出版社所聲請的 3項暫時處分?(20分)
  (三)就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事前審定後始得選用的實體爭點,請從 A 出版社的觀點,說明 A 出版社得主張的違憲理由。(30分)
  (四)如司法院大法官請教育部就本案表示意見,請從教育部的立場,說明「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合憲的主要理由。(30分)
【參考法條】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1條:「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2條第1項:「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4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
第48條第1項:「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第2項:「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9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
第2項:「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定科目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第3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
第4條第1項:「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第3項:「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本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
第13條第2項:「教科用書經審定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
第16條:「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二、A市政府為舉辦世界運動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運動場地周邊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日標得「X 體育館停車場委託經營案」(下稱系爭委託經營案),與 A 市政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期間自 105年7月1日至 105年9月30日),並向 A 市政府提出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之申請。嗣 A 市政府發現甲公司於投標時提供不實之消防設備師資格文件,爰於 105年6月1日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並拒絕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發給甲公司系爭停車場登記證。請問:
  (一)甲公司不服 A 市政府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及拒絕發給其停車場登記證,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爭訟,以資救濟?(30分)
  (二)運動會舉辦在即,甲公司為能如期經營系爭停車場,欲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應提出何種聲請?能否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法院於裁定時,應考量那些因素?(40分)
  (三)於行政爭訟程序中,運動會業已舉辦完畢,甲公司能否及如何續行爭訟?(30分)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50條第1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停車場法
第24條:「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25條第1項:「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第2項:「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29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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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7。(9)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司法行政(兩岸組)、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甲之開發行為在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經主管機關審查為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後,順利取得開發許可;某乙不服,針對該主管機關之審查結論提起行政爭訟。嗣某乙勝訴,系爭審查結論遭行政法院撤銷,判決並已確定;然此一確定終局判決距某甲取得開發許可已經半年有餘。準此,試問:某甲已取得之開發許可效力為何?又,假使系爭開發許可並不因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遭撤銷而隨之無效時,則某乙在法律上有無可對抗該開發許可之方法?(30分)
【參考法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二、關於法官違法執行審判職務對人民造成之損害,國家縱因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而不負賠償責任,但被害人民得否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向加害之法官本人請求賠償?(10分)又,針對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雖稱「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為其立法意旨,並進而說明該條規定並未因此違憲,但此一觀點非無爭議。就此,您看法如何,試說明之。(20分)

  三、A 縣政府對甲作一不利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嗣受理訴願機關撤銷該處分,惟 A縣政府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反而是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始屬違法。準此,試問:
  (一)A縣政府針對該訴願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而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有無先行訴願之必要?(20分)
  (二)前一小題之結論,得否套用於公立大學對其所屬教師所為之不予續聘決定於再申訴程序中遭撤銷後,該公立大學不服再申訴決定,而思欲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20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31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法第33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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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8。(7)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廉政

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2030
【等級】簡任【類(科)別】廉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一計程車駕駛,對於交通部委託乙公司經營管理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十分不滿,乃向交通部申請閱覽其甄選過程之相關資料。請問甲請求閱卷之依據究竟為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卷請求權或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對於上開二個請求權之行政救濟,有何不同?(25分)

  二、環保主管機關查獲甲煉油廠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依該法第4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因考量其違法情節極為重大,主管機關計算其不法利得為 3,000 萬元後,乃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加重裁處罰鍰 3,060 萬元。請問裁處是否合法?(25分)

  三、公務人員甲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其服務機關可否將「列入年終考績考核參考」視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所規定之「給予相當補償」,試分析之。(25分)

  四、同一違法或失職行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之規定,以被付懲戒人無第2條違法或失職情事或無懲戒必要,決議為不受懲戒之判決者,主管長官可否依考績法再予懲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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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9。(21)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廉政

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2030
【等級】薦任【類(科)別】廉政【科目】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試時間】2小時

  一、為維護環境資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禁止全國零售業者附贈塑膠袋。請問此一公告行為之性質為何?(25分)

  二、甲經營之夜店被主管機關處以歇業之處分,但甲並未於法定期間提起撤銷該處分之訴願。在前開法定期間經過二個月後,甲方發現足以證明該處分違法之新證據。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行使?若甲行使該權利遭主管機關拒絕,甲可否提起行政救濟?(25分)

  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任命之副縣長,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25分)

  四、公務員甲因涉及刑事重大案件被裁定羈押,並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當然停職。在主管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將其移送懲戒後,法院認其並無羈押之必要而將甲釋放。請問公務員甲是否享有復職請求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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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a(8)(21)106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交通(16)港務(23)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一般行政等

106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6年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20130
【等級】薦任、員級晉高員級【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關務、業務類-公路、港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縣環境保護局為防止上游工廠違法排放污水污染農田,因此對縣內農田實施長期監測,104年6月間測出 12 筆農田超過食用作物土壤污染管控標準,遂公告這 12 筆農地「列管禁止耕作」,並將農地上之食用農作物剷除與燒毀。試問:上述「列管禁止耕作」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受列管禁耕之農民若不服該項公告,應如何提起救濟?(15分)對於列管禁止耕作所造成之損失,甲縣環境保護局應負何等之國家責任?請詳述其理由。(10分)

  二、某直轄市民政局欲將「經管轄區內公墓之埋葬、起掘許可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委由該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試問:上述管轄權之變動需具備何等要件方為合法?(5分)此種管轄權之變動,其情形應屬「委任」、「委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委辦」?若區公所因此作成行政處分,應以何者為訴願機關?(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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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1。(7)10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一般行政等、關務類

106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6年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10130
【等級】簡任【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關務類-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購買回收廚餘油 200 噸製售「香豬油」產品販售。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 5 億元罰鍰並命甲於 10日內將全數產品回收銷毀。甲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法院判決科以罰金 5,000 萬元,主管機關裁處 5 億元罰鍰並命甲限期回收銷毀之處分違法。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甲警員在職業性賭博場所賭博被查獲,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甲不服,應如何救濟?甲主張其年度績效良好,僅因涉足賭博場所而考列丙等,違反比例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三、甲藥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後,健保署因甲藥局虛報藥事服務費及藥費,核處甲藥局終止特約 1年。請問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藥局不服健保署核處終止特約 1年,有何救濟途徑?(25分)

  四、甲縣政府公告轄區內各省道向外延伸 200公尺牆面繫掛廣告物為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乙於公告地區內懸掛競選廣告物遭甲縣政府處以罰鍰並命 3日內自行拆除廣告物。乙主張甲縣政府之公告逾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之授權範圍,甲縣政府之罰鍰及命拆除處分違法,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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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2。a(19)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職社會工作師【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自民國77年9月16日起受僱於乙,退休生效日期為 104年11月30日,工作年資計 27年2月14日,即 42.5個基數。甲獲核准退休前六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其遂主張乙應給付 3,612,500 元退休金。惟乙則將甲前於 65年1月3日至 76年6月30日任職於另一國營事業已領 23個基數之資遣費合併計算,僅給付甲 22個基數之退休金 1,870,000 元。經甲向丙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局以乙違反作為保障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準據法之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給與基數應於不同事業單位而分別計算規定,依同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之1 規定,對乙作成 A 函,處 50 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主張其作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計算退休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辦理。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行政院及經濟部復明確函釋:「公營事業機構各類人員已依相關法令支領退離給與者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論再任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或純勞工以及其原所適用之退休制度為何,其重行退休時所適用退休法令規定(如適用或參照勞動基準法),已訂有退休給與最高標準上限者,其重行退休之退休給與仍應併計曾支領之退休或資遣給與,受最高給與標準上限之限制。」是以,縱使其據此所採行之基數併計制與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57條規定之分別計算制不符,但屬依法令之行為,自不應受處罰。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乙復主張,退萬步言,縱使系爭事件在法制上確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退休金,然因其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基於行政一體,應受經濟部及其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於發放員工退休金事件上,負有遵循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之服從義務,並無自行片面決定排除適用,逕以勞動基準法作為計算退休金準據法之可能。故而,在法制上實欠缺遵守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57條所課予行政法上義務之期待可能性。A 函未認知到其無可歸責性,而仍處罰,自有違誤。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三、若乙不服 A 函,其得尋求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又若 A 函於乙提起法律救濟前已執行完畢,乙所得行使之法律救濟途徑及主張有無不同?(10分)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 第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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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2)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戶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接獲檢舉,查得甲所有出租使用之建築物,未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材料裝修,違反建築法規定,乃各處以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罰鍰,是否合法?又如建築裝修之廢棄材料堆置騎樓,致滋生髒亂,得否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六千元罰鍰?(25分)
【參考條文】 建築法第95條之1
  違反第77條之 2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建築法第77條之2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11條第1 款至第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甲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因民國 63年底乙縣市地政事務所之土地重新測量錯誤,致登記土地面積錯誤,減少 20 平方公尺土地,甲於民國 101年始發現此一登記錯誤情形,試問:
  (一)乙地政事務所可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逕行更正錯誤之土地登記?(12分)
  (二)甲可否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乙機關賠償損害?(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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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3)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1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 97年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持分贈與其女乙,並辦理贈與稅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 1,000,000 元,並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乙於該年將系爭土地出售予 A公司,取得價款 90,000,000 元,經主管機關以 A公司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附件「97年度移轉訂價報告書」中,敘明 A公司於 96年度即計劃購入系爭土地,並於 97年度付款過戶;主管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 規定,核定本次贈與額 43,000,000 元,併計前次贈與額 1,000,000 元,核定 97年度贈與總額 44,000,000 元,本次應納稅額 13,400,000 元,認為乙行為屬稅捐規避,並按應納稅額處 1 倍之罰鍰。乙不服,並主張其行為屬合法節稅,其應如何尋求救濟?(25分)

  二、甲為 A公立大學於民國 95年基於自由意願招收之公費生,於 97年 6 月畢業,然未能按其入學時,招生簡章所規定於 99年 12 月 31 日期限前,參加相關特種考試及格分發任職;經 A 催討甲應賠償在校期間教育訓練費用,但甲拒未給付。請分析 A 與甲間之法律關係,及甲應尋何法律途徑處理。(25分)

  三、甲參與 A 機關公告辦理之採購案招標,由其得標。後 A 機關發現,甲聯合其他廠商協議不為競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於機關網站之函釋:「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所稱之違反法令行為。據此,A 機關撤銷甲之決標資格,並就甲所繳納履約保證金,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新臺幣 10 萬元,並對採購案作成無法決標公告。甲不服,提出異議。A機關對甲所為異議維持原結果。試分析上述法律關係及其合法性。(25分)

  四、甲於其所有之土地周圍設置圍籬,遭 A 市主管機關函文告知,該路面經調閱民國 79年航照圖後,已於該年供公眾通行,且該路段為計畫道路並由公所養護多年,甲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路障清除,因旨揭道路遭私人堆放圍籬,屬於路障行為屬實,已影響行人通行安全,違反該市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8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33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及第33條:「違反第16條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於 1 個月內自行拆除完畢,如逾期未拆除將依法開罰。甲不服上開函文,提起訴願,經 A 市政府以該函僅屬於行政指導,非行政處分為由,決定不受理。請分析該函文之性質並說明甲應如何尋求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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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4)105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考試。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廉政

105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80130
【考試別】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請問:
  (一)當事人得依據上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期間為何?(12分)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若不服行政機關有關申請閱覽卷宗之決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救濟?(13分)

  二、在某案件行政程序進行之過程中,當事人甲於社交場合巧遇承辦該案之公務員乙。甲於是利用此一機會向乙詳細說明該案之事實,並就相關法規應如何解釋向乙表示意見。請問: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乙應該如何處理?(25分)

  三、A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甲作成一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內,甲並未提起行政救濟。數月後,A 機關發現該行政處分有違法之情事,請問 A 機關依法可以如何處理?(25分)

  四、A 為受死刑判決確定之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 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之規定,向總統陳請減刑或赦免。總統雖於接獲上開陳請後命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議,惟經過一年餘,並未向 A 為准駁之回應。A 認為總統應作為而不作為,依相關法定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詳述行政法院是否應受理此一案件及其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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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a(12)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51260
【考試別】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試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規定,說明下列問題:
  (一)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之區別和關係。(12分)
  (二)課予義務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之條件和關係。(13分)

  二、員警甲於巡邏勤務中,發現 A 車停於地面畫有紅線之道路上,經查 A 車為乙民眾所有且乙未在場,員警遂依規定逕行舉發,並請與警察局有契約關係之民營拖吊業者丙到場拖吊;俟丙將 A 車車輪固定後慢速駛離時,乙衝到拖吊車旁大喊「等一下」,且在車輛已是行進間情況下,趴伏於其遭拖吊之 A 車引擎蓋上表示不服。試問:
  (一)甲告知乙其行為危險,但乙仍繼續趴伏不聽制止,甲應如何處置方為妥適?(7分)
  (二)接續上題情況,乙對於甲執法及車輛違停遭開罰不服,應循何種方式尋求救濟?(13分)
  (三)民營拖吊業者丙之法律性質及其正當性。(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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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a(25)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1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事務管理、運輸營業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鐵路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高員三級考試【類科別】行政警察人員、事務管理、運輸營業【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A 在某夜店遭警察臨檢並查驗身分,A 認為警察臨檢行為無正當理由,遂當場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無理由而繼續執行,經 A 請求,警察則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A 於嗣後提起訴願,請問:
  (一)A 提起訴願後,訴願決定機關是否應予以受理?(15分)
  (二)A 不服訴願決定,而欲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為當?(10分)

  二、請問行政機關對於下列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可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予以行政執行?
  (一)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後,人民有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者。(15分)
  (二)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嗣後予以廢止,並作成命人民返還已受領金錢給付之行政處分,人民拒不返還並因此提出行政爭訟者。(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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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12)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660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
【科別】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審查甲之申請案後,認為要件不符,乃駁回甲之申請,但駁回函件並無救濟教示之記載。問:
  (一)若建管處駁回甲之申請案本屬合法、適當,甲得否主張該行政處分欠缺教示記載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10分)
  (二)若建管處核發給甲建照,但載明甲雖可立即動工興建房屋,附款要求甲於房屋建造完工前應於建築基地周圍建造擋土牆,若甲蓋好房屋後遲遲不建擋土牆,建管處得如何處理?(15分)

  二、行政機關將所屬公務員甲從總務科調至檔案室,並要求甲於上班時間不得使用辦公室之電腦上網。若甲不服此項工作調整,得如何請求救濟?若甲因上班時間使用電腦上網購物被主管查獲,甲在年終考績時被評為丙等,問:甲若不服考績得如何救濟?(25分)

  三、某日豪雨不斷,甲縣政府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預報,認為乙鄉之丙村有發生土石流之立即危險,縣長乃下令要求全村之居民 A、B、C 等 150 人撤離家園,其中 A等 50 人拒絕離開,問:甲縣政府對 A 等得採取如何處置?若事後因降雨並未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預測而未發生土石流,A、B、C 等 150 人向甲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經甲縣政府拒絕賠償,A、B、C 等 150 人乃向法院訴請甲縣政府應賠償其每人一萬元。問:A、B、C 等 150 人之訴是否合法有理由?(25分)

  四、若甲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發給電子遊樂場之營業執照,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於審議程序進行中,應適用之相關法律業經立法院修正,依新修正之規定,一律禁止新設電子遊樂場,然而依舊法之規定,甲之申請符合法律之規定,問: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應如何處理甲之申請案?(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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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a(9)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年1月1日以後至 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分)

  二、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生活扶助,A 依法核給甲每月新臺幣 3,000 元之生活津貼,該有正確教示之處分於 105年1月15日送達於甲,並自同年2月1日起生效。惟於同年6月13日時,A 發現甲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甲所偽造,甲並不符合申請資格。試問:
  (一)A 得否撤銷該處分?(15分)
  (二)A 得否向甲追繳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得否以行政處分追繳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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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8。a(9)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甲未經許可而發起集會遊行,一切秩序和平有序。但現場警察機關仍逕行命令解散。某甲等人拒絕解散,繼續舉行。經警方制止,依然不遵從。故警方將某甲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移送檢方,檢方偵訊後起訴某甲。在審判中,法院認定某甲之行為雖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9條所規定之「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之要件。然而法院亦認定現場情況下,警方根本不應命令解散,該解散命令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6條有關命令解散時應考量之相關要求。試問,普通法院刑事庭,得否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拒絕受其拘束,而判決某甲無罪?(25分)
【參考法條】集會遊行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主管機關遂依此授權規定,訂定法規命令,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請問,上述法規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停止人民團體理監事之職權,是否牴觸授權明確性原則?(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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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9。a(9)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智慧財產行政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3250
【類科】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縣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發放補償費時,因誤算溢發土地所有人甲新臺幣 50 萬元。三個月後,該縣政府發覺上情後,即刻以公文記明具體數額,限期甲於三個月內返還溢發金額之「公法上不當得利」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請問:縣政府得否直接以公文請求返還?該公文是否具有「執行名義」?縣政府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範圍,是否可以包括溢發金額的法定利息?(25分)

  二、縣政府就某建地發給乙建設公司建築許可執照。乙公司規劃興建住宅大樓,已開始預售,由於地段良好,預售成績相當亮眼。於進行挖掘地下室工程時,當地文史工作者發現,緊鄰著建築基地有一棵 300年的大樟樹,樹形優美,挖了地下室,會截斷地下水源,若大樓興建起來,必然遮住其東南面日照,會使該樟樹枯死。乃向縣政府請命,應保留該大樹。縣政府認為,民眾陳情有理,遂命乙公司停工。但乙公司認為,其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該大樹已經存在,公司並無使用虛偽資料而獲得建築許可,乙公司的興建大樓,亦不會對社會秩序造成立即的影響。縣政府亦無法規作為依據,不應命公司立即停工。請從行政法分析,此一事件,應如何解決,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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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3)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85條之2 規定,車輛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試問:上開「當場禁止駕駛」之法律性質為何?車輛駕駛人可否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主張停止執行?請附具理由論述之。(25分)

  二、陳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之函復不服,可否提起訴願?請附具理由論述之。(25分)

  三、法院組織法包括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請由本法說明檢察機關是否屬於法院。近有以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權責、法官與檢察官角色不同等理由,倡議制定「檢察署組織法」之意見,試就制定該法之必要性,申述己見。(25分)

  四、法院組織法第11章規定(法院及檢察署)司法行政監督,其對象包括法官及檢察官。而法官法第71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依同法第89條規定,該規定準用於檢察官。在法官法制定後,法官及檢察官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年度考評以「職務評定」代之,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近有倡議,仿公務人員考績法甲等、乙等、丙等考績精神,將「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試由法官職務監督精神,說明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之立法緣由,以及將「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之利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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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3)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10)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7)海岸巡防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10540
【考試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但因此喪失主管加給。針對此種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能否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25分)

  二、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舉辦公聽會代替聽證?請由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加以說明。(25分)

  三、教育部依前高級中學法第8條第2項於民國103年2月10日以某某號令發布修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下稱系爭 103年高中課綱)國文、地理、歷史、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並自 104 學年開始實施。103年高中課綱內容,分為總綱與各科課程綱要,總綱內容含有「壹、目標;貳、科目與學分數;參、實施通則。」其中實施通則包含 5個項目:課程設計與發展、教材編選、教學實施與教師專業成長、學習評量、行政配合;至各科課程綱要內容,除教科書之審定與編定外,亦包含必修與選修科目之配置、修習學分數等規定。試問 103年高中課綱之法律性質為何?(25分)

  四、甲為公務人員,退休後依民國89年10月4日修正發布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下稱「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要點」)第5點,適用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優惠存款契約。嗣銓敘部於 95年1月17日修訂發布之「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規定,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以致於甲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試問銓敘部於 95年修訂發布之「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要點」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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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a(26)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移民行政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80150
【考試別】移民行政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為某軍事學校公費學生,因德行成績經考核不及格,學校乃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6章第23條第8款規定,核予退學並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規定,要求甲應賠償在校費用共計新臺幣 123,022元。學校以信函通知甲應於文到後 45日內賠償該等金額。
  (一)甲對此通知不服,得否提起訴願救濟?如甲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何種決定?(15分)
  (二)經學校多次催繳後,甲仍未繳納,學校得否將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10分)

  二、甲大學指考成績甚佳並於放榜後,與友人一夜狂歡,在未經父親同意下,甲駕駛父親所有之一般轎車載友回家。因在路上蛇行,被警察攔停,甲經接受測試檢定後,呼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但未達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嫌之標準。此外警察發現,甲根本未領有駕照。針對甲未領有駕照且飲酒後駕車之行為,應如何處罰?(25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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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3。a(6)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50160
【考試別】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國防部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的法律性質為何?請析述之。(25分)

  二、個人或民間團體亦有可能被視為行政機關,試述其意並舉二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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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4。(9)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試題 2013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立法院於 2016年7月25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總統隨即於同年8月10日公布施行。本條例第2條規定:「(第1項)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第2項)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18條第1項:「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第15條第1項:「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第20條第1項:「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第16條:「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請從行政組織法角度,說明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意指為何?(25分)

  二、甲為合法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新住民權益促進協會」,為辦理新住民學習成長課程,遂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提交計畫書等文件,申請經費補助。案經該會考量基金預算額度及申請計畫內容等因素後審議通過,並報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 A 函通知甲,主旨略以:「台端申請之補助案核定通過,補助金額計新臺幣八十五萬元整。受補助人應確實遵循核定之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嗣內政部發現受補助課程有「多次上課時間未達計畫書所定之120分鐘,教師任意提早下課」之違規情事,經去函要求改善未果後,遂於 105年5月18日以 B函通知甲「廢止原補助處分,並溯及自核定時失效。已撥付之補助款項新臺幣八十五萬元整應全數返還,並於文到之次日起十天內,匯入指定帳戶。」
  (一)B 函之合法性為何?(15分)
  (二)假設甲於 B 函所定之期限屆至時仍未匯還補助款,內政部得為如何之處置?(10分)
【參考法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三:「補助對象:(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五:「補助標準:(一)一般性補助:依本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三、甲擬於 Y 市經營殯葬服務業,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及同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9日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 Y 市政府主管機關乙申請經營許可。案經乙收件,並於同年月12日確認甲之申請案文件依法備齊,並通知甲申請案將進入審查作業程序。甲從 Y 市政府網站上查詢到乙公告有「Y 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其中明載申請案之營業地點審核期限為 20日,審核完畢後應於 4日內函復申請人審核結果。基此,甲估計至遲應可於 6月6日得知申請結果。詎料,甲遲至同年7月11日始收受乙所核發之經營許可函。甲指摘經營許可之核發,逾越公告之「Y 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所定的處理期間,係屬違法。乙則抗辯:「Y 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僅為其依職權將業務處理流程予以標準化,供承辦公務人員遵循之內部文書而已;其雖於網站上公告,但因未踐行下達程序,不屬於行政規則,對人民不生任何直接與間接法律上及事實上之效力。經營許可之核發,符合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6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規定,並無不法。甲、乙之主張,何者為有理由?(25分)
【參考法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第6項:「第一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2條第1項:「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6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應將展延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四、乙承租甲所有,座落於 Y 市之一般住宅用房屋,並擅自變更使用目的,開設網路咖啡廳,提供電腦設備供消費者遊戲娛樂。嗣主管機關丙查獲,乙未為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營業,違反 Y 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以 A 函對乙為「處 1 萬元罰鍰,並命停止營業」之處分。乙不從,仍繼續營業。丙經連續 2次課處 20 萬怠金未果後,遂對該網咖營業處所施以斷水斷電之處置。乙終無法繼續營業,遂與甲終止租約,搬出租屋。甲收回房屋後,因該屋仍處斷水斷電之狀態,無法居住與利用,遂向丙提出復水復電之申請。
  (一)甲之申請有無理由?(15分)
  (二)甲之申請若遭丙否准,有無法律救濟途徑可資行使?(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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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5。(2)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3011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廢棄物清理法於第1條揭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為其立法目的後,復於第27條第1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區域內禁止之該法第27條所列舉 10款行為外,另為補充其他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甲市政府據此授權遂為下列之公告:「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道路、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水溝、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黏貼、噴漆、粉刷、樹立、釘定、夾插、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廣告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或市容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二、前點所稱『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安全島、人行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乙嗣於該市公告之清除區域內,未經該市環保局核准,於一處人行道側,張掛抗議其所信仰之宗教受到政治迫害之橫向墨書文字白色布幔一幅,該市環保局認其文字布幔屬於礙眼而嚴重影響市容之廣告物,已違反前開規定,即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裁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乙不服,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一)若乙於訴訟中主張,甲市政府此項公告業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應屬違憲而無效,據此作成之行政處分違法,請列舉相關爭點,分別分析其主張有無理由。(35分)
  (二)若乙同時主張其受憲法第13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亦受此項公告侵害,同屬違憲,其主張有無理由?(15分)
【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 第1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二、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 A 地號內等 21 筆土地,乃檢附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105年3月7日 X號函核准徵收,交由臺南市政府以 105年3月10日 Y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甲及乙同時於 105年3月14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 105年3月25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 105年6月6日收到訴願決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 105年7月11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10分)
  (二)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 104年9月2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乙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前,即先行評定徵收價格,已違反法律所定程序。若乙所主張之事實屬實,則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15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第11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三、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 50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15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28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15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1)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 1/3 時執行扣考;(2)自訂執行扣考時數;(3)不執行扣考。」第28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一)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15分)
  (二)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主張?(15分)
  (三)丙師依據乙校學則第15條「(2)自訂執行扣考時數」,自訂「缺席五次即扣考」的期末考扣考標準,暨依據學則之規定拒絕給予甲生補考,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援為依據,認為:「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判決甲生敗訴,甲生是否有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受到侵害?(20分)
【參考法條】大學法第28條第1項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四、教育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該準則第3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據此,A、B、C 三市分別有不同作法。其中,A 市在其補習班管理規則未設置任何公開表揚或獎勵的制度,而 B、C 兩市的管理規則則分別有其規定,以處理相關事宜。只不過相對於 B 市的管理規則僅以文理補習班為獎勵對象,C 市則既不區分補習班類型,也無限定名額,凡服務優良、績效卓著,而符合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者,均核發一定數額的獎勵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為一家在 A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補習班。由於其辦學優良,頗著聲譽,因此對於A 市毫無相關之表揚與獎勵措施非常不滿,擬向該市主管機關指出憲法第167條第1款之規定的存在。試問:該憲法條文對於前開準則第33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有何規範上的意義?而甲是否因此即取得向 A 市主管機關請求公開表揚或獎勵的權利?(15分)
  (二)乙為一家在 B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經營之技藝補習班。當其質疑 B 市之管理規則獨厚文理補習班,於窮盡司法救濟途徑,而試圖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之相關規定聲請釋憲時,其聲請有無受理之可能?(10分)
  (三)丙、丁兩家補習班均在 C 市合法立案,且同時向 C 市申請核發服務優良的獎勵金。其中,丙雖符合 C 市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而丁不符合,但由於主管機關審查錯誤,卻反而核發丁獎勵金,並拒絕丙之申請。丙不服,為爭取自己所應得之獎勵金,遂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試問:丙提起該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是否為正確的救濟方式?而針對丙的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受理訴願機關或法院是否應撤銷對丁的處分?又,假使 C 市主管機關在丙提起撤銷訴訟時,始發現自己最初的審查錯誤,其得否依職權自行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25分
【參考法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3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第6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第9條第1項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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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6。(1)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10
【類科】各類科【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有一專門以照顧「愛滋病患」為主的社會福利團體(簡稱「A 社福團體」),在 B 社區租了一個房子,安置了十餘位的愛滋病患。B 社區管理委員會(簡稱「B 管委會」)知悉後,立刻召開住戶大會,因為怕被傳染,且房價有下跌之虞,遂決議請該社福團體搬家。該社福團體認為,「愛滋病」並不會透過一般接觸而傳染,乃拒絕搬家。於是 B 管委會乃具狀向法院訴請 A 社福團體遷離該社區。
  (一)本案涉及何種基本人權?本案應由 A 社福團體或愛滋病患出面主張基本權?如果你是 A 社福團體所委任的律師,你應該如何為 A 社福團體辯護?(25分)
  (二)如果你是法官,針對此種個案,應如何審理?有無聲請釋憲的可能?(25分)

  二、甲市市政府為推動騎乘自行車風氣,委由乙公司於其所屬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舉辦「樂活水岸鐵馬自由行」活動,活動主要內容在介紹自來水園區之設施及附近景點,並鼓勵民眾騎乘自行車前往與園區相連接之河濱自行車道旅遊。為避免活動舉辦時所用之電纜線散亂,維護在園區參與活動之人車安全,乙公司另委由丙公司在緊臨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上鋪設橫向具有反光警示效果之黃底黑皮電纜線保護槽(高 5.1公分、寬 44.5公分、長 91.4公分)。丙公司受僱人丁負責現場執行電纜線保護槽之鋪設,惟匆忙中並未設置警告標誌,且在活動結束後亦未立即撤除電纜線保護槽。甲市市民戊於活動結束後,約晚上 10點騎自行車行經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因天色昏暗未能辨識有電纜線保護槽存在,因而摔倒並造成右手骨折。
  (一)甲市市政府與乙公司間法律關係之性質為何?乙公司是否得再委由丙公司鋪設電纜線保護槽?(25分)
  (二)戊是否得向甲市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25分)

  三、甲機關為興建污水處理廠向內政部申請徵收乙之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徵收並隨即執行徵收完畢。其後,甲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甄選程序,並於丙與丁兩家民間廠商間選定丙為最優先締約人,並與之締結污水處理廠之興建與營運契約。該污水處理廠於驗收完畢後,開始由丙營運。乙對於土地徵收處分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高等行政法院最後雖認定該徵收處分違法,但撤銷該徵收處分反而會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乃駁回乙之訴訟,惟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徵收處分違法;乙提起上訴,亦經駁回確定。請問:
  (一)乙因該土地徵收處分違法,卻未獲撤銷,受有新臺幣 2,000 萬元之損害,而欲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乙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15分)
  (二)丁針對甲選定丙之決定不服,主張甲於組成甄審委員會作成決定時,未依公開程序為之。因此丁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該違法決定。甲則抗辯,此僅屬程序瑕疵,並不影響本件決定之結論,行政法院尚無庸撤銷該決定。對於丁與甲之爭執,何者有理?(15分)
  (三)乙認為行政法院裁判所根據之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違憲。於是向戊政黨立法院黨團提出陳情。戊政黨嗣後於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欲廢除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戊政黨預期該修正案無法表決通過,於是以戊政黨立法委員全體(其總人數超過現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求公決。此項聲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修正案經過立法院表決,但因另一庚政黨所屬立法委員,全數投下反對票,致該修正案未獲通過。於是戊政黨立法委員 36 人結合庚政黨立法委員 4 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項聲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20分)
【參考法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4條
  「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第1項)。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第2項)。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第3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四、甲公司自民國99年3月起承租乙所有之土地,設立 A 工廠,生產化學產品五氯酚。嗣因某醫療機構發現 A 工廠附近居民血液戴奧辛含量平均值高於一般正常水準,主管機關丙市政府於 102年3月1日派員對該筆土地進行污染調查,認定該工廠製造五氯酚所生事業廢棄物含戴奧辛,且達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甲公司未依當時有效之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理其事業廢棄物,致其廠區土壤中戴奧辛含量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相關主管機關乃依 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2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 103年間先後公告該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丙市政府繼而依土污法第15條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於 103年12月1日以 A 函依同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規定,限期乙及甲公司於 103年12月31日前,於該筆土地周遭設置圍籬,避免污染擴大危害民眾健康。乙及甲公司均不予理會,丙市政府乃於 104年2月1日以 B 函依土污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乙及甲公司各處新臺幣 20 萬元之罰鍰。
  (一)乙對 A 函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認丙市政府同時命乙及甲公司設置圍籬,其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二)乙對 A 函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嗣對 B 函不服,主張因 A 函違法,故 B 函據以科處罰鍰亦屬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三)土污法係於 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如甲公司生產五氯酚之行為發生於 74年至 87年間,且違反當時之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規定。丙市政府於 102年間始調查發現,以 C 函援引 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污法第53條、第15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規定,命甲公司設置圍籬。甲公司對 C 函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土污法第53條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請求承審法官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 第2條第15款、第19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五、污染行為人:指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一)洩漏或棄置污染物。
  (二)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三)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四)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十九、污染土地關係人: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時,非屬於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第12條
  第1項至第3項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證,並依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管制污染源及調查環境污染情形。
  前項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後七日內將整治場址列冊,送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閱覽,並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下略)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下列應變必要措施:
  ……
  四、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應變必要措施,得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委託第三人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所為之查證、查核、命令或應配
合之事項。
  二、未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第53條
  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控制公司或持股超過半數以上之股東,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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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7。a(19)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 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下列案例中,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之請求有無理由?試論述之。若甲遭拒絕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一)甲為乙國立大學申請升等之教師,其送請外審結果未獲通過,甲乃要求乙提供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9分)
  (二)甲為乙國立大學之研究生,為撰寫碩士論文之需,向乙要求提供最近 3年乙之技術移轉暨利益衝突委員會歷次開會審議案件之資料與逐字稿紀錄。(7分)
  (三)甲同時具有工會運動者與公民記者身分,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央政府各機關申請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9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二、下列案例中之甲、乙與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論述之。
  (一)A 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因違規變換車道而肇事,導致機車騎士甲受傷。(7分)
  (二)A 市警局以迅速查明犯罪事件真相為由,故意對犯罪嫌疑人乙進行夜間詢問,並將乙之資料透露給記者,以便該記者所屬媒體進行即時新聞之報導。(9分)
  (三)A 市政府之地下排水箱涵設計不良,導致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某日因為焚風大作而引發氣爆,造成附近居民丙受傷且住宅財物受損。但 A 市政府辯稱因經費不足,故未能修改設計和定期檢查維修,且該事故發生是由焚風造成。(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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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22)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一般行政等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何謂「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請分別舉例說明之。(25分)

  二、請依相關法律說明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為何?又依據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若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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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4)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考試。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廉政

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80130
【考試別】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說明公法與私法區分之學說(標準)何在?並請進一步依己見具體說明各學說有欠周延之處?(25分)

  二、請說明公務員責任中之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區別為何?並進一步說明移付司法懲戒或行政自行懲處之決定標準為何?(25分)

  三、行政執行法中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請說明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方法各為何?並請進一步舉例說明由行政機關自為代履行與直接強制有何關係?(25分)

  四、請依據訴願法規定,說明訴願決定之種類及其內涵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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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13)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1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行政裁量?裁量之種類有那些?裁量瑕疵有那些類型?請詳細敘述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何謂行政機關間之「委託」、「委任」及「職務協助」關係?請詳細說明其定義、內容,並分別舉例說明之。(25分)

  三、A公司以其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廢水,必須增置污染防治設施,而原設廠用地無適當空間可資利用等事由,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報「增置污染防治設施增加使用毗鄰之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書」,經工業局核定並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俾 A公司憑以辦理系爭毗連用地由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並於系爭核准函說明欄載明系爭毗連用地「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等內容。試問該核准函之法律性質,係「附負擔之行政處分」,抑或「附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請分析說明之。(25分)

  四、本國人甲與外國人乙在國外結婚後,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甲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判命駐外館處應發給乙居留簽證?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參考條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第12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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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a(12)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51260
【等別】三等警察人員考試類
【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最近食安事件頻傳,食安主管機關稽查人員不足,請求內政部警政署成立食安警察隊,長期派駐食安主管機關,協助辦理食安事件調查與查緝工作。試問:派駐食安警察隊與食安主管機關的關係為何?(10分)其性質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9條所稱的職務協助(15分),試敘述之。

  二、甲、乙、丙、丁等四人於甲之住宅內以麻將共同賭博財物,並由甲抽頭營利,經民眾舉報,警察機關查獲屬實,對於四人依法應如何處置?並請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說明警察處分書應載明之事項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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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a(25)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1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20)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行政警察人員等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13160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類
【科別】行政警察人員、財經廉政、事務管理、運輸營業、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之類型有那些?其與法規命令有何區別?又行政規則效力如何?請詳述之。(25分)

  二、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性質係屬公法上之爭議,卻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之事件有那些?請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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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2)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30660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
【科別】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某路口,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乙攔停要求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甲拒絕接受酒測,乙隨即以甲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當場舉發。嗣該管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 項規定,以裁處書裁處甲罰鍰,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請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分析裁處書之合法性。(25分)

  二、丙社區管理委員會請該管消防局函釋其社區應否設置消防設備,經消防局函復,略以:「依消防法第6條第1 項規定,惠請貴管理委員會就保障社區消防安全,委託消防設備人員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丙社區管理委員會不服。試問:丙社區管理委員會能否對此函復提起訴願?(25分)
【參考法條】消防法第6條第1 項: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甲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遭考選部以其已逾應考年齡限制為由,未准其報考。甲不服,試問:應循何種法律途徑救濟?於救濟期間,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者,應如何續行救濟?(25分)

  四、甲駕駛車輛行經高雄市某巷口,遭該市警察局員警乙以警用機車攔下,甲未依指示下車,意圖衝撞攔檢員警。乙隨即拔出配槍,並朝車窗喝令下車,旋即朝駕駛座開槍射擊,致甲受傷。試問:
  (一)甲欲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補償金,應如何提起救濟?(12分)
  (二)甲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法院應如何裁判?(13分)
【參考法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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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a(9)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技職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機關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試述:
  (一)為何得請求協助?(7分)
  (二)在何種情況下得要求協助?(9分)
  (三)被請求機關為何拒絕?如何拒絕?(9分)

  二、針對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當事人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一)提起訴訟之種類為何?(10分)
  (二)管轄法院為何?(5分)
  (三)提起訴訟之期間為何?(5分)
  (四)審理之原則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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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a(9)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22450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國家行政機關擬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下級機關、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私人辦理,各應具備何等法定要件?(25分)

  二、某地方自治團體為提供地方住民純淨之用水,擬興辦自來水廠。依行政法學理,此牽涉何種行政任務?地方自治團體就營運自來水廠之組織態樣有何種選擇可能性?組織態樣之選擇將如何影響自來水廠與自來水用戶之法律關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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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a(9)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智慧財產行政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3250
【類科】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請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說明「注意當事人利益」是否為行政法原則。(25分)

  二、請依據司法院解釋及行政執行法規定,說明國家公權力對於人民「非財產權」之侵犯,可否請求損失補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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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3)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 有土地乙筆經主管機關依法徵收,而依土地法第233條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惟主管機關以預算遭立法機關凍結為由,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 A 徵收補償費。請問:
  (1)此時原徵收處分之效力為何?(10分)
  (2)若 A 逾法定救濟期間並未對原徵收處分表示不服,惟嗣後對主管機關逾法定期間而未發給徵收補償費十分不滿,此時A 欲主張收回被徵收之土地時,其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為當?(15分)

  二、A 機關擬修訂「作業規定」,規範其內部作業應如何強化行政效能。 機關首長並「指示」負責之單位主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作業規定」之修訂工作。請問前述「作業規定」及「指示」之法律性質為何?兩者有何不同?(25分)

  三、請就檢察官職權中之「實行公訴」、「擔當自訴」說明其意義與內容。(25分)

  四、法院之裁判書及檢察官辦案之結案書類,依法律之規定可否公開之?(10分)公開之利弊為何?(15分)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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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3)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10)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10640
【考試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人員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 A 機關所屬人員,非執勤時間替朋友索討債務,引發衝突,而遭媒體大幅報導。經 A 機關依其所屬人員獎懲標準表「言行不檢,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之規定,核予記一大過懲處。甲不服,認為懲處過重。試問:甲應循何種程序請求救濟?(分析內容應涵蓋救濟依據、救濟範圍、救濟方式、救濟機關、救濟期間等五要項)(25分)

  二、郵政法第6條第l 項「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倉儲業)於 104年 4 月 1 日、5 月 1 日分別遭查獲遞送信函、繳費通知單等營業行為,違反郵政法之規定,經交通部於 104年 6 月 1 日依郵政法第40條第1 款分別處以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簡稱 A 處分及 B 處分)。104年7月 1 日甲公司再被查獲從事遞送信函之營業行為,交通部以其屢犯不改,從重處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及命令停業(簡稱 C 處分)。請從行政法理與司法實務見解,論述「按次連續處罰」之適法要件,並分析 A、B、C 三個處分之適法性。(25分)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受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認有特定情形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某甲因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乃依法「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請問「沒入」之法律性質為何?甲不服內政部移民署之沒入通知,應如何救濟?(25分)

  四、行政機關接獲檢舉,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嫌疑人,依現行規定,如何進行調查及證據保全?當事人對行政調查或保全措施不服,依法得否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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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a(6)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40160
【考試別】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制、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日大街上有一精神疾病者,不知何種原因受到激怒,遂持菜刀在街上揮舞,雖還未傷人,然巡邏員警遇到後,即以強制力制伏並攜回警察分局留置室達數個小時,待其家人到達分局後,才予以釋回,此種行為係即時強制之管束,試問管束之要件為何?(5分)而即時強制之意義、要件及特徵各為何?(10分)針對即時強制之行為有無行政救濟之途徑?(10分)請詳述之。

  二、甲向乙市政府依「乙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申請攤販營業許可,經乙市政府審查通過,發給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該營業許可證背面加註「若因核准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由本府廢止原行政處分許可之效力。」嗣後土地所有權人丙不同意甲使用土地,經召開協調會未果。因甲未能如期取得同意書,乙市政府遂廢止其營業許可。試問該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甲因獲攤販營業許可,已貸款購買許多營業設備,今因許可遭廢止,受有損失,得否主張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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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3。a(8)(21)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16)交通事業港務(23)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一般行政等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4年交通事業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20130
【等級】薦任、員級晉高員級【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關務、業務類-公路、港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中央主管機關 A 對於地方自治團體 B 送備查之自治法規,進行事後審查後認為牴觸中央法令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將自治法規函告無效,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地方自治團體得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理由何在?(15分)
  (二)依據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否以及應在何種情形下向司法院聲請解釋?(10分)

  二、何謂行政法上之「兩階段理論」?該理論主要乃為解決何種爭議問題?試以相關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應如何適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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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4。(7)104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一般行政等、關務類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0130
【等級】簡任【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關務類-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報考教育部舉辦之某年度公費留學考試,獲得錄取。嗣教育部獲悉甲具有美國國籍,爰以該次考試簡章規定具雙重國籍不得報考為由,撤銷甲之錄取資格,並函知甲。甲不服,主張教育部撤銷其錄取資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請問:甲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乙公司從事人力仲介業務,領有勞動部核發訂有 2年期限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下稱許可證)。期限將屆之際,乙公司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許可證。勞動部以乙公司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情事為由,不予許可。乙公司不服,欲提起行政爭訟,惟許可證期限即將屆滿。請問:乙公司如欲在期限屆滿後繼續從事人力仲介業務,應如何救濟?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丙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造林獎勵金,經主管機關以 A 函核給獎勵期間 20年,逐年核給獎勵金,並載明獎勵金應確實用於造林。嗣主管機關發現丙並無造林事實。請問:主管機關應如何命丙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25分)

  四、行政罰法第1條所定「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意義為何?行政法院是否作限縮解釋?如何限縮?(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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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5。(7)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廉政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2030
【等級】簡任【類(科)別】廉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我國行政法人法業於民國 100年 4 月 27 日公布施行,試述行政法人之意義暨其設置之主要目的何在?並請列舉目前已設置成立之行政法人計有那些?其監督機關各為何?(25分)

  二、試述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程序為何?該等事件定其管轄之行政法院係採何種原則?又如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得否向其徵收裁判費用?其理由為何?(25分)

  三、甲為某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薦任第九職等科長,因其督導所屬單位執行業務不力,遭該局降調為薦任第八職等視察,甲如不服該調職處分,應循序向何機關、於多久期限內、提出何種救濟?(25分)

  四、若你是縣政府民政局科員,某日上班時你的科長來電指示,要求你於下班後須出席其所屬政黨總統候選人之造勢晚會活動,如不參加年終考績將考列為乙等。試問科長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你得採取何種措施加以因應?(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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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6。(21)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廉政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2030
【等級】薦任【類(科)別】廉政【科目】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試申其義,並請分別說明兩者應如何發布始生效力?(25分)

  二、試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令規定,說明行政機關對其所屬公務人員免職處分時,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為何?該處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其理由為何?(25分)

  三、依民國 104年 5 月 20 日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試述該法有關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種類為何?並說明各種懲戒處分之追究時效期限為多久?(25分)

  四、甲為國立大學教授兼系主任,若其擬參選民意代表,試問得否帶職參選?應請何種假別參選?又如甲之兄長乙為某公營事業機構監察人,乙得否為甲公開站臺或助講?試分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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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7。(9)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欲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授益處分經廢止後,其法效為何?(25分)

  二、甲為進行室內修繕工程而向乙主管機關申請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樓下住戶丙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甲之施工許可。訴願程序中,丙請求閱覽卷宗資料後發現,甲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申請案係由乙機關的公務員丁承辦,而丁是甲的前妻,丙據此主張乙核發施工許可違法。請詳析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三、甲所經營之某電子遊戲場遭查獲有賭博行為,全案移送檢方偵辦後,乙主管機關即以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為由,依同法第31條對甲作成 A 處分書,其主文如下:「甲應自原處分書送達日起,迄刑事判決確定止停止營業。於刑事判決確定前本府停止受理遊戲場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1年後檢察官偵結,全案不起訴。甲隨即自行恢復營業。乙主管機關查獲甲擅自恢復營業,違反 A 處分,遂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以 B 怠金處分書裁處甲 10 萬元怠金。甲不服,主張 A 處分已失效,B 怠金處分因而當然無效。請詳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參考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第31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四、甲於民國 90年間經由法拍購得 A 地號土地,94年間請領建造執照興建房屋 B,並於同年底取得 B 建物使用執照。103年時,主管機關查知 A 地號土地位於 92年即已公告之河川區域內,依水利法第78條第4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不得建造房屋,遂依水利法第93條之 4 規定,以 103年 9 月 17 日 C 處分書(以下簡稱原處分),限甲於 103年 11 月 15 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甲不服,主張其合法領得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應享有信賴保護,原處分應屬違法,行政救濟機關應予以撤銷。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參考條文水利法第78條:「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四、建造工廠或房屋」;第93條之 4:「違反……、第78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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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8。(2)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3011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某甲主張所受最高行政法院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某法律規定某條違憲,經提起釋憲聲請而由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對其有利之解釋,設若該解釋:
  (一)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不予適用」者,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25分)
  (二)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者,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25分)

  二、甲公司於民國 103年間以其新增進用設籍於乙縣之縣民多人為其員工繼續達 1年以上,依「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規定,向乙縣申請核發補助,案經乙縣政府審查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 103年A號函,核發新臺幣 1000 萬元補助款。嗣乙縣政府核認甲公司設於乙縣之廠區,其事業主體為甲公司,公司所在地設於丙市,不符前揭自治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等規定,以 103年B號函撤銷系爭 A號函,命甲公司於文到 15日內加計利息繳回前述已發給之補助款,逾期不履行將移送強制執行,並教示救濟期間與途徑。甲公司認為乙縣政府無權以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前述補助款與利息,經合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 B號函。試問甲公司之訴訟是否具備實體判決要件?若具備,甲公司之請求有無理由?(50分)
【參考法條】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第6條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請領之補助,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本府得撤銷補助決定,已發給之補助,應加計利息限期通知追繳。

  三、某直轄市為保護其轄區內的河流魚類,遂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漁之範圍,於民國 101年3月 15日公告(以下簡稱「禁漁公告」),其內容如下:
  1公告機關:○○市政府。
  2公告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
  3.禁漁範圍:全市境內的河流及其支流至河流進入海口為止。
  4.禁漁期間:自民國 101年4月 1日起實施。5.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包括徒手或以釣竿垂釣)採捕水產動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6.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市民 A 於民國 101年4月 5日一如往昔,臨溪以釣竿垂釣自樂,才剛釣到一尾魚,即被市政府農業局漁業課之人員發現,市政府於同年4月 9日處以(新臺幣)3 萬元之罰鍰。 主張,單純以釣竿垂釣,對魚類生態並不至於發生影響,市政府應該檢討此一禁漁措施嚴重剝奪人民「接近自然」之基本權。請問:
  (一)A之主張其具有「接近自然」之基本權,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0分)
  (二)此一「禁漁公告」性質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該公告之禁止事項是否違反其他憲法原則?(25分)
  (三)A 如於同年4月 13日就其受罰鍰之處分及「禁漁公告」提起訴願,未獲救濟而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程序中,A 主張該「禁漁公告」違憲,行政法院亦贊同該見解,可為如何之裁判?(15分)
【參考法條】漁業法第44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漁業法第6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

  四、本國籍男子甲於民國 104年初與 A 國女子乙,在 A 國辦理結婚登記,乙持結婚證書向外交部所屬駐 A 國代表處申請結婚文件證明及來臺居留簽證,駐 A 國代表處經面談結果,以甲及乙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及作虛偽不實之陳述,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分別以函文不予受理乙結婚文件證明之申請及駁回乙來臺居留簽證之申請(以下合稱原處分)。請問:
  (一)甲就乙之文件證明及簽證申請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若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得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請分別就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論述之)?(20分)
  (二)外交部以外國人出入境簽證之准駁,事涉高度政治問題,應不受司法審查為由,拒絕受理 A 國女子乙提起之訴願,試問外交部之作法是否合憲?(10分)
  (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該規定是否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始須安排面談,非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則無須經過面談,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20分)
【參考法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三、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我國法令、國家利益,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當情形。」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1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1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第1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第3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
  第6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第1點:「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第3點第1項:「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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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9。(1)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10
【類科】各類科【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某一社會名人,對於核能發電政策持極端反對立場,曾公開宣示:「若政府持續擴大核能發電的計畫,將無限期以絕食抗議,政府若不表示將來放棄核能的使用,絕食抗議絕不停止。」鑑於國內經濟發展及發電的公益需求,政府一直未宣布將來有放棄使用核能發電的可能性。該社會名人遂依其公開宣布的內容,進行絕食。為表達對核能政策的抗議,該名人遂依法申請集會,並發表「絕食宣言」。此一事件引發媒體的持續關注,絕食活動進行至第五天,該名人出現虛脫的現象,眼見活動再持續下去,該名人可能會有生命危險。主管機關人員見此種情形,擬依行政執行法第37條有關「即時強制」的規定,以該名人有「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擬對之進行「強制灌食」,但該名人當時仍有意識,表示拒絕。請問:
  (一)以「絕食」作為「集會」的方式,是否屬於憲法所保障?是否構成「象徵性言論」?「象徵性言論」有何構成要件?在憲法上有何意義?(25分)
  (二)主管機關若以該名人有自殺之虞,進行強制灌食,是否屬於「人身自由」之拘束而須依照憲法第8條所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若以行政執行法第37條作為依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此種措施對於該名人何種基本權利會造成限制?其權利主張之憲法依據為何?(25分)

  二、A 市政府為抑制房價,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其中第15點第1項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座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
  (一)獨棟建築
  (二)外觀豪華
  (三)地段絕佳
  (四)景觀甚好
  (五)每層戶少
  (六)戶戶車位
  (七)保全嚴密
  (八)管理週全」。
  某甲於 A 市有房屋數戶,經 A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認定符合上述規定而為高級住宅,定其標準價格,並由稽徵機關核課較高之房屋稅。某甲不服,經依法定程序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問:
  (一)A 市政府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之規定,據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我國實務上就此有何不同見解?請分析說明之。(30分)
  (二)在某甲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對於 A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所定之標準價格加以審查時,其審查密度如何?應注意那些事項?請說明之。(20分)
【參考法條】房屋稅條例
第9條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10條第1項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第11條第1項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三、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開發單位於民國(下同)90年3月 6日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請雲林縣政府審查,經審查會作成結論,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於 90年5月 2日公告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某甲主張其住所距離垃圾焚化廠預定地二公里以內,如垃圾焚化廠開始營運,所造成之空氣及水源之污染,將影響其身體健康及農作物之生長,生存權及財產權均有受損害之虞,爰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試問: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提起撤銷訴訟,必須有可能受損害之公法上權利存在,始為適格之當事人。甲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係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之外,亦保護個人之主觀權利,故其為適格之原告。甲之主張是否可採?其法理依據何在?(30分)
  (二)甲可否直接依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主張其權利受損害而為適格之當事人?(20分)
【參考法條】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5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第8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第9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建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假設內政部因此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中規定:「營造業如有未經請准建築許可,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止其營造業登記。」,今有臺北市某甲營造公司在民國(下同)98年7月 1日涉嫌有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臺北市政府於 100年6月 3日發現後,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臺北市政府在 100年7月 5日廢止某甲之營造業登記。某甲認為本件廢止之行為,欠缺法律依據,且該項擅自施工行為,是其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負責人並不知情,請問:
  (一)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10分)
  (二)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20分)
  (三)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理由何在?(10分)
  (四)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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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0。a(19)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5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假設土地所有權人甲出售其土地給乙,惟該土地上之房屋並未隨同出賣,仍保留為甲所有並自住。若依買賣時財政部訂定之行政規則,乙於買受土地後因未居住於該處,該土地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然而在 3年後,財政部發布新行政規則,依新規則乙雖未居住於該地,但該土地卻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問:乙是否得主張適用新規則請求退還前 3年多繳納之稅款?(25分)

  二、民國 91年 5 月 22 日修正前之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依該辦法第22條第1 款規定,專責人員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假設專責人員 A執行業務違法而遭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問:中央主管機關之撤銷行為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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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3)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01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國民年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同法第4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A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經勞工保險局以其不符申請要件駁回。 不服,申請審議亦遭駁回後,擬提起訴願以求救濟。問:A 應向那一機關提起訴願?(25分)

  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商業登記滿 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向甲縣政府申請商業登記,經其核准登記,並於核准函中表示,A 應於 6個月內開始營業,否則將廢止其商業登記。嗣 A 並未於 6個月內開始營業,甲縣政府擬廢止其商業登記。問:甲縣政府廢止 A 之商業登記之法律依據為何?請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三、行政機關對於其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予以解聘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請說明之。(25分)

  四、某國立大學法律系二年級學生 A,修習該校教師 B 之行政法課程,B 評定其學期成績為 59分,不及格。 不服,於尋校內申訴程序救濟遭駁回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問:教育部對其提起之訴願,應否受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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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a(22)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3013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載送突發心臟病之父親赴醫院急救,行經十字路口時,雖見眼前交通號誌為紅燈,仍疾駛衝過,被固定科學儀器拍照存證,警察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開單舉發並以制式送達證書合法送達。試問:如甲不服,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如何提起行政爭訟?(25分)

  二、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民國 94年至 96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及身心障礙人士身分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相關法令均有不得重複申請之明文規定),97年遭其服務機關政風處查獲,以「經本處調查,臺端於 94年至 96年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其中 95年至 96年間有溢領情形,請繳回溢領補助費新臺幣 2萬元整」之函文內容,通知甲繳回溢領補助費,甲立即如數繳回。詎料,101年又接獲通知,以「97年函請繳回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漏未計算 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為由,再次要求甲繳回 94年溢領之補助費新臺幣 1萬元。試問:甲拒絕繳回 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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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a(4)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考試。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廉政

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80230
【考試別】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9條規定:「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同法第31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請問: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9條之「限期改善」與第31條之「限期改善」,二者之法律性質各為何?(25分)

  二、人民依法享有請求公務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政府資訊,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請求閱覽卷宗,請論述二者之不同?(25分)

  三、環保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某開發許可申請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嗣作出「有條件通過」審查結論,其條件之一為:「開發單位應於營運前提出健康風險評估,送本署另案審查。如評估結果對附近居民造成長期健康影響時,開發單位應即撤銷本開發案。」請問:
  (一)第二階段所謂「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其法律性質為何?(20分)
  (二)倘開發單位對第二階段審查結論其他部分並無不服,僅對題目所示「條件」部分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30分)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3條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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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2)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460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 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25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

  二、請說明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機關為何?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中央警察大學是否為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機關?(25分)

  三、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意義為何?溢領國民年金者所負返還國民年金之義務是否屬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25分)
【參考法條】
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4項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四、何種行政訴訟事件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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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a(12)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25)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03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30160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行政警察人員、財經廉政、事務管理、運輸營業【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律師甲教唆委任甲之被告乙於檢察署偵查時為虛偽陳述,經檢察官發覺後,由檢察署將甲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經律師懲戒委員會對甲作出停止執行職務一年之處分,甲一方面依法請求覆審,另一方面則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聲請停止執行原懲戒處分,問: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如何處理甲所提出之停止執行聲請?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維持原懲戒處分,甲不服該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懲戒處分及覆審決定,問:該管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訴?(25分)

  二、甲向選舉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某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法律規定不合而予以駁回,甲不服駁回處分,乃依法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甲又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該選舉已辦理完畢,問: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訴?甲是否仍得進行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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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a(12)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51360
【等別】三等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民國 100年 11月 23日修正)第20條之1之規定,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第3項)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第6項) 試問:
  (一)警察接獲檢舉,某場所疑似販賣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警察依據前揭條例進入、檢查及詢問之性質為何?(10分)
  (二)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警察機關行使職權措施之過程,應遵守那些程序規定?(15分)

  二、民眾報案,晚間 11時有 5名國中學童在臺北市某網咖聚集,轄區派出所員警前往調查取締。該網咖負責人不在場,現場服務生放任未加制止。試問業者行為應如何處罰?(15分)應歸責之人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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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a(9)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消費者保護、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請接背面)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公司擬在 A 市開設大賣場,因此向 A 市政府經發局申請發給營業執照,A 市政府經發局向甲要求其應依建築法之規定,於賣場內建置五百個車位之停車場後始得發給營業執照,但甲認為其賣場附近之停車設施已相當充分,且為增加賣場攤位之面積,因此和 A 市政府經發局達成書面協議,雙方協議內容為 A 市政府經發局同意甲於繳納免建停車場之代金一億元後,發給甲營業執照。問:若 A市政府經發局先發給甲營業執照後,甲竟拒絕繳納約定之代金,A 市政府經發局得如何處理?假設甲繳納代金後,A 市政府經發局卻遲未發給甲營業執照,問:甲得如何進行救濟?(25分)

  二、行政機關於何種要件下得委託私人、團體行使公權力?義勇消防隊員在協助消防局消防隊員救災時處於何種地位?A 監理機關委請 B 民營汽車修護廠代辦小客車檢驗,B 於驗車時作出合格或不合格之認定,該認定之性質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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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a(9)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智慧財產行政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23150
【類科】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依組織型態可區分行政為「直接國家行政」與「間接國家行政」兩大類。這個分類涉及行政任務之分配與執行,請依據現行法令說明「直接國家行政」與「間接國家行政」的內容。(25分)

  二、依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同條第7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如何適用於具體個案,分別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行政裁量三種可能。請依據這三種可能,說明行政機關如何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適用於具體個案?行政法院如何進行司法審查?(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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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a(9)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22150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財團法人 A 醫院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因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從事看診等醫療業務,並以其他醫師名義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報費用,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處 A 醫院停止特約一年,並停止支付其負責醫師於停診期間所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其期限限制為何?A 醫院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向 A醫院追償已申報之醫療服務費,其得採取之法律途徑為何?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得否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 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規定,裁處 A 醫院罰鍰?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二、A公司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須與外國公司合作開發新產品為由,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 並向財政部申請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5%。公司於新產品開發完成 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於公告期間,經專利所有人以該項產品侵 害其專利為由提出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經濟部如擬撤 銷上開專案認定,有無期限限制?經濟部如撤銷專案認定,A公司得否以不予專利 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A公司之可能救濟為何?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效力為何?試分別說明 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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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3)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106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雙方並簽訂租約。嗣後甲將承租土地轉租給乙使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以甲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7條第3款規定,發函通知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試問:
  (一)該通知函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甲拒絕交回土地時,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應採取何種程序解決爭議?(15分)

  二、(一)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意義為何?(5分)
  (二)下列行政措施是否屬於行政罰: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所施以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0分)
  2、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命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10分)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三、臺灣高等法院以法官甲、乙、丙三人就被告涉嫌殺人罪案件進行合議審判,試依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說明下列作法是否妥適:
  (一)於案件行準備程序時,由受命法官丙一人單獨開庭?(6分)
  (二)因訟累沉重,且有結案壓力,三位法官乃決議在本月開庭時,併行審理多宗涉嫌殺人罪案件?(6分)
  (三)陪席法官乙與其他二位法官同事多年,為尊重審判長職權,乃於評議簿寫下「依審判長意見」等文字?(6分)
  (四)本次評議後合議庭決定擇期再開言詞辯論,被害人家屬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審判長甲允准其閱覽,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7分)

  四、十七歲高中學生甲未經授權擅自重製歌手乙之金曲專輯至學校販售,經檢察官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提起公訴。
  (一)依我國現制,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5分)其設立依據為何?(3分)
  (二)若甲為二十歲大學生,因同一事件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第二審管轄法院為何?(5分)其設立依據為何?(3分)
  (三)乙對甲提起因智慧財產權侵害而生損害賠償之訴,本件民事訴訟案件各審級之管轄法院分別為何?(6分)其設立依據各為何?(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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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3)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10)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1074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人員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行政處分得予以廢止?又那些情況下,廢止行政處分,將會發生信賴保護的問題,請舉例說明之。(25分)

  二、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在何種情況下,得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另行裁罰追繳不法利得?其法理及法條依據為何?請舉例說明之。(25分)

  三、行政程序法規定,在那些情況下,人民的信賴不值得保護?請舉例說明之。又土地被徵收可以請求補償土地上之作物,在公告徵收前,所種植的作物是否應予補償?又在公告徵收後,再行依從來的使用而播種稻米,徵收機關是否應予補償?(25分)

  四、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侵害。請問如何判斷人民所主張的法律地位具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又請問甲之鄰居開設餐廳,生意鼎盛,但廚房油煙味燻得甲受不了。假如該餐廳確實偶有排放廚房廢氣不合格之時,請問甲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請求環保主管機關勒令該餐廳「歇業」?(25分)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四(略)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略)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三項(略)
第60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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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a(6)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50160
【考試別】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制、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私立大學棒球隊,於進行訓練課程前,隊員A生與其他隊員在教練B指示下整理訓練場地。當A生在撿拾雜草時,教練B亦正好在其前方以手推式割草機整理場地,孰料,草地上有塑膠細片從割草機下飛濺出去,刺傷A生右眼而導致失明。
  請申論下列問題:
  (1)A生得否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請求國家賠償?理由為何?(20分)
  (2)倘若可以的話,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10分)

  二、地方自治法規是否得作為行政罰之規範依據?(10分)地方自治團體在此一立法權限上在實體上與程序上分別受到那些限制與要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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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2)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3011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某國立大學(以下簡稱甲校)為培養原住民族學術人才,並期待畢業生能夠回饋原住民族之發展,故設立大學部之「原住民族法律學系」,於單獨招生簡章中明文規定報考資格「限原住民族學生」。非原住民之高中應屆畢業生某乙(以下簡稱乙生),擬報考該系,但甲校告知資格不符。乙生認為自己僅因非原住民之身分,而無法報考甲校原住民族法律學系,主張甲校此等規定,限制其受教育之權利,且屬依據種族身分而分類之差別待遇,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
  (一)乙生應循何種救濟程序,請求何種司法機關審查甲校規定之合憲性?請將乙生依法得適用的司法救濟管道,分別列出並予說明。(15分)
  (二)您是甲校之法律顧問,請說明本件爭議之爭點,正反方面之實務見解,以及該規定是否合憲。(35分)
【參考法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7條第1項
  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之發展,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所、中心。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某甲自民國(下略)90年 1 月起於乙機關擔任前揭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但並未實際負領導責任;乙機關因未確實掌握核發主管加給之要件,仍按月核發某甲主管加給。嗣經相關機關於 101年 1 月查核要求改正,乙機關經查證後,於 101年 6 月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 90年 1 月起至 101年 5 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請詳附理由依序說明: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某甲不服乙機關要求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得否向法院請求救濟?(20分)
  (二)乙機關所為,要求某甲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三)乙機關至 101年 6 月始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 90年 1 月起至 101年 5 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期間之規定?(15分)

  三、甲於坐落 A 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高分貝音樂,至凌晨 3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 A 市政府檢舉。 市政府派員至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準,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根據同法第24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 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持續不濟,再次請求 A 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一)乙可否根據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請求 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分)
  (二)乙可否直接以基本權為據,請求 A 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分)
【參考法條】噪音管制法第1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第9條:「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4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第35條:「未於依本法所為通知補正或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補正資料、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補正或改善。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噪音管制標準第1條:「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六、測量地點:……(四)測量擴音設施時,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量之。若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量之。……」

  四、(一)某甲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一筆及其上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並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A公司所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嗣 A公司舉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通過,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准予實施在案。甲不服該核定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核定處分。試問:臺北市政府不服該訴願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詳細論述法條依據及相關爭點。(25分)
  (二)嗣後,都市更新條例中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規定,因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違憲。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規定,其同意比率太低,亦經該解釋宣告違憲。請回答以下問題:基本權利之功能,向有主觀公權利與客觀法秩序之區別,請說明其內容。又上述大法官解釋涉及那些基本權利之客觀法秩序功能?(25分)
【參考法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18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直轄市建築管理。
  (三)直轄市住宅業務。
  (四)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直轄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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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9)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等別】高考二級【類科】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本國人民甲與外國人民乙在國外結婚後,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A 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依訴願法第2條提起課予義務訴願?(25分)

  二、甲因違規酒駕,遭乙警察局裁處罰鍰新臺幣 9 萬元,處分書另註記:「本案經某某檢察署某某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已向國庫支付 3 萬元,本案違規罰鍰仍需補繳納 6 萬元」。甲不服,認為系爭處分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試問系爭處分是否合法?(25分)

  三、甲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通盤檢討 A 都市計畫後,於民國 100年公告變更 A 都市計畫案,其附帶條件規定,都市計畫案之土地必須回饋部分可供單獨建築之土地,並於「建築完成後、申請使用執照前」無條件登記為甲所有。乙有坐落於 A 變更都市計畫案內之土地,認為系爭都市計畫變更案有違比例原則,乙應提起訴願或確認訴訟始能達到權利救濟?(25分)

  四、甲有 A 土地一筆經核准徵收,甲收到領取徵收補償費通知後不久死亡。乙冒充為甲之繼承人,向丙市政府地政局領取徵收補償費新臺幣 300 萬元整。嗣因甲之真正繼承人丁向丙查詢系爭補償費,丙始發現乙非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遂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7條規定,以某某號函通知乙於接獲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繳回原領之系爭補償費,及自領取日至歸還日止之利息予丙。乙不服提起訴願。試問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如何決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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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1)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30210
【類科】律師【科目】憲法與行政法【考試時間】3小時

  一、由於宗教團體管理之中央法律遲未完成立法,甲市有鑑於宗教輔導亦係其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3款第4 目規定參照),為有效輔導及管理宗教團體(含各種民間信仰,例如神壇),特制定「甲市宗教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基於甲市地狹人稠,為避免宗教團體之聚會有妨害鄰近住戶安寧,以及公共安全之考量,該自治條例規定新設置之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若設置於公寓或大廈者,其僅能設置於一樓,不得設置於二樓以上。並對違反者訂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之規範。此外,該自治條例尚規定宗教團體應設置帳冊,以備主管機關之查驗,未設置者將處以罰鍰。乙為某神壇之主持人,因違反前開規定而分別受罰鍰之處分,乙不服而分別提起行政爭訟。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不得以立法限制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設置地點,否則即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本身亦有違比例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享有自主權,故要求設置帳冊自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未區分宗教團體之規模與性質,將其個人主持而屬民間信仰性質的神壇,與一般制度化之宗教團體相提並論,亦有違平等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人民團體甲負責人 A 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 20 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審查 A 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 認為燃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燒黑心油之範圍。
  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 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
  試問:(一)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15分)
  (二)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15分)
  (三)A 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20分)
【參考法條】集會遊行法
第11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14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2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三、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70年經分割為 A 地號與 B 地號二筆土地。其中 B 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同(70)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 B 地號土地誤植為 A 地號,經報請臺灣省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 A 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 A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 B 地號土地闢為公用道路使用。90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核准公告撤銷 A 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 B 地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一)甲能否請求除去 B 地號土地上之各項交通設施?(25分)
  (二)承上,其法律救濟途徑為何?(10分)
  (三)甲能否請求徵收 B 地號土地?(15分)

  四、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一)乙主張甲市政府應繼續核發慰問金,應循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15分)
  (二)乙主張其憲法上之財產權被侵害,有無理由?(15分)
  (三)乙主張甲市政府修法停發三節慰問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有無理由?(20分)
附件: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條
  本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本市而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政府兵役處。
第3條
  凡入營前原設籍於本市之軍人,因公傷殘退役後仍設籍於本市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第4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到來前分別造冊核發,並依申請人提供之金融 機構帳號,於節前一週內匯入。
第5條
  各節慰問金發給之金額,視各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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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6。a(19)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5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為位於新北市之食品製造業者,將病死腐爛之豬隻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以改善口感,並標示及包裝為肉乾,在市面上銷售供消費者食用。經人檢舉,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就法定程序與實體規定說明之。(25分)
【參考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七、攙偽或假冒。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 5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8.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甲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經醫院確診為癌症病人。投保後立即住院,自住院第5日起,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普通事故之傷病給付,遭勞工保險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7年 4月 14日臺 77勞保二字第6530號函釋,以甲於加保前發生事故,亦即帶病投保,導致殘廢或死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救濟?(25分)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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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3)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13130
【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之突破,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影響極深,在可否提起訴訟救濟部分,即有不少相關解釋,請分別就下列四者:
  (一)公務員關係
  (二)學生在學關係
  (三)軍人與國家之關係
  (四)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各舉一號近期之解釋說明大法官所持之態度。(25分)

  二、請說明行政程序中職權調查主義之意義?假設有進口商自泰國進口照相紙一批,經海關認定屬中國大陸產製且未經開放進口。該進口商乃要求海關應親自至泰國實地調查,惟海關認為事證明確並無必要時,應如何處理?又進口商對實地調查之要求被駁回後應如何救濟?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回答之。(25分)

  三、設有某外國人於搭乘臺北捷運時,在車上飲水,經站務員當場查獲,並移送主管機關裁罰。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之罰鍰。則本案主管機關於裁罰時,若欲處以較低之罰鍰,得考量何種因素?又倘若主管機關欲處以最低之1500元罰鍰,該外國人可否主張因不熟悉我國法令,而要求免罰或再減輕處罰?請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回答之。(25分)

  四、設有某甲向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發給遺產稅之核定免稅證明書,惟主管機關遲遲不發。甲於二個月後乃依訴願法第2條之規定提起訴願,於受理訴願機關審理期間,尚未作成決定前,該主管機關已作成不發給證明書之駁回處分,則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或續行訴願程序?請說明理由回答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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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6)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二等考試。移民行政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42140
【等別】二等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類(科)別】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考試時間】2小時

  一、外國人甲因在臺從事與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境處分。甲不服該處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乃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該驅逐出境之處分。試問: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何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請詳述之。(20分)
  (二)甲所提之撤銷訴訟一審遭行政法院實體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此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否執行該處分,將甲驅逐出境?試附理由回答之。(15分)

  二、外國人在臺永久居留條件逐漸放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具何種情形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15分)

  三、近年政府兩岸政策大幅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者逐年增加,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前述人民具何種要件者,得逕行強制出境?並說明其相關規定。(25分)

  四、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何種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有關查察之規定為何?(15分)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具何種身分者,應進行查察登記?(5分)
  (三)外國護照簽證由何機關核發?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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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4)102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考試。各類科

102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63130
【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別】各類科【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如何處理?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應如何處理?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如何處理?前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且經命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應如何處理?請逐項詳細說明之。(40分)

  二、受處分人不服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如認為訴願有理由,應如何處理?請詳述其可能作成訴願決定之類型。(30分)

  三、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對於我國行政法院之組織以及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均有重要之修正。請詳述其內容。(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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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a(20)102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各類科

102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53130
【等別】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類(科)別】各類科【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公司從事肉品加工批發業務,於乙直轄市設有銷售門市,某日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前往稽查,並取樣檢驗,結果發現該公司銷售門市陳列之某類肉製品含有我國禁用之瘦肉精,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標準,要求店家立刻將該類肉製商品下架,並查封庫存,追查進貨來源。甲公司認為其肉品來源可靠,絕不含瘦肉精,並未下架。3日後,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繼續追蹤,發現甲公司未依要求下架該類肉製品,遂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對甲公司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但甲公司自認該肉製品絕對符合標準,質疑本件檢驗結果之正確性,自行委託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民間檢驗機構檢測,並未於法定訴願期間提起訴願。最後,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檢驗,結果證實並未含有瘦肉精,發現前次檢測方法錯誤而造成誤失。試問:對於新臺幣3萬元罰鍰處分,甲公司依法得如何救濟?(25分)

  二、甲市政府因辦理某段道路拓寬工程,須拆遷乙所有土地內之建築物,經甲市政府核定,應發給損失補償費。於公告確定後,發放並拆遷完畢。嗣因其他業主陳情,經甲市政府先後三次複估,評估之補償費均不相同,乃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6日補送甲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決議以第三次複估金額為建築物補償標準。甲市政府於101年3月20日以專函通知乙,應於101年4月20日前返還溢放之補償費,但乙逾期仍未返還。試問:
  (一)甲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法律地位為何?(5分)
  (二)甲市政府於101年3月20日以「專函」通知乙溢領補償金,該專函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三)甲市政府應採如何方式,要求乙將溢領之補償費繳回?(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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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a(22)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勞工行政、法制、教育行政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勞工行政、法制、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自幼崇尚警察工作,高中畢業後,決定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其於順利通過筆試後,參加面試。面試官見甲臉上有一塊長2.5公分、寬1.5公分之紅色胎記,依據該校招生簡章規定:「麻面、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過2公分以上者,口試不合格。」據此,面試官當面告知甲無法錄取。嗣後,甲未獲錄取。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欲提起行政訴訟。甲應如何主張其權利?(25分)

  二、某甲係新進公務員,其直屬長官有意提拔為心腹,命其同赴廠商乙之邀宴。席間提及與乙相關審議中應保密之案件,長官則交代甲應於該案多加照應,並轉交廠商乙之謝禮。試就學說、相關法規以及實務見解分析下列問題:
  (一)甲認為此舉乃圖利廠商,與法不符,試問其應如何處置?(15分)
  (二)若甲因不願配合以致長官不悅,遂將其當年考績列為丁等。請問該人事措施是否合法?又甲之救濟途徑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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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12)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660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得否加以審查?其審查密度如何?晚近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審查密度之見解有何新趨勢?請詳述之。(25分)

  二、何謂「特別權力關係」?其主要之內容為何?晚近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學生、監獄受刑人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問題,有何見解?請詳述之。(25分)

  三、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請詳述之。(25分)

  四、對於已執行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請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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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a(12)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25)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30160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行政警察人員、人事行政、事務管理、運輸營業【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行政罰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第2條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指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試說明何謂裁罰性不利處分?(5分) 並分析下列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屬於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20分)
  (一)證券交易法第57條規定,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二)證券交易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3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3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二、何謂「委任」、「委託」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試舉例說明其意義(15分);下列情形屬於上述何種制度:
  (一)國防部委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東、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宜等相關業務。(5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關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事項。(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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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a(12)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51460
【等別】三等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甲於 102年1月3日無照駕駛,經員警乙攔車酒測,甲酒測值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18.毫克,依當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無照駕駛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即符合不得駕車之規定,該員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規定,對某甲處以罰鍰,本案處罰完畢後,監理所仍要求該員警對某甲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處予無照駕駛。試問:該員警對某甲的再次處罰是否合理有無瑕疵?(10分)本案若員警於案發當時依上述該二違規構成要件,同時處罰某甲是否妥適,試就相關法理敘述之。(15分)

  二、警察勤務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款之規定:「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請說明「家戶訪查」之法律性質為何?又「警勤區」常含括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私人住宅等,對於警察依法執行違規調查時,就上述不同特性之場域在調查上有何差異與疑義?(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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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a(9)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下列案例涉及何種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試論述之。
  (一)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透污染地下水,爰通知其負責人在限期內改善,否則依法處罰,詎料在期限尚未屆滿之前主管機關已先行對油槽負責人處鉅額罰鍰。(12分)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核發電視執照時,附加一項義務,要求業者必須給付一定金錢,供改善中小學教室視聽設備之用。(13分)

  二、下列案例中之某甲及某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一)A 警察於休假日穿著制服,配戴警槍,在郊區道路偽稱臨檢,攔下機車騎士某甲,趁機洗劫財物。(13分)
  (二)B 市某人行陸橋年久失修,於發生二級地震後斷裂,致行人某乙摔落受傷。陸橋之管理機關辯稱,該陸橋雖有瑕疵,但由於經費短缺,故未整修,且其所以斷裂,係因地震造成。(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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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a(9)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智慧財產行政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3250
【類科】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與第5項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1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5項)。」請問:
  (一)何謂「管轄恆定原則」?(5分)
  (二)我國行政管轄權是否適用「管轄恆定原則」?(10分)
  (三)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究屬「管轄法定原則」或「管轄恆定原則」之規定?其理由與根據何在?(10分)

  二、我國行政罰法第24條與第26條規定,採取「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
  (一)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如何處罰?(5分)
  (二)行為獲得檢察機關何等處分或法院何等判決確定時,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10分)
  (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是否仍得分別處罰?其理論依據為何?我國有何法律規定?試舉例說明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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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a(9)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2350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一、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所生、並未由甲辦理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92年9月起,逐學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98年2月止計申領8學期共20萬元。甲所屬行政機關於98年9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於98年11月11日以行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92年9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命甲於函到次日起30日內繳還前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20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試析論行政法院應如何為實體判決。(25分)

  二、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於97年8月25日經許可於臺灣定居,領得定居證,並於97年8月28日為初設戶籍之登記,嗣內政部認其自始不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定居要件,乃以97年10月30日A 處分書撤銷甲之定居許可,並註銷其定居證。甲對此並未提起任何行政救濟。甲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得知上情後,於98年2月10日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撤銷甲之戶籍登記。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主張其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定居要件,A 處分書違法,請求回復其設籍登記。請詳附理由,析論受訴法院得否就A 處分是否違法予以審查,以為本件訴訟判決之基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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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3)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66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在我國現行實務中,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並進而依同法第127條向受領金錢給付之處分相對人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情形,頗為常見。準此,試問:
  (一)假使在某一案例中,行政機關依原處分而提供處分相對人連續之金錢給付已逾5年,且該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時,則該行政機關得否將原處分溯及至處分作成時撤銷,以能悉數索回依原處分已給付之金錢?(15分)
  (二)又,行政機關依前開條文規定所行使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學理上原有得否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的爭議。今請試從否定說立場,說明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該項權利,必要時並依何種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執行制度貫徹其權利之行使。(10分)

  二、某甲有銅盤及瓷瓶兩件古物,同遭A 機關誤為違禁品而下命沒收,並且在某甲尚未向A 機關表示不服時已執行完畢。只不過在兩件古物運送返回A 機關之際,瓷瓶因執行人員不慎而打碎,無以回復;至於銅盤則完好,歸入A 機關所占有。準此,試問:某甲針對該兩件古物之誤遭沒收,應如何完整有效地救濟其權利?(25分)

  三、請解答下列問題並依據法院組織法及其相關規定說明其理由: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官等、提名、任命程序及任期為何?(7分)又檢察總長卸任時,可否回任司法官?(3分)
  (二)檢察總長若因涉及重大違反檢察倫理事件,迫於社會輿情之壓力,自行辭職,其繼任人選之遞補程序及任期之計算方法為何?(8分)
  (三)檢察總長可否不經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直接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官就該署偵查之具體個案,前往最高法院檢察署報告其偵查之策略、進度或結果?(7分)

  四、請分別就法院組織法及其相關規定解答下列問題:
  (一)裁判之評議是否得公開,其故何在?(10分)
  (二)何人於何時得閱覽法官之評議意見?(7分)
  (三)合議庭之受命法官撰寫判決書時,擅自附記與審判長及陪席法官相左之反對意見,並對新聞媒體發表,是否違法?(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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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3。(3)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7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男結婚後,獲得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許可。四年後甲申請在臺長期居留,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員訪查及面談結果,認定甲長期在臺北工作,與定居在高雄之乙並無同居事實,甲乙雙方說詞有重大瑕疵。內政部除不予許可甲之長期居留申請外,也廢止甲之依親居留許可。甲主張已在臺灣居住多年,事後廢止依親居留許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內政部主張「說詞有重大瑕疵」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餘地。請問雙方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7條第9項:「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4條:「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二、警察甲因協助暴力集團討債遭檢察官起訴,服務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將甲免職。甲不服免職處分,應循何種途徑請求行政救濟?甲認為考績委員會未通知其陳述意見,僅憑起訴書之事實即予以免職,該免職處分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三、甲為大發號漁船主,經獲准核發「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享有補貼購油優惠,於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時,由油品公司按油牌價先予扣除後,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編列預算無息歸付油品公司。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大發號漁船至漁船加油站購油後,將部分核配之優惠用油量回賣給加油站。檢察官就甲所犯詐欺罪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甲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作為緩起訴條件。農委會基於上開事實,處甲15萬元罰鍰,並要求其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70萬元。甲主張農委會處以罰鍰並命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應先各自扣除緩起訴命繳納之10萬元,故甲僅須繳納罰鍰5萬元,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60萬元。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四、甲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於 A 屋經營補習班,公開招生收費並授課。臺北市政府以甲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為由,處甲15萬元罰鍰,命甲於文到三日內停辦,屆期未改善者,將處以怠金。臺北市政府複查結果發現仍有補習上課事實,處甲怠金15萬元,並限三日內改善。甲針對怠金聲明異議,後不服教育部之聲明異議決定書,是否有後續之行政救濟途徑?(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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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4。(10)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實務組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30540
【考試別】調查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解釋性行政規則」?「解釋性行政規則」在何種情形下,始不違反「法律保留」之憲法要求?試就司法院相關憲法解釋舉例說明之。(25分)

  二、書面行政處分之合法送達,涉及人民何種基本權?對公同共有人之送達,何以須分別送達?(25分)

  三、何謂「行政法人」?對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得向何機關依何種法律請求何種救濟?(25分)

  四、甲不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核定書,提起復查;該復查機關逾法定期間未為復查決定,甲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後,復查機關始作成駁回之復查決定。財政部以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以「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得為何種主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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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5。(9)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主管機關為了獎勵文創產業,遂從其預算中撥付部分款項,作為發放小型人民團體補助金之用,並本於職權訂定關於補助小型人民團體作業要點,以作為其內部從事補助金發放作業之憑據。該作業要點規定,經合法登記有案之國內小型人民團體,團員總數不超過20人,每年公開演出達15場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每年每團體發放新臺幣30萬元以下補助金,以資鼓勵。今有名為「六月雪」及「三花」兩個人民團體提出申請,皆獲得主管機關30萬元之補助。隨後,主管機關發現六月雪謊報出演場次,其實際未達到補助標準,應該撤銷其補助,並追回補助款,於是,便傳喚他們到機關陳述意見。但其實,據六月雪所知,三花也是謊報出演場次,並且偽造證明文件。試問:
  (一)主管機關以本於職權所訂定之關於補助小型人民團體作業要點作為發放補助金之依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15分)
  (二)六月雪於陳述意見時,主張三花同樣不法詐騙補助金,主管機關應該秉持平等原則,同時撤銷兩個人民團體之補助許可,六月雪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二、試列舉現行行政訴訟法之條文,說明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管轄權為何?(25分)

  三、某甲為男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為某鄉公所之業務主任。因辦事態度不佳,遭當地民眾寫信到鄉長信箱檢舉,經政風室調查無誤後,鄉長決定予以降調,改任鄉公所辦事員。試問:
  (一)甲若不服,該如何提起救濟?(15分)
  (二)若甲改任鄉公所辦事員後深自反省,痛改前非,希望能儘快恢復原職,但因該鄉公所慣行依性別分開造冊評比的制度,加上該鄉公所女性公務人員較少,致使評比獲得較高分的他無法晉升,反而低分的女性同事晉升了,試問,甲可否以及如何提起救濟?(10分)

  四、某甲經營「海濱咖啡店」數年,近來因附近涉及重大命案,經報章媒體雜誌報導而聲名大噪,經常座無虛席,甚至大排長龍。有鑑於店內空間狹小,不足客人使用,甲便向市府申請於店外人行道上擺設桌椅陽傘,希望擴大營業。市府回函許可他此項申請,但在回函上記載兩行文字:
  1.對於人行道所造成之污染,甲必須負責清除;
  2.若人行道有整修必要,或因道路使用規劃變更或調整,則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項許可。
  試問:
  (一)該回函中記載之1及2,其性質為何?(10分)
  (二)甲於主管機關許可後擴大營業,若其對於所造成之污染置之不理,則主管機關可以怎麼處置?(8分)
  (三)主管機關事後可否因甲使用人行道對於交通秩序影響過大而廢止該項許可?(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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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6。(2)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2011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更多~憲法申論題庫【考試時間】3小時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教師享有專業自主權;依據憲法第11條規定,大學教師享有講學自由。又工會法第4條第3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仍舊排除教師的罷工權。足見工會法雖賦予教師團結權,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卻未開放教師的「罷教權」。試問:
  (一)中小學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是否為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大學教師的講學自由,在憲法上的保障有何不同?(20分)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一致性地禁止中小學與大學教師罷教,涉及中小學與大學教師何種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其規定是否合憲?(30分)
參考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

  二、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11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12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12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1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12輛,為期3個月。3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8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一)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甲如不服違規登記及減少車輛檢驗數之通知,得否提起訴願?(20分)
  (三)如甲拒不繳納8萬元之違約金,乙得否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20分)
【參考法條】公路法第63條第3項:「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第63條第4項:「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受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按汽車檢驗費三分之二分配,並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第11條第1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作定期或臨時檢查。」

  三、甲因經濟情況不良,繳不起房租,被迫流浪街頭成為遊民。其經常遊蕩於某公園,與該地區其他遊民聚集成群,亦常在公園附近商店與住家之騎樓或公園內之椅子休息與睡覺,造成髒亂與噪音等問題。某市政府所屬公園管理處乙,為維護秩序,並解決上述問題,雖在寒冬的環境下,仍持續多日以冷水噴灑遊民予以驅趕。又該地區之商店與附近住家因長期受到遊民問題之困擾,乃向管轄警察局陳情,請其採取措施處置遊民。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有關乙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若遊民甲不服乙之行為,應如何提起法律上救濟?又乙之行為干預甲 憲法上何項基本人權之保障?(30分)
  (二)若該管轄警察局對遊民採取管束措施,該措施是否符合管束之法律要件?又採取該措施,應否遵守憲法第8條之程序?(20分)
【參考法條】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1項)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第2項)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某市遊民輔導收容自治條例第2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係指流浪(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行乞必須收容輔導者。」第4條:「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之權責辦理:一、遊民之身分調查、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由本府警察局辦理。二、遊民之安置、諮商、輔導、救助、送醫、返家及其他協調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三、遊民罹患疾病之診斷、鑑定及醫療,由本府衛生局所屬公立醫院及私立區域以上醫院辦理。」

  四、某 A 縣設有污水處理廠,並有編列預算執行污水處理的工作,但由於財政困窘,無法更新其設備,致其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即行排出而違反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予以處罰,並斟酌其未設置水污染防治設備,節省新臺幣3000 萬元之成本,乃裁罰A 縣政府3000 萬元之罰鍰。又該 A 縣縣議會決議通過「A 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自治條例」,對其縣境內之車輛怠速超過2分鐘者,即予處罰(環保署所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逾3分鐘才予以處罰)。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之規定,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核定時,環保署認為該罰鍰規定牴觸逾3分鐘才處罰之標準,遂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無效。試問:
  (一)環保署對A 縣政府科以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之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處罰,是否於法有據?(25分)
  (二)A 縣政府主張,其對於該縣境內車輛怠速之處罰,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縣(市)環境保護」之規定,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為維護該縣之空氣品質,自得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則A 縣政府若針對該函告不服,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又其主張是否有理?(25分)
【參考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第40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第3條:「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地方制度法第19條:「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一、……。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縣(市)衛生管理。
  (二)縣(市)環境保護。……」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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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7。(1)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科】律師【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更多~憲法申論題庫【考試時間】3小時

  一、甲女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乙男合法結婚並獲准依親居留於臺灣地區。某日,甲女參與主題為「我要身分證:大陸配偶4年定居」之合法集會遊行,並於遊行進行中,持麥克風慷慨激昂陳詞,批評政府忽略大陸配偶權益。嗣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甲女參與「政治活動」為由,認定其構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並在未給予甲女任何答辯之機會情形下,逕行作成強制出境之處分。甲女與丈夫子女家庭生活一向幸福美滿,不願與家人分隔兩地,故拒絕自行出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作成暫時收容處分,將甲女置於收容所。請援引相關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就以下問題,陳述正反可能之不同見解,並附理由提出你的見解:
  (一)甲女主張憲法上權利之資格,是否因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受影響?(20分)
  (二)上述的法令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為,限制了甲女的那些憲法上權利?是否違憲?(30分)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
(第1項)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第2項)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居留許可而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其出境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3項)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第7項)第一項之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及第三項收容處所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6條:「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三、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

  二、甲、乙、丙、丁於嘉義縣公同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於其父母過世後,僅由甲居住使用。民國(下同)101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孰料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102年6月1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請問:
  (一)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書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二)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102年6月1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此一通知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瑕疵?(20分)
  (三)如甲認為其與乙、丙、丁既已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則納稅義務人已經是丁,而未於通知期限內繳納房屋稅,則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能否對甲課處滯納金,並限期命其補繳房屋稅?如逾期仍未繳納,能否以甲為義務人將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15分)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第4條
  「(第1項)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第2項)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專攻行政救濟法之甲原為乙公立大學教師,乙以甲教師未經申報許可,即擔任某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甲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事,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8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甲確有該條款情形,遂決議自102年8月1日起解聘甲,乙於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甲自102年8月1日起解聘生效。甲不服,主張其兼職純屬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且對公益有重大貢獻應屬可以補行申報,逕為解聘,處置過重,顯不合法,且侵害其憲法上權利,經提起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試問:
  (一)乙大學解聘甲教師之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二)甲教師對於系爭解聘案,應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15分)
  (三)甲教師可主張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到侵害?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師法第14條之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第33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四、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一)甲有無請求臺北市政府徵收該筆土地之權利?請就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從理論及司法實務之觀點加以分析。(15分)
  (二)若甲不請求徵收,而直接請求臺北市政府補償其損失,有無理由?請從損失補償之原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點加以分析。(15分)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服,試問:
  (三)甲得否不經訴願先行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逕行提起訴願?如甲逕行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10分)
  (四)甲如不服訴願決定,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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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8。(7)102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一般行政等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0130
【等別(級)】簡任【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關務類-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各類行政法規常規定得對檢舉人發給檢舉獎金,甚至有所謂「檢舉達人」之獎金年收入高達新臺幣百萬之鉅。試問決定是否發給檢舉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如行政機關對檢舉人提出之檢舉認為不成立違法而函復不給予檢舉獎金者,檢舉人能否請求救濟?(25分)

  二、行政機關依各項相關法令核發民眾補助後,發現補助資格之認定或補助金額之計算發生錯誤,乃向民眾追繳受領之補助。試問此一追繳措施應以何種方式為之?民眾對之得為如何抗辯?(25分)

  三、近日常有大學生於公開場合向元首或官員丟鞋抗議,如因此遭就讀學校記過或退學,試問該學生如何請求救濟?且若因受退學處分而致中斷學業須入伍服役者,該學生又得如何請求救濟?(25分)

  四、近日有不肖食用油製造業者,於各類產品中造假摻和,企圖以低廉且有害人體健康之原料,混充高價產品出售以謀求暴利。試問應如何適用行政罰法之法理予以嚴懲,方能杜絕此類重大惡質之違法行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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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a(6)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3016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制、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向乙承租新建完成且取得使用執照,但閒置已久的住宅一樓空間,擺設六張桌椅經營冰果飲食店,並開始對外營業,因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即變更使用類組之規定,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試問本案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各承擔何種之法律責任?主管機關決定裁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作為判斷依據之法律原則為何?主管機關得否一併處罰所有權人與使用人?行政罰法所規定之併罰於本案是否有適用?其他法律有無類似之併罰規定?(25分)

  二、某電玩業者被消費者檢舉涉嫌賭博,市警局立即前往查緝,將值班店員與現場乙位顧客以賭博罪現行犯逮捕,隨後移送檢察官偵辦,同時函文通知市政府商業處,市政府商業處隨即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6款,電子遊戲場業不得涉及賭博犯罪行為之規定,裁罰該業者該條例第31條規定之停業處分五個月。試問市政府商業處作成之停業處分是否有瑕疵?倘本案賭博罪最後由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市政府商業處可否以經濟部曾函文通知,電子遊戲場經警察查獲賭博行為,主管機關即應命令停業,乃依上級機關函令而作成處分為由,拒絕業者所提國家賠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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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7)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廉政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2030
【等別(級)】簡任【類科(別)】廉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試依照上揭條文之規定,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人民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享有公法上之請求權?原處分機關知悉原處分違法後,依法是否有義務撤銷原處分?
  (二)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這兩個行政法律原則在此之關係如何?

  二、近來發生某些食品業者違反法律之規定,並因此獲有相當龐大之利益,就罰鍰而言,行政機關如何在現行的法律中,突破業務法律罰鍰額度之法定上限,處罰業者,以收嚇阻之效果,維護國民健康並樹立法律威信?(25分)

  三、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標準,過去原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認為應由法律定之後改由公務人員考績法自行規定,兩者在法律意義上有何差別?請說明之。(25分)

  四、甲任職於某公營事業擔任採購高階主管,其胞弟乙乃 A公司之負責人,某次參與該公營事業採購招標案中得標並履約。經遭人檢舉,該公營事業查明原委後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後經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之罰鍰,計新臺幣546萬元。乙不服,遂提起行政爭訟。試問:乙以下之主張有無理由?
  (一)該得標之採購案,已經該公營事業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原處分認定事實顯然有錯誤。(8分)
  (二)乙於投標時因不瞭解該公營事業內部各單位之權責劃分,曾以電話詢問業務主管,認為與其胞兄甲所掌業務無關,遂進而投標、決標,所以乙主觀上並無故意。(8分)
  (三)依「目的性限縮解釋」、「合憲性限縮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應以「當事人因此獲致不法利得」為客觀處罰條件,今乙既未獲致不法利得,乙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之適用。(9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15條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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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21)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廉政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2030
【等別(級)】薦任【類科(別)】廉政【科目】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試時間】2小時

  一、納稅義務人張三收到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處分,依限向稅捐機關完納其土地增值稅後,試問:
  (一)原課稅處分此時是否仍然存在?(12分)
  (二)其效力為何?(13分)

  二、行政機關基於例行的業務查核,對於轄區內某特定食品工廠(甲工廠)之產品與原料進行採樣化驗,此一蒐證行為,性質上是否為行政處分?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試詳述理由回答如下二個問題:
  (一)公務員服務法:張三原任職於某縣政府之稅務局,具有律師資格,依法辦理退休後,願意繼續貢獻所學,在同縣律師公會登錄執行律師業務,並受民眾委任處理稅務救濟案件,試問:張三之行為有無違反相關公務員法之規定?(12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其所稱「其他人事措施」是否包括非屬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臨時人員」?(13分)

  四、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之程序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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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2。(8)(21)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16)交通事業港務(23)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一般行政等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2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2年交通事業港務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20130
【等別(級)】薦任、員級晉高員級【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關務、業務類-港務、公路【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裁量」的意義為何?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有那些類型?那些情形構成「違法裁量」?(25分)

  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有那兩種?其所定限制公開的政府資訊有那些類型?「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關於閱覽卷宗之規定,其關係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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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3。a(19)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5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臺北市某商圈的住宅區有數百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商店,含餐廳、書店、夜店、服裝店及攤販等,臺北市政府認為違規商店過多,且因數十年均未取締,所以決定只取締違規情節重大及沒有商業登記證之店家。從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討論臺北市政府決定之合法性。(25分)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二、A 醫師因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經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A 予以停業三個月之處分,A 不服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遂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亦遭到駁回。請問:
  (一)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二)A主張醫師懲戒委員會未依醫師法第25條之2第2項規定,給予其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此一程序瑕疵對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何影響?(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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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1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01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10130
【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裁量性行政規則之變更,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行政罰法對於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有何規定?100年 11月 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對此有何增修?請詳細說明之。(25分)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二公約)施行法」,於 98年 12月 10日施行後,在行政訴訟中,二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對法官有何拘束力?(25分)

  四、現行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 10日後生效。某甲不服某區國稅局所得稅稅額核定處分,經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復查,復查決定駁回,復查決定由郵政機構送達不能,爰將復查決定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構,某甲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逾越訴願法定期間 5天致不受理,某甲仍不服,得具何種理由向何機關為主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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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4)101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各類科

101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90130
【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別】各類科【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委任」、「委託」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試舉例說明其意義。(20分)試分析下列情形為上述何種情形之一: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業務委由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執行;(10分)
  (二)經濟部將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轄區內工廠之許可、登記、撤銷、廢止或調查、管理及輔導之實施等事項委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 (10分)

  二、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應如何區分?(10分)
  下列契約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
  (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院簽訂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10分)
  (二)公立學校與教師所簽訂之聘任契約。(10分)

  三、何謂行政訴訟上之公益訴訟?試舉例說明之。(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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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26)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二等考試。移民行政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40140
【等別】二等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類(科)別】移民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下列情形是否違反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請附理由說明之:
  (一)主管機關首長下令對違反某條法律規定之行為一律處以法定最低之罰鍰。(8分)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之處分書記載「處分對象:王小明等三人……。」(7分)

  二、請說明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意義,法院對其之審查權限與密度為何?(20分)

  三、試說明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異同,並分析下列行政機關之行為性質為何:(15分)
  (一)依交通部發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劃設之禁止停車標線;
  (二)主管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所為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

  四、試述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要件為何?暫予收容之法律性質為何?其程序與救濟方法為何?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分析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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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a(22)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設某夜市中之商家甲,被附近住戶檢舉違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後,去函要求其於 1個月內改善,惟甲仍未改善,乃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甲新臺幣 12萬元罰鍰。甲提出下列主張,認為處罰為違法,請問其主張是否正確?
  (一)甲主張其僅係初犯且非惡意,處罰太重,違反比例原則;另同樣情形的商家乙卻只處罰6萬元,違反平等原則。(13分)
  (二)甲主張主管機關於處罰前未通知其陳述意見;且該罰單上漏未記載其不服處罰時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12分)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 6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假設內政部為實現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意旨,乃本於職權發布預防身心障礙宣傳及社會教育辦法,於該辦法中並明訂對於參與相關宣傳及社會教育工作之民間團體,將給與一定之獎勵及補助。請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預防身心障礙宣傳及社會教育辦法是否滿足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請分從現行法規及相關大法官解釋說明之。(13分)
  (二)倘若內政部將該辦法之內容,改規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則此種做法是否滿足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之。(12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為預防、減低身心障礙之發生,各級政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有計劃地推動身心障礙預防工作、優生保健、預防身心障礙之知識,針對遺傳、疾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並推動相關宣導及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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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12)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670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甲所經營的煙火販賣場所,屬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業,其所儲存之爆竹量已超出法令規定,該行為同時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4條及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7款規定:「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試問某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25分)

  二、為避免禽流感蔓延,防止傳統市場攤商於市場內販賣宰殺活禽,經濟部乃擬定一計畫,補助攤商購置冷凍、冷藏設施,但受補助攤商與主管機關必須簽訂承諾於未來一定期間不得再有販售宰殺活禽之情事,試問此種契約之性質為何?其適法性為何?(25分)

  三、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試就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四、某私立技術學院學生,於100年度第二學期向授課教師申請某必修科目提前考試獲准,然該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101年如期畢業,該生可否或如何請求救濟,試分析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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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a(12)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25)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行政警察人員、人事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事務管理、運輸營業【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A縣民甲對中央法令產生疑義,向執行機關A縣府陳情。縣府遂向中央主管機關B請示。部以函(簡稱函一)回覆A縣府,指示該個案之解決方法。縣府根據B部的指示,發函(簡稱函二)轉知陳情人甲。而B部另以函(簡稱函三)將該法令之意旨通告各關係機關,並登載機關公報上。以上三種函之法律性質及效力如何?請附理由分別論述之。(25分)

  二、在給付行政或干涉行政領域,有所謂「暫時性行政處分」之概念,請說明其意涵為何?其與「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二者差異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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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a(12)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51470
【等別】三等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旨在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之適用疑義。按該號解釋文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請分別說明「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義,及其在該系爭規定之適用。(25分)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執行法均對即時強制之「管束」有所規定,另行政執行法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有「管收」之規定,請就下列各項論述之:
  (一)論述管束與管收之法律要件,並重點比較兩者之異同。(15分)
  (二)相對人若不服管束或管收,其救濟途徑各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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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a(9)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試回答以下問題:
  (一)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違法不當,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應如何處置?(8分)
  (二)如行政處分撤銷,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危害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如何處置?(8分)
  (三)行政契約之對方為人民,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應如何處置?(9分)

  二、行政處分之廢止,其原因為何?有何限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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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a(9)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250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何謂「行政罰法定原則」?大學對學生所為記大過之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學生對「記大過」的決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設某大學校規規定,在校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其情節輕重,予以相當之處罰。此種校規規定,是否符合行政法法理?(25分)

  二、社團法人環保團體A經內政部核准有案,並經法院登記。認為某大型開發案的核准有瑕疵,理由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的程序過於草率。認為,該開發案的環評結論,雖為「有條件通過」,但所附的條件高達15項,每項「負擔」皆屬「不容易完成的附款」,故A認為該「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決定,本質上應屬否定開發之決定,至少應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進入第二階段的環評。
  光電公司P是此開發區內的重要廠商,其廠區占地高達十餘公頃,其產品的製程會產生有害的廢水及廢氣,其廢氣中可能含有「汞」之類的揮發性重金屬。為追查真相,A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環保署公開有關下列之資訊:
  1.環評委員討論的發言及討論紀錄;
  2.P公司的製程可能產生廢水及廢氣的資料。
  但環保署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有關「行政機關內部擬稿」及「企業營業秘密」等由拒絕交付。
  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針對環保署拒絕交付此些政府資訊,A應提起何種訴訟?環保署的拒絕是否有理?(13分)
  (二)A主張該「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決定,既然附有那麼多的「條件」,本質上應屬否定開發之決定。法院應作實質審查,撤銷該環評決定,或至少應該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此種主張是否有理?(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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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a(9)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智慧財產行政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3050
【類科】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A為某年次之役男,以「貧血及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病名申請自費改判體位,經診斷結果,血紅素為13.0gm﹪,該管徵兵檢查委員會依據「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13.0gm﹪以上為乙等體位,以下為替代役體位),認定A為常備役乙等體位,並經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核定,由B市政府通知A判定體位結果。試問:
  (一)B市政府通知A判定體位結果之法律性質為何?(12分)
  (二)A對於B市政府之通知雖有不服,但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爭訟,而自行至醫院檢驗,經檢驗為「血紅素為9.4gm﹪」,A得依何種程序變更體位之認定?(13分)

  二、甲縣政府所屬警察局查獲越南籍外國人C逾期停留臺灣,C自承曾於乙縣某工廠從事資源回收,甲縣政府乃以該工廠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為由,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住居所皆位於乙縣之工廠實際負責人罰鍰。試問:
  (一)甲縣政府是否有裁處罰鍰之管轄權?(12分)
  (二)罰鍰處分若違反管轄規定者,其法律效果為何?(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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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3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國立C大長年以來因校地不足而致發展受限,今有隔鄰之國防部辦公處所有意搬遷而空出10餘公頃土地,C大乃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報經教育部核明屬實,再由教育部、國防部、財政部三者達成協議後,報經行政院核准,先將該土地從公務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再撥由C大使用。今有C大隔鄰之商家及環保團體各基於不同理由,向行政法院訴請撤銷該等「變更」及「撥用」行為,試分析此等起訴是否合法?(25分)

  二、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依大學法規定,受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辦理考試相關業務。今有考生違規,大考中心乃依考試簡章所附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予以扣分。該考生如有不服,試問得否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等救濟?(25分)

  三、檢察體系中除「檢察一體原則」外,亦有「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即司法行政監督),此二種監督體系各為何?(有關行政監督部分,至少要列舉三種以上態樣。)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則法務部部長能否依此規定,監督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的具體案件?請加具理由說明之。(25分)

  四、法院組織法中所定之妨害法庭秩序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為何?某地方法院刑事第一法庭與第二法庭均在審判程序進行當中,惟第二法庭出現被害人A與被告B爭鬧不休,第一法庭審判長為免被干擾,乃宣示暫時休庭,走到第二法庭制止AB二人爭鬧,惟被告B不理不睬,繼續爭鬧,問:此時被告B有無構成妨害法庭秩序罪?請敘述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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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4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因酒醉駕車,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附條件為捐款命令確定,試問:警察機關得否再對甲酒醉駕車之行為處以罰鍰?(25分)

  二、乙因殺人罪經判處徒刑20年,於監獄執行中以其已達法定假釋之條件,向該監獄申請假釋,經該監獄提報該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未獲同意假釋。試問:乙得否及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分)

  三、丙原任A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經法務部調任為B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試問:法務部所為之調任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25分)

  四、丁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經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規則之資格為由予以退件。丁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理中,該考試已舉行完畢,試問:丁如何續行行政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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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10)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實務組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40540
【考試別】調查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經某國稅局以A函核定補徵99年度綜合所得稅100萬元,甲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亦未於法定期限內自行繳清。案經某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某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啟動執行程序後,於執行人員調查執行標的物時,甲對於執行人員之詢問,一概拒絕回答。該分署因而以甲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之情事,依同條項之規定,以B函命甲提供擔保,限期於2個月內履行,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甲至此始覺事態嚴重,欲對A、B函加以爭執。此時,甲得否以及應如何循序、完整地對A、B函提起行政救濟?(25分)

  二、甲與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6年間簽訂「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契約」,約定甲就讀某大學藥學系期間所需包括學雜費在內之一切費用,均由衛生署負擔,甲則負有於藥學系畢業、取得藥師資格後,前往山地、離島或指定地區之醫療衛生機關服務6年之義務,若未依約履行服務義務,則應繳還受領之公費。甲於91年6月大學畢業,並於91年9月經考試院藥師考試及格,取得藥師證書。惟甲並未履行服務義務。直至99年4月26日衛生署發出A函,催請甲於文到60日內履行系爭契約,否則將依約追繳甲前所受領之公費。甲於99年6月30日回函表明久未從事藥師工作,相關知識技能皆已生疏,無法再履行服務義務。衛生署遂於99年8月30日以甲為被告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甲給付86至91年間所受領之公費。衛生署之訴訟,是否有理由?(25分)

  三、甲報考調查人員特種考試,考選部以其報考資格不符規定為由,函覆甲不得應考。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惟考試舉行在即,甲應循何種暫時權利保護途徑,以爭取及時參加此次考試的機會?(25分)

  四、某調查局人員甲受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示,協助調查監控某件疑涉人口販運的案件,甲因此認識也是監控對象之一的乙女。甲以請乙女協助辦案為由,多次單獨約見乙女,並性侵得逞。嗣後檢察官將包括乙女在內的人口販運集團提起公訴,乙女不甘遭甲玩弄,擬提國家賠償。程序上乙女應如何進行?實體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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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4。d(1)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90110
【類科】律師【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更多~憲法申論題庫【考試時間】3小時

  一、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11月6日作成釋字第666號解釋,其主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亦即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憲。立法院於100年11月4日修正同法相關條文(見以下附錄),規定除非在「性交易專區」內之合法性交易,否則「娼嫖皆罰」。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立法院此一修法是否合於憲法(及大法官釋憲)意旨?假設立法者於(解釋作成後欲)修法時仍認為還是「罰娼不罰嫖」方屬合理,因此再為相關類似規定,是否允許?(25分)
  (二)新法實施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未制定相關自治條例以設立性交易專區,嫖客甲男因與他人性交易被依現行社維法處罰。甲男認為如依舊法規定其並無違法情事,爰認社維法相關新規定係屬違憲。如果你(妳)是甲的律師,會提供他何種法律意見(或如何為他作有利的主張)?(25分)
【附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91-1條
  (第1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第2項)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以下略)

  二、T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民間檢查機構,代辦建築物附設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以及核發使用許可證等事項。今因前揭民間檢查機構所聘檢查員之簽證不實等缺失,導致承租該不合格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受有損害,試問:
  (一)依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等規定,何者應負最終之行政上損害賠償責任?(25分)
  (二)事故發生前,承租該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如預先發現該停車設備確有不合格之情事者,其得否及如何請求主管機關命該停車設備之法定管理人應停止使用?(25分)

  三、男子A原就讀某軍官學校,87年間因故遭退學,100年3月1日其父B突接獲該校書面通知,以其為當時之保證人為由,限期命其賠償A男在學期間之公費新臺幣20萬元,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試問:
  (一)該軍校得否以B逾期未清償為由,逕行將上述通知書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20分)
  (二)倘行政執行分署對B發出執行命令,B如有不服,得否逕行提起訴願?(10分)
  (三)倘B認為該請求權已罹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五年時效而消滅,拒絕清償。該軍校認為本案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案件,不適用該條之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乃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援引97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論,判決該軍校敗訴確定。該軍校如仍不服,得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20分)
【附錄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四、民間廠商甲依政府採購法以新臺幣(下同)45萬元標得某採購案,履約期間自9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甲於履約期間僱用員工總數逾800人,惟僅進用原住民1人,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作成A函,以甲進用原住民未達法定標準,命甲繳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17,280元計算之代金。甲則以其標案金額甚微,所獲利益甚少,且已盡招募之能事,惟仍無法順利依法定標準進用原住民,不願繳納。
  請試論:
  (一)A函是否屬行政處分?又上開代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行政罰法上所稱之「行政罰」?(20分)
  (二)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甲如主張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3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違憲,從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據以作成之A函自屬違法等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面對此一主張,應如何處理?如甲上開主張不為法院所採,於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尚有何救濟途徑?(15分)
  (三)甲主張上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是否有理由?(15分)
【附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1條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12條
  (第1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第 3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1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第23條
  (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基金,作為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相關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2項)前項就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宜所需經費,得提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應之。
第24條
  (第2項)前項及第12條第3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第3項)依本法應繳納之代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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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5。(9)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一般行政(兩岸組二)、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司法行政(兩岸組)、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問:本項所定「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之法律上意義為何?如何判定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有損害?(30分)

  二、甲公司向A市政府申請設置加油站許可,同時就加油站之建物申請建造執照。市政府告以:加油站所在土地位於文化園區計畫預定區域,未來將實施區段徵收。甲公司爰出具切結書,載明:「如日後計畫辦理區段徵收時,願無條件配合徵收作業,自行清除設備、建物,不要求任何補償。」A市政府乃據以核發加油站許可及建造執照。請問:該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何?(30分)

  三、某乙持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僑中」字號中醫師證書,向B市政府衛生局申請中醫診所開業登記,未獲回應,請問:(40分)
  (一)乙如何依法提起訴願程序,謀求救濟?
  (二)乙提起訴願後,衛生局就乙所提之申請案作成否准登記之決定,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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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6。d(2)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2011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更多~憲法申論題庫【考試時間】3小時

  一、A報社總編輯為提高其報紙的閱報率,指示該報社文字記者甲報導一則假新聞,影射某藝人乙有吸毒行為。報紙出刊後,引發其他傳媒爭相報導,並對乙交相指責。乙不甘名譽受損,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A報社及記者甲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於訴訟審理中,A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憲法上保障之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以為抗辯,請問:
  (一)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有何不同?A報社及記者甲得否同時主張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25分)
  (二)普通法院得否審酌A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抗辯?A報社及記者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一)下列各項之法律性質為何?如認為其設置或作成屬違法,有何救濟途徑?請分別論述之(30分)。
  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之險坡標誌。
  2.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紅燈。
  3.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為之罰鍰裁決。
  (二)某甲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其所為之罰鍰裁決不服,提起救濟,於法院審理時主張,其並不爭執於繪有禁止臨時停車紅實線標線處所停車之情事,惟主張該標線之設置為違法,其自不應受罰。請問該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法院得否審查甲對該標線合法性之爭執?(20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1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2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8條:「(第1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2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3項)第1項第1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第5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三、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9日向監察院請求提供乙彈劾案相關資訊,經監察院於98年2月12日函覆,略以:「依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公務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即違失)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乙因涉及性騷擾,故予以彈劾。本院依據憲法、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與第7條規定,僅有彈劾審查會投票結果:成立或不成立、公布或不公布。乙彈劾案因出席委員同意彈劾票數超過半數,同意公布票數未過半數,自應依上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後段規定辦理,不予公開。」(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於98年2月16日向監察院提起訴願,請求監察院撤銷原處分,另作適法處分。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甲之訴願。甲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起訴書中主張監察院自97年1月1日至98年1月31日,共將19件彈劾案文件公開,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乙彈劾案自應予以公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本件訴訟當中,監察院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試問: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對監察院有無適用?(10分)
  (二)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5分)
  (三)彈劾案成立後公布與否,是否受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拘束?(15分)
  (四)監察院既已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10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1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條第2項第4款:「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一、……。四、公布或不公布……。」

  四、假設於民國80年初,甲欲開設牙科診所需安裝X光機,廠商安裝時察覺該診所內之輻射背景值異常,於是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原能會派員至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游離輻射反應,並初步判定輻射源應係建築用鋼筋;原能會認為,該會依據原能會組織條例雖為游離輻射事務之主管機關,但並無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法律依據,因而並未採取相關措施,亦未告知甲及社區居民。民國97年10月間,媒體報導揭露上述情節,甲及社區居民才知情,並認為原能會當初應主動告知房屋受輻射污染一事,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由於原能會未採取必要的處置,使他們17年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居住於遭輻射污染之房屋,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甲及社區居民隨即於民國98年1月向原能會請求國家賠償。請問:
  (一)甲及該社區居民得主張何項基本權利受損害?(15分)
  (二)若當時相關法令確實未有原能會針對游離輻射得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規定,則原能會在本案中究竟有無採取相關措施之職務義務,因而得作為甲及該社區居民請求國家賠償之依據?(20分)
  (三)若原能會確實具有採取必要措施之職務義務,但原能會又主張其對於是否採取因應措施擁有行政裁量權,試問其抗辯是否成立?(15分)
【參考法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規定: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
  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
  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
  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
  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
  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
  一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
  一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一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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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7。a(19)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5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規劃於其座落臺北市住宅區之自有住宅設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經辦妥商業登記後,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其他相關登記事項,臺北市政府審核後,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但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雖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仍於登記證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
  試問:關於上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之附記,甲如有不服,如何救濟?(25分)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突襲檢查臺北市A動物醫院(負責人為甲獸醫師)之管制性麻醉藥品,結果發現甲所僱用之乙獸醫師未領有施打麻醉藥品許可,即逕行使用替某貓進行麻醉手術,檢查中並發現A動物醫院未逐次填具使用麻醉藥品之處方箋,而且其動物病歷亦未依法保存5年。試問: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否對A動物醫院因違反多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而予以重複多次處罰?理由何在?(15分)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處罰A動物醫院時,應否讓甲或乙陳述意見?理由何在?(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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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23130
【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於何種情形下得附加附款?請舉例說明之。(25分)

  二、請說明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與行政執行時效之意義及其差別。(25分)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與學員訂定如學員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行政契約。請問:上開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行政契約如未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認可,可否作為執行名義?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的規範意旨,分析說明之。(25分)

  四、A經營漁船,因私運貨物進口,遭海關查獲,依海關緝私條例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未依限繳納罰鍰,海關乃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以A有逃匿之虞限制其出海。不服,請問:A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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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4)100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政風

100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93130
【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別】社會行政、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甲將死亡的寵物貓屍體,懸掛於大安森林公園的行道樹上,乃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20日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的名義,作成如下的處罰通知:「台端於民國100年3月12日於本市大安區大安森林公園行道樹上懸掛寵物貓屍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6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請於文到後10日內至各代收罰鍰金融機構繳納,逾期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送達甲的住所,並由甲親自簽收。試問:
  (一)上述案例中,該罰鍰處分在法律效果方面,有無違反任何行政法的一般性原則?(25分)
  (二)上述案例中,該罰鍰處分的通知,在執行機關的說明方面,有無違反任何行政法的相關規定?(25分)

  二、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該市東區中華東路關帝廳巷內查獲丟棄之垃圾一包,打開後發現其中有設籍於該市永康區的市民甲已拆開信封袋一紙,乃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18日以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的名義,作成如下的處罰通知:「台端於民國100年3月12日於本市東區中華東路關帝廳巷內丟棄垃圾一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爰依據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請於文到後10日內至各代收罰鍰金融機構繳納,逾期將移送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送達甲的住所,並由甲親自簽收。試問:
  (一)如果甲不服是項罰鍰的處分,而擬提起訴願,則最慢應該在何時提起訴願?(25分)
  (二)如果甲不服是項罰鍰的處分,而擬提起訴願,則其是否享有扣除在途期間的優惠?其根據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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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a(20)100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各類科

100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73130
【等別】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類(科)別】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律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 申論題部分:(50分)

  一、A公司為勞力密集之產業,僱用本國勞工不易,經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引進外籍勞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認定A公司為符合引進外國勞工規定之產業,惟因目前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乃函復A公司暫緩引進外國勞工,俟景氣好轉後再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開函復之性質為何?是否合法?又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A公司招募外國人來臺工作,其許可函中得否規定來臺工作之外國人僅得於A公司位於花蓮之工廠工作?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二、某甲有老舊機車一輛,車胎沒氣、電瓶沒電,已經無法正常使用。甲平日將該機車置於門口,以預占停車位。鄰居某乙素與甲不睦,遂向警局檢舉某甲為「路霸」。請依行政法理分析下列問題:
  (一)警局接獲報案後即至現場勘查,但認定該機車並未妨礙交通,僅提醒甲應將機車報廢。某乙得知警局處置結果,大表不滿,可否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10分)
  (二)又若警局認定該機車嚴重影響交通,遂招來特約拖吊業者丙,惟丙於執行事務時有所疏失,導致該機車毀損。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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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a(22)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 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於何種法律關係?理由何在?對於已聘任之教師以其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之事由,所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究屬何種性質之行政行為?理由為何?(25分)

  二、某甲居住於山坡地上,某日颱風來襲,其子女因走避不及而被土石流淹埋死亡,某甲認為縣政府在接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紅色警戒通知時,未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等相關規定撤離居民,致其家人死亡,應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怠於行使公權力,因而向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是否有理?(25分)
附法條:災害防救法第24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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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16)(23)100年交通事業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公路、港務業務類

100年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40130
【等別】員級晉高員級【類別】公路、港務業務類【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 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應表明不服該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如上述表明有所錯誤或未為表明時,有何效果?試申述之。(25分)

  二、市民甲於某日夜間10時,騎乘機車未開大燈返家途中,突受警察乙之攔停,乙命甲熄火並出示駕駛證明文件,乙因甲未攜帶駕駛證明文件,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試問:
  (一)甲得否主張乙未攔停其他車輛而僅攔停其車,有違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12分)
  (二)甲得否主張乙之攔停不符合「合理懷疑」之法定要件,其舉發處分應予撤銷?(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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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2)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570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給付行政是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給付行政之違法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可否逕依職權予以撤銷?(25分)

  二、行政處分如有下列情形,法律效力為何?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8分)
  (二)須記明之理由未記載。(8分)
  (三)未告知救濟期間。(9分)

  三、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其法律性質為何?未具理由而違反該參考表之裁罰處分,是否違法?(25分)

  四、某直轄市政府公務人員甲,因涉及貪污案件,其機關長官以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認無須予甲陳述意見,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4款,予以核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經銓敘部審定。甲如不服,得向何機關以何理由,請求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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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12)(25)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25)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170
【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行政警察人員、人事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事務管理、運輸營業【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 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A,因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之規定,遭中央健康保險局停止特約一個月。問該停止特約行為究屬何種性質之行為?(25分)

  二、某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老人年金,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主管機關嗣後發覺某甲未達法律所規定之年齡,得否向某甲追討已核發之年金?如某甲拒不返還,主管機關應循何種途徑為之?試附理由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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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a(9)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消費者保護、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命令機場一定範圍內之鴿舍應予拆除,係屬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行政處分之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請問其執行方法有幾種?試分別扼要說明之。(25分)

  二、何謂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是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又行政指導如有不當或違法,致相對人之權益遭受損害時,相對人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試分別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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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a(9)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2250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A公司參與B縣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告辦理的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招商程序,並依規定繳交申請保證金,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嗣B縣政府與A公司進行議約完成後,B縣政府卻遲不簽約。請問:
  (一)A公司如何提起救濟,請求B縣政府簽約?(15分)
  (二)A公司能否請求返還保證金?(10分)

  二、甲經人檢舉於其所有之建築物騎樓柱上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案經主管機關查認後,函知甲限期自行拆除。請問:
  (一)甲如有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分)
  (二)於行政救濟程序中,該招牌廣告遭強制拆除者,甲如何繼續爭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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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4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設籍高雄市鳳山區之市民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新臺幣六萬元,處分書於民國100年7月13日(星期三)送達甲之住處,由甲親自簽收。但甲認為該處分太重,有違比例原則,擬依法提起訴願。請問:甲依法最慢應於民國100年幾月幾日以前提起,始為合法?依據何在?(25分)

  二、設籍臺中市石岡區之市民甲,迷信「死貓吊樹頭,死狗放水流」的臺灣民間陋習,於民國100年7月24日(星期日)將病死的寵物貓吊在附近社區公園的樹上,被該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員乙當場查獲,乙未詢問甲的行為動機與原因,亦未給予甲陳述意見,即於同月29日(星期五)僅以下列書面通知甲:「主旨:臺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請於收到本通知書之後七日內向本市公庫或代收銀行繳納,逾期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請問:此一處分有何等瑕疵?其法律依據為何?(25分)

  三、試依法院組織法說明裁判書公開之方式,並闡述公開裁判書之目的、法理基礎及其限制。(25分)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試說明刑事法庭之席位布置應遵守如何之原則?應發揮如何之功能?依司法院規則,刑事法庭之席位布置為何?並請評論其優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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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5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於民國100年4月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同年7月20日成立之法務部廉政署賦予法律依據。試問:本法之制定是否為法務部廉政署設立之法律上必要條件?請從現行法規及法理角度分別說明之。(20分)

  二、在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之前提下,行政機關得在具體個案中選擇多種行政行為形式組合應用,以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試分從我國行政程序法、學說及實務見解角度,析論行政機關併用「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兩種行為形式之法容許性。(30分)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管制塑化劑之使用,遂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公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授權訂定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其中,將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由原先禁止使用於3歲以下兒童用品,調整為禁用於14歲以下之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今甲所製造之適用於3-6歲孩童游泳圈遭A市政府檢出含有DNOP成分,A市政府遂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2條第1款規定,處甲10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甲不服,主張受檢產品係於100年7月20日「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修正前所製造,A市政府以行為後始變更之法律作為裁罰依據,罰鍰處分應屬違法。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第1項)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第2項)」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一、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四、試說明「裁罰性不利處分」及「單純不利處分」兩概念在我國現行行政法制下有何區分之實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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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0)(14)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實務組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試題50440
【考試別】調查人員、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社會行政科【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X居住新竹市○○路○○巷,其鄰居Y因門口屢被停車,進出不便,遂自行以紅色油漆在門口地上劃上禁止臨時停車之紅實線,此事實為X所明知。某日X回家找不到停車位,乃停車於Y劃設之禁止臨時停車之紅實線上,卻遭警察開立違規舉發單並拖吊。X繳交罰鍰及拖吊費後,向法院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不罰撤銷原處分。若X欲請求新竹市政府警察局返還已繳納之罰鍰、拖吊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新臺幣100元,試附理由回答:X依法應如何主張權利?(25分)

  二、行政程序法關於請求閱覽卷宗之規定如何?請求閱覽卷宗遭駁回時,可否救濟?(25分)

  三、罰鍰處分作成並送達被處罰人後,被處罰人死亡,試問:執行機關可否繼續執行?(25分)

  四、依水利法第92條規定,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甲未取得許可,逕自以挖土機私開水道,遭主管機關查獲,主管機關立即以事出急迫為由,當場先「扣留」挖土機,3日後甲接獲主管機關之裁處書,除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外,並命於10日內回復原狀。同時並記載遭扣留之挖土機,於繳納罰鍰且回復原狀後發還。
  試問:罰鍰、扣留挖土機之法律性質各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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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3。(9)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私人之間能否締結公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其原因與法律依據何在?如得以締結,請舉例說明之。(25分)

  二、甲公司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受到法務部裁罰巨額之罰鍰。甲公司認為法務部之處分並不合法,乃於訴願期限內經由法務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審議後,以法務部未詳查事實與該罰之具體金額為由,作成原處分撤銷之決定。該訴願決定書主文僅記載:「原處分撤銷之。」但於訴願決定理由欄內,卻記載「原處分機關法務部未詳查甲公司之違規事實與該罰之具體金額,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詳查後,另為適當的處理」。請問:根據我國現行訴願法制,法務部根據行政院該訴願決定,能否再對甲公司作成任何金額之不利處分?原因何在?(25分)

  三、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所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其中規定騰空標售眷舍之合法現住人,於一定期間內遷出者,發給1次補助費,由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列支。
  A 機關欲收回眷舍房地騰空標售,發現該眷舍房地之合法配住戶已亡故,其遺孀甲搬至他處居住,卻擅自將眷舍出租予友人乙(非公務員),A 機關審認現住人皆不符合上開要點之規定,乃駁回甲、乙二人補助費之申請。 試問:
  (一) A 機關所為否准發給補助費之決定,性質為何?(10分)
  (二)甲、乙不服,各應如何救濟?(15分)

  四、A 政府為興建道路,徵收甲所有之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後公告並發給補償費。一年後經施工單位發現土地實際面積(307 平方公尺)與公告徵收面積(367 平方公尺)不符,經查係公告誤載,乃重新公告更正,並命甲繳回溢領之補償費。甲不服,主張系爭更正公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無效,並表示原核定地價偏低,拒絕返還補償費。參考法令: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18條第一項之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第1項)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前項查處情形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第2項) 試問:
  (一)系爭更正公告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0分)
  (二)甲不服系爭更正公告,並不服原核定地價,且拒絕返還補償費,依法應如何救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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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2)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2011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更多~憲法申論題庫【考試時間】3小時

  一、假設甲直轄市政府為節能減碳,減少髒亂,於中秋節前公告:中秋節及之前三天,將加強取締在該市公園內烤肉者,違者依該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10款及第46條規定(參下所附相關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甲市市民A和家人共10人,於中秋節下午在家附近之社區小公園內烤肉,為執法人員查獲。因A一家人共使用三個大型烤肉架,加上桌椅等設備用品,約占了近半個公園。執法人員先勸導A離開,A不服,質疑執法人員為何不同時取締公園內的另一家人以及隔街騎樓和路旁的烤肉者,雙方因此發生言語衝突。執法人員最後對A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本在公園內烤肉的其他人見狀迅速收拾離開,未被處罰。
  (一)A提起訴願,並在訴願程序進行中,主張系爭條例及處罰違憲,請問訴願委員會得否停止審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分)
  (二)A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雖不爭執系爭條例屬於地方自治權限,也不爭執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具形式合憲性,但主張其限制內容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宣告系爭條例規定及罰鍰處分違憲。假使大法官擬召開言詞辯論,並請甲直轄市政府以相對機關地位對本件聲請案表示意見。假設你是甲直轄市政府聘請之律師,受託撰寫意見書,請附理由說明你對本案聲請解釋事項的意見。(40分)
  相關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6款第5目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五)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甲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公園、綠地、園道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第46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A市為轉型為工商業之都市,B為政商關係良好之養豬企業,C為轄區內活躍之環保團體,經常成功扮演官民合作,共同維護居住環境品質之角色。向A市申請設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所稱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業經A市政府許可在案,B機構亦已正式營運。惟嗣後C環保團體發現,B機構所提污染防治計畫書與廢棄物處理設備清冊顯然不實,以致營運後排放之廢污水過量,遂向A市政府檢舉,市政府承辦人起初堅持原許可無誤,經C檢具資料向檢察官告發,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後,A市政府迅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撤銷B之申請許可、命立即停工,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3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科處B最高額罰鍰三十萬元。則以該廢污水並非其獨力所造成,鄰近養豬戶亦為共同污染者為由,拒絕停工且拒繳罰鍰。試問:
  (一)A市政府可否以案經C檢舉或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由,即撤銷B之許可並據以處罰?(15分)
  (二)倘若B所稱污染非其獨力所造成,A市政府之處罰過當為屬實,則A市政府之處分瑕疵,主要是違反行政程序法上規定之那些原理原則?(20分)
  (三)A市政府對於B機構拒絕停工,如何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迫使其真正停工,以維環境品質?(15分)

  三、由於近年來國人生育率日益降低,影響社會人口結構與未來國家之生產力,內政部兒童局為積極鼓勵生育,設若訂定「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要點」,規定申請婦女生育津貼者,必須符合下列要件: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未婚婦女,則僅能領取最高百分之五十之生育津貼;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排富條款);3.不具備依其他法令不得領取津貼補助之事由。未婚甲女因遭性侵害產下一子,知悉兒童局有此項補助,即依要點之規定向兒童局申請補助,卻遭駁回,其理由為,因性侵產子違反善良風俗,不符合要點補助之精神,因此不予補助。
  (一)甲女認為,兒童局作出拒絕其申請之決定前,並未給其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法律正當程序,該項決定違法應予撤銷。此外,甲女認為僅以兒童局自訂之補助要點規範婦女生育津貼事項,並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此類事項應以法律規定。試評論甲女之看法。(30分)
  (二)若甲女合乎申請補助之資格,但由於其未婚生子,因此兒童局僅同意補助百分之五十之生育津貼。甲女認為對於已婚婦女與未婚婦女生育津貼之不同規定,違背鼓勵生育之目的;且此項差別待遇並無正當理由,違背平等原則之要求。試評論甲女之看法。(10分)
  (三)訂定排富條款限制生育津貼之請領,是否違反平等原則?(10分)

  四、教育部擬在不修改現行法規之前提下,試辦「大學自主治理方案」,計畫將原教育部依法對大學監督之部分事項(如新增系所之核准、年度預算之核可等8項),以行政契約方式與甲、乙二國立大學簽訂附條件及負擔之「大學自主治理試辦契約」,轉由該二國立大學以內部控管機制自行嚴格控制,教育部僅進行嗣後之形式上備查程序。該附條件及負擔分別為:1.條件:如立法院另行修法或立法,致無法繼續辦理或大學之行為違法無效或經撤銷,則試辦結果溯及既往失效,一切措施回復原狀;2.負擔:大學必須設自主治理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外部成員,並達一定比例、定期接受教育部評鑑試辦之成效,以決定是否提前解約或續約。
  請問:(一)在我國行政法制上是否容許教育部與國立大學簽訂此種行政契約?其原因何在?(20分)
  (二)如教育部與甲、乙二國立大學簽訂「大學自主治理試辦契約」,將教育部原依法對大學監督之部分事項,轉由該二國立大學以內部控管機制自行嚴格控制,教育部僅進行嗣後之形式上備查程序。教育部此舉是否有違反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之疑慮?請從憲法該條之規定意旨分析闡釋之。(15分)
  (三)當前國立大學欲增設新系(所)或學院,除必須經校內程序審議通過外,尚必須經教育部核准。請問:教育部此一核准與否之控管程序,是否與憲法保障大學學術自由及大學自主之精神相符?(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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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a(6)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3016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民國9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大法官認為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比例原則。請問何謂「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強制隔離」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若對之不服,應如何救濟?(25分)

  二、立法院於今(100)年4月8日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之制定,作為行政法人共通性事項之基準。請依該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我國推動行政法人制度之目的為何?
  (二)行政法人之意義為何?
  (三)行政法人制度之主要內涵為何?
  (四)行政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後,原為公務人員者之身分與權益如何保障?
  (五)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救濟途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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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90110
【類科】律師【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更多~憲法申論題庫【考試時間】3小時

  一、(一)對釋憲機關而言,「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的概念意涵為何?在那些情境下,釋憲機關應運用此概念?且釋憲機關面對這些不同情境而運用此概念時,其背後的思想基礎為何?(30分)
  (二)承(一),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曾在其解釋中採取與此概念相近的態度?請舉一個我國釋憲案例,概述其事實背景、解釋內容與解釋後的情形。(10分)
  (三)承(一),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曾在其解釋中採取與此概念相反的態度?請舉一個我國釋憲案例,概述其事實背景、解釋內容與解釋後的情形。(10分)

  二、(一)教育部(甲)為辦理大學及專科學校評鑑,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乙)負責辦理100年度大學校務評鑑、系所評鑑、醫學系評鑑及護理系評鑑工作,並公告其評鑑結果,作為教育部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今有某私立大學(丙)認為乙基金會所公告之評鑑結果中,所列關於該校之缺失部分有誤,為違法評鑑,影響該校校譽及招生。試問:於本件情形,丙私立大學如欲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列何者為被告?又於此一情形,丙私立大學如未經國家賠償法之協議程序,即逕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方式,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則其合併提起之國家賠償請求部分是否合法?(25分)
  (二)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甲財團法人檢驗中心辦理某項商品驗證業務,甲於辦理相關驗證業務時,發布法規命令,要求廠商於申請驗證時,須提出該商品之全部詳細成分以及原料來源,否則不予受理。乙廠商向甲申請驗證其A產品時,主張該商品之詳細成分涉及業務秘密而拒絕提出,甲因而不受理乙關於A產品之驗證申請。問:(25分)
  (1)甲發布之法規命令是否合法?若乙對甲之不受理決定不服,應如何救濟?若此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此法規命令之合法性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2)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自行訂定對受託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法規命令,而是委任其所屬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問:經濟部之委任是否合法?
  (3)若有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經濟部,並未訂定法規命令,而是訂定行政規則替代該法規命令,問:此項作法是否合法?

  三、A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經原處分機關否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同意退還已繳納稅款之行政處分。問:
  (一)行政法院如認為A公司之訴為無理由,作成實體駁回判決確定。嗣後A公司得否以發現判決時已存在而未引用之證據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20分)
  (二)A公司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令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如A公司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分)不同聲請人B公司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是否亦有該件大法官解釋之適用?(15分)

  四、甲滯欠綜合所得稅新臺幣50萬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簡稱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茲高雄行政執行處認甲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乃作成A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通知甲。甲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作成決定駁回聲明異議。問:
  (一)A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種行政行為?(5分)
  (二)甲如仍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得否續提起行政救濟?如為肯定,其各階段之管轄機關或法院為何?(15分)
  (三)承(二),若甲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訴訟中僅聲明請求撤銷A函,其餘未寫隻字,法院可否逕為甲敗訴之判決?又設甲雖主張高雄行政執行處認定其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屬無稽,惟未進一步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而高雄行政執行處亦未提出充足事證,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分)
  (四)假設現行行政執行法第9條增訂「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作成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後,義務人不得再聲明不服」之規定,是否違憲?(15分)
【附錄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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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7)100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一般行政等、關務類

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0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0130
【等別】簡任【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政風、關務類(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A私立大學學生甲想創立一個關心社會弱勢、對抗全球資本主義肆虐的「佔領華爾街社」,向A大學提出申請,A大學課外活動組以「名稱不佳」、「隨著外國人起舞」等理由拒絕受理甲之申請。試問甲是否享有權利救濟途徑?應循民事或行政訴訟救濟?(25分)

  二、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91號解釋意旨簡要說明,行政程序應遵守/踐行那些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25分)

  三、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53號解釋說明,行政法院在審查行政機關涵攝不確定法律概念時,主要審查那些事項以決定其審查密度。(25分)

  四、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皆強調「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試依大法官解釋說明,如何認定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具體明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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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8。a(8)(21)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一般行政等

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0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30130
【等別】薦任【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政風、交通行政、關務類(關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試問行政規則對於行政機關、人民以及法院有無拘束力?(25分)

  二、甲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向乙縣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增加電子遊戲場業項目,乙縣以甲公司營業場所僅距離學校500公尺,不符合乙縣於 91年10月28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所為之公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600公尺以上為由,拒絕其申請。拒絕書中更進一步指出,乙縣於96年1月4日公布之「乙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800公尺以上,甲公司之申請更不符合該規定。甲公司不服該拒絕處分,依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試問行政法院該如何判決?(25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九、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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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a(19)1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1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5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處分附款種類,包括: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該項第5款)在內。
  (一)請舉行政處分得於處分作成後或生效後追加附款之實例二則。(10分)
  (二)行政處分得於作成後或生效後追加附款之條件為何?(15分)

  二、行政院為推動「國民旅遊發展方案」,選定特定行業做為消費行業,並選定特定銀行發行國民旅遊卡,公務人員必須持國民旅遊卡於特約商店依規定消費方式刷卡消費,始得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
  公務人員某甲未依規定使用,其休假補助費之申請乃被駁回。試問此等規定有無違法?某甲能否請求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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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a(12)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題51370
【等別】三等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依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在一定要件下對人民查證身分。請依我國主要學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論述上開警察查證身分之地點的程序要件。(25分)

  二、A為治安顧慮人口,轄區員警B於例行到府查訪時,在A客廳的沙發椅旁邊地上發現一支警用電擊器,經詢無許可執照,乃當場扣留。請分析:
  (一)該扣留行為之法律性質、警察依法應踐行那些程序?(15分)
  (二)A不服B之扣留行為,有何法律救濟途徑?(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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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13)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33130
【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公務員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將受一定的行政責任制裁,其主要究責方式可分依公務員懲戒法之司法懲戒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個別法規之行政懲處。試說明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兩者之區別及其競合時應如何適用?(25分)

  二、A證券公司於民國95年4月18日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認其某行為乃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而處A公司負責人B停止執行職務一年,試問:
  (一)「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在法律要件之定性為何?(10分)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處分B前,是否應給予B陳述意見之機會?(15分)

  三、試說明行政指導之定義、特性及應遵守之原則。(25分)

  四、行政機關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之審查,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出現前、後,有何變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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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4)99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99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99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93130
【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別】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判斷餘地?法院對之可否審查?請分別說明之。(25分)

  二、何謂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爭議?應如何解決?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之。(25分)

  三、私立大學教授甲,受聘擔任律師考試之命題及閱卷委員。請問:(一)甲是否屬於我國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15分)(二)是否屬於公權力受託人?其原因何在?(10分)

  四、請說明行政法上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差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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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22)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 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何謂法律保留原則?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試自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說明之。(25分)

  二、(一)何謂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處分之附款被認定為停止條件或負擔時,在法律上有何差別?試說明之。(15分)
  (二)行政機關核准所屬公務員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一年,但要求返國後,必須在原任職機關繼續服務十年,試評論此附款之性質及其合法性。(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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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12)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99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312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拖吊業者在交通警察指揮下,拖吊違規停放之車輛,係屬「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或「行政助手」?又上述行為如有損害人民之權益時,被害人民如何行使救濟程序?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二、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是否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又行政指導如有不當或違法時,被害人民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三、法規命令、具體個別處分及一般處分三者有何不同?交通警察操作交通燈號指揮交通,係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試分別說明之。(25分)

  四、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試以現行法制及實務說明上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之情形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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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5)99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考試。人事行政、法律政風等

99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高員三級【類科】人事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事務管理、運輸營業【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 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受聘於私立大學A,因於98學年度未到校上課時數達全學期二分之一,違反聘約規定,A校乃以甲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校教評會評議通過不續聘之決議後,報請教育部核備。教育部以甲不續聘案,經A校各級教評會通過,程序並無瑕疵,乃函復A校准予核備。甲不服,得循何項程序救濟?又如甲主張其曠課日數部分係實施校外教學,其曠課日數之計算有誤,並未達二分之一,情節尚非重大,受理訴訟法院得否重為審認?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二、行政執行法上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係由何機關執行?(8分)其執行方法為何?(7分)又即時強制和前述執行在性質上有何差異?(5分)即時強制方法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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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9)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0150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攻、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技職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乙之建地相鄰,甲於其土地上興建大型廣告看板,用以出租營利。某次豪雨過後,該看板下之土地受到嚴重侵蝕,隨時有倒塌壓垮乙屋之虞。乙乃請求該管工務局處理,惟工務局以災後重建工作繁重,且對私人建築不便插手為由,僅去函某甲警告。請問工務局之處置是否合法?乙如不服時,應循何種途徑救濟?(25分)

  二、公務員權益保障案件之救濟途徑,可以區分為「復審程序」與「申訴程序」兩種,試說明其差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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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9)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2350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甲自認符合相關要件,乃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1條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新臺幣三千元遭拒絕,提出訴願亦遭駁回,乃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問:某甲應提出何種類型訴訟?理由為何?若終局判決某甲起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則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為何?(25分)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而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許可經營之A公司股權結構中,全為新加坡華人所擁有,其中有百分之五十三股權是由依我國公司法在台灣組織登記之B公司所擁有,另外的百分之四十七則為在我國境外,依外國法組織登記之C公司所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A之股權全為外國自然人掌控為由,認A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而科處A一百萬元之罰鍰。試問:
  (一)A、B、C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10分)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為A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之解釋是否合法、妥適?(10分)
  (三)A如提行政救濟,則行政法院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判斷的審查範圍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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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8。(2)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9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取締汽車排放廢氣,查獲某甲駕駛其車輛所排放之廢氣,超過法定標準,遂開出違規舉發通知書將甲舉發。通知書上載明應罰金額新台幣1,500元、繳納期限及繳納方法,但特別附加註明:「本通知書非行政處分,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不得聲明不服。」試從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區別,說明上開通知書之性質。(12分)又如該市政府為舉辦國際花卉博覽會,乃公告該市區某路段於博覽會期間,不得停放任何車輛,違者將加強取締。試問:此一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若有主張此一公告損害其個人權益者,有無法律救濟途徑?(13分)

  二、主管機關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8條作成之「審查結論」,是否為一行政處分?依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程序,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某科學園區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決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其環評結論為「有條件通過」,但當地居民認為該科學園區設置結果,將對居民健康產生危害以及對自然生態有重大影響,則該科學園區附近居民或環境保護團體可否針對該「有條件通過」之環評結論提起行政訴訟?(25分)
【條文附錄】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8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4第2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1次處罰鍰10萬元,停業1個月,第2次處罰鍰20萬元,停業3個月,裁處甲「罰鍰10萬元,並命停業3個月。」甲就關於停業3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25分)

  四、甲因無故遭人毆打而致眼睛受傷嚴重減損視力,乃向乙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請求發給補償金;惟乙認為甲至多為「嚴重減損」,尚難謂已達「毀敗」程度,且該加害行為亦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為「普通傷害」,遂駁回該申請。甲對此決定不服,於提起覆議後仍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繫屬中,適值刑法修正,將重傷害之認定標準放寬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試問:對本案之法律變更,行政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並作成如何判決?(25分)
【條文附錄】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3款
  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17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 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第18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第19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十七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 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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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3)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5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自宅頂樓加蓋鐵皮屋頂,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乙認定為違建,發函甲命其限期自行拆除。甲於收到限期自行拆除函之後第7 日,即覆函乙表明不知加蓋鐵皮屋頂違反建築法令,且增建部分已供家人居住之用,願依規定申請改建,礙難配合拆除云云,覆函並於當日送達乙。又14 日後,乙函覆甲重申限期自行拆除於法有據,覆函亦於當日送達甲。再14 日後,甲始委託律師繕具訴願書,向乙之上級機關丙正式對乙之限期自行拆除函提起訴願,並於當天送達丙。1 個月後,甲將自宅售予丁。又1 個月後,乙派員至該宅檢視違建是否已自行拆除,未見甲,丁則表示已取得該宅之所有權,乙之人員當場告知丁有關甲受函告自行拆除違建之情事。
請問:
  (一)丙應如何處理甲所提起之訴願?(15分)
  (二)丁應循何種程序確保自身之權益?(10分)

  二、於下列情形中,受僱人或代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該受僱人或代理人及其僱用人或本人於何種條件下應受行政罰?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B,於使用登記為A 所有之車輛時,違規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下車尾牌照,A 及B 應否受行政罰及其條件。(7分)
  (二)非法人之社團C 設有代表人D,D 指示C 之受僱人E 清理廢棄物,E 則將廢棄物傾倒於C 使用中之建築物附近水源地,C、D、E 應否受行政罰及其條件。(10分)
  (三) F 以自己名義設立之獨資商號,授予自然人G 代理權,G 執行代理事務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F 及G 應否受行政罰及其條件。(8分)

  三、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上所規定之法官,其內涵是否包括現行法律上固有意義之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法官與檢察官之身分保障有何不同,其不同保障之原因如何?(25分)

  四、某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就被告某甲涉嫌殺人案件,於辯論終結評議時,其評議之次序如何?關於評議之意見,受命法官認為被告某甲罪嫌不足應判決無罪,陪席法官及審判長則認為被告某甲成立犯罪,但陪席法官主張判處被告某甲15年有期徒刑,審判長則認為應判處無期徒刑,問本件被告某甲應受如何之判決?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原因何在?合議庭可否決定由陪席法官或審判長撰寫判決書?(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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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3)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6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在行政組織中,私人亦有可能被委託行使公權力,試就我國相關法令、司法實務以及學說,分析國家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原則與界限,以及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監督、救濟及責任。(30分)

  二、何謂多階段行政處分?試就我國現行法、實務見解以及主要學說分析多階段行政處分之特色,以及多階段行政處分作成之後的救濟程序。(30分)

  三、X為某縣立Y國民中學之在學學生,X因上課打瞌睡受該班導師A處罰交互蹲跳180次。其後X就醫,經診斷結果罹患橫紋肌溶解症。試就上述實例,以我國現行法、實務見解以及主要學說為依據,分析:若X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則請求賠償主體應為何者?應以何種程序向何者請求?(20分)其次,X可否以民法第186條之規定為依據,直接對A教師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其學理根據為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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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試題90170
【類科】律師【科目】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縣政府為對境內之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實施社會救助,遂規劃土石流慰助方案。有鑑於救助之緊迫性,在未及立法為據之情形下,僅以發函所屬各鄉(鎮、市)公所方式,要求協助辦理。其內容略以:「本府擬對於因莫拉克風災致自用住宅遭土石流埋沒之房屋所有權人發給慰問金,爰請貴公所於二週內完成查報及審定,並將審定名冊函報本府。」今有A縣縣民甲所有座落於B鄉之房屋因遭土石流埋沒,遂向B鄉公所提出發放慰問金申請。經B鄉公所審查結果認定甲所有遭土石流埋沒之房屋非供自用住宅使用,不符發放要件,遂否准申請。甲不服,轉而向A縣政府提出申請,惟同遭A縣政府否准。試問:
  (一)A縣政府要求B鄉公所協助其辦理慰問金發放作業,其性質為何?請從管轄權移轉之性質及合法性分析之。(13分)
  (二)B鄉公所及A縣政府是否對於甲之申請,皆享有准駁之事務管轄權?又若甲不服B鄉公所及A縣政府之否准決定而欲提起訴願,則訴願管轄機關應該為何?(12分)

  二、甲為某警察局警務員,於民國94年5月間,因涉嫌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內政部警政署隨即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4款規定,以甲「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為由,將甲予以免職。甲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遞遭無理由駁回確定。嗣甲涉嫌貪污之案件,於99年8月獲判無罪確定。請問:
  (一)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如何針對免職處分主張權利?(13分)
  (二)行政機關亦在99年8月知悉甲之刑事判決結果,並欲依刑事判決內容主動變更先前所為之免職處分,請問此舉是否可行?(12分)
【參考法條】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
  警察人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部分內容):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A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甲有漏稅之事實,乃對甲做出補稅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處分。甲收受補稅之處分後深感不服,雖然繳款補稅,隨後卻依法提起復查,於復查被駁回後,甲又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有違法之處,乃將補稅變更為50萬元。甲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仍感不服,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何種訴訟?以何機關為被告?(12分)
  (二)倘若訴願管轄機關係將補稅之復查決定全部撤銷,並命另為適法之復查決定時,則復查管轄機關可否仍然作成相同之補稅100萬元之決定?又復查管轄機關若以原先之稅額計算有誤時,可否作成補稅150萬元之決定?(13分)

  四、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其所有之A地及其上之B屋供擔保為甲設定同額抵押權,乙屆期未能清償,經甲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民國96年5月1日查封乙之A地B屋時,大門深鎖,執行人員乃會同警方開鎖進入B屋,屋內灰塵滿布,水電停用,但屋內置有冷氣1台、鋼琴1台、保險櫃1只,經開啟保險櫃,發現置有支票乙紙(發票人丙、付款人丁銀行、受款人乙、面額10萬元、發票日為96年5月15日、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不得轉讓之丁銀行定期存單乙張(面額10萬元、存款人乙)及得背書轉讓之丁銀行定期存單乙張(面額10萬元、存款人乙),問:
  (一)甲請求一併查封A地B屋內之動產及保險櫃內之物,應否准許?(6分)
  (二)准許時,應如何執行(含查封、保管、換價方式及其過程中,執行人員應注意保全當事人權益之事項)?(15分)
  (三)未准許時,於A地B屋拍定後點交時,B屋內之冷氣1台、鋼琴1台、保險櫃1只,如無法當場交還給債務人或其家屬,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需拍賣,提存其價金,經二次拍賣,仍無人應買,又該如何處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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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10)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實務組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40430
【考試別】調查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張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加油站,經該主管機關審查後發給設立許可,張三完成加油站之興建,欲開始營業時,當地民眾即展開多次激烈之抗爭,主管機關因而以「該加油站鄰近幼稚園與老人安養中心,恐會影響幼稚園與老人安養中心之安寧與安全」為由,廢止張三之設立許可。請問主管機關在廢止張三之設立許可時,是否應通知張三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主管機關廢止張三設立許可之行為是否合法?張三因此受到之損失如何救濟?(30分)

  二、何謂「行政罰」?何謂「行政執行」?兩者差異何在?李四酒醉開車,被警察攔下之後,拒絕接受酒測,李四因而被處六萬元罰鍰,其所駕駛之車輛亦當場被移置保管,李四之駕照也被吊銷,並不得再考領。請問李四所受到之上述處分是「行政罰」?還是「行政執行」?(30分)

  三、行政機關基於職權,為執行特定法規所為之釋示,其程序要件為何?其法律效力如何?對法院是否有拘束力?試申論之。(20分)

  四、A縣政府擬在該縣內興建科學園區,附近居民若反對,可否提起訴願?試申論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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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3。(9)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建築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主管機關就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未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亦未限期命所有人拆除,經鄰人檢舉,主管機關仍不作為,以致於事後該建築物崩塌,壓壞鄰人屋舍,試問鄰人得否向主管機關要求國家賠償?(30分)

  二、試說明撤銷與廢止行政處分之異同。(40分)

  三、請附理由說明,下列案例應向何者提出訴願(何者為訴願審理機關)?(30分)
  (一)交通部委託臺北市政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人民不服臺北市政府處分時;
  (二)經濟部委辦高雄市政府處理公司登記事項,人民不服高雄市政府處分時;
  (三)交通部委託私人檢驗場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人民不服私人檢驗場之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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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4。(6)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3016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假設對於檳榔業者之管理,經濟部早已本於其職權訂定檳榔業管理辦法,惟桃園縣政府有鑑於縣境內檳榔西施穿著過於暴露,有礙觀瞻,而經濟部所訂之辦法中對此未有明文,乃自行訂定桃園縣檳榔業從業人員管理自治條例,於該條例中限制檳榔西施之穿著,並經縣議會通過後發布施行。請問桃園縣政府可否自行訂定此種自治條例?若經濟部修改其辦法,加入限制穿著之規定,而其規定與桃園縣之自治條例不一致時,則應優先適用何者?(25分)

  二、何謂行政行為之明確性原則?試舉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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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5。a(19)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3015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 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條約是否得為行政法之法源?(7分)其限制或條件為何?(5分)
  (二)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在行政法上之法源位階為何?(8分)前者如與其他成文法源相互牴觸時,應以何者優先?(5分)

  二、某甲為高雄縣民,擬於位在高雄市內所有土地上建造一棟五層樓透天厝,乃檢具相關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工務局在審查某甲提出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時,承辦本案之公務員卻因疏忽而未注意某甲並未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預留防火隔間,逕行發給建築執照。該土地隔鄰之土地所有人某乙在建築工程進行中發現以上情事後,遂以建築執照部分為違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試問:
  (一)針對建築執照部分,某乙是否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12分)
  (二)某甲之建築執照若被撤銷,是否得以公務員有過失為由,請求國家賠償?(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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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6。(9)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智慧財產行政

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2950
【類科】智慧財產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一、A男與友人於路邊麵攤聚餐時,因看了鄰桌B男一眼而遭到記恨在心。男先離開後準備了西瓜刀回到麵攤附近,等到A男餐畢後落單時,對A男瘋狂追殺,A男狂奔逃命千鈞一髮之際,適逢甲與乙兩員警正在某路口指揮交通,立即上前請求救助,甲乙兩員警見狀卻仍繼續指揮交通未立即給予救助,A男逃避不及當場被B男砍成重傷後,甲乙兩員警見事態嚴重才進行制止,並將B男以現行犯逮捕法辦。試問A男對甲乙兩員警之處置,得否主張國家賠償?其理論上之主要根據何在?(25分)

  二、請回答下列行政組織法之問題:
  (一)「行政受委託人」與「行政輔助人」應如何區分?(10分)
  (二)行政機關與公法人之相互關係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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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13)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類(科)別】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裁量之瑕疵主要為「逾越裁量」與「濫用裁量」,試申其義,並請舉例說明之。又此二種瑕疵裁量之法律效果為何?(25分)

  二、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管轄適用何原則?有那些例外,試扼要分別說明其意涵與依據?(25分)

  三、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設甲公司於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以前年度之虧損合併計入該公司之虧損申報納稅,並經確定在案。甲公司於申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乃援例將公司以前年度尚未扣抵之虧損納入申報,經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略以:依財政部96年函釋,扣抵虧損所適用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須各項帳簿憑證足以認定收入總額者,始足當之,以建立誠實申報制度。甲公司因相關帳證並未齊全致無法核認收入總額,與財政部函釋不合,乃未准甲公司認列以前年度之虧損。甲不服,得如何主張尋求救濟?(25分)

  四、下列醫院之醫療行為,致人民權益受有損害時,該受害人民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1)一般公立醫院為病患診療。(8分)
  (2)軍醫院為義務役官士兵診療。(8分)
  (3)私立療養機構受衛生主管機關委託收容精神病患。(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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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4)9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政風

9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上校轉任考試【類(科)別】社會行政、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信賴保護原則係行政法重要之法律原則,其適用要件為何?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與申訴制度,試說明其意義並比較兩者之異同。(25分)

  三、試說明行政秩序罰(罰鍰)與行政執行罰〈怠金〉之異同?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該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試分析條文規定之制裁性質為何?(25分)

  四、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有幾種訴訟類型?何種訴訟類型有「訴願前置」之要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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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20)98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各類科

98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類(科)別】各類科【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並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如何處罰?試申述之。(25分)

  二、教師甲民國3至國立某啟智學校國中部任職,因學校疏忽未查其資格,即以擔任特殊教育師資核定薪給為190元;89年12月31日學校發現錯誤,更正為180元起敘,並按月從薪給1/3部分繳回溢領薪給。他校乙教師亦有類似溢領,而只更正未追繳。試問甲得請求何種救濟?並得為何種主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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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12)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試試題312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判斷一個行政組織是否屬於機關,或者僅屬於一個機關的內部單位,其基準為何?我國新近學說與司法實務,有何看法?(25分)

  二、何謂行政管轄權的「積極衝突」?又何謂行政管轄權的「消極衝突」?數行政機關對於管轄權發生「消極衝突」時,應如何解決?(25分)

  三、欲使行政處分對外發生效力,必須踐行何種行政程序?有無例外?請依據我國現行行政法制分別說明之。(25分)

  四、人民不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對其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如對於訴願決定依然不服或者受理訴願之機關逾法定之決定期間,仍未作成訴願決定,而欲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何者為行政訴訟之被告,始稱適格?請分別根據我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闡釋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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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2)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9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916號判例要旨謂:「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8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本判例顯與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8條所規定權限委任之法律效果相違,試舉例分析其是否妥適。(25分)

  二、A老人養護中心因辦理興建院舍計畫向內政部申請補助獲准,雙方簽訂補助款給付行政契約。嗣後因A老人養護中心積欠廠商工程款,致其所興建院舍遭法院查封拍賣,無法如期開始營運。內政部乃去函通知A老人養護中心,解除系爭補助款給付行政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交付之補助款及給付違約金。請問在嗣後的行政爭訟程序中,A老人養護中心提出以下之抗辯有無理由?
  (一)內政部解除系爭補助款給付行政契約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前揭通知函中亦未告知法律救濟途徑,契約解除應屬無效。(12分)
  (二)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契約之規定,內政部亦應選擇終止而非解除系爭補助款給付行政契約。(13分)

  三、甲未經許可在濁水溪橫跨彰化、雲林兩縣境內之河川地上,搭蓋違建飼養豬隻五百餘頭及比特犬三十餘頭。後以比特犬生養日多,除販售外並以之聚眾從事鬥狗賭博,每月五、六場,獲利數百萬元。乙、丙為其鄰居,不堪豬隻排泄物所生惡臭及引發之水源污染,乙乃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及建設處,而丙則向雲林縣水利處檢舉甲之上述行為。另一鄰居丁害怕比特犬衍生疫病及受不了聚眾鬥狗之血腥場面與慘叫聲,向彰化縣動物防疫所檢舉甲之惡行。試僅依一般性行政法律規定解答下列問題:
  (一)各行政機關接獲檢舉後,應如何處理?(13分)
  (二)甲如對各行政機關所採行政行為置之不理,各行政機關依法又應如何處理?(12分)

  四、桃園市之甲環保清除業者,受新竹市之乙廠商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不但未依相關法規處理,反而利用夜間,將整卡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於苗栗縣與台中縣交界處之河川地上,而為該二縣之主管機關共同查獲與處分,除處以高額之罰鍰外,並限期命其回復原狀。請述明法律依據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甲欲提起訴願,依法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10分)
  (二)如本件訴願之管轄機關經審議後,認為甲之訴願無理由,而駁回甲之訴願,而甲擬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時,依法應以何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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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3)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6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經營一家瓦斯公司,於營業處所存放有液化石油氣鋼瓶80桶。經主管機關稽查發現其未申請領有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乃認甲違反消防法第15條規定,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裁處甲10萬元罰鍰,並停業30日。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審理中,停業之30日期間屆滿,請問:甲應如何續行行政訴訟?(25分)

  二、某地方政府於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時,未經徵收程序,即將A之土地開闢為道路之一部。請問A應如何循救濟途徑主張其權利?(25分)

  三、試依法院組織法分析比較法官助理與司法事務官之權限及其行為之法律效力。(25分)

  四、法院組織法第88條規定:「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同法第89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試說明其學理上及適用程序上之區別,並舉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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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3)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7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現行中央行政機關在該組織基準法之規範下的組織型態與架構為何?試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二、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行政程序」,其實質內涵為何?請具體依法理及相關實例說明之。(25分)

  三、相當於「訴願程序」之行政救濟程序為何?有何重要的法例規範?請舉例說明之。(25分)

  四、當事人主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受有損害,乃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行政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行政訴訟部分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款至第10款所列應予裁定駁回之情事時,則關於國家賠償訴訟部分,應如何裁判?(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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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8。(1)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試題 90170
【類科】律師【科目】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人民)就土地塗銷登記事宜向乙(縣政府)陳情,經乙函復謂:「...台端如認該項登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仍請向法院為塗銷登記之請求,俟獲有勝訴判決後再據以辦理」等語。請問:乙函復之性質為何?若甲認為乙函復違法,有無主張權利保護之途徑?(25分)

  二、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試問:第一次處罰之「罰鍰」,與其後之「按次連續處罰」,其性質有無不同?(25分)

  三、甲電視台於晚上八點鐘播出之節目中出現男女擁抱、愛撫、親吻之畫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為甲違反節目分級規定,乃對甲作成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處分。甲收受該處分書後深感不服,問:甲應如何提起救濟?(25分)

  四、臺灣之甲貨物運送公司(下稱甲公司)與大陸之乙進出口服裝公司(下稱乙公司),因運送契約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在大陸涉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大陸之法院判決確定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因兩造間運送契約所生之損害,乙公司並持該大陸之確定判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臺灣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獲得認可後,乙公司即進而據該認可裁定,聲請對甲公司之財產執行查封在案。甲公司則委請丙律師向臺灣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丙律師乃代甲公司主張:大陸之民事確定判決,並無與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乙公司明知與甲公司間並無損害賠償之債權,竟虛構此事實,利用大陸法院獲得勝訴確定判決,故乙公司對甲公司之債權,有不成立或消滅、妨礙之事由存在。請問:丙律師代理甲公司以上開主張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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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22)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第7條與行政執行法第3條等法律皆有規定比例原則,試問比例原則的功用何在?其與「禁止過度原則」的關係為何?試申論之。(14分)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及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下列四則案例中,國家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簡述理由。
  (一)三歲幼童甲隨同父母搭機出國,於等候登機時,因航空站的逃生門未鎖緊,遂自門窗掉落停機坪,致受重傷。(9分)
  (二)乙至政府的某聯合辦公大樓洽公,因電梯故障,致被關閉長達60分鐘左右,獲救後,經醫師診斷,無需治療,稍作休息後自行返家。(9分)
  (三)丙的家裏曾遭小偷光顧,雖經報警仍無法破案,某日,家中又遭竊,財產損失達75萬元。(9分)
  (四)丁前往巷口倒垃圾,垃圾車的清潔隊員卻在丁倒完垃圾尚未離開時,逕自按下壓縮機按鈕,當場壓爆內有不明液體的垃圾袋,瞬間噴濺而出的液體灼傷丁的雙眼,導致右眼剜除,左眼視力僅餘零點一。(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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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3)98年交通事業公路人&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公路、港務業務類

98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98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等別】員級晉高員級【類別】公路、港務業務類【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試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案件之種類、管轄機關暨其救濟程序為何?(25分)

  二、地方自治團體不服上級監督機關針對地方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時,應如何救濟?受理救濟機關對該事項審查之範圍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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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25)9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考試。鐵路-人事行政、運輸營業

9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高員三級【類科】人事行政、運輸營業【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請從行政組織法之角度說明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與性質,並說明其自治權之來源依據為何?(10分)當中央與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間發生權限爭議時,其解決途徑為何?(15分)

  二、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在何種要件下,得調整行政契約內容或終止行政契約? 試分別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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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9)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高雄市甲加油站公司擬再設另一新加油站,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核發「可供加油站使用土地證明書」,並獲高雄市政府核准,經濟部也函示同意。然而,業者於開始施工後,因附近居民基於加油站設置地點與某一國小距離不到100公尺,恐危及國小師生之健康與安全,故群起抗議,要求市府禁止業者繼續施工。高雄市政府礙於居民之抗爭,因此廢止原先核發的證明書,業者也因之喪失興建加油站的權利。試問:
  (1)本案高雄市政府所核發之「可供加油站使用土地證明書」之法律性質為何?(5分)
  (2)高雄市政府若要合法廢止該核發之證明書,須具備如何之要件?(10分)
  (3)甲加油站公司在實體上應如何主張其權利?(10分)

  二、中央主管機關就掌理之法規為闡明其真意所為之釋示,在性質上屬於何種行政行為?若見解變更新舊不一,則受較不利函示決定影響之當事人,有無救濟之可能?大法官相關解釋所確立之處理原則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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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3。(9)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050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甲為捷運工程承包廠商,負責內湖段大直至內湖站之工程施工,全長計10公里,遭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之財團法人勞工安全促進基金會檢查,檢查10 日期間,計查該工程施工中之三處高架段,於3公里處,未按規定設置護欄;5公里處未設護網;7公里處有施工人員未戴安全帽,認甲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設置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或引起危害之勞工安全設備,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勞工局乃分別處以新台幣十二萬元之罰鍰。勞工局此項罰鍰處分是否合法?試說明之。(25分)
【參考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甲為台東縣紅葉國小校長,參加台東縣政府辦理之紅葉及卑南國中校長甄選,經台東縣政府資格審查,以甲並未具國中教師資歷,不符合國中校長甄選資格,乃未將甲列入甄選名單。嗣甄選程序結束後,台東縣政府公告乙、丙分別獲取派任紅葉及卑南國中校長。甲不服,以其於紅葉地區服務長達15年,台東縣政府曲解甄選規定,致其未能獲遴聘為紅葉國中校長,向教育部提起訴願,遞遭駁回後,得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又如甲以其具國中校長候用資格為由,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主張台東縣政府未將其列入甄選名單違法,經遭駁回,則其結果有無不同?試分別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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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4。(9)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一般行政(兩岸組二)、人事行政、戶政(兩岸組)、司法行政(兩岸組)、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管轄權」為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而「共同管轄」尤屬於一個與司法管轄不同的特殊制度。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請從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說明:(1)共同管轄發生的原因為何?(2)不服共同管轄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3)不服共同管轄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經訴願被駁回,其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何?(30分)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同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同法第12條則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請就上述規定,說明人民受到違法行政處分的侵害,造成損害時,其正確的救濟途徑為何?(30分)

  三、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俗稱NCC)非經聽證程序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能否逕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制、司法實務與學說見解,分析說明之。(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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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5。(10)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法律實務組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60230
【考試別】調查人員【等別】三等考試【組別】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裁量應遵守之義務為何?裁量瑕疵類型有那些?試從學理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說明之。(25分)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據此規定,試問:
  (1)符合退休要件之公務人員被所屬機關以財政困難為由拒絕其退休之申請,該拒絕是否合法?理由何在?(15分)
  (2) 行政訴訟法所提供之救濟途徑為何?(10分)

  三、以農業及養殖為主之雲林縣有許多農民開鑿水井取用地下水灌溉農作物及養殖魚類,造成地層下陷影響高速鐵路通車營運,行政院(簡稱E)乃要求將在高速鐵路行經雲林縣路段兩側各1.5公里範圍內的一萬二千多口水井封閉。甲、乙、丙等九成以上農民認E之要求既無書面,也未送達、記明理由及聽取陳述意見,且嚴重影響其灌溉、養殖,威脅其生計,可否提起行政爭訟?可否獲得救濟?試分析之。(25分)

  四、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當事人可否提起或續行撤銷訴訟?抑應改換確認訴訟?試評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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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6。(7)98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一般行政等

98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簡任【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僑務行政、關務類(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司法院大法官曾就學生退學處分及大專教師升等處分作成解釋,試分析對於學校此一「部分自律社會」所為前揭行為,於受處分人提起救濟而為司法審查時應如何為之?(25分)

  二、法律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常規定一機關為行政決定時,應一併考慮另一機關權限之事務。例如,不動產之移轉登記為地政機關之權限,租稅之稽徵為稅務機關之權限。試問地政機關對欠稅土地不准辦理移轉登記之做法是否適法?(25分)

  三、在行政實務上,政府常向民眾提出「機關警示」,試分析此一行為之性質,並說明如警示錯誤或不服該警示內容者,應如何救濟?(25分)

  四、某縣政府農業局於自然災害發生後,未清除漂流木,致遭同縣政府環保局開單裁罰。試問同一公法人所屬機關相互間能否互相裁罰?受裁罰之機關能否提起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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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7。(8)(21)98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一般行政等

98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30130【等 別】薦任【類 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政風、交通行政、關務類(關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50分)

  一、警員甲因涉嫌與未滿14歲之女子進行性交易,其服務機關以甲「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涉妨害性自主罪,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警譽」為由,將其一次記兩大過,報由內政部免職;該妨害性自主罪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試問:該免職處分應踐行何種正當行政程序?甲可尋求何種法律救濟途徑?(25分)

  二、A之土地,在與B市政府協議收購不成後,被B市政府闢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A經訴願未果後,乃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先位聲明為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備位聲明為請求B作成「徵收處分」及「徵收補償處分」。則以「本市已依都市計畫寬度完成使用之既成道路,其土地產權仍為私有者甚多,鑑於既成道路之補償係屬全國性之問題,宜有全國一致性之處理原則,本府擬俟中央統一訂定補償辦法後,再適時檢討辦理。」等情作為抗辯。本案A之訴求是否有理由,試依最高行政法院司法實務見解分析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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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8。(6)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 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自何時起生效?(10分)當釋示有變更時,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15分)

  二、A縣為吸引觀光客,促進產業轉型,特制定A縣發展觀光自治條例,闢建自行車專用道,並委託民間業者經營腳踏車出租店,提供各式各樣,從獨輪到六輪不等的腳踏車供遊客選擇。甲業者在A縣的B、C兩鄉各設置一據點經營,同時為增添顧客選擇可能性,以廣招客源,甲特在C鄉增加迷你馬達機器腳踏車供遊客租用,形成C鄉的自行車專用道上人力腳踏車與機器腳踏車爭道的現象。試問:
  (1)當B鄉的腳踏車專用道發生一起改裝的六輪腳踏車車禍,原因是六輪腳踏車通過木棧道時,駕駛人為閃避來車不慎撞上護欄導致人車翻覆,乘客受傷、六輪車毀損時,A縣有無國家賠償責任?(12分)
  (2)當C鄉的腳踏車專用道發生人力腳踏車與迷你馬達機器腳踏車互撞人車皆損傷的車禍時,A縣有無國家賠償責任?(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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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9。(19)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5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 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立法院對法規命令之監督權限為何?試依相關法律說明之。(25分)

  二、何謂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現行法規定有關公職人員選舉或當選是否有效事件之訴訟管轄,與該制度有何關係?試申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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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4)97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上校轉任考試

97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上校轉任考試【科別】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下列記載,試問該行政處分發生何種法律效果?行政處分相對人如何因應?(30分)
  (一)相對人(受文者)誤植「男」為「女」。
  (二)附記欄內:受處分書人不服本處分者,得於處分書到達翌日起六十日內向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三)處分書內未敘明理由。

  二、公務員有服從義務,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有何規定?又,若公務員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屬官應服從,因此而生之責任,由誰負責?(30分)

  三、在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對於「書面審查」及「言詞辯論」有何不同之規定?試分別述之。(20分)

  四、我國國家賠償請求程序,有所謂雙軌制,試分別說明之;又人民多願採何軌?理由為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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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24)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二等考試。一般行政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試題30160
【等別】二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程序之一般原則中有所謂「當事人參與原則」與「效能原則」,試分別從行政程序法中之規定,舉例說明之。(20分)

  二、行政院各部會依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立法院如何監督?監督類型有那些?試分別述之。(20分)

  三、下列情形是否違反行政法一般原則?若有違反,係違反何一原則?試說明理由。(30分)
  (一)中央警察大學91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簡章規定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
  (二)行政處分書受文者記載為「王大明等5人」。
  (三)某機關首長下令對違反某條法令規定之行為一律處以最高額之罰鍰。

  四、人民針對行政機關下列行政行為可以提起何種訴訟?該訴訟內容為何?如不能提起者,理由又為何?(30分)
  (一)市民甲對於市府誤認其房屋為違章建築,作成違章建築之處分,並已執行拆除完畢。
  (二)市民乙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市府提供有關徵收其土地作業之資訊,市府不同意提供該資訊。
  (三)所有權人丙之土地為縣府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丙申請縣府徵收,縣府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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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12)(13)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甲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領得建築執照,並已開始建築完成基礎工程及地下室,嗣工務局發現該建築基地,係在九十三年間由某甲申請建築並已完工之建物,依規定應保留之空地,某甲以矇混手法重覆申請,工務局乃撤銷九十六年所發之建築執照,並命停工。
  請依訴願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撤銷某甲建築執照之法律性質?
  (二)某甲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三)某甲向訴願審理機關主張工務局撤銷建照,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規定)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否有理由?

  二、某甲行政機關要求當事人簽具結保證書:「採礦至一定深度,則應停止採礦,並不得表示異議…。」,與某乙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簽具切結書,「約定由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之免稅照找回繳銷,如屆期不能找回繳銷,原告願遵照規定,辦理補稅。」之情形,二者之具結或切結之性質屬於何種行政行為?未來各該如何進行行政救濟程序?(25分)

  三、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何情形,得為即時強制?又即時強制之方法有那些?而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該請求權之時效為何?(25分)

  四、於行政法上,有關「權利」、「法律上利益」與「反射利益」如何區別?三者之區別實益何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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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2)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現代法治國家皆講究「依法行政」,但社會現象變化無窮,立法者未必皆能預見其發展進而納入法律中加以規範。請問:在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如何依法行政?
  試分別就不生法律效果之行政及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分別舉一至二例說明之。(25分)

  二、現代社會中,私人參與執行公共任務之情形愈來愈普遍,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為認定A公司所排放之空氣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排放標準,以便決定是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加以處罰,主管機關甲委託私立X大學提出檢測報告,作為認定之依據。試問X大學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當事人A公司對X大學提出之檢測報告,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二)B在乙電子公司上班,乙依所得稅法第88條等相關規定,對B薪資所得事先就源扣繳。試問乙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B對乙之扣繳行為,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三)C將車子違規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紅線上,丙警察開完罰單後,打電話通知受警察局委託實施拖吊之民間業者丁,將該車吊離開現場。試問丁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丁拖離車輛時,不慎損害C之轎車,C應如何救濟?

  三、某甲不滿友人某乙作為,乃出拳毆打之,經警察機關調查坦承不諱,警察機關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移送法院。乙雖有醫院驗傷報告,但未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在乙未提出刑事告訴前,法院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甲罰鍰確定,並執行完畢。 試問:(25分)
  (一)法院所為罰鍰裁處是否合法?
  (二)若乙於甲受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旋即提出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命甲為公益捐獻,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第38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餘略)」

  四、有關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摒棄「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請問:司法院大法官改以何種關係來說明現行制度下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在此關係下,本來可以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的公務員,如果受停職處分,停職期間是否可以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又停職期間,該公務員之父親死亡,可否請求支領喪葬補助費,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從法理上予以說明?上開「請求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請求支領喪葬補助費」,如未獲許可,如何提起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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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3)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經其核准,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1萬元。領取滿1年後,該管機關方發現甲提供偽造資料,並不符合社會救助法領取低收入戶補助之法定要件,乃溯及既往撤銷原先授益處分。請問該管機關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所領取之補助12萬元?(25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請問上開規定準用之範圍是否應包括民法第71條規定?(25分)(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三、某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甲主任檢察官,於審閱其所屬乙檢察官就某件複雜金融犯罪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時,認為該案件尚需繼續偵查,且乙檢察官之能力不足以勝任。
  問:甲可否逕將該案件移轉予其所屬對偵辦金融犯罪有專業之丙檢察官偵辦?試附理由申論之。(25分)

  四、試述法院組織法關於法院事務分配之規定及其理論依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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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3)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所謂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如何規範設計?(25分)

  二、甲人民所有坐落嘉義縣「仁義潭風景特定區」內土地被編定為公園區,嘉義縣政府第1次通盤檢討時改編為「保安保護區」,第2次通盤檢討時,經甲陳情變更為公園區,惟被上級行政機關否決回復為公園區。嗣後,甲向嘉義縣政府陳情召開第3次通盤檢討會,惟嘉義縣政府僅函復:「錄案辦理」,甲不服函復,擬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試問: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性質是否有差異?嘉義縣政府對甲陳情之函復,是否產生法律效力?(25分)

  三、請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說明公務員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25分)

  四、請說明行政訴訟法關於「給付訴訟」之規範設計。(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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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1)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試題代號:9017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律師【科目】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公司承租乙農夫所有的農舍,作為處理塑膠類廢棄物之廠房,民眾向廠房所在地縣政府檢舉甲公司堆放垃圾污染空氣,縣政府派員前往稽查,一方面依據建築法第91條規定,以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為由,處使用人甲與所有權人乙各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另一方面要求甲提出空氣污染改善計畫,惟甲與乙尚未繳納罰鍰、補辦手續以及未及依計畫改善前,廠房即發生大火,持續燃燒兩個月,火勢才被完全撲滅。事後縣政府又限期要求甲與乙清除廠房內遭大火焚燒產生之廢棄物,但甲與乙均逾期仍不處理,縣政府於是委託廠房所在地鄉公所清除該廢棄物,並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甲與乙繳納6萬元罰鍰、甲與乙連帶給付因撲滅火災所生之費用600萬元、縣政府補助鄉公所業已實際支出之清除廢棄物費用700萬元,以及預估尚需之清除費用800萬元等,試分析縣政府下列作為之合法性:
  (一)同時處甲、乙各6萬元罰鍰,以及要求甲與乙連帶給付相關費用共2,100萬元。(12分)
  (二)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繳納罰鍰與連帶給付撲滅火災費用、實際支出費用及預估費用。(13分)
【參考法條】
  1。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2。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3。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第4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第1項廢棄物時,得委託適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

  二、甲擔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因使未具職業駕駛資格之親戚擔任其公務車駕駛,遭行政院作成停職處分,甲不服該停職處分,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停職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作成停職處分之機關為「該管主管長官」,試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該管主管長官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之見解為何?汝之見解如何?(12分)
  (二)甲不服停職處分,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甲未循訴願程序,而逕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請說明行政法院實務之見解?學者之間有何不同見解?試分別說明之。(13分)

  三、甲為乙私立大學碩士班三年級研究生,於民國96年11月參加該研究所的「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其中某考試科目未達及格標準。乙私立大學乃依該系所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的規定,將甲予以退學。請問:現今你是甲的律師,如何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與實質理由論證幫甲進行救濟?反之,如果你是乙的律師,將如何答辯?(25分)
【參考法條】
大學法第33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四、發票人甲簽發本票給乙,以支付貨款,執票人乙先聲請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復另行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之確定判決,乙依據「本票裁定」與「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又甲向乙清償票款後,未將本票取回,乙持本票聲請許可執行裁定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甲應如何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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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10)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法律實務組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組別】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行政裁量?其目的為何?行政機關如何行使所謂「合義務之裁量」?(25分)

  二、何謂一般處分?其生效要件為何?(25分)

  三、行政機關或長官(包括其授權之人)以維護公務資通安全為由,檢查所屬人員辦公室電腦中電子郵件或檔案。試申論此種檢查之性質與適法性。(25分)

  四、為因應國家法制、社會結構、經濟環境及民眾觀念的變遷,行政訴訟法於2007年7月修正增訂共18個條文,試說明此次修法之理由及修法要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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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9)9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人事行政

9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就司法院大法官近年之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分析公務人員受有那些不利行政處分時,得提起行政爭訟?(30分)

  二、智慧財產法院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設立,原屬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此類案件與一般行政訴訟案件,在審理程序上有何不同?試說明之。(30分)

  三、假設某廠商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繳納之特別公課,經該局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發函催繳,囑其按所欠數額儘速繳清。廠商於同年七月五日收受公函,至同年九月一日復函工業局請求准予減免半數。工業局於九月十五日復以「仍依本年七月一日之函辦理,所請欠難照准」。但歷時兩個多月仍未繳納,工業局遂又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再函該廠商略以「務須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清,逾期移送行政執行」,並註明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公文後三十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試依行政處分之理論說明工業局九月十五日及十二月一日之函件為何種性質?若該廠商先後對前述九月十五日及十二月一日之函件提出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請一併擬答。(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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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5)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考試。鐵路-人事行政、運輸營業

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及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7301
【資位別】高員三級【類科】鐵路-人事行政、運輸營業【科目】行政法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為何?(10分)
  1.行政機關保管之資訊,依法應主動公開者有那些?(10分)
  2.公開之方式有幾種?(5分)

  二、公務人員兼有服從法律及服從上級命令之義務,若上級所發命令之內容與法律有所衝突或牴觸之虞時,應如何踐行服從義務,請依現行法令規定敘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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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9)9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9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地方自治團體自行制定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自治條例,若其內容與下列中央法令牴觸時,其效力如何?試分別論述之:(25分)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三)警察機關取締酒醉駕車移置保管車輛注意事項

  二、何謂「行政處分之廢止」?其與「行政處分之撤銷」有何不同?原處分機關因何種情形廢止行政處分者,有損失補償之問題?試從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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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22)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執行法規定之間接強制方法為何?在何種情況下,執行機關得採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試說明「信賴保護原則」之法理、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各為何?請舉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論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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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3。(6)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試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說明課予義務訴訟之意義與種類。(25分)

  二、人民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之規定,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經環保機關執法人員依據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乃予以「按日連續處罰」,試依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說明該「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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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19)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5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公法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制度?時效完成後有何法律效果?(25分)

  二、甲為某大學音樂系學生,依該系系務會議決議:所有學生參加術科考試,應於考試日前30日,繳交應考曲目單,逾期繳交者,扣學期總分10分,並予公告在案。甲期中考術科考試,逾期繳交曲目單並參加術科考試。至學期結束時,該系以甲期中考試遲交曲目單,扣該科學期總成績10分,致該科成績不及格,累計學期不及格成績學分數達二分之一以上,乃依該校學則,予以退學處分。則甲得循何項程序請求救濟?甲對於該系以其遲交曲目扣學期總分10分,得主張何項行政法原則為抗辯?(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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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律師【科目】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以下各個單位,請逐一回答並說明法律依據或理由,其是否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第(一)~(七)題每題3分,第(八)題4分;共25分)
  (一)內政部民政司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三)臺北縣深坑鄉戶政事務所
  (四)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
  (六)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七)台北縣板橋市公所社會課
  (八)「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受教育部委託,於民國95年對國內370個學系和研究所加以評鑑,其當時所屬行政組織法上之性質

  二、某市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A為鼓勵其原住民市民到國外遊學,以培育原住民之專業人才,而訂定96年度原住民人才培育(公費遊學)實施計畫,補助原住民市民到國外遊學半年至一年。設籍並實際居住在該市的原住民市民甲遂依該計畫提出公費遊學半年之申請。經審查後,在給予甲之處分書中,除核准甲之申請,每月核發甲850美元之生活費與100美元之綜合補助費半年外,並規定甲在公費遊學期間不得無故返國,且遊學期滿應即返國。
  (一)該處分書中規定「甲在公費遊學期間不得無故返國,且遊學期滿應即返國」的性質為何?(11分)
  (二)若甲在公費遊學期滿後未立即返國,並決定留在遊學國時,A得如何處置?(8分)
  (三)A若欲追回甲半年總共所領5,700美元之補助費時,應如何處置?(6分)

  三、張三以鄉公所擬興建橫跨道路之人行陸橋之施工地點,恰位於其所有土地之正前方臨路之中間位置,致其土地全部難以利用。經其申訴及有關機關實地勘測後,公所考量該案確實影響原告權益至鉅,乃開會決定將施工地點北移至上開土地右側前方。公所認該決定既減輕張三之損害,不影響鄰地所有人權益,又可達原來興建陸橋目的,誠屬合法適當,乃辦理發包,並發函檢送該會議紀錄通知張三,張三仍不服,謀求行政救濟。試問張三應選擇何種行政訴訟類型,方屬正確,並說明其理由。(25分)

  四、甲、乙、丙、丁等10人分別共有一筆土地,經協議分割不成,甲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甲隨即聲請法院拍賣該土地。然丙之應有部分在訴訟前即已為A設定抵押權,擔保丙對A之債務。由於該土地經拍賣後賣得之價金,就丙應受分配之金額,已不足清償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共有人丙遂主張拍賣已無實益,請求撤銷拍賣,是否有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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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2)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行政法

  一、為實現住者有其屋政策,減輕房貸壓力,中央銀行推出1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以較一般金融機構更優惠之條件貸給需求者款項。為順利進行此項專案,中央銀行制定相關作業準則,包括承貸銀行資格、中央銀行對承貸銀行之補貼、申請者所應具備之條件、貸款額度、利息補貼及審核注意要點等,作為承貸銀行承作貸款業務之依據。青年甲知道有此專案後,高興地前往承貸之A銀行申貸300萬元,做為結婚後購買新居之用。銀行審查後認為甲不符合貸款申請資格,因此駁回甲之申請。 試問:(25分)
  (一)中央銀行與A銀行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二)中央銀行自訂之作業準則是否足以作為將貸款與否之決定權限移轉給A之依據?
  (三)甲若認為A銀行之決定有誤時,應針對何者、提出何種救濟?

  二、何謂重覆(複)處分?何謂第二次裁決?二者應如何區分?其區分有何實益?(25分)

  三、設有某縣水利局在辦理河川疏濬計畫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經公開招標後,與某公司簽訂疏濬契約。於契約履行過程中,水利局發現該公司有超挖土石販賣之情形,已造成河道變形嚴重影響水流,乃要求該公司應停止工程並限期回復原有之河道。惟該公司仍置之不理,水利局乃依合約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將該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停權一年。請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上述疏濬契約為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
  (二)由於本案同時構成竊盜砂石罪,則於法院審理期間,該停權處分,是否仍為有效?倘法院最後判決無罪,則該停權處分是否受有影響?
  (三)由於颱風季節將屆,對被破壞之河道,水利局依法得採取何種手段,要求該公司予以回復?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四、某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屆期換照時,經當時主管機關之行政院新聞局所設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以其負債比例過高、財務結構不健全為由而遭否准。此一否准處分經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並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原處分機關調查事證另為處分。其後因組織改制,系爭事件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管轄,於重新申請換照時,NCC通過「撤換分流」之換照原則,即認為事業執照之屆期換發,應與平時之行為管制分流,故許可其換照。受處分人旋即認為第一次否准換照處分為違法,經向NCC申請國家賠償被拒絕後,改向台北地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試問:行政爭訟之「違法」與國家賠償訴訟之「不法」,其性質有何不同?又國家賠償法之「不法」與「過失」二項要件,於本案如何認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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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3)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

  一、公法上「明確性原則」進一步區分有「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試分別說明該原則產生或規定之出處與內容,並說明前述原則之法理基礎。(30分)

  二、行政訴訟程序應遵守「言詞」、「直接」與「公開」審理原則,試分別敘述其內容?並請說明前述審理原則是否適用訴願程序,有何不同?(30分)

  三、什麼是「行政機關」與「獨立機關」?試分別就「決策與執行」、「機關重要成員組成」,以及「上級機關對其監督範圍」說明之。(20分)

  四、刑法中「共犯」、「既遂及未遂」之規定,在行政秩序罰如何解決,行政罰法及學說看法如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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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6)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二等考試。一般行政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20120
【等別】二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以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平等原則在公法金錢給付負擔之適用情形。(25分)

  二、請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與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廢止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情形。(25分)

  三、私立學校董事會、獨資商號、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與銓敘部退撫司,何者有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請分別說明理由。(25分)

  四、若將國家賠償法定位為「具有私法規定之公法」與「具有程序規定之實體法」,則國家賠償法中何種規定為「私法規定」及「程序規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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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7)9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一般行政等

9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簡任【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關務(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德國法學者OttoMayer所提出之消極行政定義,切合行政權隨時代發展,而有多樣且多元的行政任務的特色,以致在不同行政任務下受法律拘束性有所不同,特別是法律保留之適用,試分析在干預行政、給付行政及計畫行政下,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之密度有何差異性,並分別就不同見解分析之,以實例提出己見。(35分)

  二、試從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及行政處分附款來說明君主專制時期及至今日民主國家,行政權與人民關係從極端上下服從關係到今日對等行政法法律關係之演變。(30分)

  三、某甲因被檢舉違建,而有被立即拆除之虞,主管機關亦發函給甲,要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否則將擇期逕為拆除,但甲並未於十月十五日之前自行拆除,主管機關再度發函通知將於十月二十五日逕為拆除,所以甲於該日拆除人員進行拆除之前,向拆除人員表示要求暫時停止執行,拆除人員並未理會而逕予拆除,此時甲應如何救濟?又如甲此時向拆除人員表示要向訴願審議委員會申請暫時停止執行,拆除人員亦通知訴願審議委員會,但訴願審議委員會直到二星期後,在訴願會開會時才一併將該訴願案連同暫時停止執行之申請提會討論,並同時拒絕暫時停止執行,甲應如何救濟?試說明之。(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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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8)9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關務(關務)、人事行政(關務)

9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薦任【類科】關務(關務)、人事行政(關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A直轄市政府申請建築執照,A直轄市政府以甲之申請建築結構複雜,乃再送交由B教授代為審查其結構設計,B審查結果認甲之結構設計有重大瑕疵,建議A直轄市政府予以駁回,試問:
  (一)A直轄市政府委請B教授結構外審之法律性質為何?(12分)
  (二)甲不服A直轄市政府之處分,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3分)

  二、鑑於國人健康生活意識提升,不僅個人力行養生的生活習性,亦要求優質化之居住環境,某市欲營造高品質居住空間,決定在市區特定的公共道路與建築物週邊禁止吸菸行為,達成無菸城市的理想,試問:
  (一)市政府必須踐履何種法律程序,始能推動此項無菸城市計畫?(13分)
  (二)無菸城市運動的宣導、違規行為的稽察與處罰等工作,可否委託民間業者執行? (12分)

  三、A之女兒B(四歲)於民國96年3月1日於C鄉衛生所接種日本腦炎及麻疹混合疫苗後,卻於第二天發生敗血性關節炎,試問:
  (一)衛生所醫生或護士之預防接種行為是屬於那一種行政行為?(13分)
  (二)A可否代B向C衛生所要求國家賠償?理由何在?(12分)

  四、自從全國實施垃圾不落地政策之後,各地環保機關亦同步加強違規行為之取締與處罰,A市政府環保局清查一包棄置於市立公園的家庭垃圾,發現一張列有某甲姓名與號碼之電話帳單,經查證某甲姓名與電話號碼屬實後,即據以開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罰鍰,某甲因已近十年之久未踏入A市,因此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訴願,試問:
  (一)甲如何提起訴願?時間上有無限制?(12分)
  (二)訴願審議機關得作成如何內容之訴願決定?(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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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9)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

  一、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請就現行法制,申論公法上爭議事件,因法律別有規定,應依其他訴訟程序救濟之情形。(30分)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明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行政執行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試論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否於執行程序中,主張行政執行機關之所有作為,係屬行政處分,除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外,尚得就該聲明異議之結果,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救濟程序?(30分)

  三、試就下列案例析述有無違反比例原則?(40分)
  (一)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甲國政府下令要求零售商對於所販賣的商品都必須具備專業知識。
  (二)乙國禁止關於反戰之示威活動。有少部分民眾仍在街燈上貼海報,鼓動大家參加示威遊行。警察逮捕一名在住宅區張貼海報的年輕人,並監禁至翌日示威遊行結束為止。
  (三)我國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10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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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10)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實務組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組別】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規定,針對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試問:停職之法律效果為何?遭停職者得否及如何提起救濟?(25分)

  二、行政機關為確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身分,行為人拒絕或規避時,試舉現行法之相關規定,闡明行政機關得採何種後續處置?(25分)

  三、行政程序法採「職權調查主義」,其與同法第一條所揭示的「民主程序」可有扞格?請附具理由申論之。(25分)

  四、人民向行政機關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請附具理由申論之。(25分)昏迷在地,且不斷抽搐,心生後悔,遂電請其友人B駕車將A急送醫院救治,甲於打完電話後即逃逸無蹤。A經B適時送醫,倖而未死。試問甲應否負何刑責?(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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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11)96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人事管理、政風

96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等別】員級晉高員級【科別】人事管理、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比例原則?其要件為何?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請說明行政法上「委託」、「委任」及「委辦」之意義,並比較三者間之異同。(25分)

  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認定應如何為之?請以學術理論及大法官解釋說明之。(25分)

  四、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有幾種訴訟類型?何種訴訟類型有「訴願前置」之要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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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12)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說明:甲機關將其一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之乙機關執行,須符合那些要件?其處分應以何機關名義作成?相對人民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25分)

  二、行政機關須蒐集充分資訊以作成適當的行政決定。此種蒐集資料行為,又稱為行政調查,涉及人民權益甚廣,亦應受法的規範。請從法治國原則論述行政調查應遵循之正當程序要求。(25分)

  三、某地方政府函文給某甲謂:「台端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於某地經營商業,請於文到後立即停止營業,如有違反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強制執行,請查照。」試述該函之法律性質為何?某甲不服該函內容應如何救濟?(25分)

  四、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就其決定享有判斷餘地?法院對判斷餘地之審查權限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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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13)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說明:甲機關將其一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之乙機關執行,須符合那些要件?其處分應以何機關名義作成?相對人民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25分)

  二、行政機關須蒐集充分資訊以作成適當的行政決定。此種蒐集資料行為,又稱為行政調查,涉及人民權益甚廣,亦應受法的規範。請從法治國原則論述行政調查應遵循之正當程序要求。(25分)

  三、某地方政府函文給某甲謂:「台端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於某地經營商業,請於文到後立即停止營業,如有違反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強制執行,請查照。」試述該函之法律性質為何?某甲不服該函內容應如何救濟?(25分)

  四、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就其決定享有判斷餘地?法院對判斷餘地之審查權限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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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14)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三等考試。社會行政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試題31140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那些類型的行政行為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各應具備那些要件始得主張之? (25分)

  二、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若均無法律明文規定時,其請求權時效期間應如何認定?時效屆滿時之效力為何?請詳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人民同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時,相關行政機關應如何裁處?請附理由析論之。(25分)

  四、下列爭議是否屬於訴願救濟範圍?請附理由說明之。(每小題5分,共計25分)
  (一)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申請閱覽、複印特定資料,受理申請之行政機關以系爭資料涉及第三人隱私,依法有保密之必要而拒絕之。後來當事人對於本案實體決定並無不服,僅對行政機關拒絕其閱覽、複印特定資料之請求不服,提起訴願。
  (二)國有財產局出售國有土地所生之履約爭議。
  (三)行政機關否准當事人之申請案後,當事人以完全相同的申請資料再度提出申請,受理申請之行政機關函覆當事人,重申否准之旨,當事人對此表示不服。
  (四)人民欲申購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經主管機關以其資格不符為由否准之。
  (五)公務員不服其年終考績被評定為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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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15)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三等考試。商標審查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商標審查【科目】行政法

  一、何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我國行政程序法規範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何要素?試申論之。(25分)

  二、何謂「行政規則」?其種類、限制與效力為何?試申論之。(25分)

  三、習慣法、行政慣例以及大法官會議解釋可否作為行政法法源?試申論之。(25分)

  四、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各種行政訴訟之前,是否皆應先提起訴願?試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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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4。(23)96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交通管理等

96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級別】員級晉高員級【科別】交通管理、人事管理、政風、事務管理【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行政契約」?私人之間能否締結「行政契約」?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臺南市民甲,至臺南監理站委託驗車之乙汽車公司修理廠驗車,經判定不合格。甲認乙公司故意刁難,而不服該決定。試問:如甲欲提起行政訴訟,依法應以何者為被告,始符合行政訴訟法之規定。(25分)

  三、高速公路通行費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交通主管機關委託私人以電子設施收費系統(ETC)進行收費,請問:該項委託之法律性質為何?(15分)

  四、交通主管機關於自動測速照相設備前一定距離,樹立「前有自動測速照相,請依限行駛」之標誌。試問:
  (一)該項標誌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如該項標誌距離自動測速照相設備太近,致駕駛人不及反應,而受到違規超速之處分。此項處分有無瑕疵?(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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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5。a(19)9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請就下列所舉行政行為,分析說明其屬何種行政作用之性質:
  (一)縣政府交通局於市區交通易壅塞路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標線。
  (二)交通警察於該路段以手勢指揮交通之行為。
  (三)交通警察對違規臨時停車者,逕行開單舉發。
  (四)公路主管機關針對違規人裁處罰鍰。
  (五)因該路段壅塞,警察勸導駕駛人改道行駛。(25分)

  二、A係B行政機關之稽核人員,因涉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爰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免職。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議決A休職一年。於休職期滿向B申請復職。認為法律效果上,休職懲戒之效力優於免職處分,所以其僅受休職處遇之規制,可在入監執行並假釋期滿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之規定申請復職,但此看法與申請均遭B否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可以獲得救濟,試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判決分析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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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6。a(6)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2301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程序法上之公法請求權時效與行政罰法上之裁罰時效,以及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時效,三者之異同何在?(25分)

  二、何謂給付行政?給付行政事項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試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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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7。a(21)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一般行政等

9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3301
【等別】薦任【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政風、交通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

  一、張三買入中古屋一戶,過戶遷入居住若干年後,某日突接獲縣政府限期拆除該戶違法加建部分之公文,張三則認為他不是違建之行為人,應屬善意第三人,並主張該違建已存在多年,均未經查報,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試問:
  (一)何謂信賴保護原則?(15分)
  (二)張三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二、甲公司將台東、花蓮地區生產之95年一期有機米,碾製供應乙、丙等公司批售給全國各超市販賣給消費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F)抽驗時,檢測出這批有機米含農藥殘留,嚴重影響人體健康,乃以電台廣播與電視通告方式要求全面回收、下架這批有機米。甲乙丙等公司,以F之要求既無書面,也未送達,說明理由及聽取彼等陳述意見,影響其生計為由,可否提起行政爭訟?可否獲得救濟?試分析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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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8。a(22)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301
【等別】三等【類科】一般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設有某警察局之局長在處理違反集會遊行法之事件時,要求所屬警員應採取和緩之態度,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衝突。請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倘有某警員未依局長之命令,仍故意不當使用警棍,將民眾毆傷,則該警員應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二)倘該局長於震怒之下,對該警員施以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處分,該警員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二、有某縣政府於設置垃圾掩埋場之前,為了避免當地民眾抗爭,乃與附近之村民簽訂「垃圾掩埋場協議書」。縣政府同意自垃圾掩埋場啟用時起,連續三年,每個月皆給予村民每人一定之回饋金,而村民則不得有任何妨礙垃圾掩埋場運作之舉動。請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請問該「垃圾掩埋場協議書」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
  (二)倘垃圾掩埋場啟用未久,該地之村民又以回饋金太少,要求縣政府提高金額被拒,乃發動抗爭,阻止垃圾車進入垃圾掩埋場時,則縣政府依法應經何種程序,始得採取強制措施,以排除居民之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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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9。a(20)96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

96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2801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某年颱風來襲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劃定某地區禁止人民進入,但仍有不少民眾上山下海越區進入,災害應變中心致為搜救而浪費大量的社會資源,某縣政府在該次強烈颱風來襲之後,對於被救難隊伍營救下山的民眾,乃以違反災害防救法為由,而依據該法第39條「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作成最高額的新台幣25萬元罰鍰,以收警惕效果。試問本案被處罰鍰民眾若對罰鍰金額過高一節,提起行政救濟,則:
  (一)受理訴願機關對於縣政府的罰鍰處分得行使何種審查權限?(15分)
  (二)行政法院對於縣政府的罰鍰處分是否有審查權?若有審查權,其審查範圍又如何?(10分)

  二、關於訴願程序中成立和解與行政訴訟中成立和解,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現行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是否均明定和解法源?學者有何意見?(10分)
  (二)行政訴訟法和解要件有那些?(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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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0。a(9)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一般行政等

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救濟程序上有所謂「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前置原則(主義)」,試申其義,並分別舉例說明之。(25分)

  二、甲為乙國立大學之專任教授,獲乙聘任兼任該校圖書館館長,聘期一年。詎料乙於聘期開始前函告甲,以另聘他人暫兼代圖書館館長為由,註銷聘函。甲認為該函未附任何理由,即註銷前聘函,依法不合,且於聘期年度每日阻止其擔任該校圖書館館長上班權利及領取該職之主管加給,遂提起請求確認上述聘任甲為乙校圖書館館長之法律關係存在,並要求乙給付新台幣30萬元之一年主管加給及其法定利息之行政訴訟。甲之訴求是否得獲救濟,試依司法實務裁判分析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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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1。a(9)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

9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32150
【類科】法制【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何謂行政規則?試舉例說明之。又司法機關審判時,是否受行政規則之拘束?(25分)

  二、人民依稅捐稽徵法提起復查(訴願之先行程序)或訴願時,能否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在符合何種要件下可停止執行?試分別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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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題9017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律師【科目】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銓敘部84年6月6日函,略以「本部64年11月15日暨76年6月4日函同意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4年制預備軍官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某甲轉服4年制預備軍官退伍後,於85年間應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因該函無法比照該條例比敘。甲不服,主張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而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則認為行政程序法係90年1月1日施行,本案無適用餘地。問甲是否有理?(25分)

  二、設有某藥房未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許可執照,即行開始營業販賣藥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乃依同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處以3萬元罰鍰,並要求其在未領得許可執照前應停止營業。惟該藥房置之不理,仍繼續營業。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得再處以罰鍰?另依法得採取那些行政行為,達到使該藥房停業之目的?所得採取之各種行政行為,有無一定之順序?(25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92條第1項:「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如符合退休要件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各機關人事主管人員應就公務人員退休申請所提出之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確實審核,如有不符者,應分別駁回或通知補正,其符合者,則彙轉銓敘部審定。惟公務人員任職年資常含括新、舊制年資,因最後服務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其舊制年資退休金支給機關為各地方政府,故各地方政府為調配其預算,常於編列下一年度預算前,即先行調查欲退休之公務人員,作為編列預算之參據,並排定其優先順序。試問:(25分)
  (一)對於公務人員退休之申請,服務機關可否以預算不足、人力調節等事實上之因素否准其申請?又如其已為否准行為,則該行為之性質為何?
  (二)公務人員對各服務機關所為否准自願退休之行為,如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提起救濟?又對銓敘部審定給與之退休金其金額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三)公務人員如未能事先告知服務機關擬申請自願退休,而臨時始提出退休申請,有無違反何種行政上一般法律原則?得否以此為否准之依據?

  四、甲、乙二人約定合資興建房屋一批出售,由甲出地,乙出資金,獲利後二人平均分配:
  (一)在獲利結算分配前,甲之債權人A得知後,欲就甲可得之獲利聲請為強制執行,是否可行?(13分)
  (二)在獲利結算分配前,丙欠乙合會會款新台幣100萬元,乙之債權人B聲請對該會款債權假扣押,經執行法院對乙、丙發扣押命令後,乙仍對丙起訴請求清償該會款債務,是否應准許?(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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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機關作成A行政處分後,相對人乙不服提起訴願,訴願繫屬中,甲再作成B處分,變更A處分原定之金額,受理訴願機關乃以A處分已不存在(實質上已被B處分取代)為理由,程序駁回訴願。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則以B處分乃A處分轉換而來,仍具同一性之理由撤銷訴願決定。試評論受理訴願機關與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何者為是?(25分)

  二、縣(市)政府之下所設之「衛生局」與「教育局」,名稱雖然同樣為「局」,但兩者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有別,一為行政機關,一為單位,理由何在?(12分)又行政機關與單位兩者在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及行政救濟法上之地位,有何不同?試說明之。(13分)

  三、甲國稅局以乙欠稅為由,於90年8月5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乙已於91年11月14日繳納該稅捐,惟甲國稅局因稅務人員異動緣故,未於乙納稅後馬上撤回執行,致行政執行處於92年10月30日以乙欠稅(含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為由,對其任職之丙公司及乙核發扣薪命令,扣押乙於丙公司之薪資,經乙查詢確認未曾欠繳稅款,甲國稅局隨即於92年10月31日具文向行政執行處撤回執行,該處亦於同日立即撤銷執行命令。乙認為其「名譽」受損,擬向甲國稅局主張國家賠償,是否有理由?(25分)

  四、甲媒介越南籍外國人乙一名,至丙之宅內非法從事看護丙母工作,經某縣政府警察局警察分局當場查獲,函移主管機關核處。嗣經主管機關審查屬實,乃以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依同法第64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科處甲新臺幣10萬元罰鍰。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主管機關發函通知甲限期繳納罰鍰,逾期如不繳納,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甲接獲限期繳納通知後,具狀向管轄行政法院主張本案訴訟確定前如原處分(科處罰鍰處分)即予執行,將使其受有金錢損害,並致其名譽受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情事急迫,且原處分之停止執行,僅涉政府之財政來源,對公益亦不致有重大影響,為兼顧聲請人之利益,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全部執行。問甲之聲請停止執行,有無理由?(13分)
  (二)設若甲提起行政訴訟前,並未向主管機關或訴願機關申請停止罰鍰處分之執行,而於訴願程序中,依訴願法第93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主張其符合同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要件,向管轄行政法院聲請原處分之停止執行。對此聲請,管轄行政法院應否實體審理其聲請有無理由?(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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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3)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依我國的行政程序法,論述行政調查的意義、發動與方式。(25分)

  二、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即所謂「雙務契約」),除應符合行政契約之「一般合法要件」外,尚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37條所規定之「特別合法要件」。試列舉上述之「特別合法要件」,並說明其含義。(25分)

  三、請依行政罰法有關規定,就「行政罰與行政罰競合」之情形,以及「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之情形,分別說明「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具體內涵。(25分)

  四、試就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要件類型論述之,並舉實例說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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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6)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族行政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等別】二等考試【類科】原住民族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未依該法進用原住民或進用未達一定比例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該規定與平等原則之關係如何?(10分)
  (二)「代金」屬於國家財政收支中稅捐以外的何種名目?其徵收的法理基礎何在?(10分)
  (三)「代金」未繳納之追繳或催繳,是否屬行政罰法之處罰?(10分)
  (四)經通知限期繳納代金仍不繳納者,應如何強制?(10分)

  二、針對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或廢弛職務行為,得以何種方式課予相關公務人員行政法上之責任?(30分)

  三、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其意涵為何?請舉例說明之。(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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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16)95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事務管理

95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等別】員級晉高員級【類科】事務管理【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信賴保護?其成立要件為何?行政程序法對此有何規定?(25分)

  二、我國實務上所謂職權命令,其性質上究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25分)

  三、行政處分之撤銷與行政處分之廢止,兩者有何區別?(25分)

  四、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所謂怠於執行職務,究何所指?(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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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9)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人事行政

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二級考試【類科】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類推(包括類推適用及總體類推),得否作為行政法之解釋適用方法?請依學理及實務見解析論之,並抒己見。(30分)

  二、A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業務員甲,貸與其金錢於客戶乙,供乙(委託甲)買賣上市股票。嗣為主管機關查獲,主管機關除命解除甲之職務外,並對A處以停業6個月之處分。請問主管機關之上開處分,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法律原則?並請歸納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對於一事不二罰所持見解之發展過程。(30分)

  三、某縣政府規定,下列事項應以行政契約設定之,而且不可公證,亦不得約定由民事法院管轄:
  (一)縣有土地出租。
  (二)縣有體育設施借用。
  (三)辦公室使用文具之購買。
  (四)員工福利社經營人之遴定。
  請從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之角度評論其作法是否妥適?(20分)並論析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盡得以行政契約設定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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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10)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實務組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30420
【等別】三等考試【組別】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說明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及其功能何在。(25分)

  二、試比較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私法人不同之處。(25分)

  三、甲調查員於偵查活動時遭犯罪嫌疑人指控違反比例原則,並且未踐行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其長官乙則告以行政程序法所定之程序及比例原則於此種情況下根本不適用。試就乙之見解評論之。(25分)

  四、就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訴願?試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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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13)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法律授權的明確性原則?判斷一個法律授權是否違反此原則的標準何在? 請申論之。(25分)

  二、何謂行政法的「不正當聯結禁止」(或稱「搭附禁止」Koppelungsverbot)?我國行政程序法有無相關規定?(25分)

  三、對於公法金錢給付的強制措施,最嚴厲者可採行拘提及管收。我國現行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如何,請申述之。(25分)

  四、公務員可因考績不佳,而遭懲處,嚴重時可遭到免職之處分。司法院大法官對此制度的合憲性係持何種見解?試分析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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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18)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一等考試。法制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一等考試【科別】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3小時

  一、何謂公權力行政?何謂私經濟行政?其區別標準為何?(25分)

  二、何謂信賴保護原則?試分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此一原則之適用。(25分)

  三、何謂依法行政原理?此一原理包含何種原則?(25分)

  四、何謂行政處分?何謂一般處分?試舉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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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24)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二等考試。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二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規則雖屬內規,但亦可能發生外部化效力,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我國行政程序法就行政契約如何分類?又行政主體相互間是否亦得締結行政契約?(25分)

  三、因行政處分之違法而生國家賠償責任時,試問受害人民應如何救濟始得滿足?(25分)

  四、何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其與「行政先例尊重原則」如何配合適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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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4)95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上校轉任考試。社會行政

95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上校轉任考試【科別】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層級化保留體系」?試分析此一理論於我國之適用。(25分)

  二、何謂「營造物」?又營造物利用關係究為公法關係抑為私法關係?試舉例分析之。(25分)

  三、何謂「重覆處分」?何謂「第二次裁決」?試舉例說明之。(25分)

  四、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時如何適用?試就法律規定與行政實務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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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a(19)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地方政府得否於自治法規中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若可,其與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是否相符?請附具理由申論之。(25分)
【參考法條】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二、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不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如何救濟?中央機關對地方機關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應如何強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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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3。a(6)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處分之廢止與撤銷有何不同?試就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論述之。(25分)

  二、下列情形該如何提起行政爭訟程序(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一)某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經主管機關以其申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某乙公立國小教師因違法行為,遭該校教師評議委員會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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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4。a(22)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請說明「委任」、「委託」及「委辦」之意義。(25分)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若有本條各款之行為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設有某遊客甲初次至某縣經指定清除地區遊玩,亂丟紙屑被查到,結果被該縣環保局處以六千元之罰鍰。請問甲可否主張六千元之罰鍰為違法?又如何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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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5。a(9)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各類科

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註】本試題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單一選擇題,第二部分為申論題。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雖得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但依審查對象之不同,其明確性之審查密度亦有差異。試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分析「審查對象」與「審查密度」之類型及差異。(25分)

  二、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分析第1條本文所謂「行政法」,是否包括地方自治立法?第1條但書所謂「其他法律」,是否包括地方自治立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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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1。(19)94年第二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4年第二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體育行政、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有甲、乙、丙、丁四人參加公務員陞遷甄審,僅甲獲得陞遷,試問乙、丙、丁做為利害關係人得否提起復審?又此種情形誰得參加復審?(25分)

  二、何謂重覆處分?何謂第二次裁決?試分析兩者之異同及區別之實益。(25分)

  三、日常生活中常見行政機關對人民實施行政檢查(或稱行政調查),試分析此種行為之概念、分類、要件程序及法律救濟。(25分)

  四、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有「賠償之協議」,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3項亦規定有「求償之協商」,此二種「協議」與「協商」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又如不成立者,各應如何行使後續之請求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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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6)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行政指導」?其性質、功能與類型為何?人民若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指導而權利受侵害時,能否請求國家賠償?試申論之。(25分)

  二、何謂「裁量瑕疵」?有幾種類型?裁量瑕疵應否接受司法審查?試申論之。(25分)

  三、受理訴願機關若認為訴願有理由者,得為何種決定?受理訴願之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能否為更不利益之決定?適用「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時應注意那些事項?試從訴願法之規定與相關學說申論之。(25分)

  四、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時,如何兼顧公益與人民之信賴利益?請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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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21)(8)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一般行政等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公務)、法制、司法行政、安全保防、政風、都市計畫行政、運輸行政、觀光行政、海運管理、外交行政、警察行政、關務、人事行政(關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行政法之一般原則,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行政機關對人民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其方法如何?並說明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之要件。(25分)

  三、行政機關就個別事件對外所為公法上之單方行為,除典型之行政處分外,因有無法效性,尚有所謂「觀念通知」、「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等型態。請說明其意義,並敘明是否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25分)

  四、某中年男子甲諸事不遂,又受近日社會幾起重大自殺事件之影響,亦生尋短之念,週末深夜,甲徘徊於橋上,警察乙據報前往查看,適時制止甲攀橋跳河之舉,甲不知感恩,反而宣稱乙離開即再跳河,乙乃將甲帶往警察局予以管束,並以時值深夜拒絕甲請求通知其指定律師到場之申請。嗣甲身心俱疲而熟睡,乙未予喚醒,甲至翌日中午十二時甦醒,乙才將甲釋放。請說明乙之作為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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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21)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文化行政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文化行政【科目】行政法(包括主要文化法規)【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公立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之副教授A,與某私立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B,個別向各所屬學校申請升等教授,經各所屬學校教評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否決A及B之升等申請,A及B均不服各所屬學校教評會之決定,認為損害其權益,試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說明A及B之救濟途徑為何?(25分)

  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人民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逾期不履行時,應如何強制其履行?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分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判斷要件為何?(25分)

  四、「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係為處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事項,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9條之規定所設置。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6條之規定,「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助,應定期舉辦,並經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評審之。前項評審之方式、程序,由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定之」,與第19條設置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目的為「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因此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之規定,已有法規明確授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可行使補助業務等公權力。請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何謂行政委託(公權力委託)?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269號、第382號、第462號之解釋意旨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規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處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授權之業務範圍,是否屬於行政委託?
  (三)若人民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發生授權業務範圍內補助上之爭訟,其救濟途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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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7)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一般行政等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簡任升官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司法行政、監獄官、安全保防、交通行政、外交事務、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由於行政任務之多樣性、專業性及複雜性,各類行政主體常設有種類繁多之行政機關,以分工之方式執行該行政主體之任務,因此行政機關之相互關係如何,在行政法自成為研究之重要客體,一般而言,行政機關之相互關係,可以分為縱面關係(垂直關係)及橫面關係(平行關係),請問行政機關之橫面關係約可分為那幾種類型?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二、公務員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予以懲處處分,或被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懲戒處分後,其各自之救濟途徑為何?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發生競合時如何解決?試分別申論之。(25分)

  三、何謂「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第8條所規定訴訟類型為一般給付訴訟,請問此訴訟類型是否包含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又我國學界及實務是否承認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試分別說明之。(25分)

  四、人民甲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一方面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另一方面以該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為由,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普通法院對於行政處分是否「不法」能否自行審查?又設若被害人民甲未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致遲誤訴願期間後,方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普通法院應如何審理?試分別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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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2)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官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法條文中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之規定,行政法院於具體個案審查範圍之原則及其例外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二、假設有某甲公司因營業情況欠佳,董事長乙為減少稅款支出以增加公司盈餘,乃與受甲公司委任處理稅務之丙會計師商量,由丙向虛設行號之丁公司購買不實之發票,以逃漏稅款,並約定將所逃漏稅款之三分之一,給付給丙作為報酬。經丙就甲公司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要求甲公司補繳所漏稅款200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處以一倍之罰鍰200萬元。請附理由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對甲公司之處罰,其責任條件之成立為何?又由誰負舉證責任?(8分)
  (二)董事長乙應否被處罰?若應受處罰,則處罰多少?(8分)
  (三)可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丙會計師及丁公司?若應受處罰,則各應處罰多少?(9分)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三、人民甲向獨立機關乙(委員會)檢舉事業丙(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檢舉函內載明:「請求貴會查明丙之違法事實,依法處理」等文字。全案由乙所屬人員先進行調查證據程序,並將調查結果擬具處理意見經督導調查業務之委員丁簽註後,轉呈委員會議決議不對丙作成任何處置,並通知甲。
  甲不服,以程序不符乙所發布之「案件處理原則」中關於「違法事實是否成立,依下列程序認定:由本會委員會議認定。有相當爭議致難以判斷,得舉行公聽會或座談會,供本會認定之參考。影響重大且有相當爭議致難以判斷,得委託公正客觀之團體、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之規定為由,認為乙之不處分乃屬違法而提起訴願遭駁回,旋提起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甲如提起課予義務之訴,是否合法?(12分)
  (二)甲主張乙之程序違法,有無理由?(13分)
【參考法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四、汽車駕駛人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停車規定,停放所駕駛之車輛後離去。因該車輛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乙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將該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處所。試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本案是否屬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依法令負有義務,而為得發動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之事項?(12分)
  (二)乙所採行之移置措施,性質屬於以「相對人原有義務存在而不履行或違反」為發動前提之行政強制執行方法,抑係行政上之即時強制方法?(13分)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1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2項)。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3項)。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第4項)。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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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8。(3)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5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向中央主管機關甲取得在高速公路兩旁架設廣告看板之許可,雖然在審查過程中發生許多爭議。甲發給A許可後才發現,依相關法律之規定,必須取得當地縣政府乙之同意後,始得發給許可。因此甲發函通知A,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撤銷發給A之許可。試問該撤銷行為是否合法?(25分)

  二、職務協助係行政機關相互間中重要的合作機制,試說明職務協助之意義以及在何種情形下,行政機關得請求職務協助。(25分)

  三、為改善治安、遏止犯罪,甲市重新規劃路燈設置之地點及數量,並在A所有的房屋前裝設一盞亮度超強的路燈。由於路燈裝設之位置恰巧在A臥房前,強烈燈光嚴重影響A的睡眠品質。認為甲市裝設路燈之行為侵害其權益且在裝設路燈前並未給A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裝設路燈之行為違法。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試評述A之看法。(10分)
  (二)A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15分)

  四、行政罰中沒入之物須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處罰者,始有懲罰之作用。試問行政罰法規定在何種例外情形下,亦得沒入他人之物,其理由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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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10)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實務組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40520
【等別】三等考試【組別】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行政法人」?行政法人設置之主要目的為何?行政法人內部的人事、會計與一般行政機關有何不同之設計?(25分)

  二、行政程序法之聽證與行政訴訟之言詞辯論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分)

  三、何謂行政執行之便宜主義?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之方法或程序不服,甚至遭受損害,應如何救濟?試分別說明之。(25分)

  四、行政罰法對於裁罰程序有何具體規定?試說明其重要內容。(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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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4)9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上校轉任考試。社會行政

9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0120
【等別】上校轉任考試【科別】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公務人員退休與資遣原因有何不同?就退休金設計而言,世界各國有採「年金制」(儲金制)與「恩給制」,試說明其內容,並指出我國現行採何制?(25分)

  二、什麼是裁量瑕疵?其種類為何?行政法院對於裁量處分之審查權限何在?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三、我國行政法中有關時效(或執行期間)之規定,如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與國家賠償法均有明定,請分別說明該規定之內容,並指出「時效」或「執行期間」設計之原因?(25分)

  四、國家賠償法對於公有公共設施瑕疵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有所規定,試分別回答並說明下列各子題:(25分)
  (一)「既成道路」與「台電公司輸電設施」是否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二)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原因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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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9)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人事行政

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別】二級考試【科別】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2小時

  一、行政機關認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有違憲之虞時,得否拒絕執行該法律?請從「依法行政」之法理說明之。(25分)

  二、您為行政機關單位主管,於訂定法規命令時,有意舉辦行政聽證,需注意那些程序上之問題?請從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三、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得否成為行政罰之對象?請從行政罰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四、何謂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試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為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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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9017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律師【科目】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我國訴願法第5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同法第53條則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試問:(25分)
  (一)訴願審議委員會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為何?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訴願案件時,出席之委員屬於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者,是否亦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原因何在?學說與實務之見解為何?

  二、行政程序及行政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有何協力義務?違反此義務產生何法律效果?試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並具己見,析論之。(25分)

  三、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請問台北市政府如何救濟? 又,對此一事件之司法審查密度應如何判斷?
  (二)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規定標準者,其依法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試問不服之廠商如何救濟?
  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第2項(略)第3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1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政府採購法第98條:「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四、甲本於確定終局之勝訴判決,請求對乙開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中兩造曾請求准予在外和解。試析論下列問題:(25分)
  (一)如兩造成立和解,該和解是否具有阻止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二)如甲聲請繼續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亦准予繼續執行,而乙認為既已成立和解,不應繼續執行時,其有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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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3。(23)94年交通事業鐵路&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人事管理等

94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級別】員級晉高員級【科別】鐵路:人事管理、事務管理/公路:交通管理、人事管理、政風、事務管理【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我國公務員法制因應特別權力關係的轉變而修訂發展。試就公務員法制及有關司法解釋,說明此種因應發展過程。(25分)

  二、行政執行法上的拘提管收,其要件為何?並評析是否符合憲法上的正當程序?(25分)

  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其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為何?並析述有關的司法解釋。(25分)

  四、交通主管機關依其所訂定「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由所設審議委員會決議運輸業之補貼。這一決議如因業者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如何審查?可否予以撤銷?(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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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4。(14)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三等考試。社會行政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試題50130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分析干預行政與給付行政在依法行政下之受拘束性為何?(25分)

  二、試說明警察行政與社會行政受法律拘束之差異性為何?(25分)

  三、有關社會福利申請及依職權或法規辦理之事件是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又如該事件之主管法規在程序上有特別規定時,行政程序法在此是否仍可適用,試述明其理由。(25分)

  四、某甲因被檢舉違建,而有被立即拆除之虞,主管機關亦發函給甲,要求於民國94年7月21日前自行拆除,否則將擇期逕為拆除,但甲並未於7月21日之前自行拆除,主管機關再度發函通知將於7月31日逕為拆除,所以甲於該日拆除人員進行拆除之前,向拆除人員表示要求暫時停止執行,拆除人員並未理會而逕予拆除,此時甲應如何救濟?又如甲此時向拆除人員表示要向訴願審議委員會申請暫時停止執行,拆除人員亦通知訴願審議委員會,但訴願審議委員會直到二星期後,在訴願會開會時才一併將該訴願案連同暫時停止執行之申請提會討論,並同時拒絕暫時停止執行,甲應如何救濟?試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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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5。(9)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一般行政等

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政風(選試刑法、刑事訴訟法)、政風(選試心理學、經濟學)、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所有之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其核准用途為一般事務所(其場所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建築物使用分類G類辦公、服務類G-2組),另甲經營之商業經核准之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甲未經核准變更使用,竟於該建築物內經營商業登記範圍外之期貨交易業(其場所屬G類辦公、服務類G-1組),旋為縣政府查獲。縣政府以甲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項規定,分別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項,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1萬元。試依94年2月5日公布之行政罰法說明縣政府所為前述罰鍰處分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說明該原則之內容並敘明有無違反之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項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項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甲市政府製作一公函,記載:「主旨:貴公司於本市OO路OO號建築物,經查領得O字第OO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集合住宅,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為資訊休閒服務業,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整罰鍰,並於30日內改善,請查照。說明:一、隨函檢附第OO號罰單三聯單,請於文到15日內向OO銀行繳納,逾期未繳納將依法強制執行。二、處分相對人:乙,性別:男,民國OO年O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OO,住址:OO市OO路OO號。三、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本府地址為OO。」並記載該市政府名稱、首長署名、蓋章及發文字號暨年月日。試就行政程序法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評析前開處分書之記載有無瑕疵?如前開記載確有瑕疪,甲市政府於乙提起行政訴訟後,表示就前開瑕疵予以補正,其效力如何?(25分)

  三、(一)市民甲依社會救助法向市政府申請生活扶助,社會局基於職權瞭解,甲申請所填具資料是否屬實,欲實地訪視甲之住處,甲拒不開門配合。(12分)
  (二)市民乙任意傾倒垃圾污染水源,遭市府環保局人員制止,乙對制止不聽,並拒不回答環保人員查證其中姓名、住址等確認身分之行為。(13分)
  試問市民甲對於市府之訪視或乙對環保人員之查證在法律上有無配合義務,試分別從「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之規定說明之。

  四、什麼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具備那些要件始能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基於何種法理構成損失補償之原因?地主可否直接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400號、第440號)所提出之法理,請求政府補償其損失,我國法院實務看法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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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6。(13)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務人員)、關稅法務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試題12130、12230 考試別:關務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財稅行政(關務人員)、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以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兩大原則為主軸,說明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法律問題。(25分)

  二、何謂「有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三、何謂「解釋函令」?其具有何種法律效力?試申論之。(25分)

  四、何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我國行政罰法有何規定?試詳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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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7。(19)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政風、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就其所屬某些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請問該等規定指涉那些首長或主管?並附具理由,申論該等規定與地方自治精神可有扞格?(25分)

  二、法規之廢止或變更與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於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時,有何區別?試申論之。(25分)

  三、對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公開警告,受有損害之人民如何主張其法律救濟?(25分)

  四、人民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有謂「政府不得以押逼債」。試分析國家之公法債權與人民之自由權利,兩者於保障發生衝突時如何解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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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8。(22)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教育行政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30130
【等別】三等【類科】一般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得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其內容為何?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某甲於其屋前之騎樓設攤,被主管機關以該地點屬「公告禁止設攤之道路」為由,開單裁罰。試問甲得否請求救濟?(25分)

  三、主管機關就人民之檢舉,函覆「檢舉事項不成立」,試問檢舉人能否請求救濟? (25分)

  四、我國實務對行政罰之責任要件向有定論,惟明年即將實施之行政罰法另有明文規定,試分析二者有何不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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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22)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

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類科】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請說明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25分)

  二、請說明行政訴訟法「重新審理」之制度設計。(25分)

  三、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請分析該條「本法規定」之內容。(25分)

  四、請分析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規定內容。(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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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6)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從立法者在依法行政原則中,所賦予行政權之自我形成空間,來論「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概念之意涵與內容。(25分)

  二、試從法律保留原則至授權明確原則,最後到國會保留之發展與內容說明之。(25分)

  三、試說明國家與公務員之法律關係從特別權力關係發展到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之區分,以及重要性理論對此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影響。(25分)

  四、試說明訴願救濟時,聲(申)請暫時停止執行之要件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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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4)9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上校轉任考試。社會行政、政風

九十三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上校轉任考試【科別】社會行政、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對公務員之免職處分,試從法律保留、正當程序、法律救濟三方面,說明如何保障公務員之權利。(25分)

  二、行政處分須具備幾種要素始得成立?試分別說明之。(25分)

  三、何謂法規命令?何謂行政規則?又於我國現行法制,職權命令有無存在空間?(25分)

  四、試舉大法官解釋說明公務員不作為所致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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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2)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法規之廢止或變更,若對該法規之施行已有表現其生信賴之事實,因而受有不利之影響者,是否即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請附具理由,從法規變動之原因法規溯及適用,分別回答之。(25分)

  二、某地方政府將某路段劃上禁止停車之紅線,沿線有某甲所經營超商「真便宜」,因許多平常開車上門顧客停車不便而不再上門之緣故,導致生意掉了三成。某甲認為地方政府決定劃紅線以前,並未讓沿線居民有表示意見機會,乃以所劃紅線違法侵害其財產權為由,提起訴願,請求塗銷紅線。試問某甲之訴願是否適法?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三、假設某縣政府於徵收公園預定地以興建公園時,誤將緊鄰預定地旁之非屬公園預定地之土地一併徵收,經一年時間興建完畢後,土地所有人始發現其土地誤被徵收,則其得循何種法律途徑以求救濟?又受理訴願之機關或行政法院若以該土地之發回,將造成公益之重大影響時,得如何作成訴願決定或裁判?(25分)

  四、台北市捷運局因捷運工程施工,在台北縣捷運路線某路段周圍造成居民某甲等多戶房屋傾斜、地基下陷等損害。則某甲等能否,以及向誰,請求賠償或補償?試說明其法理依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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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5。(3)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47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與涉及財產權之限制,其法律保留程度有何不同?(25分)

  二、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為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所為之釋示有所變更時,應如何兼顧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25分)

  三、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其判斷事實之真偽,何以須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未為告知者有何法律效果?(25分)

  四、某甲經營遊藝場,因擺設限制級機臺,容認未成年少年把玩。某縣主管機關,依行為時之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二項,對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放任少年出入者,處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處以勒令歇業。甲不服,經訴願、行政訴訟,最後最高行政法院以違反比例原則判決「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處分」該縣主管機關依該確定判決,另處甲停業五年。甲仍不服,提起訴願,問甲得為何種主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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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9)9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人事行政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130
【等級】二級考試【科別】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您為甲行政機關承辦人員,對某一行政事件,主張貴機關有管轄權,但乙行政機關人員卻堅稱該行政事件應由其機關管轄,以致發生爭議。此時,您應該有何作為,以解決此爭議?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二、何謂即時強制?又因為颱風過境,貴機關依法對人民實施即時強制,但卻造成人民損失時,則該人民可否請求補償,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三、行政主管人員遇有人民陳情時,應如何處理?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詳述之。(25分)

  四、行政人員應如何為行政指導?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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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1)9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90170
【類科】律師【科目】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針對行政機關消極的不作成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相對人民如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各有那些要件,分別說明之。(25分)

  二、甲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開設「禮品商店」,其房屋之合法使用用途為「店舖、住宅」,民國九十二年一月,經丙縣聯合查報小組當場查獲該禮品商店內擺設三十四台電子遊戲機,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丙縣政府爰依建築法第73條後段及同法第90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請問:(25分)丙縣政府應處罰甲或乙,理由何在?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者拒不配合,行政機關應如何強制執行?
  附:建築法第73條後段:「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法第90條第一項:「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

  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之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25分)「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之實質內涵及其設立之法理基礎為何?行政院推動所屬合適機關行政法人化,可能會衍生現職人員權益爭議問題,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協會法所提供之權益保障途徑是否足夠?

  四、甲簽發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二百萬元、三百萬元之本票三張,依序持向乙、丙、丁借款,其中丁要求擔保,甲乃將所有土地一筆設定三百萬元抵押權與丁。嗣上開本票分別到期,甲均無法付款清償。乙乃訴請甲清償借款,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而丙行使追索權,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丁則未取得任何執行名義。茲丙聲請法院就甲所有前開土地查封拍賣,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以五百五十萬元拍定,乙、丁均於該日聲明參與分配。試析論下列各問題:(25分)乙、丁均於同日聲明參與分配,二者法律效果有何不同?設拍定人未如期繳納價金,執行法院再行拍賣,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再以五百五十萬元拍定,第二次拍定人如期繳納價金,則前開之結論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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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10)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實務組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組別】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法律明確性原則」?何以法治國家須有法律明確性要求?(25分)

  二、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有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試舉例以明之。又此種行為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25分)

  三、何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所為釋示,是否受該原則拘束?(25分)

  四、某甲為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A公司因欠繳巨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管國稅局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執行,該處以甲為公司負責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顯有逃匿之虞」得「限制住居」之規定,通知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為限制甲出境之命令。甲不服,問得向何機關請求何救濟?又甲得為何種主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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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11)93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人事管理、政風

九十三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級別:員級晉高員級【類科】人事管理、政風【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請說明「公權力行政」及「私經濟行政」之意義。又區別二者之實益何在?並請說明下列行為屬於「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30分)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標售國有非公用財產之行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遺失掛號郵件所為之補償行為。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保險對象所提供保險給付之行為。

  二、請說明「公營事業機構」之意義,並比較與「公法人」、「行政機關」、「營造物」之差異。(20分)

  三、行政程序法中相當重視當事人之參與,其主要之目的何在?並請說明有那些重要之當事人參與之規定?又行政處分若違反當事人參與之規定而作成時,會發生何種法律效果?(25分)

  四、設有某公務員於退休時因所屬機關計算錯誤致多發給退休金,數月後經該機關發現乃去函要求其返還,則其可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拒絕返還?其並得循何種途徑尋求法律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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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9)9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一般行政等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政風(選試刑法、刑事訴訟法)、政風(選試心理學、經濟學)、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情事變更原則?其在公法上之適用要件為何?又那些行政行為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二、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說明我國之行政聽證制度。(25分)

  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中央行政機關中之一級機關(院)、二級機關(部、委員會)、三級機關(署、局)及獨立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請問:
  上述規定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三款,「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間,可能會衍生那些法理及實務問題?應如何解決?(15分)
  何謂獨立機關?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成員之任命,是否需要特別程序?其理由何在?(10分)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依該條例所為之處罰,應如何救濟?該救濟制度之設計與現行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之關係是否契合,可能衍生那些問題?試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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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13)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財稅行政、關稅法務【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請說明委任、委託(權限委託)、行政委託及委辦之含意。又人民如對受任者、受託者或受委辦者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在行政委託之情形,如受託者,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人民應向何機關主張國家賠償?(30分)

  二、關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茲海關所核定發給納稅義務人之稅款繳納證中,如漏未告知該三十日之申請復查期間以及應向何機關提起,或所告知之申請復查期間誤為「二個月」者,應如何處理?法定期間應如何計算?(20分)

  三、試述授益處分廢止之事由以及廢止之法律效果與效力。(25分)

  四、試說明:(25分)
  1。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2。解釋性行政規則之生效時點;3。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否會因見解之變更而影響已確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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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7)93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等。關務

九十三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0130
【等別】簡任升等考試【類科】關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為使關務行政組織之設置型態及其組織方式,符合民主、效率、公正之組織改革目標。試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揭櫫之法律保留密度理論,提出關務行政組織法制之修正建議。(30分)

  二、請就我國資訊公開相關法令,說明行政機關保管之資訊,其所有人為何?資訊公開之方式為何?那些資訊應主動公開?那些資訊得限制公開?(30分)

  三、何謂「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請就財政部作成課徵反傾銷稅處分之過程,分析該處分是否屬於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又受處分人應如何救濟?(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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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3。(8)93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關務、人事行政

九十三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薦任升等考試【類科】關務、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裁量準則?訂定裁量準則是否應遵守一定之程序,試就行政程序法規定分析之。某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雖有裁量準則,但其並不以此為依據,反而直接以法律作為標準,試問公務員此種行為有無違法?(25分)

  二、公務員遭受機關不利之處分,有何救濟途徑?其與人民遭受國家不利處分之救濟途徑差異為何?(25分)

  三、我國行政執行法第17條有「限制住居」的規定與關稅法第43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或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得限制其負責人或代表人出境。」試問兩者限制出境之法律性質為何?該義務人應如何救濟?試敘述之。(25分)

  四、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性質上有何差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三項對於「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之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試問上述處分是否皆屬行政罰,理由何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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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4。(22)93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

九十三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法律上利益」、「反射利益」?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公法上有無消滅時效之制度?時效完成後有何法律效果?(25分)

  三、某軍官任職軍事院校期間遺失職務上持有之重要機器,經所屬機關核定記過乙次之處分。惟因此一懲處顯不合宜,應予修正。原所屬機關乃將原記過乙次之處分註銷,另以一核定改為記大過乙次之處分。此一軍官可否提起行政爭訟?(25分)

  四、何謂裁量瑕疵?與司法審查有何關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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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19)9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九十三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政風、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行政機關能否於同一法律關係中併用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試分析其適法性。(25分)

  二、何謂「行政規則之外部化效力」?其理論根據為何?(25分)

  三、何謂「結果除去請求權」?得以何種訴訟類型請求?(25分)

  四、下列車輛肇事能否請求國家賠償?試依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綜合分析之。(25分) 軍車。警車。垃圾車。殯儀館運屍車。市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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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6)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三等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行政機關?試就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之。又處理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行政機關有那些?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有何法律救濟制度?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三、何謂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試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四、試依行政程序法說明我國之行政委託制度。(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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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14)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三等考試。社會行政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試題3011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分析兒童福利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何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權行使」?又適用該法規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權時,所為之處分如何才是合法、妥當,試闡明之。(25分)
【參考法條】
  兒童福利法第15條第一項:「兒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分:一、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行政之「共同管轄」與「競合管轄」有何異同?機關間對於是否存在「共同管轄」發生爭議時,其解決方法為何?(25分)

  三、何謂「行政契約」?行政契約締結後,於何種情形下得予調整或終止?試舉例說明之。(25分)

  四、某甲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成立「明明」老人安養院,主管機關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查獲,同日處以五萬元罰鍰,並限期十日內辦理申請設立許可,又於十月二十日經檢舉再度處以十萬元罰鍰,試問某甲對此二次處罰不服時,應如何救濟?並述明其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老人福利法第28條規定:「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成立老人福利機構者,處其負責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申請設立許可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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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21)9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一般行政等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司法行政、安全保防、政風、都市計畫行政、運輸行政、觀光行政、海運管理、外交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違法之授益處分可否撤銷?有無例外?試申論之。(25分)

  二、行政裁量應否受行政法院之審查?其審查之範圍如何?試簡述之。(25分)

  三、某甲因在其自有房屋(位於台北市)頂樓搭建住房一間,經該管主管機關查獲,命限期拆除,某甲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駁回後,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該命令其拆除頂樓之處分,於訴訟進行中,因期限屆滿某甲未拆除,經主管機關雇工代為拆除該頂樓住房完畢,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某甲因欠稅超過法定限額,經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某甲出境,公函副本並送達予某甲,某甲如不服?應如何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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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7)9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一般行政等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簡任升官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財稅行政、司法行政、安全保防、交通行政、外交事務【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A市政府就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違規停車情形,訂定A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辦法、A市停車管理處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對併排違規停車之小型汽車駕駛人收取拖運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嗣A市政府為有效遏止違規停車,維持行車順暢,另以行政命令規定自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將小型汽車併排違規停車之拖運費,調高為二千五百元。甲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在A市違規併排停放小型汽車,經A市政府交通局所屬人員將其小型汽車拖吊至保管場,並對其收取拖運費二千五百元,甲對提高之拖運費一千五百元部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之訴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前)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二、何謂行政處分之廢止、撤銷?並試依行政處分之廢止、撤銷之意義,就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各款所定情形可否撤銷徵收處分,評析之。(25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已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三、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因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四、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五、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者。

  三、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A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A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執行前開刑事判決時,乃以檢察署公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禁止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出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於接獲該檢察署函後,即發函通知甲禁止其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出國。試問: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禁止甲出國之行為,性質為何?甲對被禁止出國一事不服,得否提起訴願? 如得提起訴願,應向何機關提起?(25分)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一項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二、因案通緝中,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者。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
  四、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五、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六、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七、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者。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者。
  九、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者。

  四、甲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因其自用小汽車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向A市監理處申請換發行車執照,A市監理處以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共五十件所處罰鍰尚未繳清為由,予以退件。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試問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如前開事件發生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增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施行後,有無不同?(25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增訂同年九月一日施行)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二項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清繳其所有違反公路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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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2)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是否有時效規定之適用?實務上見解如何?其是否妥當?請抒己見以對。(25分)

  二、某地方政府將早經公告確定之陸橋設置地點,不經正當法律程序擅自移至某甲開設之商店門前。試問陸橋之規劃、建造行為及將建造完成之陸橋提供公用之行為性質為何?於本案中某甲如何救濟?(25分)

  三、A國立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某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申請升等為教授。案經該系依據該校「教師升等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之規定,送請校外同學門專家學者三人審查,分別獲得兩位「極力推薦」與一位「推薦」之審查結論。該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旋評議通過某甲升等,報該院教評會。嗣該院教評會評議後,以投票方式作成不予升等之決定。某甲不服,經向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未果,爰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某甲主張:該系系主任某乙對其素懷成見,某乙既曾參與該案系教評會之評議,復又參與該案院教評會之評議,評議程序顯有瑕疵。試問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某甲並主張:該院教評會以表決方式,作成不予升等之決定,顯屬違法。按該校「辦法」規定,教授升等評審應就申請人之「研究」(占60%)、「教學」(占20%)與「服務」(占20%)分別予以評分,何能以概括表決作成不予升等之決定?該校(院)答辯略謂:教師是否符合升等標準,涉及學術專業判斷,屬大學自治之範疇。前開「辦法」之規定僅供各級教評會參考,概括表決並無違法。試問訴願會應為如何之決定?(15分)

  四、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一項之規定,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試問:義務人得否不聲明異議,而提起訴願?(10分)承上題,義務人對聲明異議之決定如有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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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3)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之訴訟類型有幾種?某甲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而被拒絕時,應提起何種訴訟?(25分)

  二、為保護環境,推廣再生能源,行政院於預算中特別編列一筆金額,並制定行政規則詳細列舉各種再生能源利用的補助標準,提供給任何有興趣之人民或事業申請。甲依規定申請並獲得新台幣5萬元之補助,其鄰居乙雖然亦提出申請,但卻未獲得任何補助。乙認為此項補助實務並未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試自大法官相關解釋及學說見解評論乙的看法。(25分)

  三、管轄恆定原則之意義為何?本項原則有何例外情形,試舉三例說明之。(25分)

  四、甲市政府鑑於夏季將至,市區發生火災之機率可能提高,為使消防車能順利到達火場救災,指示相關單位淨空6公尺以下之巷道。為填補淨空後停車位之不足,將在相關道路增設停車格。市民乙經營電器用品買賣,由於業務量大,進出十分頻繁。某日乙開門營業時,發現店門口的道路被市政府新設停車格並有其他車輛停放,造成其出入十分不便。試問乙對於甲市政府劃設停車格之行為有何救濟方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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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7。(1)9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類科】律師【科目】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臺北市政府與基隆市政府為緊急處理垃圾之需要,基於互惠原則,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雙方簽訂「區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除包含臺北市政府願代基隆市政府焚化垃圾,基隆市政府則提供土地代臺北市政府掩埋廢棄物外,並包含其間費用之計算。條款中並約定將該「協議書」定性為「行政契約」,試問﹕(25分)
  基隆市政府得否因基隆市議會或民眾強烈反對,而嗣後單方終止或要求改變掩埋廢棄物之數量?理由何在?
  協議書上若訂有自願接受執行,而臺北市政府或基隆市政府違約時,他方如何請求強制執行?

  二、為減輕政府財政與人事壓力,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規劃政府改造策略時,提出的方案亦包含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可得委託的事項及於委託行使公權力,委託執行檢驗業務,被委託之私人在執行檢驗業務時係依其獨立專業判斷為之,並不受委託機關的指揮監督,惟此種行政檢驗的結果只作為委託機關作成最後准駁決定之準備,以及與公權力行使相關的單純勞務委託。請附理由簡要回答下述問題:
  在前述三種委託的情況,是否均須有法律(規)的授權始得為之?(10分)
  為進行前述三種委託所締結之契約的法律性質各自為何?(10分)
  在前述第種情形,委託機關最後如依據被委託之私人所作成之檢驗報告,作成駁回人民申請的處分,申請人應向何一機關提起訴願?(5分)

  三、某私立大學男生A,被控以藥物迷姦女生而被校方退學。認為此乃校方誤認事實,不服此一退學處分而向校方提出申訴。試問:(25分)
  若大學校方接受申訴決定之建議,自認原退學處分不當,職權撤銷原退學處分;其與申訴決定維持原退學處分,A不服而經由大學校方提起訴願時,大學校方經重新審查程序,認訴願為有理由而撤銷原退學處分;此兩種撤銷處分於要件及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
  A擔心退學處分一旦執行,將受徵兵之處分,其得於何種救濟階段,行使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手段?

  四、實務上,常見多數債權人各自以其執行名義對同一債務人之同一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茲債務人僅有A地一筆,別無財產,債權人甲執有命該債務人給付損害賠償金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之確定判決;債權人乙以該債務人未履行移轉A地所有權登記義務,聲請並已取得准供擔保二百萬元後禁止該債務人對於A地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債權人丙以該債務人欠其借款六十萬元未償,聲請並已取得准供擔保二十萬元後得就該債務人之財產於六十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裁定。
  試就下列各題情形,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附理由簡答之:
  甲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查封A地後,乙供擔保向執行法院聲請假處分執行查封A地,丙亦供擔保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查封A地。(12分)
  乙先供擔保向執行法院聲請假處分執行查封A地後,丙亦供擔保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查封A地。(8分)
  甲知悉之情形後,旋聲請查封拍賣A地。(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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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8。(10)92年公務人員特種三等考試。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考試試題1062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舉生活實例,詳細說明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25分)

  二、行政人員應如何調查事實及證據,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三、調查機關為行政執行時,遇何種情形,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試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四、調查人員對於人民之陳情,應如何處理,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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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9)9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一般行政、法制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等級】一級考試【科別】一般行政、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三小時

  一、有謂:「給付行政對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不若干涉行政之嚴格」。試以司法實務說明此一命題之妥當性。(二十五分)

  二、國家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得為如何干預?試舉例說明之。(二十五分)

  三、試分析我國現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約,並說明如何解決行政契約之涉訟問題。(二十五分)

  四、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試以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說明上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之情形。(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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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9)9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等級】二級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法制【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管轄恒定原則」?試舉例說明此一原則之例外。(二十五分)

  二、於司法實務上有依事件之性質而承認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者,試舉例說明之,並分析對其之審查密度。(二十五分)

  三、試分析於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上區別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實益。(二十五分)

  四、任何行政訴訟之提起,均須有權利保護必要;試舉例說明何種情形構成「訴之利益」的欠缺。(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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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22)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公務員某甲因涉嫌貪污,所屬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免職時,需遵循之法定程序為何?又某甲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二十五分)

  二、針對同一違法之行為,可否同時科處刑罰與行政罰或多個行政罰?(二十五分)

  三、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時,何時及如何對其實施拘提管收?(二十五分)

  四、行政機關能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申論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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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18)92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

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試題
【類科】法務類【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各種行政行為如何遵守「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試依我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舉例說明之。(二十五分)

  二、試舉例說明「二階段理論」於我國給付行政之適用情形。(二十五分)

  三、試分析「交通號誌」與「交通標誌」之法律性質。(二十五分)

  四、試分析「結果除去請求權」之概念、法律根據、構成要件及訴訟類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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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3。(15)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三等考試。商標審查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商標審查【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對於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相當之事項,試舉例說明司法實務之審查態度為何?(二十五分)

  二、試以公權力行政為例,說明私人如何參與執行。(二十五分)

  三、試分析我國現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約,並說明其訴訟途徑。(二十五分)

  四、試分析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兩者之區別。(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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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4。(4)92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少將轉任考試、上校轉任考試

九十二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少將轉任考試、上校轉任考試【科別】司法行政、一般行政、社會行政、法制、地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分析「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於我國之突破與發展。(二十五分)

  二、公務員行政責任中有懲戒與懲處兩種,試說明其區別。(二十五分)

  三、何謂多階段處分?最近之司法實務如何解決其爭訟問題?(二十五分)

  四、試說明訴願如何提起?如何審議?如何決定?(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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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5。(23)92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交通管理、人事管理、政風、事務管理

九十二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級別】員級晉高員級【類科】交通管理、人事管理、政風、事務管理【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為何?又有那些人員得準用該法之規定?請分別說明之。(二十五分)

  二、行政法上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何種程序為之?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三、公路兩側建築物與廣告物,對行車安全及景觀有重大妨礙者,公路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縣(市)政府令其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試說明該「令其限期修改」行為之法律性質,及其應履行之行政程序。(二十五分)

  四、公路監理機關委由公民營汽車製造廠、修理廠代辦汽車定期檢驗,若汽車所有人對檢驗結果不服,依法應如何救濟?(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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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6。(19)9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

九十二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政風、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行政契約?其主要類型為何?試舉例說明之。(30分)

  二、諸多環保法律所定「按日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為何?環保單位應如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30分)

  三、張三係某大學三年級學生,因學期末考試成績,有超過二分之一之學分不及格,被校方勒令退學,已提起行政救濟中。試附理由,析論下列事項:(40分)
  1.張三可否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先准予繼續上學?(13分)
  2.張三可否聲請停止執行?(13分)
  3.如果校方處分係「勒令休學」,上列兩小題之結論,有無不同?(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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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7。(9)9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一般行政等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政風(選試刑法、刑事訴訟法)、政風(選試心理學、經濟學)、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試述行政法上成文法源之位階與法源之適用順位。(30分)

  二、何謂行政法的「雙階理論」?我國行政程序法承不承認此原則?在大法官的解釋及我國立法實務中,有無採行此理論之情形?請分析之。(30分)

  三、依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人民於提起訴願前於何種案例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或為其他類似不服之表示?理由為何?(10分)
  (二)何種案例屬於取代訴願之程序?(10分)
  (三)何種案例之行政救濟程序,可以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10分)
  (四)對於行政機關怠為處分,人民如何救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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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9)9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等級】二級考試【科別】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科目】行政法研究【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職權命令之地位為何?又得否依職權命令及自治條例限制人民之權利?為什麼?(二十五分)

  二、公務員被記兩大過免職時,其程序之要件為何?該公務員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未來司法體制改革後有無不同?(二十五分)

  三、針對人民之違法行為,得否同時課予刑罰及行政罰?或課予多個行政罰?(二十五分)

  四、人民提起復查或訴願時,能否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又此際是否亦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為什麼?(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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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19)91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等

九十一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試題代號: 全一頁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政風、農業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管轄恒定原則」之例外中,有所謂「委任」及「委託」二者,試分析其要件、程序及其與「職務協助」之區別。(二十五分)

  二、何謂法規命令?何謂行政規則?試說明其定義、類型及主要訂定程序。(二十五分)

  三、試舉司法實務說明我國對行政罰採取何種責任要件?(二十五分)

  四、依我國訴願法之規定,訴願決定之類型共有幾種?試分析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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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6)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三等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試題代號: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為薦任九職等科長,主管法制業務,因與機關首長處理個案意見不一致,甲得為如何之處理?設甲未經首長同意擅自對新聞媒體發表其個人看法,機關首長可否將甲調任薦任八職等專員?此項調任行為有何可能之救濟?試說明之。(二十五分)

  二、甲為公司負責人,財政部以其公司積欠稅款乃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甲出境,並同時副知甲,財政部此項通知行為之性質為何?甲收到該項通知副本後,有何可能之救濟?(二十五分)

  三、全民健康保險局通知某特約醫療院所,因其違反健保特約,取消該醫療院所特約資格,此項通知之性質為何?有何可能之救濟?(二十五分)

  四、台北市教育局主辦全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大會,租用台北縣立體育館場地辦理各項活動,於聖火入場時,因傳遞不慎致觀眾甲灼傷,則甲得否請求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為何?(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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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1)9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
【類科】律師【科目】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某甲就某筆土地,申請建造執照,經乙機關發給建造執照。惟因申請建築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列為軍事禁建管制區,乙機關於某甲施工一段期間之後誤之處,乃依職權裁量後認為「申建地點在軍事管制區禁建範圍內,如經將影響軍事機關執行作業以及軍事設施安全」之公益,遠較某甲之信賴利通知某甲暫停施工興建。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試問:信賴保護原則之意件及法律效果如何?在本案例中如何適用?(二十五分)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或中央健康保險局因業務特約醫院、特約藥局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料」。主管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擬委託理前項事務,就此,請回答下述問題:
  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此項委託應遵守何等程序要求?(十分)
  主管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受委託之民間團體為此訂定之契約的法律依答題人之見,基於此等契約的特質,契約內容應特別訂明者為何?(十分)

  三、舉例說明何謂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五分)又處理公法上不當得利問題,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十二分)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應提起行政訴訟?(八分)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試問:有執行名義之具備何種法律要件?(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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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10)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實務組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試題代號:
【等別】三等考試【科別】法律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職權命令之地位有何變化?請申論之。(二十五分)

  二、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其程序上之要件為何?何時生效?對法院之拘束力又為何?(二十五分)

  三、執法機關對人實施臨檢時,必須遵守之法定要件及程序各為何?受臨檢人如何尋求救濟?(二十五分)

  四、教師、學生、公務員之申訴制度與訴願間之關係各為何?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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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3)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三: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行政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如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究竟係行政契約、私法契約或行政處分?該關係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二十五分)

  二、禁止重複處罰何以係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與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是否有該原則之適用?(二十五分)

  三、某公立學校學生,參加學期期末考試後月餘,學校以其連續作弊為由,予以退學處分,學生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救濟之管轄機關主張:「學校對於學生所為之處分係屬特別權力關係且釋字第243號解釋並不及於學生與學校之關係」,對於學生所提行政救濟均予駁回。此等見解與近來大法官相關解釋態度是否相符? (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