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51206自小客駕照可以騎輕型機車嗎 ??未分類資料夾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1條 : b8i9g8m9o8u9t8h / Xuite日誌 / 回應(0) / 引用(0) 學開車嗎 ???|日誌首頁|只有機車駕照如何最快取得職業小...上一篇 學開車嗎 ???下一篇只有機車駕照如何最快取得職業小客車駕照...回應 汽車駕駛執照分為下列各類: 一、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二、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四、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五、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六、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八、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九、國際駕駛執照。 十、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二、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四、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十五、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 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 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 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 車)、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 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 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 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車。 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八、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車。 九、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 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格考驗合格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總重逾 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資格滿三 個月者,得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機車駕駛執照於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公告文號:交路字第 10950067471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05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三、第六十一條及第十六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修正 草案總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因國內有將國 外原廠設計為總重量逾三點五公噸貨車車型進口至國內,經設計變更後宣告為總重量 三點五公噸之小貨車,間接衍生該等貨車核定載重不合理之現象,為引導車輛回歸原 始設計正常使用,已從源頭管理核定車輛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要求相關車型自一 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回歸大貨車領牌使用;另對於使用中小貨車,並已放寬特殊車型 可專案提升載重量,讓已領牌使用之小貨車有合理可使用之載重量,依載重量變更審 查結果,多數車型最大可乘載總重量為五公噸。考量民眾反映現行自用小貨車於加裝 冷凍設備或升降尾門後,其剩餘載重量已不敷使用需求,而自用大貨車因領用牌照資 格及駕駛執照規定較為嚴格,影響民眾使用意願,為兼顧民眾使用習慣及汰舊換新需 求,爰研議鬆綁較小型大貨車之使用管理規定,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其符合特定資格條件者,可申請換發註記限 制駕駛總重量五公噸以下大貨車之小型車駕駛執照。(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三 ) 二、明定領有限制駕駛總重量五公噸以下大貨車之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其准駕車輛。( 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三、修正總重量五公噸以下自用大貨車之牌照申領資格為與自用小貨車相同。(修正 第十六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 第 52-3 條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經歷之汽車駕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申請換發註記限制駕駛總重量五公噸以下大貨車之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已登記為可辦理核定載重量變更之小貨車所有人或主要駕駛人一年以 上者。 二、經所屬公司行號、人民團體、民間機構或私立學校出具其有駕駛可辦 理載重量變更登記小貨車一年以上之駕駛經歷證明者。 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 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 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 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 車)、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 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 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 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車。 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八、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車。 九、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 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格考驗合格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總重逾 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資格滿三 個月者,得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駕駛人依第五十二條之三規定換領註 記限制駕駛總重量五噸以下大貨車之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總重量五 噸以下之大貨車。 機車駕駛執照於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 交通類 交通部77.05.26. 交路字第0115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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