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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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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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機車法規題庫-1#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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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機車引擎發動後,排氣含有害氣體,因此應於通風良好處發動引擎。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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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機車煞車時有異音如不吵雜,屬正常現象,沒必要檢修。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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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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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108 年 - 汽車法規是非題101-200#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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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原來都是莫 研一下 (2017/10/17)

第 86 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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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639 汽(機)車駕駛人駕車行駛道路,遇有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以言詞、手勢、指揮棒或鳴放喇叭、警鳴器等方式 示意停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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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416 汽車加完油後,要將加油口蓋轉緊時,應依順時針方向旋轉至棘輪 發出聲響為止。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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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32-1、69、69-1、71、72、72-1、73、74、78、85-3、92  條條文;增訂第 69-2、71-1、71-2、72-2、7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
處分。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