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

1F

瑞娥 國三上 (2017/05/0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0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
    減速慢行。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
    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
    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
    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
    ,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
    得行駛通過。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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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
(A)2公尺。
(B)1公尺。
(C)半公尺。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汽車法規題庫-選擇題-2#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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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

積沙成塔 大三下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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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t 大一上 (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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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一)會車 (道交規則第100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1.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

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2.在山路交會時

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道路外緣車先行】

3.在峻狹坡路交會時

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上坡車先行】
 

4.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

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5.會車

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6.夜間會車

應用近光燈。

7.單車道之橋樑

及隧道不得交會。

(二)超車及讓車 (道交規則第101條)

1.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2)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3)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4)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5)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6)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7)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