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來臺時為了改善人民生活實施不少政策其中三七五減租的內容為何

今年一期作全台預計停灌4.1萬公頃,創史上第二高紀錄,農委會雖補償停灌區每公頃8.5萬元,不過許多實際耕作者因為根本沒和地主簽約,一毛錢也拿不到,農委會對此也僅表示,「參照當地租賃約定習慣,以個案方式協調處理」。

先不論官方回應是否妥當,很多人或許覺得不可思議,為什麼租賃不用白紙黑字打契約呢?要談論這個問題,必須回到1951年實施的「三七五減租」,此政策規定,地主非因法定事故,不得終止租約,且租約可世代繼承。雖然保障佃農不被剝削,卻導致許多地主至今仍不肯簽租賃契約,害怕地「收不回去」。農委會也坦言,這個問題十分頭痛,未來擬推行「登錄制」,儘速建立口頭契約資料。

平衡佃農地主關係,政府推三七五減租

許多人可能曾讀過「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卻不知道真實的意涵,對許多農民而言,這不只是教科書上的名詞,而是影響一輩子的深遠政策。1949年國民政府來台後,陸續推動土地改革措施,首波便主打「三七五減租」,因為當時台灣的佃農十分沒保障,地主動輒提高租金,說不續約就不續約。

「以前地主來收租金,都要準備雞鴨魚肉,那個時候家裡很窮,自己都吃不起肉,可是地主權力很大啊,不開心的話可能下一年就不租給你,或是分配比較差的地。」80多歲的桃園謝姓農民回憶,以前的租金用稻穀算,但那時的收成差,一甲地才收2、3000斤,哪像現在動不動就1萬斤,要是得罪地主,全家就不用吃飯了。

面臨停灌的桃園農民徐同權也表示,曾聽爸爸說過,佃農必須跟著土地移動,常常要舉家搬遷,以前交通不便,換一塊地要走好幾天。「就像蒙古游牧民族啦!」一位老農附和說,自己的父親曾挑著鍋碗瓢盆,走了2、3天才到新的租地,所以當時沒人敢得罪地主。

1951年國民政府正式實施「三七五減租條例」,以往農民一半以上的收成都繳給地主,三七五減租強制規定,每年的租金不得超過該年收獲的37.5%,若租金本就低於此標準,地主也不得調漲。雖然政策背後隱含鞏固統治權的企圖,不過確實大大增進佃農權益。

國民政府來臺時為了改善人民生活實施不少政策其中三七五減租的內容為何
實施375減租後,出租土地比數逐年減少,佃農戶數也減少,後來推休耕地活化、小地主大佃農,鼓勵地主出租使用

「地收不回來」,地主不敢簽約

國民政府來臺時為了改善人民生活實施不少政策其中三七五減租的內容為何
375減租陰影深,政府還需作文宣「神明掛保證,出租無關375」倡導租地

但這項政策也有許多爭議,由於以往地主和佃農都是口頭約,全由地主說了算,此政策同時規定,雙方必須簽書面契約,一次租期不得少於六年。

相對之下,地主在租約未到期時,收回土地的條件十分嚴苛: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就算租約到期,若地主沒能力自耕,且不靠這塊地也能養家活口、收回地會造成佃農無法維持生計,皆不得收回;地主若終止契約,必須賠償佃農三分之一地價,買賣時佃農也有購買優先權。

這些措施雖改善許多佃農生活,但隨著時代變遷,卻成為土地利用的緊箍咒,更有許多地主抱怨,佃農仗著自己有「永佃權」,遲交地租或放任土地荒廢,打訴訟又曠日費時,搞不清誰才是弱勢者。

直到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才規定,2000年1月4日之後簽訂的農地租賃契約,不適用三七五減租。但由於無法溯及既往,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09年,全台仍有近1.5萬公頃耕地適用三七五減租,影響5.7萬地主、4.5萬佃農。

雖然全台有80萬耕地,適用三七五減租只佔不到2%,但「收不回地」的陰影早已盤踞地主心中。65年次的桃園年輕農民吳禹樟說,即使父親曾是育苗業者,和地主十分熟稔,但兩年前回來種田時,仍花了很大功夫才說服地主簽約,「許多老一輩的人,簽約時還不斷問:『有可能再一次三七五減租嗎?』我只好再三保證,就算之後有三七五,也一定不會把地拿走。」

危機化轉機,農委會應趁停灌普查土地經營狀況

國民政府來臺時為了改善人民生活實施不少政策其中三七五減租的內容為何
王文財有七成稻穀交公糧,農會秤完,會給交公糧的人一張秤糧單,證明交了多少公斤的稻穀,再另外開稻穀收購單據(攝影/汪文豪)

由於「三七五陰影」,一半以上農家都回到口頭契約, 真正耕作者無法獲得停灌補償,在農民抗議下,農委會7日公佈的最新版停灌補償,放寬標準,地主和佃農的「代耕協議書」,也可視為租賃契約,但仍無法解決口頭契約的根本問題。

許多農民認為,除了租賃契約,仍有其他證據可證明「實際耕作者」,例如「公糧收據」、「公糧榖單」。王文財說,公糧收據只有繳公糧的耕作者才有,農會另有「公糧榖單」,上頭記載地主資料,不過耕作者大多可以調得到。

徐同權則認為,這次發放補償,可讓耕作者先去登記地主和田地位置,和地主簽切結書,證明彼此有租賃關係,若造假則屬偽造文書、詐領國家財產,另有法律規定,且農村就這麼小,誰種哪塊地,農會和農民都知道。

事實上,農委會官員對口頭契約也非常頭痛,曾請地方政府協助認定,不過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坦承,公務員依法行政,沒有法源真的很難認定口頭契約。

農委會曾表示,2010年停灌時同樣採取現在的措施,「並無爭議情事」,但經歷過上次停灌的徐同權駁斥,之前的損失都是農民自行吸收,但過了五年問題仍沒解決,農委會至少應趁補償發放時,檢視現有農地的經營狀況,讓農民填寫問卷,目前是自己種還是別人種、自己種的話請哪個農事服務者(代耕業者)、如何販售作物,若是給別人種,有無簽訂書面契約。若不正視口頭契約問題,將來只會一再產生爭議。

解決口頭契約,農委會將推登錄制度

三七五減租條例至今仍未廢止,律師詹順貴說,先前事務所也遇到不少三七五減租的爭議,很多佃農傳到第二代,根本沒在耕作,只拖著田地,希望領取地主三分之一補償費,農委會應儘速訂定落日條款,清查佃農是否有實際務農,編列經費補償佃農,換掉三七五租約,或幫忙找地,輔導佃農到更好、更大的地耕作,廢除三七五減租,至少先漸漸降低農民對三七五的陰影。

農糧署副署長陳俊言坦言,口頭契約確實應該好好納管,但修法牽涉到地主和佃農權益,比較難實行,未來預計推動「登錄制」,簽訂口頭契約地主、代耕業者、實際耕作者,可到農會登錄,建立完整的資料系統,農委會可以鎖定加強輔導。但至於何時上路,陳俊言沒有給出確切時間,只說「當然會盡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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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政府推動的農地改革政策。內容包括1949年的「三七五減租」、1951年的「公地放領」及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
臺灣的土地改革可視為國共戰爭的延續。1940年代中國共產黨以土地改革者的姿態,獲得中國廣大農民的支持,1949年國民政府退守臺灣後,為確立財政基礎,確保龐大軍隊的糧食,也為強化在臺灣的統治,必須實行土地改革以排除地主勢力。1950年代美國積極協助亞洲各國推動土地改革,在臺灣則透過「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簡稱農復會)提供技術與經費的協助。由於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的肅殺氣氛,加上政權的所有者與土地的所有者不重疊,土地改革的推動極為順利。
三七五減租是規定佃農向地主繳納的地租率,最高為37.5%;公地放領是將公有出租耕地釋出,由現耕佃農承購;耕者有其田是由政府徵收私有耕地轉售給承租佃農。政府強調土地改革達成了三個目標:減輕農民負擔、保障地主利益、將地主資金轉移到工業資本。
土地改革使自耕農的比例大增:1949年以前自耕農僅占30%,在1953年達到55%,1960年增為64%。而佃農權益的擴大,形成地主賣掉保留土地的壓力,1986年自耕農更達到83%。自耕農的生產意願高,生產力大增,穩定糧食的供給。
耕者有其田要農民支付的地價是年收穫量的2.5倍,負擔雖然比之前的地租輕,但繳交給最大地主──政府的田賦,是以「田賦徵實」、「隨賦徵購」方式,剝奪農民合理的市場利潤。另一方面,對地主的地價補償金以七成的實物債券、三成的四大公司(臺灣水泥公司、臺灣紙業公司、臺灣農林公司、臺灣工礦公司)股票給付。政府以高估公營企業資產的方式折算地主補償金,從中獲取巨額的差價。土地改革造成土地制度的改變和財產的再分配,啟動「農工部門間資本流動」的第一步,並順利地使鉅額的土地資本投資於工業生產。
撰稿者:郭雲萍
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
參考資料:
1 劉寧顏編。1989。《臺灣土地改革紀實》。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2 國史館。1988。《土地改革史料》。臺北:國史館。
3 蕭錚。1980。《土地改革五十年:蕭錚回憶錄》。臺北:中國地政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