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taminophen解毒劑機轉

引言

Acetaminophen(普拿疼)又稱為N-acetyl-para-aminophenol,簡稱APAP,是做為鎮痛或解熱最普遍使用的藥物,不僅是處方藥物,市面上的藥局也容易取得。在急診遇到的藥物過量中毒病人中,APAP中毒的案例更不在少數,包括長期使用不當而中毒或是用於自殺。其中APAP毒性引起的傷害又以肝損傷、肝衰竭為主,嚴重者甚至造成重症及死亡。當遇到這類中毒患者在急診初步處置除了基本的穩定airway、breathing、circulation之外,也要盡快做腸胃道的除汙和使用活性碳(charcoal)及給予適量解毒劑。目前最被大家接受且在近十年來有不少研究證實能有效降低肝毒性及致死率的解毒劑為N-acetylcysteine(NAC)。

使用解毒劑NAC的適應症

只要是在過量使用Acetaminophen之後有造成明顯的肝毒性或肝損傷,就建議使用N-acetylcysteine(NAC)解毒治療。一些大型的研究發現,在Acetaminophen過量的患者使用NAC比單純支持性治療,有明顯改善肝毒性及致死率。此外,盡早給予NAC也非常重要,文獻指出若是APAP中毒後延遲至10小時以上才給NAC解毒的肝毒性比例從2%上升至41%。

若患者臨床進程太快,則可以使用Modified King's College Criteria來評估是否已進展到肝臟衰竭,需要轉院至能做肝移植的醫院。

Acetaminophen解毒劑機轉

解毒劑NAC的劑量protocol

NAC有針劑及口服兩種劑型,目前並沒有研究直接去比較兩者的優劣,經驗上看起來這兩種用法都有效且差異不大。

但有些建議選擇用IV給藥的情況如下:

• 持續嘔吐

• 不宜經口服藥 (如: 意識改變有嗆到風險、胰臟炎、腸阻塞或是腸損傷)

• 肝衰竭

• 拒絕配合口服藥的患者

目前有經過美國FDA核准且在歐美最廣為使用的標準療程為21小時-IV protocol及72小時-oral protocol,以下分別介紹兩種療程用法。

21小時-IV protocol從1970年代就在英國被使用

• Loading dose: 150mg/kg/hr IV 持續滴注約15-60分鐘

• Maintance: 12.5mg/kg/hr IV 持續輸注連續4小時 (4小時總共50mg/kg)

• Finally: 6.25mg/kg/hr  IV 持續輸注連續16小時 (16小時總共100mg/kg)

這個療程總共會在約20-21小時內給予300mg/kg的NAC

72小時-oral protocol:這個口服NAC的療程已經在美國使用了超過30年

• Loading dose: 口服140mg/kg 

• 接著每四個小時口服70mg/kg,共17次

即使病人已使用過活性碳除汙,口服劑量並不需要特別調整。

其他新的用法:有些人對於針劑NAC會有一些非IgE相關的過敏反應,一些文獻提出這些新的用法好處在於比起標準的21小時protocol,副作用發生率比較少。

簡化的20小時-IV protocol:

• 先給50mg/kg/hr IV 持續輸注連續4小時 (4小時總共200mg/kg)

• 接著給6.25mg/kg/hr  IV 持續輸注連續16小時 (16小時總共100mg/kg)

12小時IV protocol:

• 先給50mg/kg/hr IV 持續輸注連續2小時 (2小時總共100mg/kg)

• 之後給予20mg/kg/hr IV 持續輸注連續10小時 (10小時總共200mg/kg)

Acetaminophen解毒劑機轉

NAC副作用

口服NAC最常見的副作用就是噁心及嘔吐,因為口服NAC有個特殊的味道,有些人無法接受,建議可加在飲料裡面一起喝,避免噁心感或因不適應而嘔吐,若在一小時內嘔吐,則需再服用一劑NAC 。

另外,針劑NAC常見的副作用則是過敏反應,有時候是因為輸注太快造成,若是出現嚴重的表現包括呼吸困難、病程快速變化、血壓降低等,就要立即停藥以及使用過敏性休克的治療。

結論

 APAP中毒在台灣的急診不算少見,我們可以使用NAC這個藥物做為解毒劑,使用NAC的好處在於能有效減少肝毒性的傷害,有口服或針劑兩種劑型,依照病人的狀況來選擇最適當的治療。解毒的目標在於早期使用及不中斷療程,已達到最大的療效。

參考文獻

 最早在1886年,Acetanilide類藥物便由Cahn and Hepp公司開發出的Antifebrin面世,後來在1887年Phenacetin的出現讓大家開始使用這個藥物,但由於腎毒性的關係,在1980年代被停用,而在1893年時,Acetaminophen由von Mering生產使用,但真正的流行是在1949年。

Acetanimophen(Paracetamol)為Phenacetin的活性代謝物,大約會抑制血液中50%的COX-1及COX-2,及少部分canine brain中的COX-3,達到解熱的效果。

Acetaminophen吸收快速且幾乎完全吸收,約60%經由醛糖酸化 (glucuronidation) 及35%硫酸鹽化 (sulfation)或3%由Cystein代謝,剩下的極少數會經由Hydroxylation及deacetylation代謝。約有90%以上的代謝物會經由尿液排除;其它僅約5%經由肝臟cytochrome P-450 (CYP2E1、CYP1A2、CYP3A4)氧化成毒性中間產物N-acetyl-p-benzoquinoneimine(NAPQI),具有毒性的NAPQI會再與glutathione結合成非毒性代謝物。

當acetaminophen突然劑量過高時,sulfation代謝作用便會飽和並改由cytochrome P-450代謝,並產生大量NAPQI。

當glutathione量不足以結合NAPQI時,NAPQI便會與肝細胞結合,造成肝細胞性壞死,產生肝毒性。 Paracetamol的代謝路徑如下

Acetaminophen解毒劑機轉

N-Acetyl-L-Cystein(NAC)在體內做為麩胺基硫替代物或前驅物,促進硫酸鹽結合途徑。

機轉上為NAPQI的解毒劑。不但可以補充已損耗的GSH,也可以直接將已經和GSH結合的NAPQI取代出來。

臨床上使用Acetaminophen作為解熱鎮痛劑,而利用NAC來作為化痰祛咳劑,同時使用時,Acetaminophen會先作用在中樞,產生解熱陣痛作用之後,接著進入肝臟代謝,正常劑量下,如同上述所言,少量的Acetaminophen會被代謝成無毒性的化合物,只有在大量服用時才會產生過量的NAPQI,此時才會有中毒之虞,而NAC並不會直接與Acetaminophen作用,因此同時使用Acetaminophen與NAC其實並不衝突。


檢驗項目 Acetaminophen
檢驗收費碼 FDPACE、FRDACE 健保碼(點數) 10803B(320點)
是否接受代檢 是 ,代檢費用請洽轉介中心(聯絡電話:04-7238595轉3171)
1.採檢須知 (1)檢體/採檢容器:血液(血漿)/3號綠頭管(Lithium heparin tube);得用2號黃頭管(Serum separator tube Ⅱ)代替。
(2)建議採檢量:全血3.5 mL
(3)採檢注意事項(病人準備):
2.檢體傳送要求 (1)傳送方式:以人工或氣送方式傳送 (2)傳送環境要求: (A)院內傳送:全血檢體於常溫4小時內傳送。 (B)院外傳送:採檢後,離心分離或分裝血漿,以低溫傳送。
3.退件條件 (1)符合一般退件條件,請參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檢體採集原則>「一般退件條件」。
(2)特殊退件條件:
4.檢體之儲存條件 (1)傳送前儲存條件:
(A)全血:於室溫可保存4小時內傳送; (B)血漿/血清:儲存於2~8℃,當日傳送。
(2)檢體上機(檢驗)前儲存條件:
(A)可於4小時內檢驗,儲存於室溫。 (B)無法於4小時內檢驗,分離血漿儲存於2~8℃。
(3)檢驗後檢體儲存條件:
於2~8℃儲存3天
5.追加(requesting additional) /複驗(repeat)條件 2天,檢體採檢時間符合、檢體量足夠且符合檢體儲存條件。
6.進一步檢驗(reflex additional examination)
7.受理時間 24小時
8.報告時效 (1)急件:40分鐘 (2)門診等候報告:50分鐘 (3)非急件或門診非等候報告者8:00~12:00簽收4小時;其他時段2小時。
9.檢驗方法 同質性的酵素免疫分析法(Homogenous enzyme immunoassay method)
10.生物參考區間 10.0~30.0 μg/mL (therapeutic range)
11.適應症 定量血漿中Acetaminophen濃度作為臨床診斷及治療藥物血中藥物濃度監控之依據。

12.臨床意義

乙醯氨酚(acetaminophen) 是一種廣泛使用的鎮痛劑和退熱劑,是一個常用於很多配方的藥物。用藥後快速且完全由腸胃道吸收,且於1小時內達血漿中最高濃度(peak),90%治療劑量之acetaminophen與glucoronic acid結合且經由肝臟代謝,3-5%則經由P-450代謝後經由尿液排出體外,僅少量以原始藥物型態排出。在肝臟代謝之中間產物為造成肝臟毒性之主要物質。治療劑量之acetaminophen在體內之半衰期約2~3小時,在小孩(新生兒除外)代謝速度較快,在肝臟疾病及酗酒患者代謝速率相對較慢。 Acetaminophen不具抗發炎反應且不影響血液凝固。服用大於15 g之acetaminophen可造成嚴重肝臟破壞,因此快速及準確的測定乙醯氨酚是有需要的。 當服用過量時,可能導致嚴重的肝臟和腎臟損傷或死亡。Acetaminophen急性過量後,患者早期可能有輕微或沒有症狀。定量測量血清Acetaminophen濃度提供可靠的早期診斷依據。臨床證據顯示通常在攝入後24小時或更長時間後才出現肝臟和腎臟延遲損害,已超過預防性解毒劑acetylcysteine可以有效施用的時間。但acetylcysteine在預防肝損傷方面非常有效,特別是在過量服藥的8-10小時內施用,並且在過量服藥後12-16小時內施用能改善肝功能衰竭患者的存活率。 此藥物可能會造成急性腎小管壞死、胰臟炎、與心肌壞死。 N-acetylcysteine必須在服藥後8小時內採檢,以避免AST和ALT明顯增加造成肝臟受損。
13.執行組別 生化免疫組(連絡電話:04-7238595轉5935)
14.其他
15.資料來源 Acetaminophen標準檢驗程序(6830-SIP-DP-ACE)
16.生效日期 202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