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聽到豬桑說她上班騎車的時候出車禍了,趕緊問她人是否安好,好在只是些皮肉傷,倒是她的主管冷漠的態度讓人憤憤不平。在成為上班族之後,我也是天天騎機車上下班的通勤族,即使是自己小心萬分,也不見得提防的到別人的粗心大意,所以上網搜尋了一些有關"上下班出車禍是否為職業災害"的資料,也希望大家交通和工作上一切平安,最好都可以不用用到。 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屬於職災的一部分,不過有幾個要件必須具備: 1.上下班必經途中 2.沒有違反法令,如:闖紅燈或酒駕等違規行為 1.上下班、出差、僱主指派參加活動途中發生車禍,可申報為職災。 2.若僱主未規定用餐場所,用餐時間外出用餐車禍,可申報為職災。 3.無照駕駛、酒駕、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無法申報職業災害。 4.發生車禍,最好報警或是打119送醫。 5.保留相關就醫資料。 1.警局備案紀錄及交通事故報案紀錄副本:證明自己是被害者,非肇事者。 2.醫師診斷証明書:需詳敘就醫日期、引起病症、註明需在家休養多久。 「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有附件一份「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不一定非要使用此份表格,可用醫院所開立的「醫師診斷診明書」代替。 3.職災就醫門診單:要求公司開立,使用勞保及乙種診斷證明書 ,才有所謂確立職災及公傷假。 4.傷病給付申請書: 勞保局首頁=>勞工保險(下方分類)=>書表及範例=>給付業務所需表格=>傷病給付申請書。 「職災生活津貼」是給已造成殘廢的部份申請,沒有造成殘廢的部份是要申請「傷病給付」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勞保局首頁=>職災保護(下方分類)=>書表及範例=>給付業務所需表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若無報警處理需於表格第(九)點中,註明「無報警處理」。並請公司於此表格最下方相關區塊「蓋章証明」。 1.上下班途中車禍算職災,請的是公傷假,雇主當然要付休公傷假時之全額薪水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2.公傷假是不扣薪(還要給足當日與日後休養的薪資),不扣全勤,不然你可以告他的(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3.應補償勞工健保自付額外醫療費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 4.若雇主不給任何薪水,你可先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勞保局會給付自住院第四天起至休養完畢(投保薪資70%),可自網站下載 表格。可先電話告知勞保局雇主不蓋章,可先不用雇主蓋章,和醫院開立之診斷書先寄勞保局,讓其先核部分薪資,等到時一併再調解會,一項項說明你的訴求。 5.可否把當日打卡單拿回、薪資入戶證明、薪資條先準備好,與老闆說法律條文。 他如果仍不補償,可置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是協調喔。他會發文請公司方面的人出席,調解會議結論也有法律效力。 以上只是我蒐集來所整理的網路資料,若還有任何疑問還是請上勞工局網頁,或致電勞工局(02)2396-1266詢問會比較清楚喔。 阿仁騎車下班回家路上發生車禍,造成腿部骨折受傷住院無法上班,已向公司請假兩周,後續還要安排時間到醫院回診。但因為阿仁是下班回家路上發生意外,他認為應算「職業災害」,於是向HR瞭解醫療補償與給薪事宜,到底阿仁的狀況算是職災範圍嗎?阿仁在受傷住院、回診請假期間該如何處理休假和薪資給付呢? 解答: 上下班途中出車禍應屬「通勤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可被視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的「職業災(傷)害」,但必須構成三項要件: 1.必須是發生在上下班必經途中,並且在合理的通勤時間之內。 2.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違反法規,如:闖紅燈或酒駕等違規行為。 3.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因通勤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仍屬特殊案例,若遇爭議時仍會依法院判定為主。 回歸此案例,若阿仁的上下班通勤意外符合上述要件被勞動部視為「職業災(傷)害」,且需要接受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雇主應給付阿仁的「原領工資」,也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基法》第59條)。這裡也建議企業人資不妨於員工在職期間為其投保額外的團險,如勞工於工作中發生意外時,可由團險擔負此費用,至於阿仁出院後續的回診醫療期間,雇主皆應給予公傷病假,不得扣薪。 此外,阿仁因意外需住院無法工作,雇主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填寫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若雇主未依規定填發,阿仁可依同條項規定,向勞工保險局取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補償勞工必須之醫療費用。 這裡也提供HR朋友「勞工普通傷害及職業傷害請領資格」說明: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小提醒: 假設員工發生通勤意外初期需請假治療,公司暫無法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可先依普通傷病假處理,若傷病假期滿,可先辦理留職停薪,待勞保局認定是職災,並給付職災補償金,就必須更改假別為公傷病假。(《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延伸案例: Q:勞工發生通勤意外,是否需要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A: 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不屬雇主提供勞務之場所,故雇主尚無須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除非勞工是於執行職務(例如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仍應依 規定通報。 Q:就醫時沒用「職災單」,要怎麼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A:人資可以建議勞工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十天內補送職災醫療書單給醫院,或是半年內填單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費用。(特殊原因者可延至五年內) 相關法條參考 :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雇主可以先給普通病假(半薪),等勞保局認定是職災後,再給予職災補償 3.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公傷病假雖是全薪,但是勞保的職災給付,可以抵充職災補償金。 4.勞工保險條例 第 36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5.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