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知道 撞 到 人 肇事 逃逸

一、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一) 肇事逃逸定義


「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車禍事故當下,肇事者沒有下車查看受害者傷亡情形或留下來處理好現場,就立即自行離開的犯罪行為。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車禍發生時,肇事者因為有肇事逃逸罪的規範,進而增加留在現場並幫助、救護被害人的機率,減少因為延誤就醫而產生的無謂傷亡,以提升公共安全。

(二) 構成汽、機車肇事逃逸要件是什麼?

1.行為人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果是非「動力」交通工具就不算。

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等都算動力交通工具;單純用「人力發動」的腳踏車或三輪車就不算。

2.行為人必須「肇事」,造成事故現場,簡單說就是撞到別人發生車禍。

過去的法院判決都顯示不論你是不是肇事方,就算毫無責任,也要處理好車禍現場再離開,否則也算肇事逃逸。

舉例:A明明安全駕駛、好好的在路上,但B超速撞上A的車屁股後受傷,過往法院都認為,即使A沒有任何過錯,依然要報警、留在現場處理好才能離開,否則也算肇事逃逸。

但經由大法官解釋第777號創下新規則,表示如果發生車禍造成傷亡,但你這方完全毫無過失的話,直接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也就是當B違規撞上安全駕駛的A,即便B有傷亡,但A頭也不回地離去也不構成「肇事逃逸」。


但是!大法官只有說不觸犯肇事逃逸罪,可沒有說不會有其他責任!而是覺得既然當事人沒有任何過失,如果真的沒有進行處理就離開現場,不需要用到肇事逃逸這麼重的罪刑來定罪,只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用罰鍰、吊扣或吊銷來懲罰就好。

律師建議,遇上事故時最好是停下來協助報警處理現場,不要讓自己的愛車毀損還莫名被處罰。

3.在這場事故中必須導致人員傷亡,不管輕傷、重傷、死亡都算。

但如果造成了車禍,可是沒有任何人員傷亡(甚至現場根本沒有人,只有撞到車),這樣就不算肇事逃逸;不過可別以為沒有撞到人跑掉就沒事!還是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面臨罰鍰、吊扣駕駛執照等罰責。

4. 逃跑,明知道自己讓人受傷還不下車察看,直接離開;或者下車了卻沒有處理好現場就離開。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刑事判決,逃逸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

也就是既然「逃逸」必須是「知道自己造成了他人受傷或死亡,但還是逃跑」這樣才算,那麼萬一肇事者完全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或造成傷亡,這樣就不成立這條罪喔!文章末段會特別提到這部分。

不 知道 撞 到 人 肇事 逃逸

(三) 車禍後幾時離開才不算肇事逃逸或違規?

曾有案例是駕駛人下了車也察看了人員傷勢,但最後還是被認定肇事逃逸?

理由是:什麼都沒做,或沒有處理完全。

具體一點說,車禍可以分成兩種:

1.車禍「無」人受傷或死亡

在無人傷亡狀況下,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駕駛必須做完以下4件事才可以離開:

  • 如果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 如果造成火災,應迅速撲滅、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除非駕駛人能標註或繪製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才能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 除非當事人當場進行車禍和解,不然要報警,等到警方來處理。

2.車禍「有」人受傷或死亡

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5號判決,法官認為,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除了不能任意變動現場,還必須要下車撥打電話叫救護車、報警、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傷者,並且要等到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狀況,駕駛人離開才真正沒事:

  • 確認傷者已獲得救治,就算人員當下已死亡,還是要等到救護車及警方到場,釐清責任歸屬後再離開。
  • 讓被害人(傷者)、執法人員(警方)或其他相關人員(救護方、傷者同車友人、路人等)知道自己的真實身分,沒有隱瞞。
  • 經過被害人本人同意,可以直接離開。

二、肇事逃逸會被關嗎?談肇事逃逸刑責


[肇事逃逸](https://zhelu.tw/post/hit-and-run)罪根據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法這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也有相關規範與罰責:

  • 第1項: 駕駛人肇事但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除了罰鍰會再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 第2項: 如果發生第1項的狀況,但駕駛人的汽車尚能行駛,但卻沒有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導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
  • 第3項: 駕駛人肇事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第4項: 發生第3項情形但駕駛人使人受傷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因此車禍發生當下,不管有沒有人傷亡,都不要擅自離開最保險,否則除了要噴掉汽、機車肇事逃逸罰款、罰鍰,還要面臨汽、機車肇事逃逸刑責的牢獄之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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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肇事逃逸不知情」有罪嗎?

文章前段提到構成肇事逃逸要件之一是「知道自己造成了事故及他人受傷或死亡,但還是逃跑」,那麼反推,不曉得自己造成了事故及他人受傷或死亡就不算觸犯肇事逃逸罪!

雖然這種「肇事逃逸不知情不起訴」的說法是對的,但這個前提實在有點少見,舉證通常也很困難,加上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如果依照常理來推斷也可以知道有人受傷」,例如:從後照鏡看見與人發生擦撞後對方摔倒不起,或是很明顯人就摔在擋風玻璃上、事故發生時車輛有很明顯停頓等,這些法官都直接當作駕駛人「知道」。

其實現在監視器跟行車記錄器很普遍,只要調閱出來確認都賴不掉,律師建議碰上事故就好好處理,不要逃避一時,結果換來了更重更難過的罰責可就無語問蒼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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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法律】沒有撞倒人,被告肇事逃逸怎麼辦?

♠ 摘要:

吳小姐某日晚上在市區內開車,變換車道時,造成旁邊機車騎士摔倒,吳小姐雖然知道騎士倒地,但認為沒有發生直接碰撞,因此駕車直接離開現場,後來遭到警察通知去做筆錄,才知道被告肇事逃逸

【吳小姐問】

律師您好,我在今年初某日晚上在市區內開車,變換車道時好像嚇到旁邊的機車,導致機車自行倒地。我沒停下來看就駕車離開,請問我這樣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律師答】

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簡單來說,發生車禍事故,導致他人受傷,駕駛人卻沒有留在現場,或是留在現場卻隱身在人群中假裝路人,都可能算是肇事逃逸。

【吳小姐問】

但今天我並沒有撞到那台機車,他自己重心不穩倒地的,這樣不算肇事吧。

【律師答】

其實這部分法院的想法跟大部分的學者的想法不同,法律學者們大多認為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之肇事者,一定是基於過失而肇事,才有可能構成此罪。如果是無過失或者根本是故意肇事,都不會構成本罪。不過我們的實務是持想反看法,也就是不管今天妳有沒有故意或過失,只要事故的發生與妳有關連性,就會成立肇事這個要件。不過像妳的例子,沒有發生碰撞,當然還需要證明妳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認識,才可符合肇事這個要件。

【吳小姐問】

那如果我說我根本不知道機車騎士有受傷,可不可以免責。

【律師答】

實務上有駕駛人會辯稱不知道撞到人,因此根本不知道有人受傷,但我們法院認為肇事逃逸罪不以駕駛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只要以當時客觀情狀判斷駕駛人是否能夠「預見」有人死傷。而且按「『肇事逃逸罪』的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因此該罪之成立對於駕駛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均不影響肇事逃逸罪的成立,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吳小姐問】

律師那這樣我該怎麼辦?

【律師答】

其實作法還是有很多種,除了請律師協助您處理刑事訴訟程序,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商談和解可能也很重要。畢竟,在實務上,肇事逃逸罪雖然是公訴罪,但若是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則上都是從輕處理。


    延伸閱讀
  • 車禍過失致死案

  • 沒有撞倒人,被告肇事逃逸怎麼辦?

一、肇事逃逸罪的定義與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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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

亦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下,有人因該起交通事故有受傷或死亡的狀況,行為人沒有下車察看處理,直接離開現場的行為。

(二)立法目的:

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

二、要件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這裡所指的動力交通工具包含汽車、機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交通工具(甚至包含水上、海上、空中的動力交通工具),除非是一般自行車或三輪車,否則均含括在內。

另外就「駕駛」的部分,曾有判決認為該法條之駕駛既然於此作為動詞使用,則應該要限縮在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時,如結束駕駛後或開始駕駛前,均無操縱交通工具之動作,不構成此罪;但後來被上級法院推翻這個見解,認為考量相關交通法規的立意並非僅單純規範行車時之安全,也包含停車、開關車門等注意事項,所以不應該侷限在「車輛行駛中」或「車輛已發動後」。

(二)發生交通事故

簡單來說就是發生車禍,不論是主動的撞人或車,或者是被動的被撞到,都屬於這裡指的發生交通事故,而且在110年5月新法修正後(新舊法的討論請看另一篇文章),就明確規定不管行為人有無過失,均不能直接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否則都會構成此罪,而非過往有些判決認為行為人無過失就不會成立此罪;甚至,還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處罰,遭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行政罰。

(三)致人死傷而逃逸

在發生事故時,現場只要有人因此事故受傷(不論受何種程度的傷)或死亡都算;只要有上述的情形發生,而直接離開現場沒有下車查看,或者沒有妥善處理後續的狀況就離開現場,都屬於逃逸的定義。

那是不是現場沒有人員傷亡,就可以馬上離開現場呢?X!X!X!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但沒有妥善處理事故(如何處理結論有說明哦!)因此逃逸,一樣有可能會面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處罰。

(四)主觀要件

認識到有人因此事故傷亡的事實,還直接離開現場的情形,就符合這個主觀上的要件。而此要件因為屬於行為人自己主觀的認定,很難以客觀的方式來得知,所以在實務上多以間接的事實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這個要件,例如:

1.受撞擊者為行人。

2.肇事後駕駛人見有人倒臥於剛剛行經的路上。

3.所駕駛的交通工具在肇事後有明顯可見係撞擊人員所造成的損傷。

4.駕駛人於肇事後之言行舉止(如立即洗車或送廠維修、肇事時有明顯停頓、或向他人陳述自己撞到人等)。

5.無從認為駕駛人可能撞擊人以外之物品。

如有以上各情形,經綜合判斷,均可能被法院認為對於事故造成人員死傷具備主觀的要件,難逃刑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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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如果發生車禍事故,雖然刑法的肇事逃逸罪需要行為人當下知道事故有人因此事故傷亡的事實,才會構成此罪,但車禍幫幫我的律師還是建議,只要察覺不對勁或意會到此事,就要馬上停下來察看狀況,避免誤觸法網哦!

如真有事故發生,應趕緊撥打電話叫救護車,並報警後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處理傷者,然後應在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設置標誌或警告設施,切忌在警察還沒到場前,不得移動肇事車輛或者清理現場痕跡,以確保相關責任的釐清,直到傷亡者獲救,並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知道自己的真實身分等資料後,抑或經被害人確認同意後,再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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